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项书面条约,除必须具备条约文本,以及对条约的拘束力的接受等形式条件外,其

有效性还须具备三个实质性条件:具有完全的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

一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1.缔约能力。缔约能力或称为缔约资格,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

条约的能力。

一般地,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因此,主权国家拥有完整、

全面的缔约能力。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

家的授权。个别条约可能出现某个非国际法主体实体的参加,这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根

据国际法的其他规则,特别是经有关国家的同意,作出特别的安排,使该实体成为该条约

的缔约方。这种个例下,该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不得由此而具有了普遍的缔约资格。

2.缔约权。缔约权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

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

对于国家来说,就是指国家国内法规定哪些个人和机构有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

及在对外缔约方面的权限。在一国内部哪些政权机关行使缔约权,各国法律规定并不相同。例如,美国的缔约权由总统和国会共同行使,日本的缔约权由政府内阁、国会及天皇共同

行使。

3.缔约方必须具备完全的缔约权。首先,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一

般限制。其次,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

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维也

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其所缔

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非常明显,涉及根本重要的

国内法规则。对于被授权缔约的代表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所缔结的条约,除非事先已

将对这位谈判代表的权限的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其本国不得以此作为其所缔结的条

约无效的根据。

二自由同意

缔约国自由地表示同意构成条约有效的基本条件之一。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以下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都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

1.错误。这里所指的条约中错误,不是指条约的文字错误,而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

并构成一国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在这种情况下,该国可援引

错误,主张其表示受条约拘束的同意不是真正的同意,因而所缔结的条约无效。但是如果

错误是由有关国家本身的行为所造成,或在缔约时知晓或应当知晓该错误,则不能援引该

错误主张条约无效。

2.诈欺和贿赂。在谈判条约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诈欺或对谈判代表进行贿赂,从而

违反缔约国的自由同意,受诈欺或代表受贿赂的国家可以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

3.强迫。强迫包括对一国谈判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前者指通过行为或威胁对

一国代表实施强迫而获得的其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表示。后者指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原则

以武力或威胁对一国施行强迫而获得的条约缔结。以强迫而缔结的条约自始无效。

三符合强行法规则

强行法和任意法是相对的概念。任意法是指各国可以用个别的彼此约定选择或排除适

用的法律规则。强行法则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

则才能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强行规则。首先,条约在缔结时与

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无效。其次,条约缔结后如遇新的强行规则产生时,与该规

则相抵触者失效并终止。前者是自始无效,后者则是自与新的强行规则发生抵触时起失效。

相关阅读:

条约加入

条约加入是成为缔约国的方式之一,指未在多边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可在条约正式签

署后一定时期内通过签字而成为该条约缔约国。通常适用于开放性条约。有的无条件地允

许非签字国加入,如1949年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有的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或须具备一定条件,如《

北大西洋公约》规定,只有经缔约国一致同意和邀请的欧洲国家才得加入。加入的

程序是,由加入国以书面通知条约保存国加入联合国倡议签订的条约时,通知书交存联

合国秘书长,由保存国转告其他缔约国。条约对加入国开始生效的时间取决于条约本身的

规定。有的规定自交存加入书之日起生效;有的规定在加入书交存后的一定期限后生效。

非开放性条约只有在全体缔约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加入。

条约草签

条约正式签订以前的一种简易签署形式。它通常不具有与正式签字同样的法律效果,

只构成对条约约文的认证。草签通常使用于缔约各方意欲在缔约谈判结束以后经过一段

时间才举行条约签署的情况。条约草签后,须继之以正式签字。只有正式签字日期方能作

为有关国家成为条约签字国的日期。

条约保留

条约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其目

的在于摒除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只有多边条约发生保留问

题。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任何一国都可以提出保留,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条约本身禁止保留;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其余条款不在其内;或保留与条约目的和

宗旨不合。

保留的效果是,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如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缔约国而言,保

留国即成为该条约当事国,但须以该条约已对这些国家生效为条件;

如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条约在反对国与保国间并不因此而不发生效力,但反对

国明确表示相反意思者不在此限;

一国提出保留时,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已经接受该项保留,就成为有效;如果一国

在接到保留国的通知后12个月内,或至其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日为止,未对保留提

出反对,该项保留即被视为已被该国接受;对另一当事国成立的保留,在保留国与该另一

当事国的关系上,可在保留范围内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而在其他当事国之间,这

项保留则不影响条约规定;反对保留的国家如果并未反对该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规定。

如果条约明文准许保留,则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除另有规定外,保留和

对保留的反对都可随时撤回。保留、明示接受及反对保留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致送

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保留或对保留的反对也须以书面作出。

”的人还看过: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