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国际法知识点1
第九章 条约法(知识点)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自由同意(非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诈欺和贿络、强迫) (3)符合强行法2.条约缔结程序和方式(1)约文的议定(全权证书);(2)认证(草签、暂签、正式签署、通过——多边公约的认证);(3)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3.条约的保留条约规定禁止保留;(1)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4.条约的批准:签署后是否必须批准?如何批准?5.条约的效力(1)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但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
(3)条约冲突时的效力——宪章 依据条约本身的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2)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无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条约的保留在各当事国之间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 保留国保留所涉规定不适用于两国之间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6.条约的解释规则一般规则:通常含义+上下文;目的宗旨解释;善意解释 条约解释规则 辅助规则:补充资料(参考条约草案、谈判会议记录等)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7. 条约终止和停止实施 重大违约: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它方有权终止该约,或全部或部分停止其施行;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终止该约。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辅导: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辅导: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2017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无忧考网为大家带来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辅导: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二、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一项书面条约,除必须具备条约文本,以及对条约的拘束力的接受等形式条件外,其有效性还须具备三个实质性条件:具有完全的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
(一)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1.缔约能力。
缔约能力或称为缔约资格,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
一般地,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因此,主权国家拥有完整、全面的缔约能力。
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
个别条约可能出现某个非国际法主体实体的参加,这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根据国际法的其他规则,特别是经有关国家的同意,作出特别的安排,使该实体成为该条约的缔约方。
这种个例下,该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不得由此而具有了普遍的缔约资格。
2.缔约权。
缔约权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
对于国家来说,就是指国家国内法规定哪些个人和机构有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及在对外缔约方面的权限。
在一国内部哪些政权机关行使缔约权,各国法律规定并不相同。
例如,美国的缔约权由总统和国会共同行使,日本的缔约权由政府内阁、国会及天皇共同行使。
3.缔约方必须具备完全的缔约权。
首先,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
其次,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
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非常明显,涉及根本重要的国内法规则。
对于被授权缔约的代表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所缔结的条约,除非事先已将对这位谈判代表的权限的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其本国不得以此作为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的根据。
国际条约法重点讲义
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1. 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个人(个人和法人)之间、个人和国家之间订立的协议,不论其性质和内容何等重要,均不是条约。
☐ 2.区分条约与非条约的标准即该国际协议是否受国家法支配,而受国内法支配的不是条约而是契约。
例如是政府之间购买食品之类的交易因为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规则的调整所以不是条约。
☐ 3.口头协议也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1.按照不同标准分类2.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主要包括公约、条约、协定等,详见课本404-405,国际法上的条约主要指广义的条约。
狭义的条约仅指在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
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课本第二节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条约法的很多原理类似于合同法,比如条约成立的要件、违约责任等,因此大家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可以比照合同的原理来加以理解。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有:1.缔约者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真实)3.符合强行法如同合同的有效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一样,条约也是以合法性为有效前提:(1)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自始无效;(2)条约缔结后,遇有新的强行法规则,则条约自违反新强行法时无效。
1.缔约能力。
此前,我们已经知道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即国家、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在国际法上有缔约能力的主体通常限于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等,企业和个人是没有缔约能力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个别条约可能就某个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参加条约成为缔约方作出安排,如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但这是极个别的情形,而且往往要经过有关国家的同意。
2.缔约权。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条约对本国无效,除非这种违反非常明显,涉及根本的或重要的国内法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复习资料之二--简答题与论述题
国际法期末复习资料之简答题与论述题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答: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
3、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答: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
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4、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答: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沿海航运权;(3)领空权;(4)立法和管辖权。
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100个本科法学专业国际法毕业论文题目参考选题
本科法学专业国际法毕业论文题目参考选题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是约束主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规则,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有三点: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以下提供的是法学专业国际法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阅读。
1、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法:沦国际习惯法的定义、性质、特征、作用以及证明2、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条约3、综述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内容4、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主张及其影响5、中越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善6、中日韩海洋争端的法律文化解读7、中日东海问题“6·18共识”的国际法分析8、中美海外公民领事保护比较研究9、中国-东盟共建新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机制研究10、中菲关于南海主权争端问题研究11、直线基线的划法及其对加拿大西北航道的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影响12、政府间国际组织分布地域、工作语言、财政收入、职员来源实证分析13、有条件赋予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14、现代国际法的中世纪根源--吉奥瓦尼·德·雷格纳诺论战争与复仇15、调整国际贸易的多边法律体制--世界贸易组织16、条约在国内法制度中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践17、条约法与国际组织成员国的退出问题18、谈谈航班延误的法律问题19、谈淡中国航天技术进入国际市场的有关法律问题20、泰国和马来西亚共同开发案研究21、文漳原创代泻加薇芯伍肆七八零妖叁叁玖22、试析专属经济区制度23、试析政治犯不引渡原则24、试析外交特权与豁免制度25、试析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26、试析领事特权与豁免制度27、试析领海的航行制度28、试析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际29、试析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30、试析俄罗斯对于罗蒙诺索夫海岭的海权主张--兼论北冰洋大陆架的划界问题31、试析大陆架划界的规则32、试论沿海国渔权与国际海洋法法庭迅速释放程序冲突与调和33、试论我国空间碎片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34、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35、试论美国对华的门户36、试论国际组织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37、试论国际组织的暗会权力38、试论《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39、人权习惯法规则在国内适用问题40、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原则关系初探41、人权国际保护对象初探42、清末中俄伊犁问题交涉述评43、浅析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44、浅析国际人权保护的争议性因素45、浅析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46、浅谈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的路径选择47、评析近代中外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48、欧盟法规破坏小作物农药使用政策进度49、南海争端中海峡两岸开展维权执法合作路径探析50、南海涉外侵权中渔业权国际法保护之强化51、论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及其主权内涵52、文漳原创代泻加薇芯伍肆七八零妖叁叁玖53、论针对少数民族采取特殊保护的人权理论54、论香港回归中的几个条约法方法的问题55、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56、论条约在国际法中的地位57、论条约与第三方的关系58、论条约无效与条约终止的异同59、论条约适用的范围60、论少数人权利的国际保护及其在中国的实践61、论欧洲联盟法律秩序的特点62、论欧洲联盟缔结条约的权限63、论欧洲法院的地位和作用64、论欧洲变化会在欧盟立法中的地位65、论欧盟与中国关系中的几个法律问题66、论欧盟法学成员国法的关系67、论航空法中赔偿责任制度68、论国际组织的缔约权69、论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70、论国际环境损害责任71、论国际环境法对国际法提出的挑战72、论国际环境保护与主权原则之间的关系73、论国际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74、论国际法院与联合国安理会的关系75、论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性质、特征、后果76、论国际法上国家属人管辖制度77、论国际法上国家属地管辖制度78、论国际法上国家保护管辖原则的意义与问题79、论国际法基本原则80、论对国际人权条约的保留问题81、论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82、论《开普敦公约》项下的空间资产概念83、论“约定必须遵守”与“情势变迁的之间的关系”84、论“条约必须遵守”85、文漳原创代泻加薇芯伍肆七八零妖叁叁玖86、琉球主权再议的国际法思考87、流失海外的文物与国际法规则88、联合国与国际争端的解决89、联合国宪章下的强制措施90、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浅析91、联合国强制行动的法律依据问题92、联合国老年人原则对中国应对老龄化问题的启示93、跨国公司在华腐败相关问题研究94、旧中国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缘起与撤废95、境外追逃追赃与国际司法合作路径探析96、航空安全犯罪的管理与预防--以劫持航空器罪为例97、航班延误赔偿问题的法律研究98、国家知情权的演变和运行99、国家对其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100、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问题。
国际法第八章 条约法
二 条约的名称、种类和格式 (一)条约的名称 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名词,条约具有广义和狭义 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条约”指以各种名称出现的 符合上述定义的国际协定。狭义的“条约”仅指以 “条约”名称出现的那种国际书面协议。依照国际 实践,条约的名称主要有下列几种: 1.公约 通常是许多国家为解决某个或某些重大国际 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公约内容多 为造法性的,规定一些行为规则和制度。例如前面 提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 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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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条约的性质分,又有不同的分法。按 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可将条约分成“造法性”条约 和“契约性”条约。所谓“造法性”条约是指缔约 方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 而签订的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的条约,例 如《联合国宪章》。而“契约性”条约是指缔约方 之间就一般关系或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而 签订的条约。但是在实践中,这两类条约是很难严 格区分的。按照条约的其他性质可分为平等与不平 等条约,防御性的条约与侵略性的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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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联合公报、联合声明 这两种名称一般用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间政府首脑举行会谈之后发表的正式文件,如建交 联合公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除上述 名称外,国际实践中还有最后决议书、总决议书、 附加条款、临时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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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约的种类 关于条约的分类,在国际法学领域里没有一 个公认的统一标准。实践中各国可依不同的标准作 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几种如下: (1)按缔约方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 条约。两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双边条约,这可能是两 国间签订的条约,也可能是多个国家但分为两个当 事方签订的,如1947年《对意条约》,一方是 意大利一个国家,而另一方则是包括前苏联、美国 、英国和中国在内的20个国家。
司法考试第一卷讲义
司法考试第⼀卷讲义国际公法讲义(2012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法特别提⽰: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2、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效⼒的单⽅声明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效⼒时作出,但是,条约本⾝可以是⼀个已⽣效条约。
缔约权(国内法)全权证书(国家元⾸、政府⾸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须出具全权证书)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3、条约冲突的解决:45、条约的解释后约⼄丙之间:后约甲⼄、甲丙之间:先约;⼄丁、丙丁之间:后约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条约本⾝有有效规定(如: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宪章》优先)6、条约在中国的适⽤★注意: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豁免限制豁免主义理论(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主张国家的商业⾏为没有豁免权 2004年公约⽣效前,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式:明⽰、默⽰(建⽴外交关系、建⽴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持加⼊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性质:单⽅⾏为(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1(2 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确定(1)⾏为归因于国家:下列⾏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为:A 、国家机关的⾏为;B 、经授权⾏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为;C 、实际上代表国家⾏事的⼈的⾏为;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国⽀配的机关的⾏为,在⾏使该⽀配权范围内的⾏为,视为该⽀配国的E、叛乱运动机关的⾏为。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国际法条约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国际法条约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国际法条约相关司法三国法考点知识。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国际法条约司法三国法考点一国际条约条约是现代国际法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从渊源的角度看,有人将条约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
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
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多数国家参加的“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但是,由于所谓“契约性”和“造法性”条约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开,并且任何条约都为当事国创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从对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角度看,二者没有本质区别。
司法三国法考点二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去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国际习惯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的普遍性和基础性。
虽然现在许多的国际习惯被编纂进入条约,但是从效力的普遍性上讲,条约并不能替代被其编纂的国际习惯。
同时,条约不可能包罗国家实践中所有方面的规则,新的习惯规则仍不断产生。
从这些意义上,国际习惯被认为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
一项国际习惯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特别是心理要素。
历史上一项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往往需要很长时间。
而现代由于技术的发展和交往的迅捷,一项国际习惯可以在较短的时间迅速形成。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之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自由同意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之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自由同意2.诈欺和贿赂。
在谈判条约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诈欺或对谈判代表进行贿赂,从而违反缔约国的自由同意,受诈欺或代表受贿赂的国家可以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
3.强迫。
强迫包括对一国谈判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
前者指通过行为或威胁对一国代表实施强迫而获得的其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表示。
后者指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以武力或威胁对一国施行强迫而获得的条约缔结。
以强迫而缔结的条约自始无效。
每日一练1.2015年5月8日《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2015》发布会在香港港岛中环举行。
2014年综合经济竞争力指数排名前四位的城市分别为( )。
A.香港、深圳、上海、台北B.深圳、香港、上海、台北C.深圳、香港、上海、北京D.上海、深圳、香港、台北2.世界的统一性在于( )。
A.物质性B.可知性C.无限性D.唯一性3.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全面发展以( )为中心。
A.政治建设B.经济建设C.文化建设D.人的全面发展4.第一次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是( )。
A.三民主义B.爱国主义C.马列主义D.新三民主义5.根据民法对法人的分类,西北大学属于( )。
A.财团法人B.公益法人C.中间法人D.营利法人6.收银员姜某一周内三次窃取自己经营的现金数千元,其行为属于( )。
A.连续犯B.继续犯C.牵连犯D.吸收犯参考答案与解析1.【答案】B。
中公教育解析:《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2015》香港发布会于5月18日在港岛中环举行。
2014年综合经济竞争力指数排名前四位的城市分别为深圳、香港、上海和台北,其中香港被深圳超越,13年来首次跌落榜首。
而在可持续竞争力指数方面,香港继续排名第一,其后是上海、北京和澳门。
故本题答案选B。
2.【答案】A。
中公教育解析: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的真正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
故本题答案选A。
3.【答案】B。
中公教育解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2012司法考试备考《国际法》复习:条约法
⼀、条约成⽴的实质要件 如果不具备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有缺失的,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条约的⽆效。
1.缔约能⼒和缔约权 缔约⽅必须具备完全的缔约权: (1)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般规定; (2)被授权的缔约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 2.⾃由同意 违反⾃由同意的⼏种情况: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3.符合强⾏法规则 分为两种情况,第⼀种,在缔结条约时要符合缔约当时的强⾏法规则。
如果条约在缔结时与现⾏的强⾏法规则冲突,或者条约在缔结后与新产⽣的强⾏法规则相冲突,都是⽆效的。
第⼆种,什么样的规则是强⾏法,⽐如禁⽌实⾏武⼒是强⾏法。
[历年考题:2003年第58题] 58.假设甲、⼄两国⾃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项条约。
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
甲国将本国领⼟提供给⼄国的军事⼒量使⽤,⽤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
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BCD) A.由于双⽅平等⾃愿缔约,满⾜条约成⽴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B.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C.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D.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国的⾏为构成国际不法⾏为,甲国的⾏为不构成不法⾏为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式 (1)约⽂的议定(需要注意全权证书) (2)约⽂的认证 (3)同意受条约的拘束的表⽰[原2005:表⽰同意受条约的拘束] [历年考题:2003年第20题] 20.甲某为A国国家总统,⼄某为B国国家副总统,丙某为C国政府总理,丁某为D国外交部长。
根据条约法公约规定,上述四⼈在参加国际条约谈判时,哪⼀个需要出⽰其所代表国家颁发的全权证书?(B) A.甲某 B.⼄某 C.丙某 D.丁某 [历年考题:2005年第30题] 30.甲国倡议并⼀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道签署了该公约的最后⽂本。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第六章 条约法 国际法 法法网2008年司法考试教材
(三)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方式
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1条的规定,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之方式有: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得以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之、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
二、条约的保留
交换批准书。它是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使该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一)约文的议定。
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七条2项(1)使馆馆长,为议定派遣国与驻在国间条约约文;
国家派往国际会议或派驻国际组织或该组织一机关之代表,为议定在该会议、组织或机关内议定之条约约文。第九条规定,条约约文议定,应得到所有参加草拟约文的国家的同意。国际会议拟定多边条约,其约文一般应以出席及参加表决的国家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也有国际会议章程决定采用“协商一致”原则议定约文。
2008年司法考试教材
国际法 第六章 条约法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缔结条约的程序和方式
缔结条约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谈判、签字、批准和交换批准书。
谈判。它是有关各方为了缔约的谈判更多时候是由持“全权证书”的全权代表进行的。所谓全权证书是指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三)保留的法律效果
保留只涉及保留国与其他缔约国之间,并不影响其他缔约国相互之间的关系。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规定,凡是依公约有关规定对另一当事国成立的保留,在保留国与该当事国之间,依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在其他当事国相互之间,则不修改条约的规定;如果反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规定。
考试国际法课堂名师讲义:国家的管辖权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课堂名师讲义:国家的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
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具体行使。
一般地,各国总是在与其利益有关的人、物、事件方面,主张行使管辖的权利以保护自身利益。
由于国家间各个层面的交往和联系,国家间的利益存在日益广泛的关联和重叠。
一国为保护其利益而行使管辖权时,往往涉及他国的利益及他国由此主张的管辖权,因此管辖权问题成为国际法关注的重要问题。
现实的国际社会实践中,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国家根据自己的法律,对人、物、事件设定及主张其管理处置的权威和方法。
从各国国内法实践看,国家管辖权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划分:根据实施管辖权的范围,分为域内管辖和域外管辖。
根据管辖对象分为对人管辖、对物管辖和对事管辖。
根据国家职能划分为立法管辖、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
从程序性质上分为民事程序管辖、刑事程序管辖和行政程序管辖等。
在管辖权方面,国际法尚未形成有关管辖权的详尽明确的法典。
一般认为,国内法规定国家实际行使管辖权的形式和范围。
而根据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国际法设定国家管辖权的可允许限度和彼此接受的相互协调。
在国际法研究中,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原则或管辖权类型作如下划分:1.属地管辖权。
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它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以领土为对象,即国家对其领土各个部分及其资源的管辖权利。
其二是以领土为范围,强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或事件的管辖权利。
以领土为范围的管辖权,在涉及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各国实践和学者看法并不一致,主要有两种:一是行为发生地说,或称主观属地管辖权,指某种行为在一国领土内发生即作为领土内行为,成为属地管辖权的对象。
它以行为发生地作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二是结果发生地,或称客观属地管辖权,指凡是某种行为的结果发生在一国领土内,或该行为的后果及于一国的领土,则该行为即视为领土内行为,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条约法
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
①全体缔约方批准或个体约方明确表示接受条约约 束之日 ②一定数目的国家批准或加入之日或之后若干日 ③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提交批准书后
8
条 约法
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
条约适用的范围
时间范围:有效期一般都在条约内规定 无期限的条约 有期限的条约 相对无期限的条约 条约没有追溯力
空间范围:条约对当时国的全部领土
条约法
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侧所 缔结的旨在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 务的国际协议。 1969年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国 加入了该公约,并于1990年颁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条约的缔结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 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侧 条约对于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 条约用书面形式
4
条约法
签署 1.签署后立即生效的条约(生效) 2.签署后还需要批准的条约(确定约文的内容) 批准和正式认可 国内法意义上的批准 国际法意义上的批准 正式认可:国家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之间缔约时,使 条约生效的方式 加入 多边条约签字,批准或生效后,其他非缔约国或国际 组织参加该条约,承受其拘束的一种正式的法律行为。 条约的接受和赞同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确立的新方式 简单的缔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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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
条约的终止及其原因 终止:条约由于期满或由于其他原因的发生而导致该 条约对其缔约方失去法律效力
原因(1)根据条约本身的规定 (2)全体当事方协商共同同意 (3)单方面退约或解约 (4)条约履行完毕而终止 (5)条约被代替而终止 (6)条约履行不可能 (7)条约因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而终止 (8)条约因缔约方断绝外交和领事关系而终止 (9)战争 (10)缔约另一方违约 (11)因情势变迁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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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法概述
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法概述
条约成⽴的实质要件(理解):具有缔约能⼒和缔约权、⾃由同意(排除错误、诈欺和贿赂、强迫)、符合强⾏法规则(03年58)
1.具有缔约能⼒和缔约权
(1)缔约能⼒/缔约资格: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政单位、地⽅政府要有授权;某个⾮国际法主体的实体参加条约的特殊性
(2)缔约权
(3)缔约⽅必须具备完全的缔约权:不得超越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般限制;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
2.⾃由同意
(1)错误:由有关国家本⾝⾏为造成的错误,或在缔约时知晓或应当知晓该错误,则不能主张条约⽆效
(2)欺诈和贿赂:受欺诈或代表受贿赂的国家可以主张⽆效
(3)强迫:⾃始⽆效
3.符合强⾏法规则:⾃始⽆效;与新的强⾏规则相抵触时起失效。
三国法背诵笔记
国际法部分一、导论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国际习惯:国际习惯一旦形成,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一般法律原则:辅助资料包括司法判例、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2. 国际条约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不为要件)(1)缔约主体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约能力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约能力,如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缔约权是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
全权证书是一国主管当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完全同意受条约的约束,或完全与条约有关的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谈判代表要有缔约权,要出示全权证书。
无须全权证书的五种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国家向国际组织或会议派遣的代表(议定在该会议、组织或机关中的条约约文)。
(2)自由同意《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欺诈和贿赂、强迫(3)符合强行法规则条约的保留:双边条约不存在保留的问题,多边条约存在保留的问题。
(1)保留范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出保留: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如《联合国宪章》、《WTO多边协议》);条约仅准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该项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不符。
条约保留的接受和效力图示: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保留的接受和效力(如三国订立的约定)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相应条约条款之间视为不存在接受保留国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条约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图示: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才有效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效权利义务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同意”的形式:义务——不反对权利——书面形式条约的适用:条约冲突解决图示:条约本身规定(如《联合国宪章》,无论其在此之前或之后,宪章的义务应优先)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条约无有效规定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例:先约 后约 后约生效后:在乙丙两国适用后约;在甲乙、甲丙适用先约;在乙丙、乙丁适用后约;在甲丁之间没有约定。
国际公法第十章条约法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也是缔约的基本主体,它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缔约能力,缔约能力的依据是成立该组织的约章。
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具有缔约能力。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缔约权(power to conclude treaties)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由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互换批准书 (instrument of ratificaton)
有些条约除需要批准外,还必须交换批准书或正式确认书。互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或国际组织批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
多边条约因签字国多,无法交换批准书,一般采用交存制度,即把批准书或正式确认书交给条约规定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保存。
03
全权证书(full powers),指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的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04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不需要出具全权证书的人员:
A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
B
使馆馆长为了议定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条约约文的谈判,也无须提出“全权证书”;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八、条约的适用 1、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 一般条约自其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 条约不溯及既往(non-retroactivity)。 2、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 效力应及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 3、
条约的冲突
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 其他情况具体对待
第三节 条约的无效和终止
一、条约的无效 条约的无效(invalidity of treaty),是指条约缔结时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自始无法律效力的情况。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错误(error)。 3、诈欺(fraud) 4、贿赂(corruption) 5、强迫(coercion) 6、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强行法)。
条约法第7讲之条约的实质有效要件(上)
条约的实质有效要件 ——缔约能力的具备
缔约机关逾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
各国国内法(主要是宪法),通常会限制有缔约权的国家机关的缔约权。 如,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有权 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但(67条),批准前须先经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批准的决定。 又如,1789年《美国宪法》第2条第2节:总统只是在经过参议院提出咨 询意见和同意,并经到场的参议员2/3多数赞同下,才有权缔结条约。但 在实践上,美国却发展了无须参议院同意的行政协定。 对于重要条约(如媾和条约、同盟条约、领土主权条约等)的缔约权,各 国都规定了限制,如法国:未经人民的同意,领土的割让、交换或合并一 概无效。
条约的实质有效要件 ——缔约能力的具备
宪法主义的优点: 1 与近代各国对外关系的民主控制原则相符合。 2 不会发生一个条约在国内法上无效而在国际法上却有效的不正 常现象。 3 条约将更好地得到履行(国内国际都支持) 缺点: 1 一国宪法对缔约权的限制,其他国家不易知悉。如美国行政协 定 2 对其它国家缔约机关宪法缔约权的审查是有失国际礼仪的行为 3 本问题是国内的问题,应以其国内法自行解决。 4 会成为规避条约义务的借口。 总之:实际上很难实行。
当一个弱国通过一个不定期间的条约接受一个强国的“保护”,并 将其对外关系付诸后者控制或管理而且前者不能单方废止该条约时, 就产生了保护关系,而这个弱国也成为了被保护国。 属性:半主权国家 缔约能力:一般依成立保护关系的条约的规定决定。
特殊情况:殖民地——或多或少有缔约权,取决于殖民保护国的政 策以及其他意欲与之缔约的国家,如英殖民时期的印度曾与美国缔 结双边的航空协定。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未作出规定——殖民主义正在消灭中,不应 承认。
国际法第八章条约法
国际法第八章条约法国际法第八章条约法第一节概述1、国际法上的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缔结的关于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或它们的行为规则的书面协议。
简而言之,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条约的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2)条约为缔结主体创设国际权利和义务。
3)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有译“受国际法支配”)4)条约以书面形式为主。
3、条约因其内容不同而名称多样,但名称的不同并不影响它们的法律性质。
国际实践中条约的名称包括条约、公约、协定、换文、宪章、盟约、规约、议定书、宣言和联合声明等等。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1、条约能力是指国际法上可以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资格。
有缔结能力的行为者即条约主体。
2、缔约权,即缔约条约的权利。
国家缔约权的行使有每个国家自由地在在本国宪法中作出安排,具体的规定国家的哪个机关有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
3、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在国际法上,对于条约的缔结程序没有统一的的规则。
但在外交实践中,国家之间的缔约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谈判和约文的起草及议定;2)签署;3)批准;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5)登记和公布。
4、条约各方在条约生效后应将条约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由他公布,但未登记并不影响条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不能在联合国机构上引用。
凡在联合国秘书处den及的条约均公布在《联合国条约集》中。
5、条约的加入是指没有在条约上签字国家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正式的法律行为。
国家既可加入已经生效的条约,也可加入尚未生效的条约。
6、条约保留的概念与范围:条约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管其采用怎样的措辞或名称,其目的是排除或更改跳跃的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条约的保留有三个特征:1)保留应在一国表示接受条约约束时作出。
2)保留可以采用任何措辞或名称,如“保留”、“声明”、“谅解”、“解释性声明”和“解释性说明”等,但其性质属于单方面的声明,即声明国是为了维护其在有关条约中的特殊利益而单方面提出的,3)保留的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国的当事国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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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项书面条约,除必须具备条约文本,以及对条约的拘束力的接受等形式条件外,其
有效性还须具备三个实质性条件:具有完全的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
一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1.缔约能力。
缔约能力或称为缔约资格,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
条约的能力。
一般地,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因此,主权国家拥有完整、
全面的缔约能力。
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
家的授权。
个别条约可能出现某个非国际法主体实体的参加,这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根
据国际法的其他规则,特别是经有关国家的同意,作出特别的安排,使该实体成为该条约
的缔约方。
这种个例下,该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不得由此而具有了普遍的缔约资格。
2.缔约权。
缔约权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
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
对于国家来说,就是指国家国内法规定哪些个人和机构有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
及在对外缔约方面的权限。
在一国内部哪些政权机关行使缔约权,各国法律规定并不相同。
例如,美国的缔约权由总统和国会共同行使,日本的缔约权由政府内阁、国会及天皇共同
行使。
3.缔约方必须具备完全的缔约权。
首先,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一
般限制。
其次,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
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维也
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其所缔
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非常明显,涉及根本重要的
国内法规则。
对于被授权缔约的代表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所缔结的条约,除非事先已
将对这位谈判代表的权限的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其本国不得以此作为其所缔结的条
约无效的根据。
二自由同意
缔约国自由地表示同意构成条约有效的基本条件之一。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以下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都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
1.错误。
这里所指的条约中错误,不是指条约的文字错误,而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
并构成一国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该国可援引
错误,主张其表示受条约拘束的同意不是真正的同意,因而所缔结的条约无效。
但是如果
错误是由有关国家本身的行为所造成,或在缔约时知晓或应当知晓该错误,则不能援引该
错误主张条约无效。
2.诈欺和贿赂。
在谈判条约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诈欺或对谈判代表进行贿赂,从而
违反缔约国的自由同意,受诈欺或代表受贿赂的国家可以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
3.强迫。
强迫包括对一国谈判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
前者指通过行为或威胁对
一国代表实施强迫而获得的其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表示。
后者指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原则
以武力或威胁对一国施行强迫而获得的条约缔结。
以强迫而缔结的条约自始无效。
三符合强行法规则
强行法和任意法是相对的概念。
任意法是指各国可以用个别的彼此约定选择或排除适
用的法律规则。
强行法则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
则才能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强行规则。
首先,条约在缔结时与
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无效。
其次,条约缔结后如遇新的强行规则产生时,与该规
则相抵触者失效并终止。
前者是自始无效,后者则是自与新的强行规则发生抵触时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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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加入
条约加入是成为缔约国的方式之一,指未在多边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可在条约正式签
署后一定时期内通过签字而成为该条约缔约国。
通常适用于开放性条约。
有的无条件地允
许非签字国加入,如1949年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
有的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或须具备一定条件,如《
北大西洋公约》规定,只有经缔约国一致同意和邀请的欧洲国家才得加入。
加入的
程序是,由加入国以书面通知条约保存国加入联合国倡议签订的条约时,通知书交存联
合国秘书长,由保存国转告其他缔约国。
条约对加入国开始生效的时间取决于条约本身的
规定。
有的规定自交存加入书之日起生效;有的规定在加入书交存后的一定期限后生效。
非开放性条约只有在全体缔约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加入。
条约草签
条约正式签订以前的一种简易签署形式。
它通常不具有与正式签字同样的法律效果,
只构成对条约约文的认证。
草签通常使用于缔约各方意欲在缔约谈判结束以后经过一段
时间才举行条约签署的情况。
条约草签后,须继之以正式签字。
只有正式签字日期方能作
为有关国家成为条约签字国的日期。
条约保留
条约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其目
的在于摒除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只有多边条约发生保留问
题。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任何一国都可以提出保留,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条约本身禁止保留;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其余条款不在其内;或保留与条约目的和
宗旨不合。
保留的效果是,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如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缔约国而言,保
留国即成为该条约当事国,但须以该条约已对这些国家生效为条件;
如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条约在反对国与保国间并不因此而不发生效力,但反对
国明确表示相反意思者不在此限;
一国提出保留时,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已经接受该项保留,就成为有效;如果一国
在接到保留国的通知后12个月内,或至其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日为止,未对保留提
出反对,该项保留即被视为已被该国接受;对另一当事国成立的保留,在保留国与该另一
当事国的关系上,可在保留范围内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而在其他当事国之间,这
项保留则不影响条约规定;反对保留的国家如果并未反对该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规定。
如果条约明文准许保留,则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
除另有规定外,保留和
对保留的反对都可随时撤回。
保留、明示接受及反对保留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致送
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保留或对保留的反对也须以书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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