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处理规定精编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处理规定
为加强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教育秩序,培养学生树立良好的纪律观念,根据《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处分种类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按其所犯错误轻重、认识态度好坏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类处分。
二、处理范围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一学期内受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者;
2、顶撞老师,不服从管理者;
3、谩骂同学、语言污秽者;
4、染发、烫发等不符合学生身份仪表,经批评教育不做改正者;
5、不如实、不及时做好考勤记录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干扰或打击记录
人,情节轻微者;
6、传看淫秽书刊、录像者;
7、不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严重干扰课堂、集会、就餐、住宿等秩序者;
8、跳窗户、砸门撬锁,通过不正当途径进入办公室或宿舍者;
9、故意损坏公物,数额较小、情节轻微者;
10、男女之间非正常接触如搭肩、拉拉扯扯、搂抱、半夜不回宿舍、插
门独处一室等,有“早恋”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11、挑拨师生关系、同学关系、传闲话,造成不良后果者、
12、同学间打架,情节较轻者;
13、挑拨、煽动他人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向一方者;
14、目击打架不制止,隐瞒事实,举不出证或故意出具伪证者;
15、伪造请假条者;
16、饮酒或吸烟经教育不改者;
17、学期内违反就寝规定两次以上或不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管理者;
18、不按时回宿舍就寝、私自留宿本宿舍以外人员、旷宿、逃宿者或有
串宿、串铺、替宿行为情节严重者;
19、有去网吧、酒吧、舞厅等社会娱乐场所行为,经教育不改或损害学
校声誉者;
20、其它较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1、煽动或组织策划同学聚众闹事,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工作和
活动秩序者;
2、污辱、谩骂老师或不尊重老师,情节严重者;
3、有偷窃行为者、
4、所做考勤记录严重失实;干扰或打击记录人,情节严重者;
5、故意损坏公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者;
6、有流氓行为或参与赌博者;
7、打击先进、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8、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9、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闹事或纠集校内人员外出打架者;
10、打架被制止后,以防再次挑衅,挑起事端者;
11、打人致伤,使用凶器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2、酒后打架斗殴者;
13、3人以上斗殴、打群架者;
14、敲诈他人钱物者;
15、谈恋爱或男女之间非正常接触经教育不改,造成较大影响者;
16 屡次违反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者,情节严重者;
17、其他严重违纪行为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2、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
3、屡次违反校规校纪或情节极为严重的;
4、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再次违反校规校纪的。
(四)旷课按学生考勤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五)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及态度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同时,给学校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相应处分外还应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七)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及评优、评先资格。
(八)本规定没有列举的错误行为,视情节,参照相近条款处理。
三、处分权限及审批程序
1、对学生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有学生所在班级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整
理有关材料报当班领导,当班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校长审批。
2、学生违反考务制度的处理,由班级整理有关材料,会同年级组研究
提出处理意见后,报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
3、对学生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学生陈述和身边。对违纪学生的处
分研究决定后,由班主任找本人谈话,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
人,并告知学生可以申诉及申诉期限。班主任应将学生处分情况告
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
4、劝退的学生,在公布处理决定后,由办公室监督其立即离校,离校
时要通知家人接走,处分决定书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处分撤销
撤销纪律处分、按《关于撤销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执行。
关于对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的暂行规定
为了做好对受纪律处分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使其改正错误,勤奋学习,遵守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撤销处分的范围: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第二条:撤销处分的条件:
1、受纪律处分满一学期(留校察看按留校察看时间)以上;
2、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3、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
4、受处分后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
5、操行成绩良好以上;
6、有突出表现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可提前撤销处分。
第三条:毕业时还未撤销处分的,可到当地所在村委(社区)出具表现证明再到学校撤销处分。
第四条:受纪律处分且无悔改表现者不予以撤销处分。
第五条:撤销处分的程序:撤销处分工作,每学期集中受理一次,上半年时间为3月1日-30日,下半年时间为11月1日-30日,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先向所在班提交书面申请,经班委会讨论同意,班主任签字后,并附一份个人思想汇报及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方面的有关材料,由班主任交至校长室讨论撤销。
第五条:学生撤销处分需上报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