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成府令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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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规
定成府令第号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七年八月六日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经营、储藏、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直接管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散装水泥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区(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水务、经济、财政、质监、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与计划)
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编制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规划,并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鼓励表彰)
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对在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六条(设施能力)
水泥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高供应散装水泥和散装预拌砂浆的综合能力。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第七条(企业要求)
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质量要求)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符合质量标准。
禁止预拌混凝土使用立窑水泥。
第九条(环保措施)
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防止粉尘和噪声污染。
第十条(统计资料)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储运企业,应依法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使用范围)
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一)五城区和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二)水泥使用量在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禁止范围)
本市外环路以内禁止新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禁止设置临时搅拌站或移动搅拌站。
本市外环路以内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区(市)县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由当地县级政府确定。
建设工程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或湿拌砂浆,五城区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招投标约定)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内容;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投标报价。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水泥的,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本规定提供袋装水泥。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工程建设单位等生产和使用水泥的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专用车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车、背罐车、混凝土泵车、混凝土搅拌车、砂浆运输车等,应依法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的交通规费,按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市和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检查。五城区范围内的监督检查,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区(市)县的监督检查由当地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或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实施。建设、交通、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将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纳入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规定使用立窑水泥的。
(二)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
(三)施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的;设置临时搅拌站或移动搅拌站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提供袋装水泥的。
第十八条(行政人员违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散装水泥办公室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1992年4月5日发布的《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府办〔2008〕13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积极引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有效改善城市环境,提高经济社会效益,促进我区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现就我区贯彻落实《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区发改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区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办公室负责实施。监察、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水务、财政、质监、环保、城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的规定配合区发改局作好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和推广工作。
二、结合实际,确定范围
按照《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散装水泥适用范围和禁止现场搅拌混泥土范围如下:
(一)我区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二)水泥使用量达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三)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