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
附件26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2)128-2013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集约化管理,规范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工作,完善和优化供应商关系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关系管理主要包括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供应商绩效评价、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供应商分类分级管理、供应商服务等内容。
第三条供应商关系管理遵循“集中管控、分级实施、信息共享”及“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直属单位及控股、参股单位供应商关系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是供应商关系管理的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工作相关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省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工作;(三)组织开展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工作并建立统一的供应商信息库;(四)组织开展“总部直接组织实施”招标采购物资供应商的绩效评价;(五)负责对“总部直接组织实施”招标采购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国网安质部、运检部、营销部、农电部、基建部、交流部、直流部、信通部、国调中心等部门,配合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开展供应商关系管理工作,提供设备全寿命周期各环节的供应商产品质量、履约、服务等信息,并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网物资公司受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的委托,开展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协助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开展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工作;(二)协助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开展供应商绩效评价工作;(三)协助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收集、核实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四)负责公司供应商服务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是省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的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配合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开展“总部直接组织实施”招标采购物资供应商的资质能力核实工作;(二)负责组织开展“总部统一组织监控,省公司具体实施”招标采购物资供应商的资质能力核实工作;(三)负责开展供应商绩效评价工作,并将“总部直接组织实施”招标采购供应商的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四)负责收集、上报“总部直接组织实施”招标采购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信息,监督供应商进行整改,配合公司总部对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负责对“总部统一组织监控,省公司具体实施”招标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进行处理。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开、有序的供应商良性竞争平台,规范供应商管理,促进供应商提高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加强供应商产品质量及履约表现与招标采购的动态联动,依据《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法规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管理对象是指参与公司招标活动的投标人,以及为公司提供物资、服务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在参与公司招标采购活动以及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在投标响应、产品制造、发货运输、交货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环节发生的有关诚信、交货、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条本办法对供应商的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供电单位的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物资管理部是公司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对供应商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二)负责收集公司有关部门及各供电单位反馈的供应商信息,并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在招标采购中执行;(三)负责对供应商的有关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四)负责组织对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与评估;(五)负责对供应商不合格产品召回进行监督;(六)负责公司供应商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提供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信息和评价。
第八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提供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非计划停运信息,依据资产性质由公司相关部门提供重大缺陷的评价。
第九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供应商的售后服务产品安装调试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条监造、检测单位负责对供应商产品的制造和抽样检测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各供电单位物资管理处的职责是:(一)负责收集、汇总物资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信息,定期上报公司物资管理部;(二)负责收集、汇总项目主管部门/物资需求单位/生产单位对合同履约的有关情况反映,上报公司物资管理部;(三)其他与供应商管理有关的工作。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开、有序的供应商良性竞争平台,规范供应商管理,促进供应商提高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加强供应商产品质量及履约表现与招标采购的动态联动,依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管理对象是指参与公司招标活动的投标人,以及为公司提供物资、服务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在参与公司招标采购活动以及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在投标响应、产品制造、发货运输、交货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环节发生的有关诚信、交货、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条本办法对供应商的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供电单位的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物资管理部是公司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对供应商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二)负责收集公司有关部门及各供电单位反馈的供应商信息,并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在招标采购中执行;(三)负责对供应商的有关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四)负责组织对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与评估;(五)负责对供应商不合格产品召回进行监督;(六)负责公司供应商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提供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信息和评价。
第八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提供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非计划停运信息,依据资产性质由公司相关部门提供重大缺陷的评价。
第九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供应商的售后服务产品安装调试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条监造、检测单位负责对供应商产品的制造和抽样检测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各供电单位物资管理处的职责是:(一)负责收集、汇总物资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信息,定期上报公司物资管理部;(二)负责收集、汇总项目主管部门/物资需求单位/生产单位对合同履约的有关情况反映,上报公司物资管理部;(三)其他与供应商管理有关的工作。
关于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主要处理措施
关于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主要处理措施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供应商诚实守信、保证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国家电网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对在招投标活动、合同履约、设备全寿命周期中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出现重大质量、履约、服务等问题的供应商,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采取一定的处理措施。
一、处理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中标资格和取消中标资格两类。
暂停中标资格是指在部分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暂停中标资格2至6个月的处理措施。
部分物资品类是指发生不良行为所涉及的物资品类。
取消中标资格是指在所有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取消中标资格1至3年,或永久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的处理措施。
上述处理措施涵盖所有投标截止时间在被处理期限内的招标采购项目。
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处理决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做出,并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1.产品运行十年(含)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八级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事件,造成一定影响的;2.在公司产品质量抽检中主要技术参数不合格的;3.生产或试验装备存在缺陷,或超过检定周期仍然使用,对产品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合同技术条件进行质量工艺控制的;4.在设备仓储、运输等过程中,因供应商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5.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1个业主单位投诉的;6.施工安装调试现场供应商服务人员到位不及时、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良,被业主单位投诉的;7.供应商不积极配合电网反事故措施整改或信息安全隐患整改的;8.不配合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的。
国家电网发布公告:将进一步加大供应商处理力度
国家电网发布公告:将进一步加大供应商处理力度
3月7日,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供应商处理力度的公告》。
不仅进一步加大了对发生家族性缺陷、存在行贿行为等严重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的处理力度,还对《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调整。
具体措施如下:
一、对家族性缺陷供应商的处理措施
供应商设备被公司认定存在家族性缺陷的,暂停中标资格12个月;供应商设备被公司认定为家族性缺陷且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黑名单2年。
二、对于多次抽检发现质量问题供应商的处理措施
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产品6个月内累计4次一般及以上质量问题的,列入黑名单1年;6个月内累计5次(含)以上一般及以上质量问题,列入黑名单3年。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范本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9-2017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招标采购要求,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国家电网法〔2013〕1082号之国网(物资/2)128-2013,以下简称办法)的操作性,细化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供应商的不良行为。
第三条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管理办法》(国网(安监/4)603-2016)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遵循“及时规范、处理适当、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
公司控股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网物资部作为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管理制度;(二)负责收集公司总部招标采购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组织召开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的处理意见,并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批;(三)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供应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收;(四)负责总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发布。
第七条国网安质部、运检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基建部、交流部、直流部、信通部、后勤部、国调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定期报送国网物资部;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负责组织对相关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9-2017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招标采购要求,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国家电网法〔2013〕1082号之国网(物资/2)128-2013,以下简称办法)的操作性,细化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供应商的不良行为。
第三条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管理办法》(国网(安监/4)603-2016)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遵循“及时规、处理适当、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
公司控股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网物资部作为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管理制度;(二)负责收集公司总部招标采购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组织召开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的处理意见,并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批;(三)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供应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收;(四)负责总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发布。
第七条国网安质部、运检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基建部、交流部、直流部、信通部、后勤部、国调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围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定期报送国网物资部;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负责组织对相关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9-2017 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招标采购要求,提升《电网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电网法〔2013〕1082号之国网(物资/2)128-2013,以下简称办法)的操作性,细化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供应商的不良行为。
第三条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电网安监〔2011〕2024号)、《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管理办法》(国网(安监/4)603-2016)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遵循“及时规、处理适当、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
公司控股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网物资部作为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管理制度;(二)负责收集公司总部招标采购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组织召开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的处理意见,并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批;(三)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供应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收;(四)负责总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发布。
第七条国网安质部、运检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基建部、交流部、直流部、信通部、后勤部、国调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围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定期报送国网物资部;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负责组织对相关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八条国网法律部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并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过程中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保障。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docx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 )249-2017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招标采购要求,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国家电网法〔 2013〕 1082 号之国网(物资 /2 )128-2013 ,以下简称办法)的操作性,细化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供应商的不良行为。
第三条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 2011〕 2024 号)、《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管理办法》(国网(安监 /4 )603-2016 )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遵循“及时规范、处理适当、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
公司控股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网物资部作为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管理制度;(二)负责收集公司总部招标采购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组织召开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的处理意见,并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批;(三)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供应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收;(四)负责总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发布。
第七条国网安质部、运检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基建部、交流部、直流部、信通部、后勤部、国调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定期报送国网物资部;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负责组织对相关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国家电网:关于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主要处理措施
国家电网:关于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主要处理措施
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供应商诚实守信、保证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国家电网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对在招投标活动、合同履约、设备全寿命周期中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出现重大质量、履约、服务等问题的供应商,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采取一定的处理措施。
一、处理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中标资格和取消中标资格两类。
暂停中标资格是指在部分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暂停中标资格2 至6 个月的处理措施。
部分物资品类是指发生不良行为所涉及的物资品类。
取消中标资格是指在所有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取消中标资格1 至3 年,或永久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的处理措施。
上述处理措施涵盖所有投标截止时间在被处理期限内的招标采购项目。
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处理决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省电力公司做出,并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2 个月:
1.产品运行十年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八级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事件,造成一定影响的;
2.在公司产品质量抽检中主要技术参数不合格的;
3.生产或试验装备存在缺陷,或超过检定周期仍然使用,对产品质量造成。
国网公司十条纠治不良行为心得
国网公司十条纠治不良行为心得原标题:国网公司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促进供应商诚信履约,保证产品质量,确保电网建设顺利进行及安全可靠供电,依据《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出现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履约不诚信等问题的供应商进行了处理。
部分处理情况如下:。
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运行中该变压器C相缺相,吊芯检查发现C相直流电阻不合格。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公司10kV变压器招标采购中暂停该供应商中标资格4个月。
处理时间自2017年6月25日起到2017年10月24日结束。
济南清河电气有限公司,合闸时变压器烧坏。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公司10kV变压器招标采购中暂停该供应商中标资格6个月.处理时间自2017年6月25日起到2017年12月24日结束。
宁波仁栋电气有限公司,配变烧毁,进行吊芯检查,发现高压A相线圈电阻不合格,高压绕组对地绝缘电阻值不符合要求。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公司10kV变压器招标采购中暂停该供应商中标资格2个月。
处理时间自2017年6月12日起到2017年8月11日结束。
上海联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该供应商经多次催货,仍以各种理由搪塞,不能完成供货。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公司10kV变压器招标采购中暂停该供应商中标资格2个月。
处理时间自2017年11月2日起到2018年1月1日结束。
在此期间没有相应物资类别招标的,处理时间将顺延至下一批相应物资类别招标结束。
合肥神龙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4月22日,会昌县湘江供电所茶果山台区发生配变烧损停运故障,造成整个供电台区73户用户停电3.5小时;2017年5月12日,会昌县周田供电所10kV老虎寺台区因配变质量问题烧损停运故障,造成89户用户停电,属八级安全质量事件;供应商未及时配合整改。
国家电网企管〔2017〕842号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工作,准确、 客观掌握供应商资质、业绩及能力等情况,细化《国家电网公 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的管理和操作要求,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其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以下简称 “核实”)是对供应商的资质、业绩等信息及现场实际生产情 况进行核实确认的活动。经确认的供应商信息作为招标采购工 作的重要参考依据,但不作为投标的前置必备条件。
省公司物资部按国网物资部要求配合开展总部直接组织实 施的核实工作。
第三章 核实标准
第七条核实标准是开展核实工作的依据,规定核实的内 容、要求等。核实标准的编制,按照“分级组织、专业编制、 专家评审、滚动修订”的要求开展。
第八条总部直接组织实施和总部委托省公司实施范围 内相关核实标准由国网物资部组织编制和修订,省公司自行组 织实施范围内相关核实标准由省公司物资部组织编制和修订。 核实标准统一在电子商务平台公开发布。核实标准必须公开发 布后方可应用在核实工作中。
第十七条结果审批
核实委员会提交核实开展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9),管 理部门审批核实结果。总部委托省公司实施模式的,由省公司 物资部审批核实结果后,上报国网物资部备案。
第十八条结果反馈
实施单位向供应商书面反馈核实证明或反馈单等核实结 果,并答复供应商提出的疑问。
第十九条结果应用
管理部门将核实结果及核实证明等转交相关部门或单位, 应用于招标采购工作,并为后续的招标采购策略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核实委员会
核实委员会由管理部门组建,成员包括管理部门核实工作 负责人、实施单位核实工作负责人,以及管理部门招标、监察 (督察)等相关专业人员等。
国有企业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1 基本要求1.1 本规定所称供应商是指生产建设所需物资的供应商。
1.2 管理原则1.2.1 统一管理。
维护和完善公司全球供应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供应商网络),所有物资采购必须在供应商网络内选择供应商,保证供应商选用公开、公平、公正。
1.2.2 动态考核。
通过对供应商整体实力、供应份额、合同执行情况、奖惩情况等方面的综合量化考评,实现对供应商的动态考核。
1.2.3 扶优汰劣。
通过业绩引导订货和升降级,大力培育主力供应商,优化供应商结构,控制供应风险。
1.3 管理体制供应商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2 职责2.1 物资供应处是公司物资采购供应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负责自采物资供应商的管理,配合物资装备部对集团化采购物资供应商实施考核和评价。
2.2 各职能部门、用户单位参与公司供应商现场考察、动态量化考核评价等工作。
3 管理内容与要求3.1 管理内容3.1.1 实行供应商资格预审制。
所有供应商必须预先经过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加入供应商网络。
严禁先采购后进行资格预审。
附5.1物资采购供应商(产品)推荐表。
3.1.1.1 对申请准入的供应商,全面审查其资质证书、经营状况、质量保证体系等基本情况。
资质证书主要有:有效期内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相关产品许可证、专利产品证书、质量体系文件、上年度第三方审计财务资料等。
3.1.1.2 对资质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按照公司统一制定的供应商现场考察标准,由物资供应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成立现场考察小组进行现场考察,出具考察报告,经考察小组全体人员签字后上传到供应商管理系统。
3.1.1.3 根据现场考察结果,按程序对准入供应商进行逐级审批。
3.1.1.4集团化采购供应商(生产商)必须由总部物资装备部主要负责人批准;企业自采物资供应商(生产商、流通商),必须由公司分管物资供应领导批准。
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
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
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与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后,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供应商应遵守的规范行为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确保供应链的稳定和高效运作。
1. 处罚依据:明确供应商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企业规范等,作为处罚依据,确保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违规行为定义:明确供应商的违规行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违反企业规范、造假等行为。
3. 处罚程序:规定处罚机构或责任人,明确处罚流程和程序,包括违规行为查证、听证、处罚决定等环节,确保处罚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4. 处罚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扣款、停止合作、追究法律责任等。
5. 处罚记录和报告:建立供应商的处罚记录和报告制度,记录违规行为和处罚情况,方便对供应商的绩效评估和管理。
6. 违规纠正和改进:对供应商的违规行为,除了给予处罚外,还需要指导和帮助供应商进行纠正和改进,以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供应商处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利于维护企业和供应商的利益关系,强化供应商的合规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供应链的整体管理水平。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管理2012年114号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发布通知中电投规章〔2012〕年第114号《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7日第105次集团公司专题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经理:2012年12月26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应商(货物、施工、服务等)不良行为记录管理,防范招标采购风险,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基建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生产技改工程和生产物资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和实施。
其中,电厂燃煤、核燃料、铝业原材料(氧化铝、石油焦、沥青、氟化盐等)、高新产业(多晶硅、煤化工及环保类等)生产原材料、办公物品等物资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另行按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集团公司基建工程、生产技改工程和总包配送生产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其他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实行集团公司、二级单位两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审定有严重不良行为供应商的处置结果;(二)研究决定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二)组织对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供应商的处置建议进行初审,提出处置意见;(三)负责将招标领导小组有关决定通知有关单位。
第六条集团公司专业部门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供本专业领域内发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二)参加对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供应商的处置报告的初审,提出意见;(三)参加研究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供应商处置的公正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二)受理供应商对不良行为处置的申诉;(三)核查有关投诉举报案件,提供经核查后发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9-2015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招标采购要求,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国家电网法〔2013〕1082号之国网(物资/2)128-2013,以下简称办法)的操作性,细化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物资类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具体还包括供应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三条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
公司直属单位及控股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作为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管理制度;(二)负责收集公司总部招标采购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组织召开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的处理意见,并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批;(三)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供应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收;(四)负责总部招标采购范围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发布。
第七条总部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认定,定期报送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参加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并参与对有关供应商的整改验收。
(一)国网安质部负责报送设备全寿命周期内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事件)等信息;(二)国网运检部负责报送设备运行环节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设备故障、家族性缺陷和售后服务等问题信息;(三)国网营销部负责报送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电能表、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等计量设备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等问题信息;(四)国网农电部负责报送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中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电网设备材料质量和售后服务等问题信息;(五)国网基建部负责报送基建过程中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电网设备材料质量、交货和售后服务等问题信息;(六)国网交流部负责报送总部直管交流工程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电网设备材料质量和售后服务等问题信息;(七)国网直流部负责报送总部直管直流工程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电网设备材料质量和售后服务等问题信息;(八)国网信通部负责报送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通信、信息网络、计算机软硬件等设备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等问题信息及信息化项目设计、开发、实施等服务质量问题信息;(九)国网法律部负责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过程中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保障;(十)国网后勤部负责报送总部办公用品等大宗通用物资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信息;(十一)国网监察局负责报送在招标采购监督活动或办理投诉举报中查实的供应商失信行为等问题信息;(十二)国调中心负责报送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等设备的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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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9-2017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招标采购要求,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国家电网法〔2013〕1082号之国网(物资/2)128-2013,以下简称办法)的操作性,细化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供应商的不良行为。
第三条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管理办法》(国网(安监/4)603-2016)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遵循“及时规范、处理适当、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
公司控股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网物资部作为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管理制度;(二)负责收集公司总部招标采购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组织召开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的处理意见,并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批;(三)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供应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收;(四)负责总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发布。
第七条国网安质部、运检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基建部、交流部、直流部、信通部、后勤部、国调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定期报送国网物资部;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负责组织对相关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八条国网法律部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并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过程中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保障。
第九条国网监察局负责报送在招标采购监督活动或办理投诉举报中查实的供应商失信行为等问题信息,并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
第十条国网物资公司负责向国网物资部报送在招标采购、物资供应、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等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向总部作出处理的供应商发布整改通知单;收集供应商在公司系统外的有关违法失信信息。
第十一条国网运行公司、国网直流公司、国网交流公司、国网信通公司、中国电科院、国网新源公司等其它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并将属总部招标采购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国网物资部;负责其本单位招标采购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及信息发布,将处理结果及相关情况报国网物资部备案;负责组织对相关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省公司物资部作为本单位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收集向本单位相关部门、所属地市(区、州)供电公司及直属单位收集、核实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
属总部招标采购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国网物资部;(二)负责本单位招标采购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组织召开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的处理意见,并报本单位相关领导审批;(三)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供应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收;(四)负责本单位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发布。
第十三条省公司安质、运检、营销、建设、科信、监察、后勤、调控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定期向本单位物资部进行反馈,参加本单位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负责提出对供应商的整改要求,组织对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省公司法律部门参加本单位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并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过程中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保障。
第十五条省公司监察部门负责报送在招标采购监督活动或办理投诉举报中查实的供应商失信行为等问题信息,并参加本单位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
第十六条省物资公司负责收集、核实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向供应商发布整改通知单;收集供应商在公司系统外的有关违法失信信息。
配合开展供应商整改情况的跟踪与验收。
第十七条地市物资供应中心负责收集本单位及所属县(区)公司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按要求向省物资公司报送,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对供应商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地市公司相关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定期向本单位物资供应中心进行反馈;负责提出对供应商的整改要求,对供应商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不良行为处理措施第十九条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措施:(一)暂停中标资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种类的货物、工程、服务招标采购中停止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二)黑名单,是指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在所有货物、工程、服务招标采购中停止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第二十条属于总部实施招标采购范围的,由总部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公司系统内执行。
第二十一条属省公司实施招标采购范围的(含10kV配农网协议库存物资),由省公司做出处理决定在本省范围内执行,并将处理结果及相关情况报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备案。
对于省公司实施招标采购范围的供应商的不良行为,总部可视情况对其做出处理的决定,并在公司系统内执行。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发生不良行为后,能积极进行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减轻一档处理。
符合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情形,但能及时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仅追究合同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货物类供应商:(一)供应商产品在投运前,或超过质保期但在十年(含)以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七至八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二)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产品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的;(三)在设备仓储、运输等过程中,因供应商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四)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延期交货,对工程项目造成一定影响,被1个业主单位投诉的;(五)施工安装调试期间供应商技术指导或售后服务不到位,对工程项目或运行安全造成一定影响,被业主单位投诉的;(六)供应商收到中标(成交、中选)通知书后,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给正常业务造成一定影响的;(七)供应商不积极配合电网反事故措施整改或信息安全隐患整改的;(八)供应商不配合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或履约过程中不配合业主单位工作,且造成一定影响的。
工程、服务类供应商:(九)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六级人身安全事件、工程质量事件、电网或设备事件的;(十)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六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十一)供应商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十二)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工程项目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对公司造成一定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的;(十三)因供应商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或里程碑计划完成相关设计、交付图纸、开工、投产等工作,延误超过30天的;(十四)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设计联络会、施工图会检、工程协调会等会议的;(十五)供应商对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开展设计质量评价或工程全过程创优(流动红旗、鲁班奖等)工作配合不到位的;(十六)供应商不配合属地协调工作,造成属地协调工作无法有效开展,被属地公司投诉的;(十七)供应商主要设计人员、主要项目管理或技术人员、工程主要监理人员现场服务或指导不到位,被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投诉的;(十八)因供应商责任造成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概算造价超过可研(核准)投资估算的;(十九)供应商对安全文明措施费挪作他用负有责任的;(二十)因供应商责任导致工程款流失的;(二十一)因供应商责任未实现工程达标投产及国网优质工程目标的;(二十二)供应商档案资料(工程图纸)管理不到位,致使过程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能及时按要求移交完整工程档案资料,情节严重的;(二十三)供应商在设备质保期内不积极配合建设管理单位进行消缺,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4个月:货物类供应商:(一)供应商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七至八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二)供应商产品在投运前,或超过质保期但在十年(含)以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六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三)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6个月内同类产品累计出现2次一般质量问题的;(四)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2个及以上业主单位投诉,或对工程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工程、服务类供应商:(五)因供应商责任造成五级人身安全事件、工程质量事件、电网或设备事件的;(六)供应商违反约定对非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的;(七)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或里程碑计划完成相关设计、交付图纸、开工、投产等工作,延误超过60天的;(八)因供应商责任致造成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九)因供应商责任致使工程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十)因供应商责任引发不稳定事件,或因不良事件经新闻媒介曝光,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的;第二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6个月:货物类供应商:(一)供应商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六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二)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供应商同类产品6个月内累计出现2次严重质量问题或3次一般质量问题的;(三)供应商资质业绩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及时做出说明,对中标结果公平性造成影响的;(四)供应商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的原材料、组部件的;(五)因供应商责任,其产品被公司认定为家族性缺陷的;(六)供应商在国家或公司组织的质量抽查中,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或被抽检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较严重的;(七)供应商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终止的;工程、服务类供应商:(八)因供应商责任致造成2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问题性质、影响范围及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列入黑名单6个月到3年、直至永久黑名单的处理:(一)供应商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代理机构人员行贿,情节严重的;(二)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的;(三)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资质能力核实、合同履约等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四)供应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产品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物资使用寿命的;或供应商产品经检测存在特别严重质量问题的;(五)供应商拒绝业主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逃避监督的;(六)供应商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七)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八)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九)货物类供应商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或工程、服务类供应商违规转包或对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十)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四级及以上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十一)供应商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项目单位多次督促仍拒不整改的;(十二)供应商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十三)供应商伪造虚假图纸或工程量,或参与伪造虚假工程量骗取工程款的;(十四)供应商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生产环境严重劣化、破产等原因不再具备履约能力的;(十五)供应商多次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情节严重的;(十六)供应商曾被列入黑名单,后续再次发生本条所述情形的;(十七)其他经公司认定的应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