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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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摘要】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成为我国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重要平台,在城市规划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也是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控规调整实际上是各种利益矛盾的再平衡。本文通过对控规的介绍,目前控规局部调整中角色关系、启动和裁决机制、利益补偿等的分析,并借鉴美国区划调整经验,对完善控规局部调整机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公共政策

简·雅各布斯曾指出“城市永远不会成为艺术品,因为艺术是生活的抽象,而城市是生动、复杂而积极的生活自身”。城市规划的重心正从技术性布局、片面追求城市形象转向统筹多种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城市规划是社会多元主体和成员追求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共识和目标框架,是一种可以在各种矛盾之间进行谈判、讨价还价和和解的机制,能够面对未来的不确定因素,框架内还包括灵活性的政策行动程序以及实施方案或建议”(于立,2004)。目前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已成为我国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重要平台,在城市规划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也是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在城市规划走向和谐的过程中,控规在编制、审批、修改的程序方面以及成果内容方面进行优化完善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

一、什么是控规

(一)控规的概念

控规,即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二)控规的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4、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三)控规与其他层次规划的区别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在一定时期内发展的计划和各项建设(或各项物质要素)的总体部署。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全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一旦编制好并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审批后,即形成为法定文件。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后即开展修建性详规和单体建筑设计及环境设计。由于整个开发和建设的过程较长,一定要进行跟踪管理,不允许任意修改规划,避免改变使用性质、加建、加层等违章现象出现。建设项目完成后要进行规划验收,不仅要核对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还要对配套建设、绿化环境、停车位、道路、管线等设施的各项指标进行核实,达标后才能予以验收投入使用。

由于控规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进行的,总体规划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是对城市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总体规划是长远性的规划,期限较长,而控制性详细规划更加具体,需要与时俱进,所以总规与控规还有现状会发生冲突,种种原因,控规需要修正。因此我们要对控规的调整作相应的研究。

三、控规局部调整的相关研究

随着一些城市控规编制的大规模完成,中心城区基本实现“控规满覆盖”,规划部门的工作重点逐渐由控规编制转向控规的实施管理。控规修改的问题逐步显现。

控规的修改可分为控规修编和局部调整。控规修编是因为社会经济发展或上层次规划发生重大变化,城市结构需要调整,需对控规进行大面积修改或对布局结构进行修改,如一个片区由市场区调整为商住区;控规局部调整是对控规中一个或几个地块的形状、面积、指标进行修改,如改变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容积率,改变城市道路走向等等。下文针对控规局部调整进行论述。

国内一些学者对控规局部调整的需求类型、原因、影响及对策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总结出调整的需求类型有工业企业的搬迁改造、房地产开发的市场导向、历史遗留问题、专项规划调整等(李江云,2003);调整引发原因有土地开发单位经济利益追求、迫于社会因素的压力、城市建设和规划本身的不确定性、控规编制经验不足等(李浩,2007);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对城市公共利益的侵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加剧、城市未来发展的失控、对规划科学性和严肃性的质疑等(李浩,2007);控规局部调整的改进策略主要有几方面:(1)增强控规弹性,提高用地兼容性,适应市场变化;(2)严格控规局部调整的法定程序,维护合理性和严肃性;(3)改进控规指标调整的决策机制,强化公共参与;(4)完善规划调控的经济政策。

上述的对策研究通常较为原则性,缺乏对具体实施策略的探讨。笔者认为控规在目前阶段还无法形成类似于香港法定图则的“法定方案”,原因在于法定图则是分类极为粗犷、指标较少的土地分类管理规则,而内地的控规则是包含基础设施、历史环境保护、建筑管理等的规划方案,且城市在高速发展过程中,无法达到具有10- 20年稳定期的法定文件要求(尹稚,1995)。故控规的调整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仍将继续存在,当前工作的重点是改进控规调整程序,促使控规调整向有利于城市结构优化的方向发展。本文通过研究控规局部调整过程中的角色互动关系,对控规调整的新机制提出建议,希望能对控规调整的改进完善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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