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网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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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作者:————————————————————————————————日期: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7月20日国税发【1999】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加强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证税收电子化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针对新形势下计算机应用的特点,总局对1997年发布的《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69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更名为《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税发【1997】069号同时作废。

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中保发【199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等文件随本文一并印发。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和电子信息,使之安全运行,更好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和信息资源的作用,特制定《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网络、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和电子数据的管理。

第三条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规划应按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文件的规定,同步规划并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

利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负责使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利用管理第六条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利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利用申请,并提供使用系统建设方案、使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利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该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意。

不予受理的,该当提出不予受理看法,利用单位该当根据不予受理看法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该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看法。

网站管理办法

网站管理办法

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由各级政府开设的称为政府门户网站,由各级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府部门)开设的称为部门网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要适应互联网发展要求,以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为原则,推进集约共享,持续开拓创新,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成为信息共享、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发展,做好统筹规划、开办整合、考核评价、督查问责、集约化建设和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是本地区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省政府各部门是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省编委办负责政府网站的中文域名和标识管理,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政府网站的英文域名、IP 地址和备案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政府网站的技术安全监督管理,省公安厅负责政府网站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等级保护和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七条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是政府办公厅(室),部门网站的主办单位一般是部门,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合并﹞纳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合并﹞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管理【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浙国税所﹝2001﹞8号【发文日期】2001-03-27【实施时间】2001-03-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和《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全省所有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除总局明确规定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征收管理办法的行业和企业外,均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电力公司及其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2001年度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我省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如层层汇总到总机构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各市级分公司在合并所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就地预缴的税款,应等于统一计算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60%。

各市级分公司所属企业就地预缴税款的比例由各市级国家税务局自行调整。

省级公司在合并所属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办理全省汇算清缴,汇算清缴后实际缴纳的税款,应等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

三、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征收管理办法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所在地国税局办理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县(市)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所在地国税局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市级和省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分别在年度终了后60日、70日内将汇总后的纳税申报表(含本级经营业务应申报的内容),并附所属成员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认定盖章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向所在地国税局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0.19•【文号】国税发[2001]115号•【施行日期】2001.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1]115号2001年10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在现代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税收征管必须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以利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的指示和国务院领导关于科技兴税的要求,充分利用多年来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成果,从根本上改变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缺乏统一规划、自成体系、重复开发、功能交叉、信息不能共享的状况,以金税工程为龙头,实现“一个网络,一个平台,四个系统”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要求,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加强税收管理和监控,提高税收经济决策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确保税收应收尽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与目标(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原则1.把握趋势。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要把握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要有前瞻意识,注重技术开放性和技术先进性,同时要考虑信息技术发展对税收征管以及行政管理的作用和要求,推进税收业务以及行政管理业务的重组和工作规程的优化。

2.兼顾现实。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不是新建工程。

经过多年建设,信息化建设已初具规模,但缺乏统一规划、信息无法共享的矛盾十分突出。

因此,一体化建设必须兼顾税收信息化的现状,对各个应用系统进行改造和完善,不片面追求最新技术和产品,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设备资源和信息资源。

3.统一规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4.27•【文号】国税发[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申报文本(范本)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下称国税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促进税收任务的完成和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4〕84号)精神,结合国税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的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四条项目支出设立,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它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需要安排的支出项目。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国税局系统为开展某种专项业务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包括办案费支出、信息化建设专项支出、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支出、代征代扣手续费支出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浙政办发[2009]143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布置,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任务。

(三)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省级数据“大集中”。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和执行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要求,编制年度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有关规费、基金、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改革,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体系,制定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的具体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减免等具体事项。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出口核销退税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使出口企业即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及时得到退税资金,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之间通过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实现企业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传输,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保密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浙江省内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

第二章业务操作管理第四条外汇局和国税局办理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传输业务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操作。

第五条外汇局每周业务结束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后台定时自动生成出口退税数据文件。

外汇局指定业务人员于次日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下载退税数据文件(包括未逾期核销单核销数据和逾期核销单核销数据),按现行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处理后,转入“出口核销退税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系统”(简称“安全认证传输系统”),并通过身份认证进入“安全认证传输系统”,对退税数据文件(明文)执行数字签名和加密操作,系统自动生成报文(附有数字签名的密文),并将报文传送到外汇局通讯服务器。

第六条外汇局定期向国税局传送试点企业的出口核销退税数据文件,除特殊情况外,外汇局及各中心支局可每半年向当地国税局提供一次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防伪税控主机【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浙国税流﹝2003﹞36号【发文日期】2003-03-28【实施时间】2003-03-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确保全省今年6月底前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覆盖到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范税务代理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服务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3﹞18号)精神及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浙江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流转税管理处联系。

省国家税务局浙国税流﹝2001﹞132号《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浙江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省2003年6月底前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覆盖到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共享服务系统)的正常运转,规范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使用共享服务系统为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享服务系统是指能够为多户纳税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三条 共享服务系统适用范围是部分经营规模偏小、计算机技术运用能力较弱的企业及部分新办企业。

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

第四条 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不含十万元)。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共享服务系统运行的有关税务管理工作,并督促、检查中介机构严格工作程序,落实安全措施,履行服务协议,提高服务质量。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9.11•【文号】国税办发[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办公厅联系。

附件:1.网站信息发布审批单(略)2.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信息发布审批流程(略)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九月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域名:,以下简称总局网站)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建立网站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局网站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唯一官方网站,是中国政府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的龙头,是税务系统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开展税收宣传的重要媒体、服务纳税人的重要窗口、展示税务部门形象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总局网站以服务纳税人、服务社会、服务基层为宗旨,按照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和税收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以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需求为导向,遵循及时、权威、规范、便捷的原则,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征纳互动,努力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在总局网站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如下:(一)办公厅是总局网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总局网站建设和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1.牵头制定总局网站建设和维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协调、督促总局网站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2.根据总局网站的发展要求适时提出网站业务发展规划,对涉及总局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3.总局网站栏目规划、版面设计和功能设置;4.总局网站信息的日常维护和监控工作,协调、组织和督促各相关责任部门做好信息维护工作;5.总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税收宣传、公众参与和局长意见箱栏目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4.30•【文号】国税发[2000]74号•【施行日期】2000.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4号2000年4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年来,国家税务局系统加大了基本建设资金的投入,新建改建了一批办公用房、培训中心等项目,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任务创造了良好条件。

但是,基本建设管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区基本建设缺少统筹规划,资金使用上松下紧,致使基层办公条件十分艰苦;有的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贪大求全,追求排场;有的项目违反基建程序,审批手续不全,事后问题成堆,等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杜绝各种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倡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刹住盲目攀比之风。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坚决贯彻中央一贯提倡的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优良作风,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办公楼,严禁互相攀比。

各地的基本建设要统筹规划,优先保证基层的需要;新建的办公业务用房,要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装修标准,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娱乐设施;建筑装修要简朴庄重、经济适用,以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为准,不得使用进口材料。

二、严格控制培训中心的建设。

省级培训中心项目原则上只建一个;地市级以下(含地市级)一律不得新建培训中心。

培训中心应以内部培训为目的,不得追求高档、豪华;不得建设保龄球、桑拿、室内游泳池等高档娱乐设施。

三、加强施工项目管理。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基建程序办事,确保各项基本建设手续的完备合法;工程设计和施工一律实行公开招标,防止“暗箱”操作;施工过程要实施日常监理,保证工程质量,避免“豆腐渣”工程;项目竣工要及时安排中介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及时办理验收和产权手续,不得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搬入使用。

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操作说明一一、、用用前前准准备备工工作作一、计算机系统的准备。

1、 要求浏览器版本在Mocrosoft IE5、5以上(可在wn 、net/soft/17441、htm 下载Microsoft InternetExplorer 6、0 SP1 简体中文完全版来升级);2、 建议设置屏幕区域(分辨率)为1024 × 768像素;3、 按下列步骤进行浏览器安全设置:① 在IE 菜单栏上选择【工具】-- [Internet 选项]; ② 在弹出的Internet 选项窗口,选择“安全”标签; ③ 点击“自定义级别”按钮,弹出安全设置窗口;④ 在设置区域找到“下载未签名的ActiveX 控件”一项,选中“提示”单选框;⑤ 单击“确定”按钮,系统弹出警告窗口“就是否要更改该区域的安全设置”,点击“就是”; ⑥ 依次点击“确定”按钮,保存刚刚设置的内容。

如果未修改安全设置,登录进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时,会出现如图1提示。

图14、 安装打印控件。

完成浏览器安全设置后,系统会在打印时出现如图2提示,此时只需点击“就是(Y)”就可完成打印控件的安装。

( 注:为了安全起见,您可以重新把“下载未签名的ActiveX 控件”一项,选中“禁止”单选框。

)图2二、用户注册。

1、 电子申报申请。

纳税人填写《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报送税务机关。

2、 领取注册码。

税务机关受理批复后,生成注册码后,将发放《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注册码发放通知》。

3、用户领取注册码发放通知后,根据通知上的注册码,在规定期限内到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的网站上进行用户注册。

注册方法如下:①进入浙江地税网站。

在确认计算机已经连接Internet后,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键入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的网址(或),进入浙江地税网站(如图3)。

图3注意:进入后可将该网站收藏,以方便以后操作。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浙国税流[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61号2006年9月30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贯彻实施《规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水平,优化纳税服务,堵塞征管漏洞,各级国税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具体工作落实到相应岗位和人员,并做好内部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和衔接工作。

二、各地应做好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密切部门配合,确保我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三、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一窗式”票表比对工作在配套软件修改完成后执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地于2006年11月20日前将《规程》执行情况以市(地)为单位上报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规范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以下简称“一窗式”管理)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20号)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登录模式调整通知202006

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登录模式调整通知202006

关于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登录模式调整的通知尊敬的纳税人:因安全规范的全国性要求,2020年6月1日起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用户登录模式有所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一、企业用户1.通过用户名、CA或税控设备登录后,系统会出现办税人员选择界面,需要通过办税人员二次验证(实名认证或校验自然人登录密码)后才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

2.停止在用户名登录中使用手机号登录。

3.停止使用登录后切换其他绑定企业的功能:若一个用户已绑定为多个企业办税人员,需退出电子税务局后,使用另一企业的税号登录,并通过二次身份验证才可进行后续操作。

4.报验户、社保费用户登录模式暂时不变。

5.部分需前置校验实名认证的业务,若办税人员是通过实名认证方式登录,则无需在办理前再次进行实名认证。

6.登录界面新增添加办税员的功能,解决了办税员没有关联企业而无法登录的问题。

通过新增办税员信息,录入办税员基础信息,即可使用该办税员登录。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用户停止使用登录后切换其他代理用户的功能:通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用户入口登录并选择代理用户后,若需切换其他代理用户,需先注销登出,再通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用户登录选择其他代理用户。

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附件:1.新登录模式介绍2.新登录模式绑定企业操作方式3.新登录模式常见问题及解答附件1新登录模式介绍一、企业用户登录1.企业用户登录时,选择用户名、CA或税控设备登录,以用户名登录为例,输入账号(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及验证码后,点击“登录”,系统自动校验密码及验证码,若校验成功则进入下一步,若校验失败则予以提示:2.企业用户完成登录后,系统弹出办税人员选择界面:3.办税人员选择本人的身份信息后,进行二次身份验证:4.二次身份验证支持支付宝实名认证或输入办税员自然人账号密码,选择办税人员后,默认出现实名认证二维码,通过打开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进行实名认证,验证成功后会给予提示,点击“登录”进入电子税务局:5.用户可选择使用输入自然人账号密码的方式进行登录,系统会自动校验该用户是否已进行过自然人用户注册,若未注册系统会予以提示;若已注册自然人用户,输入密码后点击“登录”,若校验成功则进入电子税务局,若校验失败系统会予以提示: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用户登录1.点击首页登录,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用户,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后输入验证码,点击确认进入下一步:2.选择对应的办税人员进行验证:3.办税人员进行支付宝扫码实名认证或者使用自然人密码验证进行登录:4.办税人员验证通过后,系统会跳出该代理人员所代理的企业信息,办税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企业完成后续代理操作:5.若需要切换代理的企业,需点击右上角退出按钮,重新进行登录操作:附件2新登录模式绑定企业办税人员操作方式一、办税员绑定方式一:通过登录界面直接添加办税员1.若在办税员列表中无当前办税人员信息需要新增办税员,请点击登录框右上角“添加办税员”进行自然人注册及企业绑定,如下图所示:2.进入新增办税员界面,录入必填项,设置登录密码,点击“注册”,未注册的手机号码直接完成新用户注册,已注册的手机号码将会按照新设置的密码进行密码重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系统督查工作,更好地推动重点工作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2015年2月制定的《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系统督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XXX的督查(整改)通知(模板)2.国家税务总局督查组公告(模板)3.督查工作底稿(模板)4.督查报告(模板)5.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台账(模板)6.系统督查专报(模板)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5日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系统督查工作,科学推进工作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督查工作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系统督查。

第三条系统督查是指为保证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税务总局重要工作安排的落实及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采取适当方式,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系统督查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组织安排、领导授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系统督查由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

办公厅应当在税务总局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下,加强与督察内审、巡视、干部监督部门以及相关司局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避免重复交叉,减轻基层负担。

第二章方式和流程第六条系统督查流程一般包括:督查立项、实施准备、实地督查、反馈意见、总结汇报、督促整改等环节。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演示-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演示-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
系统主要功能模块
• 年终清算申报 ▪读入清算反馈信息 ▪查询清算反馈信息 ▪年终清算快报 ▪清算表数据采集 ▪生成清算申报数据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
系统主要功能模块
• 系统维护
▪代码维护 ▪系统配置 ▪系统初始化 ▪数据优化 ▪系统数据备份 ▪系统数据备份导入 ▪系统一般信息查询 ▪系统重入 ▪系统管理员接口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
数据加工处理
•换汇成本检查
为了方便企业准确申报,在“系统配置”中如果将“换汇成本检查”设置为“T”,系 统会自动计算某种商品的换汇成本,对于超出企业设定的合理上下限或异常情况,如 果是数据录入错误引起,进行调整即可。确实是实际发生的业务,可忽略。如图: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
选择“基础数据采集→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点击“增加”按钮,按照相关出 口凭证录入出口申报数据。数据录入保存完毕后,点击“审核认可”按钮,为申报 数据做上审核认可标识“R”。
注意:出口明细中的金额应录入FOB价,既离岸价。
离岸价=到岸价-运费-保费
基础数据采集
•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
系统初始环境的设置
•系统登陆 显示如下图所示,输入本次申报所属期之后点击“确定”按钮。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
系统初始环境的设置
• 设置企业信息 选择 “系统维护→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如下图所示: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
系统初始环境的设置
•设置企业信息 进行企业信息的设置,如下图所示,点击“修改”按钮,进行修改,企业按真实情 况如实填写相应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按钮,如要放弃修改,点击“放 弃”。修改完成后,按“退出”按钮,系统要求重新进入,点击“是”,重新进入 系统。注意:只有在系统重入后更改才能生效。

国税局Intranet网络系统建设方案

国税局Intranet网络系统建设方案

国税局Intranet网络系统建设方案前言随着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税制的出台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修订和配套,计算机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技术保障作用越来越重要。

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科技兴税”、“大力发展税收电子化”的发展战略,税收征管业务正逐步形成“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

因此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在税务征收征管中越来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近年来,国税局的各分局的大部分部门微机还是以局域网为基础,进行各自的税务征收征管处理。

日常通信也是简单地文件传送,甚至采用人工书面递送,显然越来越不能满足税务业务发展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Internet及其相关技术的出现和高速发展,为国税局提供了利用网络进行信息发布、交流和管理的极好机遇。

可以说,Internet/Intranet的发展为国税局实现电子税务系统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

因此,国税局迫切需要建立基于Intranet的税务信息系统,以提高国税局管理效率,优化服务质量。

需求分析国税局Intranet内部网系统是一个集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数据库管理技术为一体的大型网络系统。

它以管理信息为主体,连接申报征收、税务稽查、税务管理、办公自动化等系统,是一个面向国税局日常工作、立足税务、面向社会服务,辅助领导决策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

针对国税局当前的信息技术应用情况,计算机网络建设的策略应以应用促发展的网络发展思路,不是马上投入建立一个大规模的全面的信息系统,而是以实际应用带动网络系统的发展,反过来再促进应用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总体设计首先是设计系统的结构。

这里选用客户机/服务器模式,该模式具有如下的优点:●该结构以应用为基本依据,可灵活地选用程序运行在客户机上,是一个开放性的应用模式。

客户机/服务器模式的DBMS及数据库安放在数据库服务器上,它的应用程序运行在客户机上,而数据处理可从应用程序中分离出来,并且分布在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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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网站管理办法来源:日期:2012-01-16(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网站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纳税服务、公众参与、税收宣传、在线办公、学习交流的功能,确保网站安全、有序、高效运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站建设与管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服从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紧贴广大纳税人和国税人员的需求,本着“坚持合法性、突出实用性、增强互动性、提高时效性、确保安全性”的原则,不断改进和完善网站功能,充分发挥国税网站的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站包括浙江国税互联网站群(以下简称“外网站”)和浙江国税内网站群(以下简称“内网站”)。

其中,外网站包括省局主站、地市局子站和县(市、区)局子站;内网站包括省局主站、地市局子站、县(市、区)局子站和浙江省税务干部学校子站。

外网站是指浙江省国税局设立在国际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各界特别是纳税人的专业性政府门户网站。

外网站的主要目标是办理网上涉税业务,普及税法知识,发布税收资讯,开展纳税辅导,宣传国税工作,展示国税风貌,加强国税机关与社会各界的沟通,推进网上税务公开,完善网上税收服务,努力构建功能齐全、内容丰富的网上办税服务厅。

主站为全省公众及纳税人提供全面综合涉税服务,子站为各市、县(市、区)局向辖区公众及纳税人提供本地特色的综合涉税服务。

内网站是指浙江省国税局设立在国税系统广域网上,面向全省国税干部职工的内部办公网站。

内网站的主要目标是为国税干部职工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推进政务公开、在线办公和学习交流,整合各业务软件实现单点登录,提高工作、学习效率和质量,加强内部沟通,丰富干部职工文化生活,构建功能齐全、内容丰富的网上办公环境。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四条网站的组织形式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部门联动、强化服务”的原则,由省局对内、外网站群统一规划,各级国税机关分级管理,网站主管部门牵头,技术部门运维,各部门分工负责。

第五条省局成立网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协调网站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网站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浙江国税网站群的系统建设、业务培训、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估等业务管理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网站的软硬件系统、网络安全、数据备份等技术维护工作。

省局网站主办部门配备3名以上专职网站管理员,其他各部门指定1名主管领导及1名网站联络员,并向网站主办部门备案,在授权范围内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局、税务学校网站可细化省局办法,做好本级网站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网站主管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办公室是网站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网站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网站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牵头制定网站管理的综合性制度,协调、督促网站各项管理制度及日常管理的落实;(二)根据网站发展要求,提出网站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并负责审核各应用单位提出的具体应用需求,组织落实网站管理的培训工作;(三)牵头负责网站栏目的规划,版面的设计主功能设置,确定网站管理的工作程序和权限;(四)负责组织网站的改版及优化升级,及时解决日常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对涉及网站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规范意见和建议;(五)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及各子站的应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六)负责对本单位及各子站的信息内容进行监控,协调、组织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信息维护工作;(七)负责本单位网站“公众参与”类信息的分发,以及责任栏目的维护;(八)负责网站操作使用教育和培训;(九)其它工作任务。

第七条网站技术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信息中心是网站管理的技术部门,负责网站的技术支持和运维。

网站技术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网站总体技术规划,制定、落实网站管理相关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等制度;(二)负责网站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解决日常应用中的技术问题,实施网站的改版及优化升级;(三)根据网站运行维护业务需求,实施网页制作、栏目调整、参数修改、权限设置以及一般性的开发等工作。

(四)负责网站软、硬件的技术维护,按规定程序对网站中有害信息的内容、地址、目录等进行技术处理。

(五)负责网站的安全保护、数据备份及灾备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六)负责网站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七)其它工作任务。

第八条网站栏目责任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内设职能部门是网站对应栏目的责任单位,按照《浙江省国税系统网站管理岗责体系》(详见附件1)的具体要求,对责任栏目进行日常性维护。

各级国税机关网站栏目责任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提供主管业务的相关信息和管理维护相关栏目,办理网站分办的涉及本单位主管业务的纳税咨询,提出相关栏目设置和修改需求。

第九条网站管理员要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网络安全和保密意识,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组织能力,了解各项税收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和计算机网络知识,能够把税收业务与网站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网站管理员要按照网站主管部门和技术部门的职责分工,履行网站日常维护职责,要认真记录《网站管理工作日志》(详见附件2),客观真实地反映发现的问题。

《网站管理工作日志》记录情况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十条网站联络员是网站栏目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栏目日常维护的人员。

各责任部门应当指定熟悉业务、具有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为本部门网站联络员。

网站联络员因工作岗位变化发生调整的,栏目责任部门应当在调整前确定新的人员并报本单位网站主管部门。

网站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管理栏目的资料收集、信息发布;负责接收、传递和处理通过网站流转的各种电子信息;负责指导本部门人员熟悉和运用网站;负责栏目信息的监控以及网站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内容管理和审核第十一条国税网站内容主要包括动态类信息、静态类信息、互动类信息、税收业务系统信息等四大类。

动态类信息是指工作动态、国税新闻、涉税公告、纳税辅导、政策解读等随时发生变化的内容。

此类信息要以日常工作和业务进展为主,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静态类信息是指局情简介、领导信息、机构职能、办税流程等一段时间内相对不变的内容。

此类信息要在情况发生变化时随时更新。

互动类信息是指在线访谈、局长信箱、纳税咨询、举报投诉、网上调查、意见征集等与网民进行互动类的内容。

此类信息应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要做到及时受理和反馈。

税收业务系统信息是指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等挂接在网站上的在线服务系统的使用帮助等信息。

此类信息应确保正确无误,在系统更新时,要及时告知省局网站责任部门和网站管理部门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信息发布原则。

网站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安全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是指外网站发布的信息符合国家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单位工作秘密的信息不在网上发布,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在网上发布,内部管理性制度等信息不在网上发布。

合法性原则是指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规章和本单位各项制度的规定。

完整性原则是指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确定网站的信息发布范围,并确保发布的信息完整、翔实,增强国税工作的透明度。

准确性原则是指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必须严谨、真实、准确,税收业务系统信息应当与实际办理程序相符。

时效性原则是指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发布信息,及时清除或变更失效信息。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范围。

在网站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一)以下信息应当在外网发布: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机构设置、主要职能、领导介绍、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等;2.反映国税工作动态的图文信息,以及各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的反映本单位国税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稿件;3.国税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及取得的新成果;4.最新的涉税热点新闻、政策述评和研究资料;5.税收常识、税收专题讲座资料;6.税收法规库和最新税收政策;7.本单位发布的对纳税人带有普遍效力的通知、通告、公告等规范性文件;8.各类涉税行政审批项目及办税指南,包括项目名称、审批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流程、条件、责任、权限、时限、办理地点等内容;9.税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可以向社会公众及纳税人公开的资料数据;10.政府信息公开中要求公开的内容11.与税收管理有关的其他可公开信息。

(二)以下信息应当在内网发布:1.外网站镜像;2.各类工作流相关信息;3.本单位内部的通知公告、新闻报道、政务信息、昨日要情;4.本单位及各职能部门的月度、季度、年度工作总结和要点,大事记,会议纪要,税收统计,督察督办情况以及领导分工等政务公开内容;5.反映本单位国税文化、国税廉政、国税党建以及政策解读等方面特点和成果的信息;6.本单位机关及系统常用电话号码、部门电子邮箱地址等工作、学习信息等;7.其它可上网发布的信息。

第十四条下列信息不得在网站上发布: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诽谤或其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禁止对外公布内容的;10.有损国税形象的;11.从事经营性质的;12.其他不宜对外公布的信息。

第十五条信息发布审核。

在网站发布信息必须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在网站上发布。

要依据信息发布的原则,重点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安全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核。

网站各栏目中可公开的一般信息,由栏目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发布;网站栏目中涉及重大税收政策改变、重要统计数据以及人事任免、固定资产、涉税案件等带全局性、敏感性的信息,由栏目责任部门负责人初审并报本单位分管局领导或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发布。

第十六条不当或非法信息处置。

网站主管部门发现本单位发布的信息可能造成不当的、负面的影响,或发布的信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立即对不当或非法信息进行截图保存,连同有关情况向本单位领导及上级网站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信息发布部门进行删改。

本单位及上级网站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对不当或非法信息直接进行删改。

全省国税系统干部职工发现省局主站或市、县局子站上发布有不当或非法信息的,有责任向网站所在地国税机关网站主管部门报告,或通过电话等方式直接向省局网站主管部门报告。

网站主管部门通过各种途径获知本单位网站发布有不当或非法信息的,应当立即进行核实。

第四章安全管理和运维第十七条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省局有关制度要求加强对网站的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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