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产业化doc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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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和“养老服务产业化”
讨论“养老服务产业化”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养老服务”的内涵。从近几年这一领域的政策文件和研究成果看,对“养老服务”存在着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的养老服务,是指“一切为满足老年人特殊需要而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行业的总称,其外延至少包括家政服务业,医疗护理业,保险业,老年理财业,老年休闲娱乐业,老年用品,老年旅游,老年教育,老年文化体育,老年心理咨询等行业”(潘海生、曹小锋,2009)。湖南省第三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其专题研究报告《养老服务与产业发展》中也认为除传统意义的养老服务业外,养老服务还包括老年食品业、老年用品业、老年医疗保健业、老年保险业、老年旅游业、老年文化教育业等(国家发改委产业司,2006)。在广义的“养老服务”中,有些如老年保险、老年食品、老年用品等实行产业化各方面并无歧义,有些如老年文化教育体育等一般认为不宜产业化,因此从广义层面讨论“养老服务产业化”似难以深入。狭义的养老服务,则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家政服务、疾病护理、精神慰藉等生活照顾性质的服务。正是这一类养老服务成为现阶段和未来较长时间内老龄化中国急需发展的新型服务业,也正是这一类养老服务存在着该不该产业化的很大争议,并主要由于产业化的方向不明而导致这类养老服务发展缓慢。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养老服务产业化”主要是指这一类养老服务的产业化。
理论和经验研究都表明,老年人获得生活照顾性质的服务的方式,或学术界通常所说的“养老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家庭养老”,包括由子女或亲属提供建立在血缘亲情基础上的义务型的照顾服务,以及因老人身体条件允许而实行的配偶互相照顾或单身老人的生活自理。第二种是“居家养老”,准确地说应是“居家养老+社会服务”,指老人居住在自己家中,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由子女亲属提供服务或自我料理,需要社会提供上门服务,也包括老人白天去托养照护机构、场所接受社会提供的照料服务,晚上仍回家居住的情况。第三种是“机构养老”,是指老人离开自己的住宅,居住在养老院、敬老院等专门“养老机构”,接受由“机构”提供的各类生活照顾服务。需要指出的是,实行机构养老的老人,并非一定是无子女或与子女分居两地,也并非一定是老人身体状况较差无法自理。相当多的入住“机构”的老人,其实是追求提高生活质量。在上述三种老年人获取生活照顾服务的方式中,本文所讨论的重点又是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产业化问题。
那么,什么是“养老服务产业化”呢?这需要首先讨论什么是“产业化”。可能由于“产业化”的内涵过于丰富和复杂而难有共识,《辞海》1999年版尚无这一词条。但从该词的结构看,“产业化”(industrialization;commercialization)的概念是从“产业”的概念发展而来的。根据《辞海》1999年版,“产业”,一是指私有的土地、房屋等财产、家产;二是指各种生产、经营事业。可见,产业是和财产相联系的,工业、商业这些“产业”,可以理解为是通过生产、经营获得财产或使财产增值的活动。因此,所谓“产业化”,就是使一定产品和劳务的提供和交换成为较大规模的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我们关于“产业化”的这一理解或许还不完备,但是我们着重强调的是,“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是这一定义的核心。对此加以展开,产业化所要求的产品和劳务的交换应当是供需双方的商品交换,必须遵循价值规律。投资者期望通过这种交换实现资本的增殖,从业人员期望通过这种交换实现自己的劳动价值。正是这种交换构成了“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正是这种交换才能在社会需求存在的时候,使一定产品和劳务的提供和交换发展成具有较大规模的产业。
如果我们把“产业化”定义为“建立在商品交换基础上的,使一定产品和劳务的提供和交换成为较大规模的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那么,所谓的“养老服务产业化”就是建立在商品交换的基础上,使“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等老年生活照顾服务成为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使养老服务发展成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具有较大规模的现代服务型产业。
当然,我们充分注意到,养老服务产业同其他产业相比有着许多特殊性,它的“市场化”程度和对营利的追求应当受到适当地限制和调节,关于这一点将在下文中将加以展开。但是,养老服务产业化至少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一,无论投资者是谁(政府、企业、个人、非营利性组织等),其基本建设投资和管理运营成本都要求至少能够以某种方式(服务收费、政府补贴、政策优惠、社会捐赠等)收回,甚至获得合理的利润。只有这样,才能吸引社会各方面的资本进行投资,兴办养老服务。否则就只能依赖政府的投资。而完全依靠政府不计回报的投资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将成为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第二,无论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人员是何种身份(服务企业员工、医疗机构人员、社会工作者、个体服务人员等),他都能因此获得某种形式的与从事其他行业相当的报酬(薪金、从服务对象处直接获得的报酬等),享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相同的的职业地位,即让养老服务成为一种正规的、专门的、体面的“职业”或“职业化”。只有这样,才能吸引大量的、数量充足的劳动者从事养老服务,也才能发展起养老服务的专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养老服务的专业水平。否则就必须依靠志愿者的奉献性的服务,而且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专业水平很低、不能持久,也将成为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第三,当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时,应当像购买其他商品和服务那样,按照商品交换的原则,按供需双方协议约定的价格支付服务费用。无论这种支付采取哪种方式(自己支付、政府补贴、护理保险金等),老年人才能得到满足自己的需要、达到专业的水准、物有所值的服务。做到了上述三点基本要求,才能形成政府、投资者、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老年人多方共赢的有利于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的局面。一旦养老服务实现大规模产业化的发展,不仅能够有效满足我国未来几十年间老年服务的需要,有效应对老龄化的挑战,而且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产生全局性的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北欧国家、英国、日本等国的经验表明,发达的老年服务产业将能够有效地扩大内需,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将可以成为巨大的容纳就业的产业空间(陈茗,2008;潘屹,2008)。总之,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我国都应当明确养老服务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