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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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5年6月25日,中国政府网发布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报道说,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1.重要意义。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的性质、作用被庄严载入宪法,党中央对加强人民政协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强调,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为人民政协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人民政协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与国是、团结合作的重要平台,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1.04•【文号】法[2011]311号•【施行日期】2011.11.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2011年11月4日法[2011]311号)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是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1.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既要保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作用的发挥,又要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旁听案件庭审工作应坚持依法规范与突出实效相结合、旁听庭审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原则。

2.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与同级人大、政协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增进人大和政协对旁听案件庭审活动的重视与支持,共同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工作。

3.各级人民法院应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作为人民法院接受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并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明确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的范围、内容和基本形式4.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应包括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包括人大或政协机关组织、人民法院邀请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求旁听等形式。

6.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联络部门负责。

具体包括与人大、政协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与法院内部相关部门的协调,制定工作方案,收集、反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督促落实等项工作。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实施方案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政府领导领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的通知》《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政府领导领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中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重要权利,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

认真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也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

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始终,把提高建议提案办理质量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扎扎实实办理好每一件建议提案。

建立区政府领导领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制度(以下简称区政府领导领办制度),有利于创新办理方式、拓展办理渠道、提高办理质量,推动形成区人大、区政协督办,区政府领导领办,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全过程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

各镇办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按照部门职能分工,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保证区政府领导领办制度落到实处。

二、办理程序(一)确定领办任务。

根据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和省、市、区政协确定并交办的年度重点建议和提案,区政府办公室拟定各副区长领办建议,原则上每名副区长领办1—2件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

根据领办件所涉及的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及时确定承办单位,分别报告通报区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和区政协提案委,并按程序会签《区政府领导领办重点建议提案确认单》。

政协委员联络制度

政协委员联络制度

政协委员联络制度篇一:政协联系制度为了加强政协委员与各乡镇(办)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渠道,不断拓宽委员履行职能的途径,以及更好为发挥乡镇联络组的作用,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实施意见及《政协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定本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1、乡镇政协联络组长列席区政协一年一度的全体会议;2、根据区政协常委会议的内容,邀请全体或部分联络组长列席常委会议;3、参加区政协组织的联谊、座谈、调研、视察、考察等大项活动。

4、参加区政协组织安排的政协理论学习培训。

二、联系制度1、保持与区政协以及各工作委员会的紧密联系,配合各工委及政协委员在本乡镇(办)的调研、视察等活动;2、紧密联系本乡镇各界群众,不定期的组织群众代表就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座谈、视察、调研活动,提出建议报告;3、广交各界朋友,拓宽联系渠道,注重与党外人士等各界群众加强联系,宣传党的政策,听取民意民愿,做好增进理解,化解矛盾的工作,为保持稳定和谐的工作局面发挥作用;4、各乡镇政协联络组之间要加强横向联系,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可以偿试交叉调研或视察,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三、职责1、认真做好政协提案的调研撰写工作。

在政协全委会议期间,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做好调研工作,就本乡镇及全区的一些重大问题向政协全委会议提交提案,每个联络组长至少一案;2、积极反映社情民意。

此项工作是政协委员和联络组的经常性工作,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把群众意愿以政协信息的形式反映上来,此项工作可参照政协《信息工作及考核&lt;试行办法》执行;3、认真搞好专题调研,专题调研是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要组织有关人员和群众代表,就本乡镇重大课题认真调研,每年要求撰写一篇高质量的调研报告;4、精心准备大会发言材料并在全体委员会议交流。

四、奖惩1、各联络组工作纳入区政协工作的考核范围,考核内容和办法参照《区政协委员履行职能情况的考评办法》执行;2、对在年终考核中工作成绩突出的,以政协党组名义报请区委予以表彰,并作为提拔重用的依据;3、不认真履行职责,年终考核、考评不称职的,政协党组要书面上报区委,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调整使用。

2024年人大代表建讲和政协委员提案解决工作总结_人大代表联络工委工作总结

2024年人大代表建讲和政协委员提案解决工作总结_人大代表联络工委工作总结

2024年人大代表建讲和政协委员提案解决工作总结_人大代表联络工委工作总结敬爱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大家好!今天,我代表人大代表联络工委,向各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汇报我委过去一年来的工作总结。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委紧紧围绕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工作需求,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在新的一年,我们将继续努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不懈奋斗。

一、工作总结过去一年,我委始终将服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放在首位,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1. 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信息收集和反馈机制。

针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心的热点问题,我委建立了信息收集和反馈的渠道,及时将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反馈给相关领导部门,为他们参政议政提供了有力支持。

2. 举办培训和座谈会议。

我委组织了一系列的培训和座谈会议,邀请各领域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人员,就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热点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帮助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更好地了解国家政策和发展方向,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

3. 搭建平台,促进交流合作。

我委通过举办各类交流活动和座谈会议,帮助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之间建立更好的联系,促进他们之间的交流合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4. 扎实推动代表委员履职联络工作。

我委积极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联络和沟通,及时掌握他们的工作情况和履职需求,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存在的问题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我委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1. 工作机制不够顺畅。

目前我委的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部分工作还存在较大的不足,影响了工作效率。

2. 服务意识有待提高。

在服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自身的服务意识还有待提高,需要更加深入地了解他们的工作需求,真正为他们解决问题。

3. 缺乏专业支持。

在开展培训和座谈会议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自身缺乏一些专业知识和支持,这也制约了我们深入开展工作的能力。

三、新的工作打算在2024年,我委将继续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全力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服务,主要打算有以下几个方面:1. 完善工作机制。

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的发言(精)

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的发言(精)

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的发言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的发言各位领导、同志们:这次市委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充分体现了市委对人大工作的高度重视。

检察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职能,是对检察工作的最好关心和支持。

我们检察机关一定认真学习贯彻***书记等几位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建设富强和谐新寿光做出积极努力。

根据会议安排,现在,我就市检察院近年来接受人大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以及学习贯彻这次会议精神作一发言。

一、深化认识,健全机制,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必须始终遵循的政治原则和宪法义务。

(来自)近年来,市检察院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强化对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负责的观念,牢固树立“监督就是关心,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支持”的思想,把积极争取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作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障,不断规范接受监督的形式,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确保了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一)健全工作报告制度,自觉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牢固树立“法律监督机关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在坚持每年向人代会作工作报告这一法定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全面工作定期汇报、主要工作专题汇报、重大案件及时报告、交办案件优先查报等一系列工作报告制度,使报告工作、接受监督逐步走上了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去年以来,我们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报告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检察派出机构建设、侦查监督工作以及高检院和省、市院重要会议、重大部署等情况,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认真审议研究,提出了重要意见,为我们进一步抓好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创新联络工作机制,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市检察院制定并落实了《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联络工作的意见》等制度规范,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积极主动地开展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检察机关如何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

检察机关如何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翟麴墨i鍪j竺兰!型!!f叁箜!查塾金检察机关如何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张运伟摘要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具体体现,也是‘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必然要求。

检察机关如何多渠道、全方位地加强与改进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保障人大代表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促进检察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是本文研讨的重点。

关键词人大代表阳光检务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o)12.268.02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具体体现,也是检察机关提高自身建设、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检察机关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开展的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增进人大代表了解、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的重要渠道。

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保障人大代表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促进人民检察院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于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具体表现在:1.有利于解决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了解信息不多、沟通协调不畅通、监督力度不强等问题,提高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认识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统一性。

2.有利于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关心和支持检察工作。

3.有利于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能够注重用“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这把尺子去衡量、去检验,真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履行检察职能。

4.有利于促使检察人员正确处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与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正确处理人民群众与执法机关的关系。

代表委员联络工作制度

代表委员联络工作制度

代表委员联络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委员在立法、监督、参政议政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原则1.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代表、委员的作用,密切联系群众,服务大局,促进和谐。

2.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充分体现人民意愿,为人民代言、为人民履职。

3. 坚持依法办事,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代表、委员的合法权益。

4. 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下的代表委员联络工作新机制、新方法。

三、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主要任务1.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解答群众疑问,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参政意识。

2. 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群众的困难和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3. 收集和整理提案、建议,参与立法、监督、参政议政等活动,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4. 参加各项履职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提升代表、委员的履职能力。

四、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主要方式1. 定期开展走访、座谈、讲座等活动,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和联系。

2. 建立代表、委员联络工作信息平台,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方便代表、委员了解社会动态、群众需求。

3. 组织代表、委员参加各类培训、研讨、交流活动,提升代表、委员的综合素质。

4. 落实代表、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提高办理质量。

五、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组织实施1. 设立代表委员联络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领导。

2. 选优配强联络工作人员,确保联络工作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

3. 建立健全代表委员联络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 加强对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考核和评价,激励代表、委员更好地履行职责。

六、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保障措施1.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代表、委员联络工作顺利开展。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工作规则-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工作规则-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工作规则正文:----------------------------------------------------------------------------------------------------------------------------------------------------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工作规则(2008年11月23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工作,更好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促进法院各项工作,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中院内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室,由法院主要领导主管。

联络室设在法院办公室内,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一名院领导担任联络室主任,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任副主任,政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研究室各一名负责人和院长办公室秘书为工作人员。

第三条联络室要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秘书专门负责日常事务,各审判庭和后勤部门要有一名副职领导兼管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

第四条联络室主要职责和工作范围:1、积极协助人大、政协机关做好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和对法院工作的评议活动;2、主动请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和旁听重大案件开庭审理、宣判以及对重要案件的执行进行现场监督;3、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评议、旁听庭审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4、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信来访,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涉及到全局工作的合理化建议要及时研究,并向院党组提出落实的措施;5、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的议案、提案,并及时报告结果;6、认真做好人大、政协机关交办、督办、催办案件的登记、转办、反馈结果的工作,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办理情况;7、协助院领导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的视察和调研等事务性工作;8、协助院领导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走访,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召开座谈会,虚心听取意见、批评、建议;9、协助院长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并给被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执法监督卡”以及征订每年度《人民法院报》;10、在每年人民代表大会分组审议或讨论《法院工作报告》期间,经大会秘书处同意,派员到会做好听取同级人大代表审议或讨论意见的收集,及时研究,并将办理情况答复人大代表和人大、政协办公厅;11、认真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山西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山西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8月26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证山西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规范化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派驻乡镇检察室是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在乡镇的工作机构,在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设置要求: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设置在经济较为发达、群众司法诉求较多、预防职务犯罪任务较重、设有“两所一庭”的乡镇。

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是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检察人员,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检察官不少于2人),应当具备政治素质高、工作作风好、精通法律政策、熟悉各项检察业务等条件。

派驻乡镇检察室主任应当由检察官担任。

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任职实行地域回避。

派驻乡镇检察室办公场所设立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应有相对独立的工作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办公经费保障和检察人员管理由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四条派驻乡镇检察室的管辖范围由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可以是一个乡镇,也可以一个乡镇为中心,同时辐射多个乡镇。

第五条派驻乡镇检察室在辖区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对涉检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开展涉检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二)收集、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经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协助侦查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初查、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0.12•【文号】法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10.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0月12日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为有效发挥接受监督作用,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加强人民法院接受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接受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的义务和责任。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

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不仅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本质要求,也是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法定原则。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通过深化司法公开,广泛接受监督,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障。

加强接受监督工作,有利于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廉洁,依法公正行使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和执行权,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三)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加强改进工作,提升司法公信的有效途径。

司法公信力是国家的司法之基,更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

人民法院只有主动将审判执行活动置于广泛公开的监督之下,才能不断加强和改进自身各项工作,有效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信任,进一步树立司法公正、廉洁、为民的良好形象,为人民法院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法院_代表联络工作制度

法院_代表联络工作制度

法院代表联络工作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措施,旨在加强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法院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积极探索代表联络工作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本文从制度建设、实践探索和优化方向三个方面对法院代表联络工作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制度建设1. 制定代表联络工作规定法院应制定代表联络工作规定,明确代表联络工作的目标、任务、制度、程序和责任。

规定应包括代表联络的对象、内容、方式、频率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代表联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 建立代表委员数据库法院应建立代表委员数据库,详细记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基本信息、专业领域、关注议题等,为开展代表联络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3. 设立代表联络机构法院应设立专门的代表联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代表联络工作。

代表联络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确保代表联络工作的正常开展。

4. 制定代表联络工作计划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季度、月度代表联络工作计划,明确代表联络工作的具体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5. 建立代表联络工作反馈机制法院应建立代表联络工作反馈机制,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类、整理、分析,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代表委员,确保代表联络工作取得实效。

二、实践探索1. 开展代表委员专项联络活动法院可针对特定议题或案件,开展代表委员专项联络活动,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参观法院、座谈交流等,增进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了解。

2. 定期举办代表委员座谈会法院应定期举办代表委员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代表委员的关注和关切。

3. 落实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办理制度法院要将代表委员意见建议的办理纳入院领导督办范围,明确办理时限、办理质量和办理效果,确保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得到有效落实。

4. 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法院要主动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及时传递法院工作动态,回应代表委员的咨询和关切。

检察院派驻检察工作站工作制度办法

检察院派驻检察工作站工作制度办法

检察院派驻检察工作站工作制度办法为加强本院派驻检察工作站建设,更好地服务基层、保障民生,根据《X省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管理办法(试行)》、《X省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业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派驻检察工作站的设置第一条根据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实际需要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按照方便群众、有利监督、因地制宜的原则,设立派驻检察工作站。

第二条派驻检察工作站的管辖范围,不受其所在镇、区行政区域限制。

派驻检察工作站的名称以其所在镇、区地名而定,统一为“X 市人民检察院派驻××(驻在地名称)检察工作站”。

第三条根据全市行政区划,设立6个检察工作站,辖区覆盖全市14个镇、2个农场和4个区。

具体设置:第二章派驻检察工作站的职责第四条派驻检察工作站在本院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人民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开展涉检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二)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协助初查发生在基层组织、民生领域等职务犯罪案件;(三)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协助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四)对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公安派出所诉讼活动履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五)对派出法庭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审判人员执法办案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依法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提起民事诉讼,开展相关公益调查等;(六)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察;(七)以开展法律监督宣传教育、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八)开展与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代表的联络工作,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收集社情民意;(九)协助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十)本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派驻检察工作站的管理运行第五条派驻检察工作站办公用房商请驻地政府帮助解决。

第六条派驻检察工作站设站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3名,可以根据需要设副站长1名。

政协委员对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建议

政协委员对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建议

政协委员对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建议政协委员对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建议一、介绍最近,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工作报告。

针对该报告,我们的政协委员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够推动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进一步提高。

下面,让我们一一介绍这些建议。

二、建议一政协委员建议市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注重多方协调和合作,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网络,使得工作的执行更加有效率。

三、建议二政协委员建议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工作中,加大对案件的核查和审查力度,避免因为不适当的调查方法或失误而造成案件的伤害。

四、建议三政协委员建议市人民检察院在计算案件成本时,应该考虑到灵活应变的因素,以便在工作交付完成的情况下保持高质量的工作成果。

五、建议四政协委员建议市人民检察院在公平公正地处理各种案件时要保障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为误判或者偏技术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六、建议五政协委员建议市人民检察院在为市民提供司法救助时明确司法救助的范围和内容,以便为当事人的纠纷问题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

结语以上就是政协委员针对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建议。

相信市人民检察院一定会认真听取这些建议,并且在工作中加以落实,以保证市民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七、建议六政协委员建议市人民检察院注重加强与社区及相关机构合作,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矫正效果。

八、建议七政协委员建议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依法行政,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注重案件的及时、高效办理,保障司法公正。

九、建议八政协委员建议市人民检察院注重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及时告知社会大众案件办理的情况,增强司法公信力。

十、建议九政协委员建议市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还应注重人性化、以人为本的办案理念,在案件处理中注重当事人权益的保障,为社会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结语以上就是政协委员针对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全部建议。

政协委员对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检察院应该切实采纳这些建议,在工作中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

关于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

关于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评价机制,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与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衔接,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省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区人民检察院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保证工作有效开展。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和支持区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重大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事项依法依规转送有关机关处理。

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下列材料依法转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材料;(二)反映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材料;(三)反映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材料;(四)反映不服人民法院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的材料;(五)反映不服人民法院民事生效判决、裁定,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情形的材料;(六)反映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以及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存在违法行为的材料;(七)反映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材料;(八)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材料;(九)反映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的材料;(十)其他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对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范围的下列问题,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助区人大常委会依照交办程序转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二)区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三)区人大常委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四)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

政协委员方案

政协委员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
1.目标:提升政协委员的综合素质,增强履职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2.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科学、法治;以人为本,注重实效。
三、方案内容
1.政协委员选拔与培训
(1)完善选拔机制,确保选拔过程公开透明,选拔对象具有广泛代表性。
(2)设立选拔标准,注重选拔具有政治觉悟、专业素养、社会责任感的人士。
3.建立评估机制,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4.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广泛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方案。
四、预期效果
1.提高政协委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
2.加强政协委员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3.提升政协委员提案的质量和办理效果,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3)加强政协委员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沟通联系,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四、实施与评估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2.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任务要求和保障措施。
3.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4.广泛听取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方案。
(3)加强培训工作,提高政协委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参政议政能力和综合素质。
2.政协委员履职保障
(1)建立健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
(2)完善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机制,提高提案质量和办理效果。
(3)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政协委员依法依章履职。
3.政协委员队伍管理
(1)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严格选拔程序,确保队伍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检察联络站实施方案

检察联络站实施方案

检察联络站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检察联络站是指检察机关在辖区内设立的一个便民服务站点,旨在加强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为了更好地推进检察联络站的建设和实施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建设目标。

1. 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众形象和社会声誉;2. 加强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系;3. 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4. 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三、建设内容。

1. 确定联络站位置,根据辖区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检察联络站的具体位置,确保便民、易于接触。

2. 配备专业人员,在检察联络站设立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接待来访群众,解答相关问题,协助办理相关事务。

3. 宣传推广,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检察联络站的设立和服务内容,提高社会知晓度和认可度。

4. 建立反馈机制,建立健全的群众意见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处理群众的诉求和意见,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5. 定期开展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法律宣传、法治讲座等活动,增进社会对检察机关的了解和支持。

四、实施步骤。

1. 确定工作方案,根据建设目标和内容,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时间表。

2. 设立联络站,按照确定的位置和要求,设立检察联络站,并配备专业人员。

3. 宣传推广,通过宣传栏、宣传单、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宣传检察联络站的设立和服务内容。

4. 建立反馈机制,建立群众意见箱、电话、网络等多种渠道,收集和处理群众的意见和诉求。

5. 定期开展活动,根据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法律宣传、法治讲座等活动。

五、工作保障。

1. 资金保障,保障检察联络站建设和运行所需的经费。

2. 人员保障,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3. 管理保障,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检察联络站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六、评估和总结。

定期对检察联络站的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案,确保检察联络站的有效运行。

七、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2.29•【文号】法发2000年32号•【施行日期】2000.12.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2000年12月29日)为加强人民法院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更好地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进一步促进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决定。

一、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进人大代表了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的重要渠道,是保障人大代表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促进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审判工作,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深化法院改革,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对人民法院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大意义。

二、人民法院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法院的中心任务进行。

三、人民法院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必须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各项权利,做到诚恳礼貌,热情周到,实事求是,优质高效。

对人大代表的建议,要认真进行研究,及时全面予以答复;对人大代表的来信,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人民法院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由办公厅(室)主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负责与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室,省会市、特区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中级法院原则上也应成立专门机构,其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可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地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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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联络工作实施办法
***人民检察院
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为加强本院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自
觉接受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加强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原则和建立
检察官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制度
1、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以及
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讲政治、讲大局、讲
法律的高度,紧紧围绕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更好的服务和保障民生。

2、联络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依法治国的方略,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的各项权利,不断增强主动接
受监督的自觉性。

3、联络工作要认真贯彻党密切联系群众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诚恳礼貌、热情周到、实事求是、
优质高效。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要认真研究,
及时全面予以答复;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来信要及时办理,既依法办事对法律负责,又注重耐心细致的说明解释,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满意。

4、本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日常接待联络工作由院办公室和政治处共同负责,内部具体分工处理按纪检、政工、督查、信访、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庭的各自岗位职责分工负责。

5、为增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我院工作的了解,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我院工作的支持和监督,我院建立检察官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制度,明确与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对应联系。

全国和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由检察长亲自负责,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党组成员负责。

每年对联系的代表走访不少于2次,平时要以电话等多种形式加强联系。

二、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方式
1、坚持主动报告,主动接受监督,坚持学习《人大监督法》经常化,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每两个月编发一期《检察信息简报》,通报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情况,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和转交案件等事项的情况,向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赠阅;对检察工作计划、反贪污贿赂工作、惩治刑事犯罪、执法监督等重大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指示精神,及时
进行专题汇报,使检察工作自觉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

2、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月”制度。

将每年的
7月份定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月”,邀请全国、省、市、县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介绍本院工
作情况,并听取意见。

集中开展召开座谈会、通报情况、专题汇报、上门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和评议
检察工作等一系列活动,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提高执法水平。

3、建立健全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信工作制度。

凡是由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递交的来信,办公室
在收到之日分类逐一登记,五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列入
督查范围,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并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
向该上级法院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出程序性答复,
并告知交办和转办情况。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来信不
涉及具体案件的,办公室应督促承办单位和个人在1个
月内写出报告,作出答复,涉及具体案件的,应督促承
办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审结时,作出实体性答复。

确属案
情复杂,不能在限期内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4、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审理制度。

每年要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一次案件审理,
庭审后开小型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庭审方式改革的看法和对案件审理情况的意见。

5、创新工作方式,拓宽联络工作渠道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要贯穿于经常化的中心工作,做到统筹安排,使全体检察人员树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主体意识和接受监督意识,共同参与联络工作。

要结合工作实际,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内容、工作程序等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细化标准,探索多种渠道,创新性地开展好联络工作,使联络工作更加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

联络员在联络工作中要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其他事项
1、检察长不定期地主持召开会议,听取联络工作的情况汇报,检查督促联络工作的落实,收集分析代表的意见建议,研究改进措施。

2、将联络工作列入院目标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并开展评选先进联络员工作,对积极开展联络工作的先进联络员给予表彰。

3、联络员对收集的代表意见和建议每季度向办公室汇报一次,每年将联络工作向院办公室写出书面汇报。

4、办公室对本院的联络工作每年应予总结,并向代表与联络员通报,同时报告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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