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联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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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盟具体实施方案模板

企业联盟具体实施方案模板

企业联盟具体实施方案模板一、背景分析企业联盟是指为了共同利益和发展目标而组成的一个团体,通过合作和资源共享来实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

在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企业联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发展模式。

通过联盟,企业可以共同应对市场风险,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目标设定1.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和互补优势;2.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3.降低成本,提高效率;4.共同开发新产品,拓展新市场。

三、实施方案1.确定联盟成员首先需要明确联盟成员的范围和数量,选择具有相互信任和合作基础的企业作为联盟成员,确保联盟内部的稳定和和谐。

2.明确合作内容明确各成员在联盟中的角色和责任,确定合作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包括资源共享、市场拓展、技术合作等方面。

3.建立联盟机构设立联盟管理机构,明确决策程序和权利义务,建立有效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确保联盟内部运作的顺利进行。

4.制定联盟规章制度制定联盟章程,明确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联盟成员的行为,维护联盟整体利益。

5.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联盟成员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合作效率。

6.共同开发新产品联盟成员可以共同投入研发资源,共同开发新产品,实现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

7.推动市场营销联盟成员可以共同进行市场推广和宣传,共享市场资源,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8.共同采购和供应链管理联盟成员可以共同进行采购和供应链管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供应链效率。

四、风险控制1.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联盟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2.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对可能出现的危机进行预案制定和处理,保障联盟合作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3.建立退出机制明确联盟成员退出的条件和程序,保障联盟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五、成果评估建立联盟成果评估机制,定期对联盟合作的成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改进合作方案,确保联盟合作的顺利进行和成果最大化。

企业合作与联盟建设制度

企业合作与联盟建设制度

企业合作与同盟建设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企业间的合作,促进业务发展,提高企业综合实力,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合作和同盟建设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为企业内部合作与同盟建设供应制度保障。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及相关企业间的合作与同盟建设活动,包含但不限于业务合作、共享资源、协同创新、联合市场、联合采购等形式的合作与同盟建设。

第三条定义1.企业合作:指本企业与其他相关企业之间基于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业务合作、资源共享、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等合作活动。

2.同盟建设:指企业之间建立同盟组织,共同研发、资源整合、市场拓展、合作咨询等活动。

3.相关企业:指与本企业存在业务合作关系或有合作潜力的企业,包含供应商、合作伙伴、客户等。

第二章合作原则第四条互惠互利原则企业合作与同盟建设应基于互惠互利原则,秉持公平、诚信、公正的态度共同推动合作事项的实施。

各方参加者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公平竞争,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条透亮公开原则各合作方应保持高度透亮的合作态度,及时向其他参加者供应信息,并在合作过程中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合作事项的议程、决策和实施方案应公开透亮。

第六条风险共担原则在企业合作与同盟建设中,各方应共同承当风险,并订立相关风险责任划分规定。

在合作过程中显现的风险和问题,应及时共同应对和解决,共享合作成绩。

第三章合作条件第七条合作意愿与需求企业合作与同盟建设应基于各方真实的合作意愿和需求。

参加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优势、资源和需求,确保合作具有双方互补性和合作潜力,并达成明确的合作目标。

第八条合作协议企业合作与同盟建设应基于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方式、资源共享、利益调配、争议解决等内容。

合作协议应经过法律审核,并签署双方合法代表。

第九条合作资源企业合作与同盟建设需要明确合作资源的投入和使用方式。

各方应明确资源的产权和使用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沟通机制,确保资源能够有效地为合作服务。

山东省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工作管理办法

山东省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工作管理办法

山东省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国科发政[2009]269号),推进我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和发展,加快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山东省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指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二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围绕我省重点发展领域和各地资源及产业优势,构建各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三条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示范工作。

省科技厅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和发展给予指导,对符合示范条件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称示范联盟)予以公布。

第四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自愿提出示范申请,经设区的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推荐,按技术领域将申请材料一式四份(见附件1、2)报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单位)。

第五条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单位)负责对示范联盟组建的必要性和技术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示范联盟技术创新目标应结合国家战略目标,体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以及国家产业、环保和能源政策,属于我省重点扶持的15个高新技术产业群范围。

近期应主要体现我省工业调整和九大行业振兴规划等。

2.示范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体现所在产业领域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有利于推动相关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形成产业核心技术标准,支撑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

3.示范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作用,有利于集聚创新资源,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

联盟管理规章制度

联盟管理规章制度

联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联盟内部管理,规范成员行为,提高联盟整体运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联盟成员,包括联盟会员、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联盟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执行本规章制度,并有权对违反规定的成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修改由联盟管理委员会提出,并经过联盟成员大会的讨论和通过。

第二章加入与退出。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欲加入联盟,需符合联盟的招募条件,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加入联盟需经过联盟管理委员会审批,并签署加入协议。

第七条联盟成员有权自愿退出联盟,需提前书面通知联盟管理委员会,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联盟成员享有根据联盟章程规定的权利,包括参与联盟事务、表达意见、享受联盟资源等。

第九条联盟成员有义务遵守联盟章程和本规章制度,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形象。

第十条联盟成员应积极参与联盟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联盟设立联盟管理委员会,负责联盟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第十二条联盟管理委员会由联盟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

第十三条联盟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联盟的发展战略、年度计划和预算,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联盟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联盟成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联盟的工作情况。

第五章违规与处罚。

第十五条联盟成员如违反联盟章程和本规章制度,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

第十七条联盟成员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向联盟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任何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联盟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的修改,需经过联盟成员大会的讨论和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的具体执行细则由联盟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的补充和修改,需按照相应程序进行,经过联盟成员大会的讨论和通过。

联盟经营管理制度

联盟经营管理制度

联盟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联盟经营管理行为,促进联盟成员间的合作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联盟内所有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联盟的组织架构、管理流程、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三条联盟经营管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维护联盟的利益。

第四条联盟经营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联盟内成员应遵守联盟章程,保障联盟内各项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联盟设立联盟理事会,由联盟内各成员单位派出代表组成,负责决策联盟重要事项。

第七条联盟设立联盟秘书处,由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八条联盟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联盟内不同领域的工作。

第九条联盟成员应派出专人负责联盟事务,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第十条联盟负责人由各成员单位轮流担任,任期一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章管理流程第十一条联盟经验管理采取集体决策、分工合作的原则,建立协作机制和执行机制。

第十二条联盟成员在签署加入联盟协议后,应履行该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三条联盟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联盟章程的规定,及时交纳会费,并参与联盟内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联盟成员在联盟内发展自身事业,应保护联盟的商业机密和共同利益。

第十五条联盟成员在联盟内发生重大事故或矛盾,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并协商解决。

第四章权利义务第十六条联盟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有权参与联盟内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联盟成员有义务积极参与联盟内的各项活动,保障联盟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第十八条联盟成员有权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参与联盟内的活动,并享受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十九条联盟成员有义务保护联盟内的商业机密和共同利益,不得损害其他成员的利益。

第二十条联盟成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诉,要求对其他成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章结束与解散第二十一条联盟成员在联盟内发生重大争执无法协调解决时,可提出退出联盟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联盟在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决定解散联盟,需以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

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企业产品标准的方式逐渐被提到标准化管理机制改革的视线范围内。

以下是的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境内生产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其标准的制定、审查、备案,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按本规定进行审查、备案。

不作为交货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不需备案。

第四条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审查和备案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备案,遵循“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和“谁办理、谁负责”的原那么。

第二章企业产品标准制定第六条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应贯彻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第七条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遵从的原那么:(一)有利于保障人民的身体安康和生命平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二)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三)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四)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五)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六)本企业内的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八条企业产品标准编写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编写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那么》、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1《标准编写规那么》和GB/T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等国家标准的要求;(二)技术内容应具有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试验方法和检验规那么应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技术要求应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四)其它应符合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联盟的规章制度

联盟的规章制度

联盟的规章制度1. 联盟宗旨本联盟旨在促进成员间的合作与共赢,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和有序的合作平台,通过共同遵守以下规章制度,保障联盟内部的和谐与稳定。

2. 成员资格和入盟条件2.1)联盟成员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或组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

2.2)申请加入联盟的企业或组织需提交申请书,说明申请理由、联盟价值认同以及符合入盟条件的证明材料。

2.3)联盟成员需通过联盟投票机制获得半数以上成员支持方可正式加入。

3. 会员权益和义务3.1)联盟成员享有在联盟内部平等参与协商、决策和资源共享的权益。

3.2)联盟成员有义务遵守联盟章程,保护联盟的声誉和利益,积极履行各项责任。

3.3)联盟成员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并配合联盟进行必要的信息核实工作。

4. 决策机制4.1)联盟中的重要事务决策采取多数表决制,成员单位拥有平等的表决权。

4.2)部分事务决策可能需要特定比例的支持才能通过,如新成员加入、制定重要政策等。

4.3)决策事项的执行由联盟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负责。

5. 联盟经费管理5.1)联盟经费主要来源于成员单位提供的年度会费和合作项目收入。

5.2)联盟会费按照成员单位的规模和财务状况确定,由执行委员会制定具体标准。

5.3)联盟经费的使用需经过执行委员会的审批,公开透明并接受联盟成员的监督。

6. 会员退出和除名6.1)联盟成员如有退出联盟的意愿,应提前向联盟书面申请退出,并在提前通知期内清算欠款。

6.2)联盟成员如有违反联盟章程和规定的行为,严重损害联盟利益的,可由联盟投票决定除名。

6.3)被除名的成员在除名后不得再申请加入本联盟。

7. 纠纷解决机制7.1)联盟成员之间因联盟活动产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7.2)如协商无果,纠纷可提交给联盟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具有约束力。

7.3)若调解未能解决纠纷,双方可根据联盟章程规定的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8. 章程修订8.1)联盟章程的修订由执行委员会发起,经过联盟成员讨论和表决通过。

企业服务联盟制度汇编范本

企业服务联盟制度汇编范本

企业服务联盟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1.1 为推动企业服务联盟的健康发展,规范联盟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汇编。

1.2 本制度汇编适用于联盟内所有成员。

1.3 联盟宗旨:以共享、共赢、共创为原则,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二、组织架构2.1 联盟设有一个最高决策机构——联盟理事会,负责制定联盟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2.2 联盟设有一个执行机构——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包括策划、组织、协调、监督等。

2.3 联盟设立若干专业服务机构,负责提供专业服务,包括金融、法律、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

三、成员管理3.1 成员资格:认同联盟宗旨,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有合作意愿和需求的企业可申请加入联盟。

3.2 成员权利:(1)参加联盟理事会,参与联盟重大决策;(2)享受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3)优先参与联盟组织的活动;(4)对联盟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5)退出联盟。

3.3 成员义务:(1)遵守联盟章程和制度;(2)积极参加联盟活动,支持联盟工作;(3)保守联盟商业秘密;(4)按时缴纳会费。

四、服务管理4.1 联盟提供以下服务:(1)政策咨询: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申请指导等服务;(2)融资服务:为企业提供融资咨询、融资对接等服务;(3)法律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诉讼代理等服务;(4)人力资源服务:为企业提供人才招聘、培训、薪酬设计等服务;(5)市场营销服务:为企业提供市场策划、品牌推广、渠道拓展等服务;(6)其他服务:根据企业需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发、供应链对接、数字化转型等服务。

4.2 服务流程:(1)企业提出服务需求;(2)联盟秘书处协调相关服务机构进行对接;(3)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反馈结果;(4)联盟秘书处对服务进行跟踪和评估。

五、财务管理5.1 联盟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政府资助、企业赞助等。

5.2 联盟秘书处负责财务管理,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

联盟管理规章制度

联盟管理规章制度

联盟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联盟成员资格。

1.1 申请加入联盟的组织必须符合联盟设立的资格要求,经过
联盟审查和批准后方可成为联盟成员。

1.2 联盟成员应当遵守联盟章程和规定,积极参与联盟活动,
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条联盟管理机构。

2.1 联盟设立理事会,由联盟成员选举产生,负责联盟的日常
管理和决策。

2.2 理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
联盟的发展和运营提供有效支持和指导。

第三条联盟活动。

3.1 联盟应当定期组织各类活动,包括会议、研讨会、培训等,
以促进成员间的交流和合作。

3.2 联盟活动应当充分利用成员资源,确保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联盟权益。

4.1 联盟成员应当享有平等的权益,有权参与联盟的决策和管理。

4.2 联盟成员不得损害联盟的利益和形象,不得从联盟活动中
谋取个人私利。

第五条联盟退出。

5.1 联盟成员有权自愿退出联盟,但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联盟理
事会,并履行相关程序。

5.2 联盟成员退出后,应当清偿与联盟的相关债务和义务,不
得以任何形式侵害联盟的利益。

第六条联盟解散。

6.1 联盟解散应当由联盟理事会提出议案,并经全体成员投票通过。

6.2 联盟解散后,应当依法清算联盟的财产和债务,确保成员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联盟管理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希望各位成员能够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共同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形象。

《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 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第十条:经批准在企业建立的国家级 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 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由企 业据实报送相关资料,其科技人员实际 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 据实扣除。
第十一条:鼓励和允许企业从科研成 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中,按比例提成 奖励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所有人, 及对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有重 大贡献的科技和管理人员。
《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 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第一条 允许和鼓励在鲁高等院校、科研 院所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 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 人员及其团队拥有,省及市、县(市、区) 科技计划对该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优先立项。
《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 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意义--对于促进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打造一
流产品,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必将起到积极的 推动作用。
《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 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第六条 允许和鼓励在鲁高等院校、科 研院所和科技推广机构的科技人员(包 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完 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兼 职从事科技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国外: “硅谷的支柱”--斯坦福大学,很
多教授都拥有双重身份,既是教授,又是企 业家。很多科研成果,直接在教授的公司就 实现产业化。
《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 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第七条 鼓励在鲁高等院校允许全日制 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凡创办科技型企业 的学生,可视为其参加学习、实训、实 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 在规定时间内,可重返学校完成学业。
破,有很多现实阻力。
操作性:引导符合要求的三类企业开展

企业联盟具体实施方案

企业联盟具体实施方案

企业联盟具体实施方案概述企业联盟是由多个企业自愿组成的联盟,通过共同合作、资源共享、信息交流等方式,实现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的目的。

企业联盟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可以扩大市场份额,降低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同时也可以促进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旨在介绍企业联盟的具体实施方案,以及如何构建一个稳定、高效的联盟体系。

构建联盟体系1.成员招募:企业联盟的成员应具备完善的法人机构和经济实力,同时需要具备相互之间的互补性、依赖性和协作性。

企业联盟成员招募应以专业化和有效化为目标,通过行业峰会、社交平台等形式进行推广。

2.内部组织架构:企业联盟应设立常务理事会、秘书处、业务分会等组织结构,明确各层级职责与权利。

为保障联盟运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应设立合法有效的会议制度、管理规章和监督制度。

3.合作模式:企业联盟应依托各企业的资源优势,制定专业化、灵活化、多样化的合作模式,包括共同开发产品、合作开展营销活动、资源共享等。

实施运作1.信息交流:企业联盟成员之间应建立稳定的信息交流机制,包括发布联盟动态、商业情报研究、产业分析等。

信息交流的传递途径可以采用常规沟通、会议通报、电子邮件通讯、联盟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

2.资源共享:企业联盟成员之间的资源贡献应该充分发挥,可实现共同采购、设施共享、人才共享等形式。

3.联盟营销:企业联盟应充分利用联盟营销手段,有效地提高联盟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

营销手段应考虑联盟特点,如联合发布新品、集中展览、联合广告投放等方式。

绩效评估为保证联盟的长期稳定运作,绩效评估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企业联盟的绩效评估应考虑联盟满意度、联盟业绩、联盟贡献等方面,通过建立合理的指标体系、定期的自我评估、第三方评价等方式进行。

风险控制企业联盟的成员具备相互依赖性与关联性,从而也存在一定的协作风险,应综合考虑各成员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

从而建立相应的风险防控体系,有效降低联盟运作风险。

结论企业联盟是一个由相互协作、彼此依赖的企业组成的联盟,目的在于提升企业自身和行业整体的竞争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鲁政办发[2009]128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2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调整振兴的意见》(鲁发〔2009〕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8〕71号)精神,省政府设立企业管理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企业管理奖”是省政府在企业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奖项,分别授予为我省企业管理工作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企业及管理创新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以我省工业企业为主体,兼顾其他行业企业;本办法所称管理创新成果,是指我省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及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从企业实际出发,在管理理念、组织与制度、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所进行的成功探索。

第四条省企业管理奖分别设企业和管理创新成果2个奖项,企业奖项设10个名额,管理创新成果奖项设20个名额。

第五条省企业管理奖每2年评选1次。

第六条省企业管理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省企业管理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

企业联盟管理制度

企业联盟管理制度

企业联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联盟的组织和管理,加强企业间的合作和沟通,促进联盟成员间的良好合作关系,提高企业联盟的战略配合能力和竞争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联盟组织1. 联盟成员应当根据联盟的共同利益和发展目标,签署联盟协议,明确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和权利。

2. 联盟成员应当按照联盟协议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并积极参与联盟的活动和决策。

3. 联盟应当设置理事会或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联盟的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并选举产生相关管理人员,负责联盟的日常管理工作。

4. 联盟理事会或联席会议成员应当遵守联盟章程的规定,发挥积极作用,共同推动联盟的发展和运作。

三、联盟运作1. 联盟应当建立健全的运作机制,对联盟成员进行定期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各成员的发展情况和需求,以便为联盟的发展和合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2. 联盟应当建立联络机制,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解决成员间的分歧和矛盾,促进联盟成员之间的友好关系。

3. 联盟应当建立合作项目管理机制,对已确定的合作项目进行严密的计划和跟踪,确保项目的顺利执行和目标的实现。

4. 联盟应当根据成员的实际情况,建立合作成果分享机制,合理分配合作成果,激励成员积极参与合作。

四、联盟发展1. 联盟应当定期进行发展规划和评估,及时调整联盟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成员的需求。

2. 联盟应当积极开展外部合作,开拓新的合作领域,拓展联盟的合作资源和渠道。

3. 联盟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成员提供更加优质和高效的服务,为联盟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4. 联盟应当积极引进新的成员,引入新的合作伙伴,扩大联盟的合作力量和范围。

五、联盟退出1. 联盟成员有权依据联盟章程的规定,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要,申请退出联盟。

2. 联盟成员应当提前向其它成员和联盟管理机构进行书面通知,说明退出的原因和时间,履行联盟章程的规定,完成退出手续。

3. 联盟成员退出后,应当按照联盟章程的规定,清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退出的合理合法,不影响联盟的继续运作。

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办法(试行)

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办法(试行)

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化学工业管理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15
【实施日期】2003.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办法(试行)
(2003年4月15日)
一、为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企业生产、管理的标准化工作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水平的评价。

三、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按《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细则》(附件一)评价分为一、二、三级。

四、企业申请进行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企业应按照GB/T15496、GB/T15497、GB/T15498,结合《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
评价细则》(附件一)建立并完善企业标准化工作。

合作联盟规章制度

合作联盟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作联盟内部管理,明确各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联盟内部合作与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合作联盟所有成员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联盟理事会、各分支机构、合作伙伴等。

第三条合作联盟以诚信、互利、共赢为原则,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共同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合作联盟设立理事会,负责联盟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理事会由各成员单位代表组成,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六条理事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联盟的专项工作。

第七条合作联盟各成员单位应设立联络员,负责与联盟的日常沟通与协调。

第三章成员单位权利与义务第八条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二)对联盟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优先获得联盟提供的资源和信息;(四)参与联盟决策,享有表决权;(五)享有联盟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成员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联盟章程和本规章制度;(二)按时缴纳会费;(三)积极履行合作项目,完成联盟交办的任务;(四)维护联盟形象,不得损害联盟利益;(五)支持联盟开展各项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六)享有联盟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资源共享与项目管理第十条合作联盟各成员单位应按照互利共赢的原则,共享资源,实现优势互补。

第十一条联盟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联盟项目的规划、实施和监督。

第十二条联盟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市场规律,有利于成员单位共同发展。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评审和实施过程中,各成员单位应公平、公正、公开参与。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四条合作联盟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政府资助、社会捐赠、项目收入等。

第十五条联盟经费使用应遵循合理、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六条联盟设立财务办公室,负责联盟经费的收支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联盟经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接受成员单位监督。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八条合作联盟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联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山东省企业联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企业联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企业联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企业联盟标准管理,提升企业标准水平和产品质量,促进企业以及产业的有序竞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盟标准,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不能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企业标准联盟制定并发布的、为了在企业标准联盟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标准联盟,是指以加强标准化合作与交流为目的,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发起成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企业标准联盟开展标准化工作,应坚持广泛性原则,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第五条鼓励将联盟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第六条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辖区内企业标准联盟和联盟标准.第二章企业标准联盟的管理第七条企业标准联盟应由五家以上(含五家)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下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发起成立.山东省境外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也可申请加入山东省境内的企业标准联盟.第八条企业标准联盟中应有一家以上国内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有较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企业标准联盟下设秘书处,负责联盟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应由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承担。

秘书处设秘书长,秘书长原则上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的专家担任。

第十条拟申请成立企业标准联盟的单位,应向所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成立报告;(二)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三)发起单位简介(包括所从事的领域、产值规模、人员结构、技术能力以及标准化水平等内容);(四)成立企业标准联盟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报告;(五)联盟标准化工作规划.第十一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收到成立申请材料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赴企业标准联盟发起单位现场考察。

联盟管理制度范文

联盟管理制度范文

联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盟成员行为,提高联盟效益,完善联盟内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联盟内部所有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联盟管理人员、会员及企业合作伙伴。

第三条联盟成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配合联盟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条联盟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对联盟成员进行管理监督,并及时更新完善本制度。

第五条联盟成员有权对本制度提出修改建议,并经过联盟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后进行实施。

第二章联盟成员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联盟成员有权享受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参与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获得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七条联盟成员有权参与联盟管理的决策和事务,对联盟的发展和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联盟成员应当积极支持联盟的工作,协助联盟完成各项任务。

第九条联盟成员应当自觉遵守联盟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联盟整体利益。

第十条联盟成员不得擅自对外发表与联盟事务有关的言论,不得对外泄露联盟的机密信息。

第三章联盟管理的组织结构第十一条联盟的管理架构由联盟理事会、秘书处和监事会组成。

第十二条联盟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对联盟的重大决策进行审议和决定。

第十三条秘书处是联盟的管理机构,负责联盟的日常管理工作和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联盟的监督机构,对联盟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联盟经营管理第十五条联盟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管,防止财务风险。

第十六条联盟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权益和福利。

第十七条联盟应当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的评估和监督。

第十八条联盟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制度,提高信息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联盟成员评价和激励机制第十九条联盟应当建立联盟成员评价制度,根据成员的工作业绩和贡献进行评定。

第二十条联盟应当建立联盟成员激励机制,对优秀成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第六章联盟纠纷解决机制第二十一条联盟应当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联盟内部出现的各类纠纷。

山东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国科发政[2009]269号),推进我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和发展,加快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山东省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指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二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围绕我省重点发展领域和各地资源及产业优势,构建各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三条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示范工作。

省科技厅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和发展给予指导,对符合示范条件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称示范联盟)予以公布。

第四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自愿提出示范申请,经设区的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推荐,按技术领域将申请材料一式四份(见附件1、2)报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单位)。

第五条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单位)负责对示范联盟组建的必要性和技术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示范联盟技术创新目标应结合国家战略目标,体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以及国家产业、环保和能源政策,属于我省重点扶持的15个高新技术产业群范围。

近期应主要体现我省工业调整和九大行业振兴规划等。

2。

示范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体现所在产业领域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有利于推动相关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形成产业核心技术标准,支撑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

3。

示范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作用,有利于集聚创新资源,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

企业业务合作与联盟管理制度

企业业务合作与联盟管理制度

企业业务合作与同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并管理企业与其他公司、组织、个人的业务合作以及同盟关系,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实现共同的商业利益。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要求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的业务合作及与其他公司、组织、个人建立的同盟关系。

第三条定义1.业务合作:指企业与其他公司、组织、个人在特定领域或项目上合作开展业务活动。

2.同盟关系:指企业与其他公司、组织、个人以协同合作的形式共同努力探求商业利益,并在肯定领域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二章同盟关系的建立与停止第四条同盟关系的建立1.同盟关系的建立需经过企业高层批准,并由特地的同盟委员会签署正式的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责、目标、合作方式、利益共享机制等内容。

2.同盟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对同盟关系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作中显现的问题。

第五条同盟关系的停止1.同盟关系停止应由双方共同决议,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2.同盟关系停止后,双方应依照协议商定,对原有的资源、人员、资金等进行合理的调配和处理。

第三章业务合作的流程与管理第六条业务合作的流程1.企业应设立特地的业务合作管理部门负责业务合作的统筹协调。

2.业务合作的流程包含如下环节:–洽谈阶段:由业务合作管理部门负责与合作方进行洽谈,并进行初步评估和筛选。

–签订合作协议:经企业法务部门审查后,由双方共同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和合作方式等。

–实施阶段:依照合作协议的商定,双方共同进行业务合作活动,并及时跟踪、评估合作效果。

–结束阶段:业务合作结束后,双方应进行总结和评估,并进行必需的结算和退出。

第七条业务合作的管理1.业务合作应遵从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双方应乐观履行合作协议,并共同维护合作关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业务合作前,应进行风险评估,明确风险来源及应对措施,确保合作的可行性和可连续发展。

3.业务合作期间,双方应建立相互沟通的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和难题。

联盟合作管理制度

联盟合作管理制度

同盟合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企业间的同盟合作管理,规范同盟合作行为,提升同盟合作效率,促进企业间的共同发展和利益共享,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订立本《同盟合作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的同盟合作相关工作,包含同盟成立、同盟运营、同盟解散等环节。

第三条定义1.同盟合作:本企业与其他企业间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业务活动,努力探求共同利益的行为。

2.同盟成员:与本企业签订同盟协议并成为同盟成员的企业。

3.同盟协议:同盟成员间共同签订的商定合同,规定同盟合作的具体内容和条件。

4.同盟管理者:负责同盟合作的管理人员,是同盟成员间的沟通桥梁和决策者。

5.同盟业务:由同盟成员共同参加、开展的具体业务活动。

第二章同盟合作流程管理第四条同盟成立1.同盟的成立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本企业合规部门审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2.同盟成立需要订立同盟章程,明确同盟的目标、任务、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等。

同盟章程需由同盟管理者起草并报批。

3.同盟章程应包含同盟的名称、成员资格、权益调配、决策机制、退出机制、纠纷解决等内容。

第五条同盟运营1.同盟管理者负责同盟的运营管理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同盟业务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等。

2.同盟管理者应定期召开同盟会议,讨论同盟的事务,并及时向同盟成员通报同盟的运营情况。

3.同盟业务的开展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涉及敏感领域的业务,需提前报备相关政府部门。

第六条同盟决策机制1.同盟管理者为同盟的决策机构,负责订立同盟的发展战略、业务计划和紧要决策。

2.同盟管理者应采取多数决策原则,即同盟成员的多数同意方可通过决策。

3.需要进行重点决策的事项,应召开同盟成员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并达成共识。

4.同盟决策应记录决策事项、参加成员看法和决策结果,并及时向同盟成员通报。

第七条同盟业务评估和监督1.同盟管理者应定期对同盟业务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含业务目标的达成情况、业务协同效应、成员间的合作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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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联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企业联盟标准管理,提升企业标准水平和产品质量,促进企业以及产业的有序竞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盟标准,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不能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企业标准联盟制定并发布的、为了在企业标准联盟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标准联盟,是指以加强标准化合作与交流为目的,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发起成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企业标准联盟开展标准化工作,应坚持广泛性原则,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第五条鼓励将联盟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第六条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辖区内企业标准联盟和联盟标准。

第二章企业标准联盟的管理
第七条企业标准联盟应由五家以上(含五家)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下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发起成立。

山东省境外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也可申请加入山东省境内的企业标准联盟。

第八条企业标准联盟中应有一家以上国内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有较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企业标准联盟下设秘书处,负责联盟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应由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承担。

秘书处设秘书长,秘书长原则上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的专家担任。

第十条拟申请成立企业标准联盟的单位,应向所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成立报告;
(二)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发起单位简介(包括所从事的领域、产值规模、人员结构、技术能力以及标准化水平等内容);
(四)成立企业标准联盟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联盟标准化工作规划。

第十一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收到成立申请材料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赴企业标准联盟发起单位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企业标准联盟成立后,发起单位应及时召开成立会议,并在成立会议召开后十日内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发起成立企业标准联盟的协议;
(三)企业标准联盟章程;
(四)成立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本管理办法的,应予以备案;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的,不予备案,并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四条企业标准联盟每年年末应及时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企业标准联盟长期不正常开展工作,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对该企业标准联盟的备案。

第三章联盟标准的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标准联盟成员均可以提出联盟标准立项建议,联盟成员应将标准立项建议书报给秘书处,由秘书处提交给联盟全体成员按照联盟章程予以表决。

秘书处对联盟
表决通过的标准项目予以立项,并组织成立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第十七条制定联盟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八条联盟标准起草完毕后,由秘书处组织开展征求意见和标准审查。

征求意见及标准审查的程序和表决规则,由联盟章程进行规定。

第十九条联盟标准采用双编号,包括联盟标准编号和企业标准编号,其中企业标准编号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联盟标准编号由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条联盟标准编号由联盟标准代号、企业标准联盟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代号组成,其编号规则如下:
37 x x QL/ x x x x x x - x x x x
年代号
顺序号
企业联盟代号
联盟标准代号
第二十一条联盟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由联盟秘书处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已发布的标准文本;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该标准通过企业标准联盟审查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联盟标准中的产品标准,除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备案外,还应按照《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由联盟内企业各自报标准化主管部门办理产品标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企业标准联盟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或联盟成员的要求适时组织对联盟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复审应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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