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
门诊慢特病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规范门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病”)和门诊特殊重症(以下简称“特重症”)的管理,保障患者及时、便捷地享受医保待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慢病和特重症患者的诊断、鉴定、治疗、用药、报销等管理工作。
三、慢病和特重症范围(一)慢病范围:1. 原发性高血压;2.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3. 脑血管病恢复期;4. 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征;5.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6. 糖尿病及糖尿病伴并发症;7. 肝硬化失代偿期;8.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9. 精神疾病;10. 系统性红斑狼疮;11. 帕金森综合症;12. 恶性肿瘤晚期;13. 多耐药肺结核;14. 慢性活动性肝炎;15. 类风湿性关节炎;16. 甲状腺功能亢进;17. 甲状腺功能减退。
(二)特重症范围:1. 恶性肿瘤放化疗;2. 肾透析;3. 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4. 肝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5. 血友病;6. 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管理流程(一)患者申请1. 患者携带相关证件,向我院医保办提出申请;2. 医保办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发放《门诊慢病/特重症鉴定表》。
(二)医师鉴定1. 患者将《门诊慢病/特重症鉴定表》交由主治医师进行鉴定;2. 主治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填写鉴定意见,并签字。
(三)审批流程1. 患者将《门诊慢病/特重症鉴定表》提交至医保办;2. 医保办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报医保中心审批;3. 审批通过后,医保办发放《门诊慢病/特重症手册》。
(四)就诊与报销1. 患者持《门诊慢病/特重症手册》及医保卡,在指定医院就诊;2. 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检查治疗单等;3. 患者持相关单据,在门诊收费处进行报销。
五、监督与责任(一)医保办负责对门诊慢病和特重症患者的申请、鉴定、审批、报销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二)医师应严格按照鉴定标准,对患者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三)医保中心对审批流程进行监督,确保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平;(四)违反本制度规定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医院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门诊特殊病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特殊病患者及医疗机构相关人员。
三、特殊病种范围1. 恶性肿瘤放化疗;2. 肾透析;3. 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4. 肝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5. 血友病;6. 再生障碍性贫血;7. 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8.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9. 糖尿病及糖尿病伴并发症;10. 肝硬化失代偿期;11.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2. 精神疾病;13. 系统性红斑狼疮;14. 帕金森综合症;15. 恶性肿瘤晚期;16. 多耐药肺结核;17. 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丙型肝炎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2a注射液治疗除外);18. 类风湿性关节炎;19. 甲状腺功能亢进;20. 甲状腺功能减退。
四、管理职责1. 医院设立门诊特殊病管理办公室,负责门诊特殊病管理工作。
2. 门诊特殊病管理办公室职责:(1)负责门诊特殊病患者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待遇发放工作;(2)负责特殊病种的管理、调整及监督工作;(3)负责特殊病患者的咨询、指导及服务工作;(4)负责特殊病患者的病历、费用、待遇等相关资料的归档、统计及上报工作。
3. 医师职责:(1)对患者进行确诊,开具《疾病诊断证明》;(2)根据患者病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3)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自我管理能力;(4)负责患者病历的填写、修改及归档工作。
4. 患者职责:(1)按时就诊,配合医师进行治疗;(2)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医院秩序;(3)按规定缴纳医疗费用;(4)如实提供个人资料,配合医院做好管理工作。
五、申请、审核、审批程序1. 患者持《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到门诊特殊病管理办公室申请;2. 门诊特殊病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审批;3. 患者持《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及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一、范围及对象所有参加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特殊慢性病需要花费更多时间期门诊治疗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长期门诊。
二、特殊疾病(一)恶性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包括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二)肾衰竭患者的透析治疗;(三)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四)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危人群和高危人群);(五)糖尿病合并并发症;(6)肺心病;(7)慢性活动性肝炎;(8)类风湿性关节炎;(9)重症系统性红斑狼疮;(10)再生障碍性贫血;(十一)支气管哮喘(年有住院记录者);(1二)急性心肌梗死介入治疗后(需要长期药物治疗者);(13)重度帕金森病;(十四)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十五)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十六)癫痫;(十七)精神分裂症;对于患有特殊疾病的被保险人,可以增加慢性病的申报疾病,但最多不能超过两种疾病。
三、待遇支付时限特殊疾病按下列期限治疗,期满重新申报。
(1)经批准后有三年支付期限的疾病;1.肾功能衰竭患者的透析治疗;2.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斥治疗;3.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4.糖尿病伴并发症;5.肺源性心脏病;6.急性心肌梗死介入治疗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7.心脏瓣膜置换术抗凝治疗。
(二)审批后待遇支付时限二年的病种;1.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2.再生障碍性贫血;3.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4.慢性心力衰竭(不包括肺心病引起的慢性心力衰竭);5.帕金森病;6.癫痫;7.精神分裂症;8.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四、声明和确认(一)凡符合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须办理长期门诊治疗的,在我院医保科领取填报《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本人近三个月内有关病情证明材料(病历、诊断证明、诊断依据等)。
于每月15日前申报,患多种疾病的,应按所患主要病种填报,并说明其它疾病情况。
(二)兰州市医保局根据申报疾病及相关资料,组织参保人员进行长期门诊体检。
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制度
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制度一、引言特殊疾病门诊是指针对某些少见疾病、罕见病或需要特殊治疗方案的医院门诊部门,为患者提供相应的诊疗服务和管理。
这类门诊在医院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需要建立一套良好的管理制度来保障患者的诊疗权益和医疗质量。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探讨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优化。
二、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患者权益特殊疾病患者通常需要更加专业和个性化的诊疗方案,而且治疗费用较高。
建立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障患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就诊、得到专业治疗,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医疗费用。
2. 规范医疗流程特殊疾病门诊涉及到诊疗、药物配送、随访等多个环节,需要有明确的医疗流程和管理规范,以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医疗流程,提高医疗效率。
3. 提高医疗质量特殊疾病门诊通常涉及到一些高难度的疑难病例,需要医生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建立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制度可以优化医生队伍的结构,提高诊疗质量。
三、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制度的内容1. 门诊预约制度特殊疾病门诊患者数量通常有限,为了避免排队等候浪费时间,建立门诊预约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患者可以通过电话、线上平台或者人工窗口进行预约,医院可以根据患者病情的轻重缓急来安排诊疗时间。
2. 专科医生排班制度特殊疾病门诊需要有一支专业的医生团队来提供诊疗服务。
医院可以根据医生的专业特长和患者需求,合理安排医生的排班,确保患者能够及时得到专家诊疗。
3. 诊疗流程管理制度特殊疾病患者的诊疗流程通常比较复杂,包括初诊、检查、确诊、治疗等多个环节。
医院可以建立一套完整的诊疗流程管理制度,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和操作流程,确保患者能够顺利完成诊疗。
4. 药品管理制度特殊疾病门诊患者通常需要长期服用特殊药物,医院可以建立一套药品管理制度,包括药品采购、储存、发放、管理和报废等流程。
同时,医院还可以制定一些相关政策,如药品价格优惠、用药指导等,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公司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
公司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制度应明确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公司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健康,减少因疾病带来的工作中断,同时确保企业资源的合理利用。
原则上,制度应坚持预防为主、合理诊疗、保障隐私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制度需要设定具体的管理职责。
人力资源部门作为主要负责部门,应当负责制度的制定、修订和执行监督。
同时,各部门主管需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健康管理和疾病报告。
医疗机构则负责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和健康咨询。
在疾病报告与登记方面,员工一旦被诊断出特殊疾病,应及时向所在部门主管报告,并由主管通知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登记。
所有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相关医疗记录。
关于疾病治疗与休假管理,制度应规定员工在确诊后的治疗计划和休假安排。
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医疗假期。
同时,鼓励员工积极配合治疗,争取早日康复。
制度还应包括健康教育与预防措施。
企业应定期组织健康讲座和培训,增强员工对特殊疾病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通过健康生活方式的推广,降低特殊疾病的发生率。
在医疗费用的管理上,制度应明确企业和个人承担的费用范围。
对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或报销。
同时,鼓励员工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以减轻个人负担。
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严格的监督和评估。
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通过收集员工的反馈和建议,不断优化管理制度,确保其适应企业发展和员工需求的变化。
公司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不仅能够有效保障员工的健康权益,还能提升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企业在制定和实施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需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和更新管理制度,以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门诊特殊疾病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合理享受医保待遇,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门诊特殊疾病档案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医疗保险并符合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门诊特殊疾病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2.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参保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进行诊断、评估、备案、治疗及档案的建立和更新。
3. 参保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疾病资料。
四、档案内容1.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疾病诊断信息:疾病名称、诊断日期、诊断依据等。
3. 治疗信息:治疗方案、用药情况、治疗费用、治疗结果等。
4. 备案信息:备案日期、备案机构、备案类别等。
5. 参保人员授权委托书(如有)。
6. 其他相关资料。
五、档案管理流程1. 收集: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服务时,应同步收集相关档案资料。
2. 整理: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3. 归档: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存入档案柜,并做好编号、登记。
4. 保管: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5. 利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在审核、支付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时,应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六、档案保密1.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确保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和疾病资料的安全。
2. 档案查阅、复制、外借等操作,需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3. 严禁泄露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和疾病资料。
七、档案销毁1. 门诊特殊疾病档案保管期限届满,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2. 销毁档案前,需进行核实、整理,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3. 销毁档案时,应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式,确保信息安全。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程度提高,特殊疾病的发病率逐年增加,给医疗服务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针对特殊疾病的门诊管理,有利于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加强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减轻医疗机构的压力,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目的本制度旨在为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提供全面、专业的医疗服务,促进患者康复,满足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需求。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
四、管理要求1.特殊疾病诊断和评估(1)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首诊医生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诊断和评估。
(2)对于需要进一步诊断和治疗的患者,首诊医生应及时转诊至专业科室进行进一步处理。
2.医疗服务计划和康复方案制定(2)医疗服务计划和康复方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身体状况进行调整和优化,以达到最佳疗效。
3.医疗资源管理(1)医疗机构应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包括医生、护士、设备等,以满足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需求。
(2)医疗机构要做好医疗资源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资源短缺的问题,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4.医疗质量管理(1)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
(2)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制定安全预防措施,预防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五、工作流程1.患者报到和登记患者到达医疗机构后,前台人员应核实患者的个人信息,并将患者登记入系统。
2.医生接诊和诊断患者报到后,由首诊医生接诊并进行初步诊断和评估,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
3.医疗服务计划制定根据患者的诊断结果和病情评估,医生和康复人员共同制定医疗服务计划和康复方案。
4.执行医疗服务计划医生和康复人员按照医疗服务计划和康复方案进行治疗和康复,监测患者的疗效和病情变化。
5.病例管理和信息统计医疗机构应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病例进行管理和归档,并进行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以为后续服务的优化提供依据。
医院门诊慢特病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规范我院门诊慢特病管理工作,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1. 门诊慢特病:指经认定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需在门诊治疗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疾病。
2. 特殊重症:指经认定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重症病种目录,需在门诊治疗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疾病。
三、管理职责1. 医院医保办负责门诊慢特病、特殊重症的认定、审批、登记、档案管理等工作。
2. 相关科室负责患者就诊、诊断、治疗、用药等工作。
3. 医生负责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提出诊断意见,并开具相应的治疗方案。
四、认定与审批1. 患者就诊时,需携带身份证、医保卡等相关证件。
2. 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结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和特殊重症病种目录,提出诊断意见。
3. 患者需填写《门诊慢特病/特殊重症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病历资料。
4. 医院医保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认定。
5. 认定通过后,患者可在指定医疗机构享受门诊慢特病、特殊重症待遇。
五、报销流程1. 患者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按照医生开具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
2. 患者持医保卡、门诊慢特病/特殊重症认定书等材料,到医疗机构进行报销。
3. 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和医保政策,进行费用结算。
4. 医疗机构将报销费用直接打入患者医保账户。
六、监督管理1. 医院医保办定期对门诊慢特病、特殊重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患者对认定、审批、报销等工作有异议,可向医院医保办投诉。
3. 医院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医院医保办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医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诊断、治疗、费用结算、报销等各个环节。
三、管理职责1. 医疗科: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诊断、治疗、费用结算、报销等工作,并定期向医院管理层汇报工作情况。
2. 门诊部:负责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接诊、就诊、治疗等工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3. 财务科:负责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费用结算、报销等工作,确保费用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门诊特殊疾病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四、诊断与认定1. 患者就诊时,医生根据患者病情进行初步诊断,若怀疑为门诊特殊疾病,应填写《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
2. 医生将《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及相关病历资料提交给医疗科,医疗科组织专家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的,由医疗科向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申请认定。
4. 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通过的,发给《门诊特殊疾病认定书》。
五、治疗与费用结算1. 患者持《门诊特殊疾病认定书》到我院就诊,门诊部负责安排就诊。
2. 患者在就诊过程中,门诊部负责对患者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治疗方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 患者治疗结束后,门诊部将费用结算单提交给财务科。
4. 财务科对费用进行审核,确保费用结算的准确性。
5. 费用结算完成后,财务科将报销手续提交给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六、报销与审核1. 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对报销手续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报销款项拨付至我院账户。
2. 我院收到报销款项后,及时将报销款项发放给患者。
七、监督检查1. 医疗科定期对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门诊部对患者的治疗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治疗效果。
3. 财务科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费用结算、报销情况进行审核,确保费用结算的准确性。
医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诊断、治疗、报销等相关管理工作。
三、特殊疾病范围门诊特殊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病种:1.恶性肿瘤放化疗;2.肾透析;3.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4.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服用抗凝药物;5.高血压;6.糖尿病;7.风湿性心脏病;8.高血压性心脏病;9.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10.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1.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2.帕金森式病;13.类风湿性关节炎;14.甲状功能亢进;15.甲状腺功能减退;16.慢性阻塞性肺病;17.重度骨质疏松症;18.其他经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疾病。
四、特殊疾病认定1.患者需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相关检查报告等资料;2.具有特殊门诊认定资格的医师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特殊疾病认定条件;3.符合条件者,由医院出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书》。
五、特殊疾病报销1.参保人员在治疗期间,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门诊特殊疾病报销待遇;2.报销比例、起付标准等按照医疗保险政策执行;3.报销手续由医院负责办理。
六、特殊疾病管理1.医院设立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公室,负责特殊疾病患者的管理工作;2.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公室负责特殊疾病患者的登记、审核、认定、报销等工作;3.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公室定期对特殊疾病患者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七、责任与处罚1.医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患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资格:(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门诊特殊疾病认定;(2)未按规定治疗,擅自停药;(3)擅自转院治疗,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4)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的行为。
医院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医院门诊特定病种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部,针对门诊特定病种进行管理。
三、门诊特定病种定义门诊特定病种是指需要长期、连续治疗,且治疗费用较高,对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大的疾病。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疾病:1. 恶性肿瘤放化疗;2. 肾透析;3. 肾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物;4. 肝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物;5. 血友病;6. 再生障碍性贫血;7. 高血压病;8. 糖尿病;9. 高脂血症;10.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11. 慢性心功能不全;12. 脑血管病后遗症;13. 支气管哮喘;14.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5. 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16. 类风湿关节炎;17. 骨关节炎;18.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19. 银屑病;20. 肝豆状核变性病(铜代谢障碍);21. 肌萎缩侧索硬化症;22. 系统性红斑狼疮;23. 帕金森病;24. 阿尔茨海默氏病;25. 癫痫;26. 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27. 慢性肾小球肾炎;28. 肝硬化;29. 强直性脊柱炎;30. 溃疡性结肠炎;31. 克罗恩病;32. 普拉德-威利综合征。
四、管理制度1. 门诊特定病种患者需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院享受特殊病待遇。
2. 门诊特定病种患者办理审批程序:(1)患者到医保办领取《门诊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一式三份)。
(2)患者提出申请,填写《门诊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由主管医师填写确诊诊断证明及治疗方案后,签字。
(3)患者持审批单到医保办审核盖章,然后持审批单及社保卡到用人单位和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
(4)办理全部审批手续后,患者将粉红色的审批单交到医保办公室备案。
3. 门诊特定病种患者在门诊就诊时,必须建立门诊大病历。
医师在大病历中做好相应就诊记录,包括病情变化、用药和检查治疗情况等。
4. 患者持医师开具的处方、检查治疗单和医疗保险手册,到门诊收费处指定窗口交费。
医院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制度医院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制度是指对于一些特殊疾病患者,在门诊就诊时,进行医保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和管理措施。
这样的制度主要是为了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的就医便利性,同时也希望通过合理的管理,降低医保支出,并优化资源配置。
一、适用范围1.门诊特殊病医保适用范围以国家卫生部发布的特殊病目录为准。
2.门诊特殊病医保须经医院专家团队评估同意,纳入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范围的患者方可享受相关报销政策。
二、医保费用结算1.门诊特殊病医保费用结算按照国家医保政策执行,患者需按规定缴纳自付部分,其余费用由门诊特殊病医保支付。
2.为确保费用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患者需提供相关的病案资料、病历资料、费用明细等。
三、医保管理流程2.就诊时,医生会根据患者病情进行初步诊断,并与专家团队进行沟通,确定是否纳入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范围。
3.符合纳入条件的患者,将由医生向医院医保科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费用预结算。
4.医保科根据患者的门诊特殊病医保政策和费用预结算结果,审核并确认费用结算。
5.患者需按规定缴纳自付部分的费用,并将费用条款保存在就诊资料中,作为后续报销的依据。
四、医保费用事后审核1.医保科将定期对门诊特殊病医保的费用进行审核,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2.如发现有违规报销的情况,医保科将向患者进行说明并要求退回相关费用。
3.对于涉嫌医保欺诈行为的患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数据统计和信息管理1.医院将对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以便于更好地优化管理和政策的调整。
2.医院将建立科学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患者的隐私和医保信息的安全性。
通过上述的医院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为患者提供就医便利性,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同时有效管理医保支出,并优化资源配置。
这样的制度不仅符合国家医疗政策要求,也为医院和患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
门诊慢特病规章制度
门诊慢特病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诊疗工作,提高患者治疗效果,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院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诊疗工作。
第三条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指因病程长、发展缓慢、治疗费用高等特点而需要长期、持续就诊的患者。
第四条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疾病。
第二章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第五条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患者需提供合格的病史资料和相关检查报告。
第六条医生应认真分析患者病情,制定科学的治疗方案,并告知患者及时复诊。
第七条患者需按医嘱规范用药,定期复诊检查,配合医生治疗。
第八条医生要及时了解患者的病情变化,根据需要调整治疗方案。
第九条患者需按时复诊,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就诊,需提前通知医生并重新约定时间。
第十条医生需认真记录患者的用药情况、病情变化等信息,建立慢特病患者病历档案。
第三章医患关系第十一条医生要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耐心倾听患者的诉求和意见。
第十二条患者要尊重医生的专业意见,积极配合治疗,不擅自更改治疗方案。
第十三条医患之间有任何不满或者纠纷应及时通过医务部门解决,不得在就诊过程中对医生进行人身攻击或谩骂。
第十四条医生要严格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不得擅自延长挂号时间、收取额外费用等行为。
第四章门诊慢特病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医院要建立慢特病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诊疗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十六条医院要加强对慢性特殊疾病医护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诊疗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七条医院要建立慢性特殊疾病患者的安全警示标识,加强医患沟通,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十八条患者和医生应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共同呵护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患者的健康与安全。
第五章处罚与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医生、患者将按医院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医院所有,如有需要修改,需经医院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门诊特需疾病诊疗管理制度
门诊特需疾病诊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门诊特需疾病的诊疗流程,提高病人的就诊体验,有效防控疾病传播,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特需疾病的诊疗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门诊特需疾病:指那些需长期治疗或需要特殊技术、设备或专长医生参加诊疗的疾病。
2.诊疗管理:指门诊特需疾病的预约、就诊、检查、诊断、治疗以及相关的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预约管理第四条预约方式1.病人可以通过电话、线上平台、现场预约等方式进行预约。
2.预约时需供应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病情描述,以便医生合理推断预约的紧急程度。
第五条预约优先级1.紧急病例优先:对于病情紧急、需立刻就诊的患者,医院应确保其立刻布置就诊。
2.普通预约:依据患者的预约时间,按先到先诊的原则进行排队就诊。
第六条预约确认1.医院接到预约后,应及时与患者确认预约,并告知具体的就诊时间、地方和注意事项。
2.如因诊疗资源紧张或其他不行抗力因素,无法按预约时间布置就诊的,医院应及时与患者联系,协商调整就诊时间。
第七条预约取消1.如患者因故不能如期就诊,应提前至少2小时通知医院取消预约。
2.多次无故取消预约或违反商定不通知取消的,医院有权暂时停止为其供应预约服务。
第三章就诊管理第八条就诊须知1.患者就诊时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或相关医保凭证。
2.就诊时,患者需如实告知病情、过敏史、用药情况等,搭配医生进行诊断治疗。
第九条排队就诊1.患者按预约时间前往就诊,提前到达医院并在指定地方进行候诊。
2.医院应合理布置医生和设备资源,确保患者能定时就诊。
第十条病例记录1.医生需准确记录患者的病史、体格检查、相关检查结果和诊断看法等信息。
2.病人有权要求查阅本身的病历,医院应为其供应便利。
第四章检查与诊断第十一条检查与检验1.依照患者的病情需要,医生可以依据临床需要申请必需的检查和检验。
2.医院应确保检查和检验项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供应可靠的结果供医生推断诊断。
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办法
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的管理,保障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门诊就诊的特殊疾病患者。
1.2 特殊疾病是指病程较长、治疗周期较长、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糖尿病、高血压、精神病等。
1.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规范的治疗。
二、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2.1 患者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应当向医疗机构提交相关病历资料和诊断证明。
2.2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根据病情严重程度、治疗周期、治疗费用等因素,对患者是否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进行审核。
2.3 经审核符合认定标准的患者,由医疗机构出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证明,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3.1 医疗机构应当为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包括药物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等。
3.2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确保治疗效果。
3.3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随访管理,及时了解患者的治疗情况和需求,调整治疗方案。
四、门诊特殊疾病的费用管理4.1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证明,为患者办理医疗保险报销手续。
4.2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审核,确保费用报销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4.3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费用审核工作,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和费用明细。
五、监督管理5.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管理和服务。
5.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管理,确保费用报销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5.3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审核和监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六、附则6.1 本管理办法由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负责解释和实施。
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制度
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规范医院门诊特殊病种诊疗工作,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订立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门诊特殊病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定义1.门诊特殊病种:指那些需要特殊诊治或具有特殊社会背景的疾病种类,包含但不限于艾滋病、肿瘤、传染病等。
第二章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四条管理机构1.医院设立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负责门诊特殊病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管理人员1.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由一名经验丰富的主任医师或专家担负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工作。
2.管理人员需具备较高的医学专业知识和管理本领,有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三章门诊特殊病种预约挂号第六条预约挂号制度1.患者需提前电话预约挂号,预约电话由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供应,并明示工作时间和预约注意事项。
2.患者如未预约挂号,可通过特殊病种专科门诊缴费后,在医院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进行初诊登记挂号。
第七条预约挂号时间1.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的预约挂号时间为工作日的上午8:00—12:00,下午14:00—16:30、第八条预约挂号流程1.患者拨打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供应的预约电话,依照操作指引进行挂号。
2.预约挂号成功后,患者需定时前往医院就诊,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定时到达,请提前通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
第四章门诊特殊病种诊疗流程第九条初诊登记1.患者到达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时,需前往接待窗口进行初诊登记。
患者供应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病历资料。
第十条诊疗方案1.患者初诊后,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医生将依据患者病情订立对应的诊疗方案,并向患者及其家属认真解释。
2.患者和家属应依照医生的诊疗方案乐观搭配,如有异议可向管理科负责人提出。
第十一条治疗服务1.患者依照诊疗方案在医院门诊特殊病种专科接受治疗。
2.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应确保治疗设备、药品等的供应和质量,保障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安全。
医院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制度百度
一、目的为加强医院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规范诊疗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
三、管理原则1. 以患者为中心,坚持人道主义精神,关心关爱患者。
2.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医疗安全。
3. 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4.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
四、管理制度1. 诊断标准(1)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进行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
2. 治疗方案(1)根据患者病情,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
(2)治疗方案应包括药物治疗、康复治疗、健康教育等方面。
3. 药物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合理用药。
(2)患者用药需经医师审核,确保用药安全。
(3)定期对患者用药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4. 随访管理(1)建立患者随访制度,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
(2)随访内容包括病情变化、用药情况、生活质量等。
(3)根据随访结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5. 健康教育(1)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识。
(2)普及疾病预防、治疗、康复知识。
(3)指导患者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生活质量。
6. 信息化管理(1)建立门诊特殊慢性病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患者信息、诊疗信息、用药信息等资源共享。
(2)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五、责任与义务1. 医师责任(1)严格执行诊疗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2)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识。
(3)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2. 护士责任(1)协助医师进行诊疗工作,确保患者安全。
(2)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识。
(3)做好患者用药管理,确保用药安全。
3. 管理部门责任(1)建立健全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制度,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诊疗水平。
(3)定期对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医院门特病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门特病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门特病诊疗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门特病定义门特病是指经医保部门认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慢性病、老年病、特殊病等。
三、门特病鉴定1. 鉴定机构:门特病鉴定工作由我院医保科负责,鉴定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1)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2)具备相应门特病种的住院诊疗条件;(3)相应科室有3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师;(4)开展鉴定的必要场所,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并按要求安装互联网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监管设备。
2. 鉴定医师:鉴定医师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在所属医疗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工作;(3)熟悉医疗保险门特病相关政策和鉴定标准;(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两年内无医疗保险违法违规处理记录。
3. 鉴定程序:(1)患者向医保科提出门特病鉴定申请;(2)医保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安排鉴定;(3)鉴定医师根据患者病情、病历资料等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4)医保科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予以登记。
四、门特病待遇1. 患者办理门特病登记手续后,可享受以下待遇:(1)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费用报销;(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天津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3)最高支付限额为44000元;(4)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85%,退休人员为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为95%,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级以上退休劳模为95%。
2. 患者现金支付范围包括起付标准、个人自负比例部分和增付部分、自费部分以及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金额。
五、门特病管理1. 我院医保科负责门特病管理工作,主要包括:(1)制定门特病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审核、登记、变更门特病患者信息;(3)监督门特病诊疗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4)定期开展门特病管理工作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医院门诊慢特殊病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医院门诊慢特殊病的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患有门诊慢特殊病种,需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和管理的患者。
三、慢特殊病种范围门诊慢特殊病种包括以下疾病:1. 恶性肿瘤;2. 慢性肾功能衰竭;3.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4. 系统性红斑狼疮;5. 再生障碍性贫血;6. 地中海贫血;7. 血友病;8. 帕金森病;9.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0. 精神疾病;11. 脑血管病恢复期;12.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3. 糖尿病及糖尿病伴并发症;14. 肝硬化失代偿期;15. 慢性活动性肝炎;16. 类风湿性关节炎;17. 甲状腺功能亢进;18. 甲状腺功能减退;19. 其他经医保部门认定的门诊慢特殊病种。
四、管理职责1. 医院医保管理部门负责门诊慢特殊病的政策宣传、病种认定、申报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
2. 临床科室负责对患者进行病情评估、诊断、治疗、用药等工作,并做好相关病历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3. 患者需主动向医保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积极配合医保管理部门的工作。
五、病种认定与申报1. 患者需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医保卡、户口簿等有效证件;(2)疾病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相关检查报告等;(3)医保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 医保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患者予以认定。
3. 患者需在医保管理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六、待遇享受1. 门诊慢特殊病患者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具体报销比例按照医保政策执行。
2. 患者需按规定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七、监督管理1. 医保管理部门对门诊慢特殊病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 医院对临床科室和患者的门诊慢特殊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制度
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制度一、总则1.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医院门诊特定病种的管理工作,提高门诊特定病种治疗效果,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加强医院内部协同合作,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而订立的。
2.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门诊部门管理的各类特定病种患者的诊疗工作。
二、特定病种认定与分级管理1.特定病种的认定应由医院专家组或医院相关科室的专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诊疗指南进行评估认定。
2.特定病种应依据患者的疾病严重程度和治疗多而杂度进行分级管理,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3.患者的特定病种分级由主治医生依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专家看法确定,并在患者病历中明确记录。
三、门诊特定病种诊疗流程1.患者初次就诊时,由医生依据患者的病情和病史,推断是否属于特定病种范围。
2.对于已经确诊为特定病种的患者,应订立认真的治疗方案,并告知患者。
3.门诊特定病种的治疗应遵从国家相关的诊疗指南和医学常规,患者的主治医生应定期复诊、调整治疗方案并向患者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
4.门诊特定病种的治疗过程中,涉及到其他科室的协作治疗的,应及时与相关科室进行沟通和协调,并记录相应的沟通记录。
5.门诊特定病种的患者应定期进行复诊,医生应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6.门诊特定病种患者的出院和转诊由医生依据病情决议,并完成相关的出院转诊手续。
四、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质量管理1.医院门诊质控部门应定期对门诊特定病种的治疗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医疗质量,并向医务委员会和相关科室提出改进看法。
2.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质量评估指标应包含但不限于:治疗效果、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复诊率、病情恶化率等。
3.对于不符合治疗规范和质量要求的门诊特定病种患者,医院应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
4.医务委员会应建立门诊特定病种治疗效果的动态监测机制,定期汇总分析特定病种治疗的总体疗效,并对治疗效果不佳的情况进行讨论和改进。
五、保密与知情同意1.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患者隐私保密法规,对患者个人信息和病历资料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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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
一、范围及对象
凡参加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特殊慢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长期门诊。
二、特殊疾病病种
(一)恶性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包括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二)肾衰竭患者的透析治疗;
(三)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四)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
(五)糖尿病伴并发症;
(六)肺源性心脏病;
(七)慢性活动性肝炎;
(八)类风湿性关节炎;
(九)重症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一)支气管哮喘(年有住院记录者);
(十二)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
(十三)重症帕金森氏病;
(十四)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十五)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
(十六)癫痫;
(十七)精神分裂症;
(十八)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患者种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可增加慢性病申报病种,但最多不能超过两个病种。
三、待遇支付时限
特殊疾病按以下时限享受待遇,时限期满的需重新申报。
(一)审批后待遇支付时限三年的病种;
1.肾衰竭患者的透析治疗;
2.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3.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
4.糖尿病伴并发症;
5.肺源性心脏病;
6.急性心肌梗死介入治疗术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
7.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
(二)审批后待遇支付时限二年的病种;
1.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2.再生障碍性贫血;
3.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4.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
5.帕金森氏病;
6.癫痫;
7.精神分裂症;
8.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3)审批后待遇支付时限一年的病种:
1)恶性肿瘤患者的放、化疗;
2)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3)支气管哮喘(年有住院记录者)。
四、申报和确认
(一)凡符合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须办理长期门诊治疗的,在我院医保科领取填报《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本人近三个月内有关病情证明材料(病历、诊断证明、诊断依据等)。
于每月15日前申报,患多种疾病的,应按所患主要病种填报,并说明其它疾病情况。
(二)兰州市医疗保险局根据申报病种及相关材料组织参保人员进行长期门诊的体检工作,体检结果由专家组按照特殊疾病门诊医疗临床指证及诊治范围进行严格审批,必要时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鉴定。
参保人员在出院15日内申办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如果住院病历中能够有效、真实地提供申办病种所需的相关病情证明材料,可直接由专家组进行审批,不再进行相关体检审批。
符合条件的,将审批信息录入个人的社会保障卡。
五、就医程序
(一)参保人员在我院进行特殊疾病门诊就医时,应出示《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申请表》、《社会保障卡》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手册》,接诊医师核实参保人员身份后,使用《病历处方手册》的专用处方,并详细记录病情和治疗方案;实施与
特殊疾病无关的检查和药品及诊疗项目时,不得使用专用处方。
(二)对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我院指定专诊医师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在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的范围内,为参保人员制定治疗计划,一次处方给药量最长不超过30天。
对却因病情需要使用《三项目录》内部分支付及《三项目录》外的药品和诊疗时须征得本人同意并在病历上签字,并由我院医保科对长期门诊患者建立健康档案,以备医保局随时核查;
(三)定点在我院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必须在我院就医,不允许到其他医院进行诊治。
(四)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因病住院期间,暂停享受特殊疾病有关待遇。
出院后在享受期间内可继续门诊特殊疾病的诊治。
(五)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在我院就医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能变更,因居住地迁移、病情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经兰州市医疗保险局审核同意。
六、费用结算
(一)特殊疾病门诊必须严格执行《三项目录》,参保人员按审批病种诊治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扣除个人使用《三项目录》以外的费用及《三项目录》内部分支付费用的20%,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患者在诊治、购药时刷卡自动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现金结算;属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医保局按月核给各顶点医疗机构及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
(二)参保人员审批后确定的病种年度内按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病种支付标准享受长期门诊待遇,未审批的病种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病种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见下表。
(三)患多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同时申办两种门诊特殊疾病;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限额在单一病种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执行高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0元。
(四)市直单位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按照《关于调整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兰劳社发〔2006〕8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助。
(五)异地安置及长期驻外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也按参保地标准执行。
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每半年结算一次。
肾功能衰竭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斥治疗及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药物拍罗欣(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的参保患者治疗及药品费用按本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