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在舆论监督中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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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在舆论监督中的权利与义务

唐光怀

摘 要:新闻媒体与新闻记者是舆论监督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主体,其权利义务的划分直接关系到舆论监督法治化的成败。知情权、采访权、报道权和人格权是其主要权利。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司法独立,尊重公民、法人人格权、维护社会和谐是其主要义务。

关键词:新闻媒体;新闻记者;知情权;采访权;国家秘密;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43-1027/F(2007)6-123-03

作 者:邵阳学院;湖南,邵阳,422000

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介进行。任何一位公民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即使完全正确也只是个别人的意见,是不能称为舆论的;只有经过传播,取得众多人的关注和认同,成为众多人的共识(社会集合意识),才能形成舆论,产生精神上、道义上的力量。在形成舆论的过程中,新闻媒介具有关键性作用。因此,新闻媒体与新闻记者是舆论监督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主体,其权利义务的划分直接关系到舆论监督法治化的成败。

一、新闻媒体与新闻记者的权利

新闻媒体与新闻记者开展的舆论监督,担负着守望环境、制约权力、保护民主的历史重任。因此,新闻媒体与新闻记者在舆论监督法律关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称的神圣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知情权

知情权一词作为特指一种权利主张的法学概念,是由美国新闻编辑肯特!库泊在1945年首次提出的。1984年∀世界人权宣言#确定其为基本人权之一。所谓知情权,又称知悉权、了解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包括对国家事务、社会信息和其他事务的了解。它包括知政权、社会信息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法人信息知情权与法定知情权等内容。 一个民主国家应当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公民有权知道他们应当知道的信息,而这种信息在现代社会则通常是来源于新闻媒体的传播。 新闻媒体是公众知情权的维护者和体现者,公众的知情权主要通过媒体而得到体现。但是,记者知道,是为了让公众知道,所以记者有权知道的,也就是公众应当知道的,公众不应当知道的,记者也无权知道,记者不应有比公众更多的特权。

值得注意的是,知情权对于所有媒体和所有记者都是平等的,中央媒体与地方媒体,本地媒体与外地媒体,党报党刊党台与一般的报刊电视台、电台,平面媒体与立体媒体,都同等地享有知情权。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厚此薄彼。

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是公民行使选举权、监督权和表达自由权等其他民主权利的手段性权利。公民没有充分的知情权,其他民主权利都将因缺少必要的基础和前提而落空。 给予政治权利而不赋予对政治情况的知悉权,无疑又等于收回了政治权。就像说那个孤岛是你的,但又不许你乘任何交通工具登上它一样。因此,在现代社会,对新闻记者知情权的保障有异乎寻常的意义。列宁曾讲过: 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且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一个国家在发展运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偏差,而受众对知情权的享受,可以比较有效地发现这些问题并提供纠错、纠偏的积极建议和对策,防止出现更大的失误。受众要享受知情权,首先应保证新闻记者享受知情权,在资讯时代,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逻辑。所以,政府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努力维护新闻记者的知情权,从而有效地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2 采访权

采访,就是采集(信息)和访问。采集信息包括观察、聆听、体验、记录、查阅、写生以及使用一定工具的如摄影、录音、录像等手段。访问就是同他人交谈、询问。按人们普遍认知、接受的语义,采访是新闻记者采集、访查新闻事实的活动。因此,采访权是新闻记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进行自主调查,以获取新闻事实材料的职业权利。采访权来源于言论自由,是知情权的具体化。

在资讯十分发达的现代社会,受众要享受好公众知情权,就必须确保新闻采访权,因为新闻采访权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了公众知情权得以享受的前提,一旦新闻采访权受到限制,公众知情权也就很难得到保障。采访是一切新闻活动的基础,采访自由是新闻工作者实现全部新闻自由的基本条件。国家应当保障新闻工作者接近新闻信息源,向新闻事件当事人和知情者访问调查和收集有关材料的自由权利,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使他们能及时了解和国内外新近发生变动的各种事件和现象,以便迅速向公众作准确、充分的报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法律以外的权力妨碍、限制和干涉新闻工作者的新闻采访活动。

作为一种政治权利,采访权不是一般的私权利,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一种社会的权利,因而是公权利,是政治权利性质的权利。记者的采访权是一般公民实现宪法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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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合/

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与保障。因此,采访权是公法上的权利,是一项受宪法保护的特殊权利。 它的特殊在于它直接与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监督权和由宪法推导出来的知情权密切相关,是这三项宪法权利实现的基础。

但就记者个体言,采访权又具有民事权利或职业权利的法律属性。采访权可以说是记者的一项私权即民事权利,如果记者强行采访关系他人隐私的事项,就可能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同时,采访权也是记者的职业权利,采集、访询信息是记者全部职业活动的前提,没有采访权,也就没有所谓的记者职业。但是,采访权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权利或职业权利,理论上讲,每个公民都享有知情权,只要愿意,尽可以去探询法律所允许的各种信息。但是,精力、机会、技能等诸多因素,限制了公众自我获知信息的效能。事实上,公众获知信息的主渠道,是通过采集、传播信息为职业的大众传媒∃∃∃大众传媒大大降低了民众获知信息的成本,使大家足不出户尽知天下之事。而大众传媒的信息源,来自记者日复一日的采访活动。可以这样说,记者充当着 拟态公众的角色,在帮助甚至是 代替公众实现其知情的权利。没有不受约束的表达,也没有完全自由的采访。也就是说,采访权不是绝对的自由。作为具体的权利,不是所有的采访权都必须实现、都可能实现。因此,对于记者来说,角色认知非常重要,记者要认清自己的地位和职责,不要越权。记者不是国家机关的公务员,采访只是他们的职业工作,不是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而是人民赋予的服务于他们获知需要的一种延伸的公民的权利。

3 报道权

报道权又称报道自由。是新闻工作者报道和评述新闻,进行新闻写作的自由。报道权是公众知情权的重要内容。知情权是 自由地知晓的权利,即不受限制地自如地去获知自己想了解的信息。知情权还包含的另一层含义是指公民有权要求信息的掌握者将有关信息公布出来的权利(法定不能公布者除外)。如果这种要求得不到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享受就会受到限制。这种权利对于从事新闻职业的记者和新闻媒体而言,就是报道权。新闻报道权是指新闻媒体及记者自由地搜集新闻信息并将它们报道出来的权利,也是让受众享受 知晓的权利。新闻记者通过报道新闻事实与意见、介绍社会光明与美好,抨击社会腐败与丑恶,达到传递信息,服务社会的目的。新闻报道权是新闻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国家应当保障新闻工作者对所采集的新闻信息材料进行写作报道的权利,不允许任何单位与个人超越法律限制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正常报道权。在实践中,许多批评性报道都受到过各种各样的干扰,从不准知晓、不准采访,到不许报道,一路上要经历许多的考验与挑战。报道权面临最多的考验是 说情风。一些报道在 说情风下,胎死腹中,不仅使新闻记者的辛勤劳动前功尽弃,而且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和破坏了舆论监督制约机制。

4 人格权

每一个新闻记同时都是民法意义上的自然人。他在民法上享有自然人所享有的一切人格权。其中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最基本的人格权,维护的是人作为主体存在的物质基础的人格,此外,还享有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等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有的精神性的人格。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都是物质性的人格权,维护的是人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物质性人格。三者结合在一起,实现保护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物质基础,其中任何一个权利受到侵害,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物质存在就要受到损害。新闻记者作为一个自然人,也享有人身自由权,这种精神人格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身体自由权是自己自由活动、自由行动的权利,意志自由权是自主思维、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作为记者,不仅享有依据身体自由权自由进行采访的权利,同时,也享有意志自由权,以自己的忠实义务,依据自己的意志判断,决定真实报道,不作虚假报道。限制记者的人身自由,同样侵害的是记者的基本人格权,不仅是记者本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损害,同时也使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受到侵害。任何侵害记者人格权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新闻舆论监督就将成为一句空话。

二、新闻媒体与新闻记者的义务

哲学家康德在∀纯粹的理性批判#中,将 法的哲学,径直表述为 权利的科学,认为法律、自由、权利是连在一条线上的 蚂蚱。权利本身包括公民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只讲权利而不讲权利所附带的义务,是对 权利的曲解。因此,新闻媒体、新闻记者在享受上述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 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环节。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是受到法律严格禁止的。在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宪法义务。∀宪法#、∀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1990年)、∀国家安全法#(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以及一些专门法,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

上述法律规定都对新闻传播活动具有约束力,而且有些法律还对新闻传播活动有专门规定。如∀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条规定: 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国家科委和国家保密局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部门规章,1995年)第二十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者发表论文,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1992年,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新闻出版保密规定#,这是专门规范新闻出版工作中保守国家秘密制度的部门规章。为加强互联网保密管理,国家保密局于2000年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部门规章)。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管理的行政法规中都把泄露国家秘密列为禁载的重要一项。

尤其是∀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它为新闻媒体、新闻记者行使知情权、报道权与保守国家秘密制定了方针和建立了一套制度。该∀规定#开宗明义提出: 新闻出版的保密工作,坚持贯彻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于新闻出版工作正常进行的方针。根据这一方针, 规定第二章建立了具体的保密制度。这些制度有:新闻

124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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