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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观要件:故意或者过失。
①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②可以由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构成--放火罪、爆炸罪、投
放危险物质罪 ③只能由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重大飞行事故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97年刑法:
1997年《刑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从第114 条至第139条共26个条文,规定了42个罪名。
包括13种具体的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一、放火罪 《刑法》第114 《刑法》115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
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2001年)第10条:邪教组织人 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3)犯罪主体:
①多数一般主体--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已满14周岁--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②少数特殊主体--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③可以由单位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
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 ④只能由单位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工程重大安全
事故罪(第137条)
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
(一)概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 全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 三个要素:
放火焚烧; 公私财物; 危及公共安全。
放火: •是指使用各种引火物或者其它方法,
引起财物燃烧的行为 •法定行为方式属于作为
在实际中放火也可由不作为构成
①实行行为方式不同: ②行为对象不同: ③行为结果有所不同:
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否存在规范竞合--行为人以放火 的方法破坏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 者毁坏危险。
3.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 概念:放火罪;故意杀人罪。 主要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公共安全;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要件不同:
危险犯: 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案例]被告人:桂雪Biblioteka Baidu,男,21岁,农民。 家境不算宽裕的桂雪斌,平时因经济原因与父母
时有争吵。1998年10月22日,桂雪斌因过生日 向母亲要钱不成而恼羞成怒,当即将家中桌、碗 等物摔掉,后在邻居的劝阻下罢手,但桂雪斌犹 觉不解恨。次日,为报复父母,将堆放在自家楼 上的柴草点燃,火势蔓延,还幸灾乐祸地袖手旁 观。后幸亏村民奋力扑救,才使邻居免去了大火 之灾。 问题:对于桂雪斌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3)犯罪主体: 已满14周岁
(4)主观要件: 故意
(三)加重犯罪构成
第115条: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的
结果加重
(四)处罚规定 (1)普通犯罪构成的法定刑: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加重犯罪构成的法定刑: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定罪比较: 1.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2.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 3.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 4.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5.有关放火的一罪与数罪
1.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发生目的物烧毁的结果,对烧毁结果的确认: ①独立燃烧说 ②效用丧失说 ③中间说
“独立燃烧说”相对合理。 抽象的危险犯,放火行为成立 [知识点] 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2.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 放火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主要区别: (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 (2)客观要件不同:
修正后的罪名数总计47个,比原来增加了5个罪名。 这些犯罪具体地可以分为五类:
(一)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10种具体的犯罪--放火罪,爆炸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10种具体的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三)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5种具体的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四)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 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9种具体的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 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五)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本章修正:
(1)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修改了 5个条文(7个罪名或罪状),增加了1个条文(1个罪名)。
(2)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了 2个条文(2个罪名或罪状、新增1个罪名),增加了2个条 文(2个罪名)。
(3)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 1个条文(1个罪名)。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
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尚未造成 严重后果、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 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诸种说法:
①不特定多数人--不包括特定多数人、特定少数人 ②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不包括特定少数人 ③多数人 ④不特定人
公共安全的应然界定:
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
①不特定的含义--危及的对象、范围和程度 ②行为危及与行为针对--行为时,可能被行为所侵害
行为前,行为所指向的 ③人数多寡--危及多数人;造成了多数人的损害
(2)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危及公共安全,尚未 造成严重后果、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 重后果的行为。
法定行为方式:
①多数作为--破坏交通工具,劫持航空器,盗窃、抢夺枪支、 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行为 ②也有不作为--丢失枪支不报 ③作为并不作为--交通肇事的行为
既遂形态类型:
①行为犯--劫持航空器罪 ②危险犯--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③实害犯--重大飞行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 险作业罪
①实行行为不同: 放火焚烧;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②行为对象不同: 公私财物;他人生命。 ③行为结果不同: 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结果;造成他人死亡的实害结果。
①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②可以由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构成--放火罪、爆炸罪、投
放危险物质罪 ③只能由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重大飞行事故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97年刑法:
1997年《刑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从第114 条至第139条共26个条文,规定了42个罪名。
包括13种具体的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一、放火罪 《刑法》第114 《刑法》115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
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2001年)第10条:邪教组织人 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3)犯罪主体:
①多数一般主体--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已满14周岁--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②少数特殊主体--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③可以由单位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
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 ④只能由单位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工程重大安全
事故罪(第137条)
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
(一)概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 全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 三个要素:
放火焚烧; 公私财物; 危及公共安全。
放火: •是指使用各种引火物或者其它方法,
引起财物燃烧的行为 •法定行为方式属于作为
在实际中放火也可由不作为构成
①实行行为方式不同: ②行为对象不同: ③行为结果有所不同:
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否存在规范竞合--行为人以放火 的方法破坏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 者毁坏危险。
3.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 概念:放火罪;故意杀人罪。 主要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公共安全;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要件不同:
危险犯: 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案例]被告人:桂雪Biblioteka Baidu,男,21岁,农民。 家境不算宽裕的桂雪斌,平时因经济原因与父母
时有争吵。1998年10月22日,桂雪斌因过生日 向母亲要钱不成而恼羞成怒,当即将家中桌、碗 等物摔掉,后在邻居的劝阻下罢手,但桂雪斌犹 觉不解恨。次日,为报复父母,将堆放在自家楼 上的柴草点燃,火势蔓延,还幸灾乐祸地袖手旁 观。后幸亏村民奋力扑救,才使邻居免去了大火 之灾。 问题:对于桂雪斌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3)犯罪主体: 已满14周岁
(4)主观要件: 故意
(三)加重犯罪构成
第115条: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的
结果加重
(四)处罚规定 (1)普通犯罪构成的法定刑: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加重犯罪构成的法定刑: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定罪比较: 1.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2.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 3.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 4.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5.有关放火的一罪与数罪
1.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发生目的物烧毁的结果,对烧毁结果的确认: ①独立燃烧说 ②效用丧失说 ③中间说
“独立燃烧说”相对合理。 抽象的危险犯,放火行为成立 [知识点] 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2.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 放火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主要区别: (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 (2)客观要件不同:
修正后的罪名数总计47个,比原来增加了5个罪名。 这些犯罪具体地可以分为五类:
(一)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10种具体的犯罪--放火罪,爆炸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10种具体的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三)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5种具体的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四)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 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9种具体的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 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五)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本章修正:
(1)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修改了 5个条文(7个罪名或罪状),增加了1个条文(1个罪名)。
(2)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了 2个条文(2个罪名或罪状、新增1个罪名),增加了2个条 文(2个罪名)。
(3)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 1个条文(1个罪名)。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
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尚未造成 严重后果、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 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诸种说法:
①不特定多数人--不包括特定多数人、特定少数人 ②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不包括特定少数人 ③多数人 ④不特定人
公共安全的应然界定:
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
①不特定的含义--危及的对象、范围和程度 ②行为危及与行为针对--行为时,可能被行为所侵害
行为前,行为所指向的 ③人数多寡--危及多数人;造成了多数人的损害
(2)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危及公共安全,尚未 造成严重后果、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 重后果的行为。
法定行为方式:
①多数作为--破坏交通工具,劫持航空器,盗窃、抢夺枪支、 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行为 ②也有不作为--丢失枪支不报 ③作为并不作为--交通肇事的行为
既遂形态类型:
①行为犯--劫持航空器罪 ②危险犯--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③实害犯--重大飞行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 险作业罪
①实行行为不同: 放火焚烧;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②行为对象不同: 公私财物;他人生命。 ③行为结果不同: 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结果;造成他人死亡的实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