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2)审核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3、执行经办人责任:
—11—
(1)具体对旅行社经营情况的进行监督检查。
(2)提出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意见。
4、执行审批人责任:
(1)审批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12—
类别序号
1
行政
法规2
3
4
部门
规章5
6
7
地方
法规8名称
旅行社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规定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制定机关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生效时间
2009.5.1
1999.10.1
2002.7.1
2009.5.3
2001.9.1
2002.1.1国家旅游局2002.10.28省人大常委会2009.3.1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2、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6—
(1)《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
32、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出境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
33、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或者从事领34、旅游景点(区)经营者不按规定设臵地域界限标志览导向标志

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

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

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9.28•【字号】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7号•【施行日期】1997.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有利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前提下,开发旅游资源,确保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旅游文化品位,扶持旅游业发展。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经营旅游业,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景区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景区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景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景区的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游法》、《景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旅游景区管理工作。

第三条旅游景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旅游景区管理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旅游景区,指的是符合国家旅游局规定的具备特定立体景观、传统文化和旅游设施的区域。

第二章景区规划第六条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根据景区地域特点和旅游资源情况,制定景区规划。

第七条景区规划应包括景区的布局、功能区划、旅游设施、管理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景区规划的编制应该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和文化保护等因素。

第三章景区设施第九条景区管理部门应根据景区规划,合理设置景区内的旅游设施。

第十条景区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游客的需求,提供方便、舒适的旅游环境。

第十一条景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章景区管理第十二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建立景区巡视制度,加强景区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建立景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景区安全第十五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景区内重要设施的保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附件:景区规划图、景区设施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旅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景区管理条例》:指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有关景区管理的法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规划与促进第三章旅游经营第四章旅游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安全、行政执法以及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工作。

第三条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全省整体旅游形象的推广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宣传推广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宣传推广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和旅游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文明旅游意识、遵守公共文明秩序,倡导和培养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第四条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旅游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维护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或者投诉、起诉。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促进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差异发展,有序、有效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战略。

旅游管理管理条例

旅游管理管理条例

旅游管理管理条例导言:旅游业是现代社会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它不仅为国家经济增长提供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对文化交流、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旅游管理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重点探讨旅游管理管理条例,通过分析不同行业的规定和要求,旨在为确保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指导。

一、旅行社管理旅行社是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旅游线路的策划、组织和销售。

为了保障旅行社的正常运营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国家制定了旅行社管理规定:1. 旅行社的设立程序和资质要求。

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资质等,确保旅行社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

2. 旅行社市场行为规范。

要求旅行社在市场竞争中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通过虚假广告、低价陷阱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3. 旅行社服务质量标准。

制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对旅行社的服务态度、线路规划、导游服务等进行评价和监督。

二、景区管理旅游景区是游客观光和游玩的重要场所,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游客的安全,国家制定了景区管理规定:1. 景区规划和开发。

确保景区规划合理,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因素。

2. 景区质量标准。

对景区的设施、服务、环境等方面进行评估和监管,提高景区的服务质量。

3. 景区安全管理。

对景区的道路、设施、旅游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三、导游管理导游是旅游行业的重要从业人员,他们将景区的历史、文化等信息传达给游客,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为了提高导游的素质和服务水平,国家制定了导游管理规定:1. 导游资格要求和考试制度。

要求导游具备一定的知识、语言能力和服务意识,并通过考试获得导游资格证书。

2. 导游行为规范。

要求导游在服务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禁止向游客索取小费、强迫购物等行为。

3. 导游培训和评估机制。

建立导游培训体系,提高导游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同时建立导游绩效评估机制,激励导游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酒店管理酒店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服务场所,为游客提供住宿和休息的必要条件。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正文:----------------------------------------------------------------------------------------------------------------------------------------------------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5年6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比较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地域。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风景名胜区内有观赏、科学文化价值的山河、湖泊、特殊地质地貌、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历史遗址、革命纪念地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风景名胜区。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的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工作。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立和规划第八条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和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环境质量,分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县级风景名胜区。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批公布。

2023年最新的旅行社条例全文

2023年最新的旅行社条例全文

2023年最新的旅行社条例全文旅行社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湖南省实施〈旅游法〉办法》知识竞赛试题

《湖南省实施〈旅游法〉办法》知识竞赛试题

《湖南省实施〈旅游法〉办法》知识竞赛试题《湖南省实施〈旅游法〉办法》知识竞赛试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1、我国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相关法律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答案: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的法律是? A、《旅行社条例》 B、《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D、《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方法》答案: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3、国家法律对待旅游公共服务的态度是? A、限制 B、鼓励 C、放任 D、完善答案: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的性质是? A、盈利 B、公益 C、福利 D、大众答案: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5、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A、社会效益 B、经济效益 C、生态效益 D、以上三项相统一答案: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条规定: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6、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的国家机关是? A、国务院 B、国家旅游局 C、国家发改委 D、商务部答案:A。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正文:----------------------------------------------------------------------------------------------------------------------------------------------------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11年7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9日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风景名胜区的投入,加强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旅游、文物、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管理管理条例

旅游管理管理条例

旅游管理管理条例一、导言旅游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促进经济增长、提高民众生活水平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旅游管理体系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旅游市场开放、旅游企业经营、旅游产品质量以及旅游安全等方面,介绍旅游管理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二、旅游市场开放旅游市场的开放对于吸引国内外游客、促进旅游消费和推动旅游业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旅游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旅游市场开放的相关规范和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旅游市场准入规定:制定旅游企业经营准入的规定,明确资质要求和程序,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

2.旅游市场监管机制:建立旅游市场监管机制,对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和违规经营行为。

3.旅游市场信息公开:加强旅游市场信息的公开,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旅游信息,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选择,推动旅游市场的透明与公正。

4.旅游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公平竞争,促进旅游企业之间的合作与竞争,创造旅游市场多元化、多层次的发展环境。

三、旅游企业经营旅游企业作为旅游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提供具有良好品质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以下是旅游企业经营方面的规范要求:1.企业资质和管理规定:明确旅游企业经营的资质要求和管理规定,鼓励企业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旅游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价格合规:要求旅游企业的定价行为符合市场规律,保证价格的合理、透明,严禁价格欺诈和不正当竞争。

3.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旅游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员工培训和素质提升: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使其具备丰富的旅游知识和服务技能,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

四、旅游产品质量旅游产品是旅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其质量直接关系到旅游者的满意度和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保障旅游产品的质量,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1.旅游线路规划和设计:旅游企业在设计旅游线路时,应从旅游景点的优势、特色和情况出发,充分考虑游客的需求和体验,打造独具魅力的旅游线路。

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正文:----------------------------------------------------------------------------------------------------------------------------------------------------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2018年2月28日张家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全域旅游科学、健康、协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而开展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充分利用自然与人文景观以及文化、科技、生态等旅游资源,以旅游业为优势主导产业,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和社会共同参与,通过旅游业带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旅游发展模式。

第三条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应当推进旅游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以及乡村振兴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行业自律、资源整合、产业融合的原则,实现本市全域旅游产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国际化。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发展的组织和领导,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促进资源整合、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全域旅游发展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资源开发、旅游规划监管、旅游安全监管、旅游秩序维护、旅游纠纷处理、文明旅游宣传和公民文明素质教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域旅游促进工作,维护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秩序,监督旅游规划实施,教育、引导居民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居民文明素质。

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合法、公正、透明、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旅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三)社会捐赠和资助;(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三)旅游市场开发与宣传推广;(四)旅游人才培训与引进;(五)旅游新业态、新产品开发;(六)旅游扶贫和乡村振兴;(七)其他经批准的旅游发展项目。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规范,会计信用良好;(三)项目符合本省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四)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程序:(一)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二)省文旅厅组织专家评审;(三)根据评审结果,省文旅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四)省财政厅审核批准;(五)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定期向省文旅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报告。

第十条省文旅厅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文旅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旅游资源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

旅游资源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

旅游资源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的促进和发展、旅游规划的编制和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活动、旅游行政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旅游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方针、政策,确定重点旅游资源和旅游区(点),协调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建立相应的旅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旅游经济发展目标,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游行业协会的工作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旅游发展与促进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申报评审、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定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旅游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

新建或改造重点旅游区(点)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完善旅游区(点)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餐饮、住宿、娱乐、购物、消防、安全、医疗、环卫、停车等设施,提高旅游区(点)的接待能力和服务质量。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旅游教育,培养高素质的旅游经营、管理、营销、策划人才。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指导,组织开展旅游服务规范、标准、技能的培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管理条例(2024)

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管理条例(2024)

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管理条例(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旅游与生态的良性互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活动。

第二章旅游开发第三条旅游开发活动应当遵循生态文明建设的原则,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可持续性。

第四条旅游开发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旅游开发活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破坏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

第五条旅游开发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旅游开发方案,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六条旅游开发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旅游规划,合理选择旅游开发区域,合理布局旅游设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旅游开发单位在进行旅游开发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八条旅游开发单位应当建设完善的生态保护设施和管理体系,加强对游客的生态教育,提高其生态保护意识。

第三章生态保护管理第九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开发项目的监管,加强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十条地方政府应当制定生态保护计划,并将其纳入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当中,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保护生态环境应当是旅游开发的首要任务,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非法旅游开发行为的打击力度,严禁破坏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的行为。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地方政府可以依法对旅游开发单位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工作,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目录1、资兴市旅游局简介 (3)2、资兴市旅游局主要职能 (3)3、资兴市旅游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安排 (5)4、资兴市旅游局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 (6)5、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7)6、《旅行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修定) (18)7、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标准 (46)8、导游服务质量标准 (55)9、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 (68)10、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82)11、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85)12、风景名胜区条例 (87)13、旅行社管理条例 (99)资兴市旅游局简介资兴市旅游局成立于1987年。

2002年机构改革,旅游局归口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加挂资兴市风景名胜管理局牌子,属财政全额拨款行政单位。

内设办公室、规划财务股、市场开发股三个股室和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中心两个二级事业单位,主管全市旅游工作和风景名胜工作。

2005年度被评为郴州市旅游信息综合工作、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先进单位,获郴州市旅游工作目标管理二等奖。

2006年度被评为郴州市旅游市场开发工作、旅游行业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获郴州市旅游工作目标管理二等奖,我局质监所被评为湖南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

2007年度被评为郴州市旅游工作目标管理一等奖,郴州市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旅游统计工作、旅游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获资兴市优秀领导班子荣誉称号、资兴市招商引资先进单位。

资兴市旅游局主要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旅游行业和风景旅游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并监督设施。

编制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研究拟定全市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全市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促进和引导旅游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工作。

对风景旅游区的资源保护、规划、开发、利用和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2、培育、完善和发展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我市发展国内旅游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湘文旅政法〔2021〕101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发展规划正文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文旅政法〔2021〕101号各市州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厅机关各处室、省文物局,厅直各单位:现将《湖南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2021年8月30日湖南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一、发展环境“十三五”是湖南由旅游资源大省迈向旅游经济强省的重要五年,全省旅游业整体实现较快增长,质量和效益显著提升,产业竞争力不断增强,为加快富民强省建设作出了贡献。

(一)发展成就1.旅游业发展实现历史性突破。

全省旅游接待总人次从2015年的4.77亿人次增长到2019年的8.32亿人次,年均增长11.77%;旅游总收入从2015年的3712.9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9762.32亿元,年均增长21.33%,旅游对经济发展的拉动和支撑作用日益增强。

在受新冠疫情影响的2020年,全年仍接待游客6.93亿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8261.95亿元,旅游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6.18%,是全国旅游业恢复得最好的地区之一,湖南推动文旅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经验入选文化和旅游部典型案例。

2.旅游品牌创建成果丰硕。

崀山、炎帝陵、桃花源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柳叶湖晋级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全省5A级旅游景区达到10家,4A级旅游景区120家,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达到2家,省级旅游度假区10家。

大力实施创建全域旅游基地三年行动计划,韶山市、武陵源区、南岳区、永定区、望城区、凤凰县、资兴市7个县市区获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浏阳市、宁乡市等39个县市区获评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

2024旅行社管理条例

2024旅行社管理条例

2024旅行社管理条例2024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业务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与经营第四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范围经营。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行程、服务内容、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旅游者权益保护第八条旅行社应当尊重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确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加收费用。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和纠纷,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旅行社信用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旅行社进行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行社的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依据《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做到规范有序。

第四条旅行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证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并及时进行年审。

第六条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三章旅行社资质第八条旅行社应当拥有经过培训合格的导游和领队,并及时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备,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配备必要的运营管理人员,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转。

第四章旅行社合同第十一条旅行社与游客之间应当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十二条旅游合同应当包含行程安排、费用明细、退改约定等内容。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确保游客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四条旅行社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内容,如需变更应当与游客协商一致。

第五章旅行社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导游和领队的管理,确保其服务态度和行为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及时解决游客的投诉和问题,并积极采取改进措施。

第六章处罚与监督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旅行社,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条游客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监督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旅行社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旅游条例

旅游条例

新版《旅行社条例》对于领队违规的处罚规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中国公民除过旅游管理办法》中对领队的处罚规定: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1、资兴市旅游局简介 (3)2、资兴市旅游局主要职能 (3)3、资兴市旅游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安排 (5)4、资兴市旅游局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 (6)5、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7)6、《旅行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修定) (18)7、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标准 (46)8、导游服务质量标准 (55)9、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 (68)10、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82)11、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85)12、风景名胜区条例 (87)13、旅行社管理条例 (99)资兴市旅游局简介资兴市旅游局成立于1987年。

2002年机构改革,旅游局归口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加挂资兴市风景名胜管理局牌子,属财政全额拨款行政单位。

内设办公室、规划财务股、市场开发股三个股室和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中心两个二级事业单位,主管全市旅游工作和风景名胜工作。

2005年度被评为郴州市旅游信息综合工作、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先进单位,获郴州市旅游工作目标管理二等奖。

2006年度被评为郴州市旅游市场开发工作、旅游行业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获郴州市旅游工作目标管理二等奖,我局质监所被评为湖南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

2007年度被评为郴州市旅游工作目标管理一等奖,郴州市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旅游统计工作、旅游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获资兴市优秀领导班子荣誉称号、资兴市招商引资先进单位。

资兴市旅游局主要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旅游行业和风景旅游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并监督设施。

编制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研究拟定全市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全市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促进和引导旅游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工作。

对风景旅游区的资源保护、规划、开发、利用和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2、培育、完善和发展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我市发展国内旅游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3、组织全市风景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和行业规划工作,指导协调旅游区的规划编制和开发建设,组织实施出国旅游和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游及边境旅游的政策规定;负责全市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旅游统计工作。

4、组织实施各类风景旅游区(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审核报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推荐报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组织实施旅游饭店星级标准和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指导规划全市旅游安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5、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组织指导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旅游违法案件,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6、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和组织全市旅游人才培训规划,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等级考试认证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的行风建设。

7、负责全市各级风景旅游区内各类建设的立项、选址和审批工作;组织协同有关部门对新建旅游项目进行审查、论证;负责新办旅游企业的审批、报批工作。

8、负责国家、省、郴州市、本市下达的旅游事业发展资金的投向和立项审批;管理和监督局属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9、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全市范围内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个人进行审查,按管理权限,报批、颁发旅游经营许可证。

10、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资兴市旅游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安排朱群山: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主持全盘工作,联系办公室和财务工作,联系东江湾水上休闲乐园、东江湖景区门楼配套项目建设项目。

李飞桥:局党组书记主持党务工作,分管旅游规划、招商引资、东江湾创国家AAAA级旅游区和办公室工作,联系政工、综治、安全、执法、计划生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联系回龙山、东江湖生态园、大王寨旅游开发项目、八面山旅游开发项目。

廖建良: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财务、市场营销(含旅游网站管理)、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旅游投诉、旅游风景名胜执法工作,联系东江湖华天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白廊门楼、五岛一村开发项目。

李琳红: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分管纪检监察、旅游行业管理、旅游统计、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工作工作、女工委,联系世外桃园、寿佛寺、湘南植物园、千福塔项目。

欧朝明: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分管工会、政工、安全生产、综治、维稳和信访工作,联系东江湖国际生态休闲园项目、农村基层基础建设和小康村建设工作。

资兴市旅游局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一、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综合协调;办理建议提案和来信来访;组织会议、督办督查;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的起草;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

二、规划财务股负责对全市旅游业实施行业管理;负责旅游行业标准、服务规范的制定和推广工作;指导旅游景区(点)、旅游涉外宾馆饭店的各项定级评星申报审批工作;负责制定风景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措施、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详规设计和年度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景点景区开发项目的立项、选址、申报、审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规范和管理全市旅游从业单位、个人的经营行为,按管理权限,报批颁发旅游经营许可证;参与旅游项目和景点景区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负责管理局属国有资产并保值增值;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

三、市场开发股负责旅游市场开发和全市旅游宣传促销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旅游市场开发的决策和措施;负责风景旅游资源普查、客源市场调查、旅游统计和上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旅游商品的开发。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之内。

四、二级机构(一)资兴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加挂“资兴市风景旅游执法队”牌子)主要职责是:负责旅游行业和风景旅游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工作;负责对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安全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处理游客投诉;根据委托授权(二)资兴市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旅游行业岗位资格考试考核工作。

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于1997年4月2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有利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前提下,开发旅游资源,确保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资源条上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景点的建设,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

鼓励国内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商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的优势和特点,加强对外宣传,提高重点旅游景区的知名度;完善旅游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开发旅游产品,丰富旅游文化生活;教育旅游从业人员树立信誉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观念,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八条对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在旅游经营、管理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的俣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人身、财物的安全得到保障不受侵害;(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三)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项目、规格、费用等真实情况;(四)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秩序和有关旅游安全、环境卫生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约定,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尊重旅游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二条建立旅游投诉制度。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所在地、侵害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对旅游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和投诉,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处理。

被要求赔偿的旅游经营者在五日内答复旅游者;受理投诉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十日内向旅游者作出答复。

第三章旅游经营者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商店、旅游车船公司和服务公司、旅游文化娱乐场所和度假区(村)、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等以及个体经营者。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或乾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明码实价,保证服务质量。

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强帛旅游者参加其不愿意参加的旅游项目,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旅游商品和服务项目,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的财物。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和标准。

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输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八条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受到严重侵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救护或者帮助查找,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