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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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信息化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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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公司信息化建设,提升公司竞争力,充分发挥信息化在企业决策、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达到信息技术和生产经营的相互融合,降低公司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息化网络、硬件、软件、系统、数据和数据安全等管理工作,指导信息化工具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为公司的信息化系统健全完善和数据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有效的方案。

第三条公司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效益驱动、重点突破的方针和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化管理系统相关人员职责第四条公司信息化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项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技术保障部设置负责公司信息化工作。

负责企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组织拟定公司信息化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组织信息化设备的安装、调试及技术支持,统筹公司信息安全管理,组织公司信息化管理的知识培训。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分别负责权限内信息化设备设施的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和软件系统维护及信息收集、汇总、整理、申报及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信息化设备管理第七条本规定所指企业信息化设备包括信息终端设备和网络设备等:(一)信息终端设备包括:服务器、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机、不间断电源、主机配件等。

(二)网络设备包括:防火墙、路由器、交换机、无线设备、光纤设备、网卡网线等。

第八条技术保障部应建立全公司所有信息化设备的台账,健全设备配置、采购和使用时间、供应商信息等各项记录。

负责保存、管理大型设备的技术资料,并建立相应的设备档案。

第九条相关部门有配备信息化设备的需求时,需求部门应提交固定资产购置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签批后,由技术保障部对拟增配设备的配置方案进行分析审定,优先由公司内闲置设备调剂,确需购买的,应统一采购,安装调试。

采购信息化设备应选择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服务优良的供应商,坚持比质比价比服务的采购原则。

神华集团公司信息化管理规定(试行)

神华集团公司信息化管理规定(试行)

神华集团公司信息化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信息化战略规划,为全面推进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建设和投资管理活动,提升管理水平,结合集团公司信息化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化范畴包括企业应用系统(经营管理决策系统、生产执行系统、生产基础自动化系统等)、信息数据、基础设施(数据中心、网络等)、系统运行维护以及信息安全等内容。

与此内容相关的项目,不论是单独立项,还是包含在基建、生产、技改、科研等项目中均属于信息化范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分子公司。

第二章一般性约定和名词解释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包括煤炭生产部、电力管理部、运输管理部和煤制油化工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集团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包括上述4个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公司,是指神华和利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CIO,是指集团公司首席信息官。

第八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分为3类,集团公司统一建设类、集团公司管理标准分子公司自主建设类、分子公司其他自主建设类。

(一)集团公司统一建设类信息化项目是指应用于集团公司生产和职能管理的业务应用系统、基础设施等项目,由集团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五统一原则管理,该类项目包括:1.产运销协同调度类系统:销售管理系统、煤炭产运销协同调度系统、本质安全管理系统、煤质管理系统。

2.人财物资源整合类系统:ERP系统、供应商及寻源管理系统、电子商务平台。

3.一体化纵向管控类系统:战略管控系统、综合管理及协同办公系统、投资计划管理系统、煤炭资源管理系统、集团公司运营分析及决策支持系统、知识管理系统。

4.IT基础架构(软、硬件)类系统:门户(含内容管理)系统、统一身份管理平台、应用/数据集成平台、主数据管理平台和数据仓库;上述系统集团将统一进行产品选型和建设,并部署在集团公司总部机房,各分子公司如果有部署和建设上述平台的需求,原则上应该使用集团公司统一选择的平台产品,并报集团公司审批,不允许重复建设。

集团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1.doc

集团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1.doc

集团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1 集团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1 目的为规范集团所属各单位信息化建设行为,贯彻事业部提出的“运行信息化”和“四个一”信息化建设指导思想,坚持“四个统一、五个兼顾、集团优势、共建共享”的管理原则,加强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益,保证信息化建设预期效果,根据总公司和事业部信息化建设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海化集团及所属各单位所有的信息化建设。

3 编制依据《****与销售事业部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4 原则信息化建设应依据**集团产业发展战略及信息化年度计划,坚持统一标准、统一管理,体现层次管理,兼顾先进与适用,遵循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推动**集团信息化目标的实现。

5 定义、缩略语5.1定义5.1.1项目建设参与单位5.1.1.1投资单位系指为信息化建设提供资金的单位。

5.1.1.2建设单位(或项目组)系指直接负责项目实施,承担项目在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控制责任的单位或部门。

5.1.1.3用户单位(或实施单位)系指作为信息化建设实施对象、参与建设并最终使用建设成果的单位或部门。

5.1.1.4运营维护单位系指负责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平稳运行,保证用户正常使用的单位。

5.1.1.5设计单位系指实施/施工之前进行相关设计等活动的单位。

5.1.1.6施工单位系指按照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施工、系统开发、部署、调测和设备的安装、调试等活动的单位。

5.1.1.7监理单位系指为接受委托对项目建设进行咨询、顾问、监督等服务的单位。

5.2缩略语5.2.1总公司:5.2.2事业部:5.2.3海化集团:5.2.4各单位:集团系统内所有全资、控股子公司及直属单位5.2.5四个统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5.2.6五个兼顾:兼顾整体与局部、兼顾先进与实用、兼顾近期与长远、兼顾集中与分散、兼顾建设与维护5.2.7四个一:一个规划、一个平台、一套体系、一支队伍6 信息化建设分类6.1按照信息化任务与内容,信息化建设可分为:6.1.1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包括通信与网络建设、IT系统整合、基础性软硬件购置与开发、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的运营维护与支持等,以及相关咨询服务;6.1.2管理与决策信息化建设:一般包括经营管理中的业务及管理应用系统建设(如ERP、BI、SCM、电子商务、专业数据库系统等)、企业内外部网站、办公自动化,IT管控等,以及相关咨询服务;6.1.3科研与生产信息化建设:一般包括科研、设计、生产、工程、服务等领域中的独立配套信息技术应用或建设、专业软硬件购置与开发等,以及相关咨询服务;6.2按照信息化建设模式,信息化建设可分为:6.2.1集中建设,系指覆盖海化集团多个单位或多个业务板块的信息化建设,或者由集团统一部署、集中实施的信息化建设;6.2.2自行建设,系指所属单位自行开展的信息化建设;7 管理分类与权限7.1按照信息化建设分类和预算金额,信息化建设管理分为:7.1.1集中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的项目,各单位或项目组应将涉及项目立项、启动、技术方案、质量、进度、计划、预算、安全、变更、上线、验收、关闭等的重要事项事先报经海化集团信息部,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7.1.2报批管理:实行报批管理的项目,各单位或项目组需将涉及项目立项、启动、技术方案、项目管理、上线、验收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及时报经海化集团信息部审核备案;7.1.3自行管理:各单位自行管理项目的建设,应符合总公司、事业部和海化集团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烟政办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烟政办发〔2022〕1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4日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数字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烟台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文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政府与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需要财政资金运行维护或需要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主要包括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及智能化升级项目、智慧城市建设运营项目、支撑政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电子政务类项目以及非财政资金直接投资但政务部门实际拥有建设、控制、使用权的信息化项目。

政务部门日常办公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通用设备的采购;网站、公众号、小程序、抖音、微博等新媒体的建设运维;影视文化等数字艺术创意类产品和服务的策划、制作、发行,不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部门和单位,各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以及在履职过程中需地方财政予以支持的中央、省属驻烟单位。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黔南府办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8〕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黔南州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日黔南州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我州信息化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保障项目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集约化发展,深化数据资源共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家财政部印发的《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黔南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黔南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州、县(市)两级全部或部分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本级政府基金、本级政府债券、本级政府融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包括非涉密电子政务工程和大数据应用项目的新建、扩建、升级、数据处理及购买服务。

第三条信息化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并以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以电子政务外网为依托,以智慧黔南综合平台为基础,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推动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

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化项目,申报的不予审批建设、在建项目暂缓拨付建设资金并暂停项目建设、已经建成的项目不予验收并暂停拨付运维资金。

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一、信息化项目验收的条件(一)所有设备到货,并通过科委和用户单位签收;(二)信息化项目中涉及的设备已经完成资产转移;(三)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各个功能需求全部完成,并通过项目承建单位的内部测试;(四)在用户实际使用环境中,软硬件配合进行了一个月以上的试运行,并且没有出现功能性缺陷;(五)通过监理或IT监理单位的初步验收;(六)供应商向科委提请验收,并且用户单位同意进行验收。

二、信息化项目验收需提供的材料(一)项目承建单位提交硬件设备清单,并现场核实设备品牌、型号、配置和数量。

(二)项目承建单位提交软件产品的介质和序列号。

(三)项目承建单位提交程序清单(包括计算机程序、源代码、安装程序、编写说明等)。

(四)项目承建单位提供操作手册(用户手册)、安装手册、程序员手册、系统维护手册、模块开发卷宗、项目建设技术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等技术文档。

(五)项目承建单位提供系统网络拓扑图、系统物理结构图、系统逻辑结构图、机房建设竣工图、综合布线(PDS)竣工图等项目相关图纸。

页脚内容1(六)用户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共同出具用户使用报告和用户培训报告,认可该项目可以正常使用。

(七)对于科委认为有必要的项目,还需要进行第三方测评,出具第三方测评报告及软件测试、鉴定意见。

三、信息化项目验收的程序(一)项目承建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附第二条所涉及的验收材料,纸质(100万元以下项目3份,100万元以上项目5份)和电子档(刻光盘)。

(二)有区科委应用推进科组织验收,并邀请行业专家进行验收评审。

100万以下项目,邀请2位行业专家;100万以上项目邀请4位行业专家。

(三)验收会议由区科委应用推进科主持,并组织专家和用户代表(1名)组成验收专家组。

并由专家组成员推选验收专家组组长。

(四)验收会议移交专家组组长主持,具体验收工作移交验收专家组执行,应用推进科行使监督职能。

(五)项目承建单位介绍项目建设情况并演示系统功能。

大连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大连理工大学网络与信息化

大连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大连理工大学网络与信息化

大连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育信息化正推动着教育思想、观念、模式、内容和方法的全面创新和深刻变革,高等学校自身的信息化水平已经成为衡量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综合实力以及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

第二条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资源共享、高效实用”的指导方针,运用系统工程思想和管理科学相关理论,使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学校全面实施数字化校园建设。

第三条信息资源是学校非常重要的资源,信息资源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必须对信息资源进行规划、设计、开发、使用、组织和控制。

第四条信息化建设对于提高学校竞争力和创新力具有重要作用。

为使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和推动数字化校园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建设第五条学校成立大连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是全面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最高管理与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审定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方案与经费预算;(二)负责审定学校信息化建设推进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管理与考核机制;(三)负责审定年度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计划立项、经费预算与总结验收;(四)负责审议各部门提出的信息化建设工程方案;(五)审议由专家咨询组或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提交的有关信息化建设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成立大连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组,该专家咨询组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技术问题与重大管理事项的咨询机构。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经费预算的建议书;(二)负责学校信息化重大建设与技术改造的论证和咨询;(三)负责提出学校信息化建设管理与运行的模式;(四)对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提供技术性指导;(五)负责审议学校信息标准规范;(六)承担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其他咨询工作。

第七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具体实施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研究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方向,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规章制度和信息标准规范;(二)负责信息化建设具体方案的组织协调与实施推进;(三)推进学校信息资源共享、信息资源整合;(四)协助资产管理处组织信息化重大项目的立项、招标、验收;(五)承担学校内部信息化建设一般项目的立项、审批、检查、落实、验收等工作;(六)负责学校基础数据的统计、整理与分析;(七)负责对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IT服务管理(ITSM)进行监督指导;(八)协助信息化领导小组对各部门的信息化工作进行督导及考核;(九)不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信息化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信息化应用技能;(十)进行教育信息化建设调研与应用研究;(十一)做好与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管理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十二)完成学校及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0930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0930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活动,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第三条【数据定义】工业数据是指原材料工业、装备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民爆等行业领域,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维服务、平台运营、应用服务等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

电信数据是指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

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是指对工业、电信数据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处理活动的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和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类主体。

第四条【监管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处理活动和安全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工业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处理活动和安全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地方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地区电信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处理活动和安全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统称为行业监管部门。

第五条【产业发展】行业监管部门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支持推广数据安全产品和服务,培育数据安全企业、研究和服务机构,壮大数据安全产业,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数据的创新应用。

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研发提供数据开发利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

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信息化项目的管理,积极推进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原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信计划〔2008〕5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项目是指天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天津市政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围绕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任务),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申报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加强信息化项目的过程管理。

项目建设必须履行申报、立项、签定任务书、项目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四条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市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核、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年度任务工作及支持重点,于每年3月底前与市财政局联合向社会发布信息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第六条市级政府机关部门、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依据年度申报指南申报天津市信息化项目。

第七条申报信息化项目单位,须填写《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申请表》和《天津市信息化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应用需求、内容和目标、选用技术和实现方式、实施进度、资金预算、效益分析及绩效考核目标等。

第八条申报单位申请的信息化项目,须经所属区县、集团公司、主管委办局审核同意,于每年4月底前将《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申请表》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统一受理。

第九条建立项目数据库和专家数据库。

项目数据库由通过初审的项目组成。

项目数据库实行滚动管理,上一年度信息化资金未予安排的项目滚入下一年作为备选项目,连续三年信息化资金未予安排的项目自动从项目数据库中剔除。

专家数据库由计算机网络领域专家、信息技术应用领域专家、通信领域专家、信息安全领域专家、信息化理论与标准领域和产业领域、管理领域及财务专家组成。

金华市建筑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试行办法

金华市建筑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试行办法

附件4金华市建筑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试行办法为了加快推进建筑工地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有效遏制重大伤亡事故,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二、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实名制考勤系统进行实名制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人员出入口配置实名制考勤设备,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系统应在项目开工前安装完成,并应按规定接入金华市建筑施工现场实名制考核平台。

(二)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应通过人脸识别、二代身份证识别、指纹识别和虹膜识别等设备进行身份确认,并应符合《金华市建筑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预警管理办法》要求。

三、施工现场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应覆盖工地出入口、土方开挖、钢筋安装、高大模板支撑架搭设、材料加工与吊装、试块制作、班前会议等重点区域部位。

安装位置应选取能反映出整个重点区域部位的最合理位置,能最大限度显示场容场貌、重大危险源和工程施工状况。

视频监控设备应该为带云平台功能的球形摄像机,可接入行业主管部门智慧工地监管系统,视频影像应当清晰可见。

视频监控设备安装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且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监控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二)建筑面积在5万~10平方米的项目,监控点数量不应少于5个;(三)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监控点数量不应少于8个。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制定视频监控设备安装方案及完成初始设备安装,并随工程进度的推进逐步增减满足需要的监控设备。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应安装起重机械运行监控设备。

运行监控设备应满足以下功能:(一)能监控记录机械设备运行状态;(二)能设定机械设备限制作业区域;(三)能实时采集运行数据;(四)数据能无线传输到管理平台;(五)能自动分析、预警和提示运行数据。

当运行监控设备发出预警信息时,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能及时收到预警信息,并对预警信息进行处置;(六)司机室应设置智能识别系统,由施工现场安全员录入司机信息。

南京大学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大学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大学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南京大学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学校信息化统筹规划,规范信息化项目管理,保障信息化项目实施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所有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基础,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工具,使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的项目。

主要包括:1.使用校园网IP地址或南京大学域名的各类各级网站;2.多用户使用或使用公共数据资源的管理信息系统;3.与一卡通有关的各类管理信息系统;4.提供学校公共服务的各类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类别不在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之列:1.购买图书、数据库、实验数据等电子资源;2.小规模软硬件升级和扩容;3.完全利用社会互联网资源开发建设且不以南京大学为责任单位的项目;4.以个人名义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学校信息化建设以需求引导、统筹规划、安全可控、协调发展为原则,注重功能实用和开放共享,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论证和项目验收,对项目实施和实际运行予以监督。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信息化项目立项程序如下:(一)项目申请各单位按照信息化项目申报要求,填写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表,提交至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

申请单位为项目责任单位。

(二)项目论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根据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对项目申请组织论证,论证通过后报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

(三)项目立项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六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信息化项目的实施。

(一)项目启动项目立项后,所涉及设备及软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和招标,项目建设合同中应包含项目验收的相关条款。

(二)项目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按照项目执行计划和经费预算,合理组织人力资源和技术团队执行项目,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提交变更备案。

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化系统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以及跨部门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项目管理及安全、保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或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补贴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编制、项目评审、项目审批、实施、变更、验收、资金管理、绩效评估、运行维护、审计监督等。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划,遵循“统筹规划、集约节约、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统一项目评估、统一平台支撑、统一应用开发、统一安全保障,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数据资源局、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项目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数据资源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牵头负责全信息化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编制,信息化系统建设方案审查、建设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预算投资评审、组织实施、绩效评估等工作。

委网信办参与全信息化项目规划,负责对全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落实情况进行论证、评审、验收、备案。

发展改革委负责信息化项目审批或备案,配合数据资源管理局编制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财政局参与信息化系统建设方案和预算投资审核,负责信息化系统建设经费及年度运维经费的预算安排,对信息化系统建设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局负责符合规定的信息化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内容的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需求提出、建设方案编制、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编制、项目申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以及数据资源共享等工作。

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化项⽬管理办法(试⾏)信息化项⽬管理办法(试⾏)(征求意见稿)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和规范全信息化项⽬(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化系统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以及跨部门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项⽬管理⽔平和强化财政资⾦使⽤绩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项⽬管理及安全、保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使⽤财政资⾦或⽤财政资⾦作为还款来源、补贴资⾦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管理包括项⽬规划、年度计划编制、项⽬评审、项⽬审批、实施、变更、验收、资⾦管理、绩效评估、运⾏维护、审计监督等。

第四条信息化项⽬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划,遵循“统筹规划、集约节约、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保障安全”的原则,统⼀项⽬评估、统⼀平台⽀撑、统⼀应⽤开发、统⼀安全保障,避免盲⽬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章职责分⼯第五条数据资源局、委⽹信办、发展改⾰委、财政局、审计局、项⽬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职责做好信息化项⽬管理相关⼯作。

数据资源局负责信息化项⽬统筹管理,牵头负责全信息化规划和项⽬年度计划编制,信息化系统建设⽅案审查、建设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预算投资评审、组织实施、绩效评估等⼯作。

委⽹信办参与全信息化项⽬规划,负责对全信息化项⽬的⽹络安全落实情况进⾏论证、评审、验收、备案。

发展改⾰委负责信息化项⽬审批或备案,配合数据资源管理局编制信息化项⽬年度计划。

财政局参与信息化系统建设⽅案和预算投资审核,负责信息化系统建设经费及年度运维经费的预算安排,对信息化系统建设和财政资⾦使⽤绩效管理等情况进⾏监督检查。

审计局负责符合规定的信息化项⽬预算执⾏、竣⼯决算等内容的审计监督。

项⽬建设单位法⼈代表或主要负责⼈为信息化项⽬建设的第⼀责任⼈,对项⽬的需求提出、建设⽅案编制、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管理等⼯作总负责。

项⽬建设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信息化项⽬规划、建设⽅案编制、项⽬申报、建设管理、竣⼯验收,以及数据资源共享等⼯作。

阳泉市矿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阳泉市矿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阳泉市矿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规范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规划、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矿区《阳泉市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项目,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大数据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运行维护的项目。

本办法所指政务信息资源(政务数据),是指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第三条信息化项目建设按照“统一项目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及“强化信息整合共享,强化项目审批和运维经费安排的联动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推动矿区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系统融合、业务协同、互联互通、保障安全。

第四条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矿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统筹协调。

区发改局、区工信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已立项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评估、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

区经济信息中心是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技术服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数据的汇集、存储、治理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统筹全区信息化技术建设的规划编制、建设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项目的建设需求及运行相关工作。

第五条对于国家省级市级部门要求区级共同参与的项目,按有关要求与上级部门做好配合和政务服务网的衔接。

第二章规划和审核第六条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编制信息化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技术审核、信息共享、绩效评估等工作。

信息化工作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信息化工作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信息化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障集团统一信息平台的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充分发挥信息平台的优越性,使集团信息平台成为有效益的业务管理平台。

根据《信息化工作考核细则(试行)》(什么什么 [2009]19号)与《什么什么什么有限公司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信息化工作考核由公司考核小组组织实施。

二、信息化考核列入公司考核的基础管理考核。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
信息化工作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再行完善。

五、本办法自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执行。

中石化信息化管理办法(有价值)

中石化信息化管理办法(有价值)

石化股份信〔2003〕223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总部机关各部门、各事业部,各分(子)公司、研究院: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石化股份公司信息化管理工作,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信息化建设,提升技术水平,增强市场应变力,提高内部控制力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化管理工作,提高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是股份公司管理现代化的基本标志,是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的关键环节,是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选择。

因此,股份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信息化管理体系,健全总部和企业(分(子)公司、研究院,下同)专门的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信息部门)。

第三条股份公司的信息化工作要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以下简称“五统一”)原则指导下,由各级信息部门归口管理。

第四条统一规划。

股份公司信息化建设规划在股份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下制定,具体包括总部及各业务板块的规划内容;各企业的信息化建设规划要在股份公司信息化建设规划指导下制定。

第五条统一标准。

建立中国石化统一完整的信息标准化体系。

信息标准化体系包括信息代码标准、信息技术应用标准和信— 2 —息管理标准三部分。

要使用统一的信息技术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并根据需要定期对信息标准进行扩充和完善。

第六条统一投资。

在统一规划指导下,统一安排信息技术项目的投资,统一由股份公司下达投资计划,避免低效投资和重复投资。

按照股份公司投资计划管理,总部职能部门的信息技术项目,列入总部机关投资计划;各事业部、分(子)公司的信息技术项目,列入事业部、分(子)公司投资计划;控股子(孙)公司的信息技术项目也要纳入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研究院的信息技术项目,列入科研单位投资计划。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12月15日目录1 适用范围 (1)2 评定管理组织 (1)3 评定机构要求 (1)4 评定人员要求 (2)5 评定管理平台 (2)6 评定程序 (3)6.1 初次评定 (3)6.1.1 受理评定申请 (3)6.1.2 制定评估审核计划 (3)6.1.3 实施评估审核 (4)6.1.4 形成评估审核报告 (5)6.1.5 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验证 (6)6.1.6 给出评定结论 (6)6.1.7 评定决定 (7)6.2 监督审核 (8)6.3 再评定 (8)7 评定证书 (9)7.1 评定证书的有效期 (9)7.2 评定证书要求 (9)7.3 评定证书的暂停 (9)7.4 评定证书的撤销 (10)7.5 评定证书的变更 (10)7.6 评定证书的使用 (11)8 监督与管理 (11)8.1 信息保留与公开 (11)8.2 申诉、投诉、举报及处理 (11)8.3 评定机构与评定人员信用等级管理 (12)8.4 抽查与复核 (12)9 其他 (12)10 附则 (12)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1 适用范围1.1 本办法用于规范对企业按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试行)》(工信部公告〔2014〕3号)建立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开展的评定活动。

1.2 本办法明确了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建立、运行及其绩效的评定和监督要求,强化评定过程管理。

1.3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应遵循“自愿、独立、公开、公正”的原则。

2 评定管理组织2.1 设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专家委员会(简称评定专家委员会),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提供指导和咨询,作出专家结论。

评定专家委员会设在中国两化融合咨询服务联盟。

2.2 设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简称评定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管理、协调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制订完善评定工作细则、流程和方法,管理评定机构及评定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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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公司信息化建设,提升公司竞争力,充分发挥信息化在企业决策、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达到信息技术和生产经营的相互融合,降低公司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息化网络、硬件、软件、系统、数据和数据安全等管理工作,指导信息化工具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为公司的信息化系统健全完善和数据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有效的方案。

第三条公司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效益驱动、重点突破的方针和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化管理系统相关人员职责
第四条公司信息化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项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技术保障部设置负责公司信息化工作。

负责企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组织拟定公司信息化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组织信息化设备的安装、调试及技术支持,统筹公司信息安全管理,组织公司信息化管理的知识
培训。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分别负责权限内信息化设备设施的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和软件系统维护及信息收集、汇总、整理、申报及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信息化设备管理
第七条本规定所指企业信息化设备包括信息终端设备和网络设备等:
(一)信息终端设备包括:服务器、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机、不间断电源、主机配件等。

(二)网络设备包括:防火墙、路由器、交换机、无线设备、光纤设备、网卡网线等。

第八条技术保障部应建立全公司所有信息化设备的台账,健全设备配置、采购和使用时间、供应商信息等各项记录。

负责保存、管理大型设备的技术资料,并建立相应的设备档案。

第九条相关部门有配备信息化设备的需求时,需求部门应提交固定资产购置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签批后,由技术保障部对拟增配设备的配置方案进行分析审定,优先由公司内闲置设备调剂,确需购买的,应统一采购,安装调试。

采购信息化设备应选择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服务优良的供应商,坚持比质比价比服务的采购原则。

技术保障部对
采购设备的配置、质量、售后服务负责,确保满足用户部门的工作需求。

第十条信息终端设备由使用部门安排操作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卸、转移信息设备,不得在信息设备上擅自安装、接入私人设备。

外单位人员未经允许不得使用本公司信息设备。

网络设备由技术保障部统一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发现信息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报告技术保障部,由技术保障部进行故障排除。

处于质保期内的信息设备发现故障时, 技术保障部应及时联系供应商,督促供应商及时解除故障。

第十二条技术保障部根据信息化设备的配置、使用状况与寿命年限,提交信息化设备的升级换代、淘汰、报废的方案,书面报告领导审批,并在财务部门备案。

第四章信息化软件系统
第十三条公司层面系统软件的采购由技术保障部负责发起,各部门专业软件的采购由相关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发起。

第十四条信息化软件系统需经过咨询、规划、比价、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软件选型或采购。

经公司领导、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讨论分析并全体签字同意之后,才能与软件商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实施合同及服务合同等合同。

财务部门和技术保障部需对所签订的信息软件合同等
进行留档及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信息软件的实施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信息软件选型确定后,应由技术保障部和相关部门共同成立项目小组,指定责任人与软件商共同确定实施计划和分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实施。

(二)信息软件的基础设置由项目小组征求主要使用部门签字确定后录入。

(三)信息软件涉及的部门业务流程和软件操作分工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制定,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小组。

(四)信息软件的初始化按项目小组分工进行,初始化完成后由主要相关业务部门核对、负责人签字确认。

初始化数据录入必须确保准确无误。

(五)信息软件上线前,项目小组须制定软件的使用细则,操作流程等文件,在公司内部发布,并召开项目会议,学习软件的使用细则及操作流程。

(六)信息软件上线后,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使用细则及操作流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项目小组,由项目小组与软件商沟通解决。

(七)新的信息软件上线,应先模拟运行,模拟后再与原系统或手工方式并行使用,具体模拟或并行时间段由项目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信息化软件系统的使用与维护应遵循如下
要求:
(一)所有信息化软件如操作系统、应用软件,通讯软件、杀毒软件、管理软件等由技术保障部统一安装。

保证网络内部软件的统一与兼容。

其它部门不得私自安装或卸载软件,更不得私自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二)各部门计算机操作员要掌握软件的正确使用知识,妥善保存数据,防止误操作导致数据丢失,并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

(三)所有信息软件由技术保障部进行日常的维护和升级。

第五章信息化网络
第十七条技术保障部负责对网络服务器的日常维护:(一)定时对机房内的网络服务器、各类生产经营应用的数据库服务器及相关网络设备进行维护。

对于系统和网络出现的异常现象及时联系相关人员处理,采取积极措施维护。

(二)定时对相关服务器数据备份并进行检查。

第六章保密与安全
第十八条信息化软件账户由技术保障部统一管理。

用户必须按自己的账号、密码进入相应系统,不得盗用他人的账号、密码。

密码不得外泄。

离职时,技术保障部在接到人事关于员工离职的通知
后,应保证相关信息设备的完好、程序正常、文件齐全,在确认文件无误后方可完善离职手续。

技术保障部需及时删除该离职员工所用的帐号信息,保证公司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任何人不得在不经电脑使用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动用他人电脑。

如遇电脑使用人外出,则须在征得该电脑使用人所在的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不得擅自取消或删除应共享的内容,不得共享机密内容。

不得随意改动、删除他人信息系统内的文件,个人的工作文件应存在个人机内。

第二十一条所有信息系统的配置由技术保障部统一设置,如IP地址、主机名、网络端口、程序路径、用户或账户名等。

其它部门不得私自更改。

第二十二条信息设备在预计超过1个小时不使用时,必须关机并切断电源。

下班时,应在确认电脑被关闭并断开电源后,方可离开单位。

对于重要资料除在部门电脑上存储外,还应定期拷贝到服务器、U盘或光盘上,以及防遭病毒破坏或断电而丢失。

更换电脑时,要做好文件的拷贝工作,同时在技术保障部、协助下检查电脑各方面是否正常。

第二十三条禁止利用公司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网上聊天、浏览与工作内容无关的网站、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购物等。

禁止在电脑上安装任何游戏软件。

第二十四条上网用户不得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
露国家机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单位、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技术保障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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