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宪政的指导思想_王维
略论美国宪政原则及其思想基础
略论美国宪政原则及其思想基础作者:夏永梅饶艾来源:《人民论坛》2014年第02期【摘要】美国宪政的基本原则是美国宪政思想的集中体现,主要包括人民主权、限权政府、分权与制衡和联邦主义等原则。
美国制宪者深受自由契约论、理性选择理论、三权分立理论和政治多元主义理论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美国宪政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宪政人民主权三权分立联邦主义政治多元主义美国是第一个以成文宪法为核心构建起来的宪政国家。
美国宪政体制是人类历史上的重要制度创新,其设计既体现出对西方传统政治法律思想的继承,也体现出对新思想的吸纳和自身经验的总结。
人民主权原则与洛克的自由契约论人民主权原则是美国宪法追求的价值目标。
人民主权原则主张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权利。
而国家权力既然是由人民产生的,其行使就必须符合社会目的,维护社会普遍认同的公共利益,满足人和社会的现实需要。
历史证明,只有主权在民才能保证法治符合人民的普遍利益或者至少是多数人的利益。
因此,当今世界各国普遍接受人民主权原则,使人民直接或间接地成为管理自身事务的立法者。
社会契约论思想对于人民主权原则的确立发挥了重要作用。
18世纪的许多制宪者认为,宪法在本质上就是一部社会契约。
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人原先是处于没有国家或政府的自然状态,只是为了解决自然状态下的种种困难或不便,才相互同意达成契约,让渡手中的权利,从而产生了公共权力或国家。
17~18世纪,作为启蒙思想家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是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其代表人物包括霍布斯、卢梭和洛克等人,他们先后提出了各自的社会契约论。
当然,社会契约论并不必然导致人民主权原则的产生。
比如霍布斯,其理论中的契约是个人与个人之间达成的,在个人与国家之间不存在任何契约,个人在国家面前是没有权利的,由此他得出了国家主权的结论,其社会契约论也被称之为专制契约论。
霍布斯的理论因强调王权且有专制倾向,故而未被美国制宪者青睐。
法国的卢梭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中人民主权的拥趸,他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尤其强调民主与平等,因此被称为民主契约论。
略论美国宪政原则及其思想基础
在 个人 与国 家之 间不 存 在 任何 契 约 , 个人在 国家 面前 是没 可转让 的权利, 其中包括生命权、 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有 权 利 的,由此 他 得 出了国家主 权 的 结论 , 其 社 会 契 约论 为了保 障这 些权利 , 所 以才在人们 中间成立政 府。 而政府 的正
也 被 称 之 为 专 制 契 约 论 。霍 布 斯 的 理 论 因 强 调 王 权 且 有 专 当权力, 则来 自于被统治者 的同意。 如果遇有任何一种 形式 的
制 倾 向, 故 而未 被 美 国制 宪者 青 睐 。 法 国的卢梭 是古典 自 政 府 变 成 损 害这 些 目的 的 , 那么, 人 民就 有 权 利 来 改变 它 或 废
人民主权原则是美国宪法追求的价值 目标。 人民主权原则 有 人都 是独 立平 等 的。 但 这种 自然 状 态 在 人 的权 利 保 护 方面 存
主 张政 府 的权 力 来 源于人 民 的权 利 。 而 国家权 力既 然 是 由人 民 在 着 诸 多不 便 : 一方 面 , 在 这 种 状 态下 , 缺 少 一 个 普 遍 为 大 家 产生的, 其 行 使 就 必 须 符 合 社 会 目的, 维 护 社会 普 遍 认 同的 公 所接 受 的规 则 , 即法律; 另 一方 面 , 在 这 种 状 态 下, 还 缺 少相 应 共利益 , 满 足 人和 社会 的 现 实 需 要 。 历史 证 明, 只 有 主 权 在 民 的能够保障该规则有 效实施的权威机构。 因此, 人 民通过契约
接 地成 为管理 自身事务 的立法者。
克 的 自由契 约 论 中, 契 约 是人 民和 国家 之 间的 协 议 。 契约的目
美国宪政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分析
美国宪政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分析美国作为全球超级大国,它的宪政制度和司法制度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美国的宪政制度和司法制度进行分析,并探讨其背后的理论基础。
一、宪政制度的构成美国宪政制度是由宪法、法律、司法、行政和立法五个方面构成的。
宪法是美国宪政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政府的构成、权力分配和限制,为其他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了基础。
法律是宪法的重要补充,它对社会各个方面的行为进行规范,包括刑法、民法、商法等。
司法是美国宪政制度的支柱之一,它负责解决各种法律争议,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的重要力量。
行政是实施法律和政策的机构,它包括行政部门、机构和委员会等,主要负责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立法是制定法律的机构,美国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它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二、宪政制度与自由主义美国的宪政制度是一种自由主义制度,它的理论基础是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认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政府应该保护和维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宪法对政府的权力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分散,避免了政府权力过于集中和滥用。
自由主义认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包括财产权、言论自由、选举权等方面。
因此,美国宪法对这些方面进行了重要的规定和保护。
例如,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宗教自由等权利,并禁止国会制定任何限制宪法规定的这些自由的法律。
此外,宪法强调了选举的重要性,规定总统由全国公民直接选举,并规定众议院和参议院的成员由各州代表选举产生。
自由主义还认为,政府应该承担保护个人不受侵犯的责任,因此,宪法赋予政府相关的权力和义务。
例如,政府有权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拘留,保护公民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并确立了联邦和州法院系统来为公民提供机构公正保护。
三、司法制度和宪法解释在美国宪政制度中,司法制度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宪法对政府的权力进行了限制,因此,政府的权力只能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
司法制度的任务就是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美国宪政制度的历史理论分析
美国宪政制度的历史理论分析美国宪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备受瞩目,其制度井然有序,民主自由,延续至今。
那么,美国宪政制度的历史理论分析究竟是怎样的呢?一、美国宪政制度的起源美国宪政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至1776年,当时美国独立宣言公布。
这是美国民主制度的重要起点。
1777年,美国宪法制定会议召开,而在1787年,美国宪法正式完成。
自那以后,美国的宪政制度在历史上逐渐发展完善,延续至今。
二、美国宪政制度的核心理论美国宪政制度的核心理论是权力分立,具体而言,就是将国家的权力按行政、立法、司法分开独立行使。
这种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避免国家权力滥用,确保人民的权利得到保护。
权力分立的理论来源于18世纪启蒙运动的思想,这种思想认为,人类追求自由和平等是自然的权利,而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
因此,权力应该在政治形式上得到限制,从而防止政府滥用权力而导致人民遭受伤害。
权力分立的做法是将政治权利掌握在不同的群体之中,彼此制衡和监督,形成了制度化监督和制衡。
权力分立的理论得到了美国宪法建立的确认和强化。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必须分立,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由不同的机构独立行使。
这种制度设计,保障了美国的民主自由制度,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石之一。
三、美国宪政制度的现状美国宪政制度虽然历史悠久,但现在面临的挑战却愈来愈多。
从2017年美国新总统上任以来,美国政治不稳定,社会分化日益严重。
特别是2019年至2020年间,美国的疫情爆发和种族不平等问题,更加彰显了美国的宪政制度出现了深度危机。
疫情爆发出现之后,特朗普政府的反应引起社会质疑,美国官员的诚信受到了冲击。
在接下来的选举中,特朗普政府倾向于宣称存在选举舞弊,更加削弱了美国宪政制度在人们眼中的信任度。
不仅如此,2020年发生了美国黑人弗洛伊德遭警方杀死的事件,使得美国关于种族问题的分歧争议更加突出。
这一事件引发了全国性的示威游行,人们的焦点又集中在了美国的宪政制度。
关于美国宪政的思考
关于美国宪政的思考姓名:汪伟康学号:136340076 从第一批欧洲移民将“现代文明”带到北美大陆到现在,不过也就是二三百年的时间。
而正是在这两三百年中,美国从无到有,从一个英王的殖民地变成现当今世界首屈一指的超级大国。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她骄人的成绩不得不让所有国家和民族折服!美国之所以强大,我想不仅仅是因为我们从表面上所看到的所谓的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和所谓的资本主义剥削等,肯定还有它更为深层次的东西。
这“深层次的东西”之一,便是美国的“法治社会”。
而在美国的法治社会中,最光辉夺目的还应当是它的宪政制度。
美国宪政生成之路带有明显的渐进性。
一般来说从1739年马里兰人民自由权利法案至北美首部成文宪法即弗吉尼亚宪法,从邦联宪法至1787年联邦宪法,再至1789年的10条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从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不均衡至马歇尔大法官通过处理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而确立司法审查制度,先后达半个世纪之久。
学界将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所导致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诞生作为美国宪政生成的最终标志。
理由在于,1789年生效的美国联邦宪法虽然标志着成文法和基本的宪政制度的诞生,但成文宪法对美国宪政的目的和手段规定得并不完善。
美国宪政的目的是个人权利保障,而宪法中虽然规定了对某些基本权利的保障,但缺乏一个基本的权利法案;宪政实现个人权利保障的主要手段是限权政府,达此手段的主要机制是三权分立与制衡,美国宪法只规定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基本制度和框架,而没有规定司法审查制度。
这样,司法权弱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使三权之间的制衡无法完全实现。
1791年生效的权利法案则弥补了美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宪政制度的第一个不足,而于年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所诞生的司法审查制度则弥补了美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宪政制度的第二个不足,而更重要的是司法审查制度还是宪法的实施和发展赖以实现的有效机制。
因而美国宪政的最基本的制度的生成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创造司法审查制度时才得以基本完成。
美国革命后的宪政体制建设及其对政治思想影响
美国革命后的宪政体制建设及其对政治思想影响在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取得胜利后,美国开始启动对宪政体制的建设。
这场革命不仅打破了美国与英国的宪政纽带,更改变了整个政治体系,促进了新的政治理念的形成,并影响到今天的美国政治。
一、美国的宪政体制建设美国的宪政体制建设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制宪阶段和施政阶段。
1. 制宪阶段美国制宪会议于1787年5月开始召开,最终在同年9月17日通过了美国宪法。
作为美国建国后的第一部宪法,美国宪法涉及到了政府的权力分配、选举制度、法律程序等方面,成为了现代民主政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施政阶段美国宪法生效后,美国政府开始发展成为一个以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为基础的三级分权制政府体系。
按照美国法律,联邦政府只能参与被联邦宪法授权的政府职能。
州和地方政府则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满足当地人们的需要。
在美国宪法之后,美国政府针对一系列和国家安全、公民福利相关的问题先后通过了一系列的法案和规章制度,以强化宪政体制的实施效果。
二、对政治思想的影响美国的宪政体制建设和发展不仅影响到了美国的政治体系,更深刻地影响到了美国的政治思想。
1. 自由主义思想的产生美国宪政体制的建设和实践,推动了自由主义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前,人们普遍接受英国政府的独裁统治,而革命战争的胜利和宪政体制的建立,使人们认识到了政府对个人自由的限制,进而产生出了自由主义和民主思想。
2. 法制主义思想的升华美国宪政体制的实施和发展,也引起了人们对法制主义思想的重视。
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宪政法治特征,即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的法制政府思想,是法制主义思想的升华和发展,而美国宪法和法律也明确了政府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法制原则。
3. 公民参与意识的增强美国宪政体制的建设和发展,也增强了人们的公民参与意识。
在美国政府的三级分权制度下,选民能够对自己家庭和社区的利益施加更多的影响,并且有权决定自己的政治代表以及政府如何运作。
三、结语美国的宪政体制建设和发展,不仅在政治体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更深远地影响了美国的政治思想。
美国宪法对现代国家治理的借鉴与影响
美国宪法对现代国家治理的借鉴与影响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宪政的现代国家,其制定并实施的美国宪法不仅为美国政府的组织与运作提供了基本框架,也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深远影响。
美国宪法对现代国家治理的借鉴与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权力制衡方面,美国宪法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美国宪法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而互相制约的分支,并采用分立的内部机制和相互制衡的运行规则,有效防止了某一分支滥用权力。
这一制度安排对于维护国家政治的稳定与平衡、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益至关重要。
其他国家在建立宪政体制时,也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权力架构的设计上注重制衡机制的建立,实现政治权力的合理分配与均衡。
其次,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美国宪法为现代社会奠定了基本模式。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保了公民的言论、宗教等基本权利,并在第十四修正案中进一步扩大了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范围。
这种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成为其他国家制定宪法时的参考与借鉴对象,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例如,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类似于美国宪法的表达,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第三,美国宪法在制度建设方面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了思路。
美国宪法规定了选举制度、立法程序、行政权力运作等具体细则,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政治制度。
这一制度架构为其他国家提供了样板,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了清晰的蓝图。
例如,美国的总统制制度被许多国家所借鉴,成为现代国家政治体制的一种常见形式。
同时,美国宪法中反腐败、公正司法等方面的规定也为其他国家打造廉洁高效的政府提供了参考。
此外,美国宪法还以其稳定性和持久性而对世界宪法制度产生了积极影响。
美国宪法的制定始终保持着高度的稳定性,经历了发展和完善,但在基本原则和价值观的维护上始终如一。
这种稳定性和持久性为世界范围内其他国家制宪与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也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
综上所述,美国宪法对于现代国家治理的借鉴与影响是多方面的,并且是持久的。
浅析美国宪政
浅析美国宪政马黎摘要:宪政建设是当今世界各国政治建设和改革的目标和大趋势,中国亦不例外。
美国作为典型的宪政国家,与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相比有优良的宪政传统,繁荣的宪政文化健全的宪政制度等,这些都是围绕他的宪法建立起来的。
中国的宪政建设应从中获得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宪政美国宪法宪法原则宪法思想宪政制度宪政建设世界的潮流和趋势。
简单的理解,它就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1。
美国是典型的民主宪政国家,它的宪政不仅是一种政治形态存在,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政治过程,对这一过程和形态的浅析考察可以为当代各立宪国家的宪政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争取的宪政——美国宪法真正的宪政绝不是容易到手的,是要经过艰苦斗争才能取得的。
美国宪法如何以及为何创立是一个被反复述说的故事,重复他是值得的,因为美国的政府机器形成的历史和政治背景对于理解今天的美国政府政治和宪政至关重要。
宪法并非纯属原创的思想产物,它的许多条款根植于当时的政治哲学。
参加1787年制宪会议的代表随身带来了两种重要的影响:他们的政治文化和他们的政治经验。
1607年英国政府派一群农民在美洲大陆建立了一个商站(位于今天的弗吉尼亚的詹姆斯镇),伦敦的弗吉尼亚公司在美洲首先成功的建立一个永久性的英国殖民地,英国国王给予该殖民地的赞助人一份特许状,授予他们为该殖民地的“利益和福祉”而制定法律的“充分权威”,詹姆斯镇的殖民者建立了一个代议制会议——一个有民众的个人组成的立法机构,为后来的殖民冒险事业建立了一个必须遵守的先例。
1620年以与英国国教断绝关系的极端脱离国教者为主的一群人乘“五月花”号船在普利茅斯(马萨诸塞)登陆。
上岸前,他们在船上起草了《五月花号公约》,同年11月21日船上44名男子中41人签署了它。
制定此公约是脱离国教者的领导人担心“五月花”号上的乘客认为他们不再负有任何需公民遵守的义务,所以某些形式的公共权威是必需的。
美国宪政
美国宪政之我看——读《美国宪政历程》有感私权神圣。
宪政的最佳状态便是确保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动态平衡。
这也是各国宪法的终极目的。
而当前的许多国家都离这种宪政的理想状态差得太远,很多国家都处于一种“大政府,小社会”的状态,在这些国家中,公权力肆意践踏私权利的例子屡见不鲜。
而美国却恰恰相反,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小政府,大社会”的国家。
就拿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这一权利来说吧,在很早的时候,关于私宅,西方就流传着一句法谚,叫做“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我自己的家,不经我允许,任何人进来都是对我住宅权的侵犯,管你是平民百姓还是国王。
这便是私权神圣观念的一个很好的体现。
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在推行宪政的时候坚决恪守这一点。
美国警察在搜查民宅之前必定会向地区法院的法官提交一份搜查申请,等到法官签字后方可拿着这张法院开的证明进入民宅进行搜查,不仅如此,这张证明上必须标明搜查的范围,比如,上面注明搜查范围是客厅,但你在客厅搜查时往卧室了瞟了一眼发现卧室中存有大量海洛因,那么很不幸的告诉你,你那眼白瞟了,因为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你发现的证据根本不算数,即你瞟的那一眼是非法的,它已超出了许可范围。
还有举世闻名的“米兰达规则”,警察在逮捕犯人之前必定会照本宣科的对犯人读一段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很多嫌犯就此沉默到底,警察们对此叫苦不迭,证据不足,只好放人。
通过以上两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在美国做警察实在是一件苦差事,而在某种程度上,美国却成了犯罪分子的天堂。
这看似荒唐,却暗藏了宪政精神之精髓——私权神圣。
在这里,警察是国家公权力的代表,而犯罪分子则是公民私权利的代表。
之所以对警察限制如此之多,是因为警察是国家暴力机构,属公权力的范畴,如果他们刑讯逼供,为非作歹的话他们的破坏力将远远大于一个杀人犯的破坏力,所以警察和犯罪分子二者必须纵容(其实对嫌犯也算不上纵容,这里只是打个比方)其一的话,我们选择后者,因为他们的破坏力毕竟有限。
美国宪政的起源美国宪政之道
美国宪政的起源——美国宪政之道王建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一)美国宪政的起源一提到美国宪政,人们往往首先想到1787年《联邦宪法》。
毋庸置疑,这部宪法在美国政治与法律史上举足轻重,但是,如果我们打算对这部宪法及此后的美国宪政有一个更好的了解,不应忽略其殖民地时代的地方宪政经验。
在一定程度上讲,这种经验成就了1787年联邦宪法,奠定了美国宪政的基础。
1620年,一群不满英国教会、追求宗教自由的清教徒,乘坐“五月花号”帆船,飘洋过海来到新大陆,由于海上风浪,错过了原先计划的目的地,选择在普利茅斯抛锚。
为了在上岸之后能够实现自治的目标,41名男性成员在船上自愿同意签订了一份公约,史称《“五月花号”公约》。
该公约是北美殖民地最早的以民众同意为基础的宪法性文件,为在新大陆建立一个自治和法治的社会打下了基础。
“公约”虽内容简洁,但意旨清楚,其基本要义谓:“为了上帝的荣耀,为了增强基督信仰……我们这些签署人在上帝面前共同庄严立誓签约,自愿结为一个公民自治共同体。
为了使上述目的能够得到更好的实施、维护和发展,我们将不时据此制定对殖民地公共福祉最适当的法律、法规、条令、宪章和公职规则,并保证遵守和服从它们。
”《“五月花号”公约》植根于清教徒的“圣约”(covenant)思想。
这种思想认为,所有的宗教和世俗社会关系,包括上帝与人之间的关系、牧师和教徒之间的关系、官员和民众之间的关系等,都是建立在同意和相互负责基础之上的圣约关系。
1620年11月11日,102名“五月花号”乘客上岸,并依据他们的公约开始了在新大陆的生活。
他们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共同制定法律、解决纷争,开启了北美殖民地民众立宪自治的先河。
不久,越来越多的欧洲人奔向新大陆,仿效先辈清教徒订立宪法规约,践行乡镇自治。
1639年,来到康涅狄格殖民地的移民制定了《康涅狄格基本法》(The Fundamental Orders of Connecticut)。
美国宪政的平衡精利——读《联邦党人文集》有感
邦政府 的权威 得到有效 的施展 , 又要防止不 同利益 但
集 团对政 府 权 力 的垄 断 ; 们 既反 对贵 族 或寡 头政 他 治, 又害 个 简单 无序 的‘ 民政治 ”。 1 因此 , 白 暴 ’ l 在种 种忧虑 下 , 邦党 人要想 使得新 宪法 获得通过 , 联 就必
须要 在种 种 利益 和 考虑 中寻 找 到最 优结 合 点 , 以 可
说, 妥协 并寻 求平衡 成为 了《 邦党人文 集》 联 的精髓 。 透 过汉 密尔顿等 人 的言 论 , 我们 可 以看 出 ,7 7 18 年制
定的联邦宪法 主要通 过联邦与州之 间的平衡 、 三权制 衡 以及 参议院与众议院之 间的平衡 来实现 这一 目的。
抵 抗外 国的侵 略 ; 管理 国际 贸易和 州际 贸易 ; 督本 监
国同外 国的政 治和 贸易往来 ” l“ 针对这些 目标 。i l 并 “
提 出其应 该拥有的权 力 , 包括 宣战和颁发逮捕特 许证 的权 力, 建陆军 和海 军的权 力 , 练和 召集 民兵的 组 训 权力, 征税和 举债 的权 力 , 结条约 、 缔 委派和接 受大使 的权 力 , 对各 ,一 些具体事 项 的管理 等等 。u i t 、 J 第
宪法 之所 以能获得 如此大 的成功 , 中最关键 的就 是 其 它的制 定和运 行并 非追 求大破 大立 , 是走极 端 , 不 而 是平 稳 中庸 , 自身所蕴含 的平衡机 制成为其运作 成 其 功 的重要 因素 , 而这 一种平衡机 制以及 由此达成 的平 衡状 态 , 使各种 宪政 主体或 宪政 力量有序化且 平衡 存
坚 实的基 础之上 , 而不是 仅仅建立在各 州立法机关 的 同意之上 。美 国的政 府应该 建立在 人 民同意这 一坚
美国政治体制
美国政治体制在当今世界上,美国政治体制被广泛认为是一种典范。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国家之一,美国的政治体制源于其独特的历史和价值观。
本文将对美国政治体制的主要特点和运作方式进行探讨。
一、宪政民主体制美国政治体制的核心是宪政民主体制。
宪法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基石,规定了政府的权力和职责。
宪法确立了三个政府分支:行政、立法和司法,分别代表执行、立法和司法权力。
这种三权分立的制度旨在防止滥权和维护人民的权益。
二、选举和政治参与美国政治体制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选举和政治参与的广泛性。
作为一个联邦国家,美国的选举是在多级政府架构下进行的。
每四年一次的总统选举是最重要的选举之一,但同时也有国会、州长、市长和各种地方职位的选举。
此外,公民还可以通过提案和公民投票参与政治决策。
三、权力制衡和检查制约美国政治体制中的权力制衡和检查制约是确保政府不滥用权力的关键机制。
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相互制约和平衡的关系。
议会可以通过立法和预算批准来限制行政部门的权力。
而行政部门也受到司法机构的监督,司法机构对政府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四、联邦制度美国政治体制还采用了联邦制度。
根据宪法,政府的权力被分配给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
联邦政府负责国家级事务,如国防和对外事务,而各州政府负责地方事务。
这种分权制衡的体制保证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与制衡,同时也充分尊重了地方的自治权。
五、政治团体和利益代表美国政治体制中的政治团体和利益代表在政治决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派、利益集团和非政府组织都可以通过游说、运动和舆论影响政府的决策。
这种多元化的参与机制使得政府在制定政策时需要考虑各种利益之间的平衡。
综上所述,美国政治体制以其宪政民主、选举和政治参与、权力制衡和检查制约、联邦制度以及政治团体和利益代表等特点而闻名。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善和稳定的政治体制,为美国的政治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尽管如此,美国政治体制也面临着挑战和改革的需求,尤其是在促进社会公平和民主参与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读《美国宪政历程》有感
读《美国宪政历程》有感今天,我要跟大家分享这本书叫《美国宪政历程》,这本书的主创者作者是南京大学历史系zz教授。
这本书通过司法这一独特的角度,阐述了美国走向民主之路的艰难历程。
我是学历史的,是所以选择这本书,一方面是因为这本书对我教学很有帮助,另一方面,是因为07年我开设了校本课程《美国宪政》,为了上好校本课,我读了一些美国宪政方面的书,我觉得,这本书让写得最好。
一故事篇这虽然是一本专著,但是,它却融学术著作的准确性与通俗读物的可读性为一体。
为本书作序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所长王缉思。
他在序中说,本书并没有就法律谈法律,而是用生动的笔触,翔实的资料,描述了法治在美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生根到开花的历程,美国宪政的酸甜苦辣尽在其中。
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评价这本书说,我觉得本书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它通过美国两百余年25个重大案件的再现,向读者展示了一部形象的美国宪法史。
今天,我想与大家分享本书中著名案例,美国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提到米兰达,估计没有多少人知道,这句话你一定听说过: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将成为呈堂证供。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告诫(Miranda warnings,中文又译米兰达警告)。
案情是这样的:1963年,在亚利桑那州,一个23岁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的无业青年因涉嫌犯罪而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讯。
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证其罪。
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被迫自证其罪。
根据这一条款,任何人都有权保持沉默、拒绝提供可能被用来控告自己的证据。
宪法第6条修正案则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这么个玩艺儿。
经过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全招了,并且在供词上签了字。
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米兰达案时,检察官向法庭和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签字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美国宪政历程是一部关于美国政治制度发展的重要著作,通过对美国宪法和法律的演变和发展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揭示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演变过程和背后的历史背景。
这部著作不仅为读者提供了对美国政治制度的深入理解,同时也为我们认识美国政治文化和价值观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在美国宪政历程中,作者对美国宪法的起草和制定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揭示了当时美国社会和政治的背景,以及各种利益之间的博弈和矛盾。
通过对这些历史事件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以及这些原则如何在美国政治实践中发挥作用。
同时,作者还对美国宪法的修正和解释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揭示了宪法如何适应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保持其活力和权威性。
在阅读美国宪政历程的过程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美国政治制度的独特之处。
美国宪法确立了一套独特的政治体制,包括三权分立、联邦制和权力制衡等重要原则,这些原则为美国政治体制的稳定和健康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与此同时,美国宪法还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障了他们的民主参与和政治表达。
这些特点使得美国政治制度在历史的长河中屹立不倒,成为了世界上最为成功和稳定的政治制度之一。
通过阅读美国宪政历程,我对美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和演变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
从美国宪法的制定到今天的政治实践,美国政治制度经历了许多挑战和困难,但它始终能够不断适应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保持其活力和权威性。
这种能力源于美国宪法本身的灵活性和包容性,以及美国政治文化中的民主精神和宪政传统。
正是这些特点使得美国政治制度在历史的长河中屹立不倒,成为了世界上最为成功和稳定的政治制度之一。
在读完美国宪政历程之后,我对美国政治制度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也更加欣赏和尊重美国政治文化和价值观。
美国政治制度的成功不仅源于其独特的体制和原则,更源于美国人民对民主、自由和宪政的坚定信念。
这种信念使得美国政治制度能够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成为了世界上最为成功和稳定的政治制度之一。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美国宪政历程是一部关于美国宪法制定及其演变的重要历史著作。
通过对这部著作的阅读,我对美国宪政的发展历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宪法的重要性和价值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美国宪政历程首先讲述了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
宪法是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石,它的制定经历了漫长的讨论和争论。
在这个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都在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最终达成了一种权衡和妥协。
这部著作详细地描述了宪法制定者们的思想和理念,以及他们是如何在各种利益和分歧中找到共同的目标的。
通过阅读这部著作,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宪法制定者们的智慧和勇气,他们为了国家的未来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牺牲。
另外,美国宪政历程还讲述了宪法的演变过程。
宪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文件,它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
这部著作详细地描述了美国宪法的修正历程,以及每一次修正都是如何在各种政治力量的博弈中达成的。
通过阅读这部著作,我对宪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宪法的修正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通过对美国宪政历程的阅读,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宪法的重要性和价值。
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的制定和修正是一个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的质量和完善程度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
通过对美国宪政历程的学习,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了宪法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宪法的制定和修正是一个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议题。
总之,美国宪政历程是一部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著作。
通过对这部著作的阅读,我对美国宪政的发展历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宪法的重要性和价值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希望通过今后的学习和实践,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尊重宪法,为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美国的宪政制度
美国的宪政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宪政国家之一,其宪政制度被视为现代民主制度的典范。
美国的宪政制度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上,宪法被认为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对美国政府的组织、权力分配和个人权利都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美国宪政制度的主要特点进行介绍。
1. 独立的三权分立体系美国宪政制度中最重要的特点是三权分立体系。
根据美国宪法,政府权力被分为三个独立的分支:立法、行政和司法。
立法权由国会行使,行政权由总统行使,司法权由最高法院行使。
这种分权体系旨在保障政府的权力不会集中在某一方面,从而确保权力的平衡和制衡。
2. 国会的立法功能美国的立法权归属于国会,国会由两个独立的议院组成:参议院和众议院。
国会的主要职责包括通过法律、制定预算、监督政府行为等。
通过这种立法过程,国会代表了人民的意愿,并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
3. 总统的行政权力美国的宪政制度赋予总统行政权力。
总统是美国政府的最高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和管理国家事务。
总统还拥有一定程度的立法权力,可以提出法案并向国会施压推动其通过。
此外,总统还负责任命内阁成员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4. 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力美国最高法院是美国宪政制度中最高的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宪法。
最高法院的决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并对整个国家具有约束力。
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经国会确认任命。
他们在审理案件时维护宪法的权威,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5. 宪法修正的灵活性宪法修正是美国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宪法的规定,宪法可以通过修正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宪法修正案的通过需要得到国会的通过,并获得三分之二的州居民或三分之二的州立法机关的通过。
这种宪法修正的灵活性可以使宪法适应时代变化和社会进步的需求。
6. 公民的个人权利保护美国宪政制度非常注重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
宪法中列举了一系列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平集会权、持有和携带武器权等。
这些权利被视为公民的天赋权利,政府不得侵犯或剥夺。
美国宪政简介 宪政是人类最应该引以自豪的伟大发明
美国宪政简介宪政是人类最应该引以自豪的伟大发明,它赋予了人类尊重自我,追求美好的制度安排。
而在宪政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美国人的贡献是巨大的,他们的《独立宣言》;他们的宪法吹响了那个时代的最强音,被称为“启蒙运动皇冠上的明珠”。
而他们的200多年稳定卓越的宪政实践,不仅极大地补充和完善了宪政理论,解决了宪政运行层面上的问题,而且使宪政的理念彰显于世界。
本文从美国宪政的由来、内容、特点、社会基础四个方面入手,对美国宪政的要点作了简要的分析。
引言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但就是通过这短短200多年的发展,他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更重要的是他的发展和繁荣保持了高度的连贯性。
反观世界上其他地区的一些国家,不乏有曾经称雄世界,独步天下的,但往往都在风光一时后迅速地烟消云散,留下的只是后人无尽虚幻的炫耀和留念,历史循环的恶咒始终笼罩着这些古老或者年轻的国家。
为什么美国能够摆脱这恐怖的循环,是偶然吗?是因为他年轻吗?是因为他足够幸运得到了上帝的垂青吗?这样的问题还可以提出很多,答案也必然是正确的,美国的强大与持久离不开这些有利的因素。
但问题是这些因素并不是独独眷顾美国,却只是在美国才开出了绚丽多姿的花朵。
原因是什么呢?我想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美国理性,特有的政治制度。
正是由于这样的政治制度,美国人才得以享受持久的自尊、和平与繁荣。
而宪政,则是这个政治制度的核心与灵魂。
合理的制度安排根源于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但社会文化环境只是为特定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种可能,要把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则需要特定时代具体的人主观的努力。
美国宪政制度的确立就凝聚了美国开国国父们无数的心血和智慧,杰斐逊,麦迪逊,华盛顿,汉密尔顿等等,这些家喻户晓的人物,他们都是那个时代最有智慧和才华的哲人,是那个时代的精英。
他们精心设计的的宪政安排,不但给美国带来了持久的繁荣和稳定,也给人类文化增添了极其宝贵的内涵。
一、宪政的由来宪政本质上是以宪法体系约束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美国的宪政传统
美国的宪政传统美国是一个重视宪政的国家,宪法是美国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基石,也是美国人民的共同信仰。
美国的宪政传统始于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经历了两百多年的历史沉淀和发展,成为了一种深入人心的文化。
本文将从宪法的起源、发展和保障角度分析美国宪政传统的特点和作用。
一、宪法的起源美国宪政传统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美国独立战争时期。
当时,美国十三个殖民地在对抗英国统治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以民主、自由和平等为核心价值的思潮。
这些思想对“掌握自己的命运”、“主权在民”等概念的认识和要求,最终导致了独立宣言的发表。
1776年7月4日,美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独立宣言,正式宣告美国脱离英国独立。
在战争胜利后,美国开始制定国家宪法,以确保国家稳定和自由人权的尊重。
1787年,美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它被称为宪法全文或美国宪法。
宪法全文为美国政治和社会制度提供了一个组织架构和法律制度,并对美国国民权利和政府职责作出了规定。
二、宪法的发展美国宪政传统的发展历程中,宪法的修订和完善是最为显著的改变。
自美国独立战争以来,宪法通过了27次修订,每次修订都是为了满足新时代的需求和实践。
其中最为著名的两次修订包括宪法颁布时的《美国权利法案》和第19次修订的《宪法全文中的平等权利修正案》。
《美国权利法案》于1791年通过,对美国公民权利和自由做出了基本的规定,包括诸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自由、私人财产权等。
第19次修订的《宪法全文中的平等权利修正案》于1920年通过,正式将女性选举权纳入宪法保障的范围内,并为女性争取了平等权利。
除了宪法的修订外,美国宪政传统还涉及到法律、司法等多个方面的发展。
例如,根据宪法,美国拥有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由上至下依次为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
法院通过对法律和宪法的解释和裁决,为维护美国社会秩序和公正司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此外,美国宪政传统还鼓励公民参与政治活动和社会事务,这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环境。
浅析美国宪政的指导思想
浅析美国宪政的指导思想
王维
【期刊名称】《徐州工程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年(卷),期】2004(019)003
【摘要】西方启蒙运动哲学中的古典自由主义和西方历史上古老的共和主义思想
曾是十八世纪美国宪政的主要思想来源.其中自由主义关于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
人民主权等资产阶级的政治理想在宪政建构过程中得到广泛的表达,不仅如此,以杰
斐逊、麦迪逊、汉密尔顿为代表的美国政治领袖们立根于美国立宪政府和社会现实的需要继承和发展了古老的共和思想,于是在美国历史上这两种不同的思想传统一
度共存于宪政思想之中并对其产生了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总页数】4页(P22-25)
【作者】王维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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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卷第3期徐州教育学院学报Vol .19,No .32004年7月J .of Xuzhou Education CollegeJuly ,2004浅析美国宪政的指导思想王 维(中国矿业大学 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000)[摘 要] 西方启蒙运动哲学中的古典自由主义和西方历史上古老的共和主义思想曾是十八世纪美国宪政的主要思想来源。
其中自由主义关于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等资产阶级的政治理想在宪政建构过程中得到广泛的表达,不仅如此,以杰斐逊、麦迪逊、汉密尔顿为代表的美国政治领袖们立根于美国立宪政府和社会现实的需要继承和发展了古老的共和思想,于是在美国历史上这两种不同的思想传统一度共存于宪政思想之中并对其产生了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自由主义;共和主义;宪政[中图分类号] D0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6625(2004)03-0022-04 一、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对美国宪政的启示十七世纪以来,新兴资产阶级在和封建王权的斗争中逐渐产生了自由主义思想,自由主义者肯定人自我引导、自我管理的理性能力,信仰自然法,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追求个人利益的合理实现,具有雄心勃勃的个人主义倾向,他们把个人权利和自由置于国家及其它权威之上,强调法律之下的自由和政府有限论,力求在自由和秩序中寻求平衡。
在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中,对自由的关注远远超过了对安全和民主的关注。
当哈耶克谈到美国宪政时曾说,剥离掉一切表层,自由主义就是宪政。
借助十八世纪美国领导人关于政府理论的言说,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宪政的原则和机制深深打上了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烙印。
首先,古典自由主义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自然权利”的先验性。
博登海默把十七世纪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其中第二阶段“以经济中的自由资本主义,政治及哲学中的自由主义为其标志;而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则是这一时期的代表性观点。
他们都试图用一种权力分立(a separation of powers )的方法来保护个人的天赋权利(natural rights ),并反对政府对这些权利的不正当侵犯”[1]。
这一阶段古典自由主义通过洛克在美国占据了主导地位。
孟德斯鸠的自由理念是通过他的分权制度体现的,而洛克更集中于对个人权利的关注。
“洛克式的自然权利理论以及洛克有关人民有权反抗政府压迫的正当权利的理论,则构成了《独立宣言》的哲学基础”[2]。
《独立宣言》写道:“生命权、自由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也是“不言而喻”的。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民同意建立起一个合法政府。
而“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破坏这些目标,人民就有权利去改变它或废除它,而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显而易见,这种表述是对洛克《政府论》思想的重复。
同样在新宪法出台的过程中,以杰斐逊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总是反复强调宪法里必须有一个“权利法案”,因为对公民自然权利的保障是必不可少的。
权利法案的作用在于“让我们获得我们所能得到的权利”,“一个权利法案是授予人民享受的权利,藉以防范世界上一切政府(全国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侵权行为,以及任何主持正义的政府所不该拒绝的事情”[3]。
可见,自由主义者心目中的政府总是对个人权利的潜在威胁,只有宪法对权利加以保障才能预防这种威胁,才能令政府在一个保障自由的体制下有限地活动。
实际上,美国宪法是这样理解自然权利的“先天”存在的:“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九条)这意味着个人权利是先于宪法而存在的,而宪法只能用来保护这些权利不受侵犯。
可见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是作为个人权利的保护者而存在的,正如洛克所说:“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
”而自然法虽然不是实证的,但它可以赋予法律以“道德性”,成为判断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
其次,自由主义关于国家和政府的观点是通过社会契约理论得到表达的。
政府是宪法的产物而宪法是订立社会契约的结果。
自由主义把社会契约视为人的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的一个中介。
在他们看来,人之所以缔结契约组成社会、国家和政府,完全是出于保障自然权利的需要。
洛克指出,由于自然状态里自然法只是理性的法则,缺乏明文法的约束力,缺少一个公正的执法者,缺乏正当的权力执行法律,所以每个人必须放弃部分权利来结约。
“而这一切都没有别的目的,·22· [收稿日期]2004-06-18[作者简介]王 维(1981-),女,江苏徐州人,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
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4]。
个人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是社会契约形成的原因和最终目的。
社会、国家和政府只是为了这个目的实现的工具。
而且,这个契约以平等自愿为基础,不能以牺牲人的基本权利为前提。
洛克的社会契约模式在《公民不服从》一文中被汉娜·阿伦特称为“横向社会契约论”。
这种协议先在所有个体成员中签订,相互约束形成社会,而后又签订协议组成政府。
她还谈到其余两种社会契约的形态,一种是上帝与人类的契约,这种契约确立了神权统治的合法性;第二类是霍布斯的契约。
因为这一契约使所有人个人最终放弃所有权力和权利,交给唯一的主权者,所以被她称为“纵向社会契约论”。
第三类就是洛克式的。
美国社会组成方式显然更符合洛克的契约思想。
社会契约论虽然是虚构的国家起源说,而美国的历史经验却是最接近这样一种形式的。
从1620年清教徒签订五月花盟约到普利茅斯、罗德岛等殖民地的建立,直到宪法的制定,美国的社会组织形式都是通过缔结具体契约、协议得以建立。
因此,他们有理由相信国家的建立也完全可以根据一个平等互惠的契约———宪法———来实现。
阿伦特认为“横向社会契约”的显著优势在于它的“相互性”。
人们同政府的契约不是靠强力或民族情感来维持,而是靠个体成员的彼此承诺和约束。
自由主义还规定这种相互关系不论在个人之间还是公民与政府之间都应是平等独立的。
契约以宪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洛克认为,政府必须根据社会契约的宗旨和授权范围行动。
如果一方的行为超出了宪法的范围,则应视为违约。
公民违约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而政府违约,可宣布它违宪,甚至推翻它另立新政府。
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宪法的前半部分是美国人民与政府签约,“把宪法列举的权力和职责授予政府,同时把其余的权力留给自己”[5]。
后半部分即《权利法案》则是政府向人民的承诺。
人们可以在其保护之下获得一种“消极自由”而免于权威的干涉。
因此,宪法实际上可以视为美国人民同新的联邦政府之间缔结的政治契约。
再次,人民主权原则使立宪政府具备了合法性基础,也是自由主义从订立社会契约的角度得出的必然结论。
国家是由社会中每个个人互相转让权利的结果,国家的主权必然属于人民所有。
并且根据洛克的观点,主权在民的最终意义是人民有权推翻或改组违背社会契约宗旨的政府。
杰斐逊阐明了他的自由主义立场:“人民是他们的统治者的唯一的监督者,甚至他们的错误也有助与促使统治者恪守他们制度的真正的原则。
”[6]主权在民思想也隐含着自由主义者对权力和当权者的警惕。
对自由的保障除了依赖一套完善的制约机制外,最终只有诉诸人民和人民的监督。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宪法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既非古希腊式的“直接民主”,也不是卢梭的那种建立在“一致公意”基础上的人民主权。
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前者的民主缺乏宪法的理性约束而导致混乱的暴政;后者对人民主权原则的绝对性和强制性的过分强调则隐含着专制的危险。
上述原则构成了一个“有限政府”的理性基础,而自由主义者深信人性的弱点会妨碍甚至破坏上述理想的实现。
首先,基督教的原罪说和历史的经验教训都促使他们相信自私自利是人类天性的一部分,并且是无法改变的。
杰斐逊虽然坚信人具有作为社会政治动物的道德意识,同时却承认:“……你我以及国会和州议会、法官和州长都将变成狼了,这似乎是人性的普遍法则,尽管有个别人是例外”[7]。
权力将是自由的天敌,为了保护权利必须抵制权力。
洛克和孟德斯鸠提醒人们注意权力的腐蚀性。
洛克写道:“谁认为绝对权力能纯洁人们的气质和纠正人性的劣根性,只要读一下当代或其他任何时代的历史,就会相信适得其反”[8]。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9]。
同时,古雅典的十三僭主或古罗马执政官那样的暴虐统治的历史使美国人认识到对权力的限制乃是自由政府的基本性质之所在,必须强迫政府控制自己,控制它滥用权力。
于是在实践中,制宪者首先采纳了苏格兰自由主义思想家休谟的“无赖假设”理论。
休谟认为,在设计政治体制和确定若干宪法制约和控制手段时,每个人都应当被假定为是一个无赖,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的。
我们必须借助这种私利统治他,同时,尽管他具有无穷的贪欲和野心,还必须利用其为了公共利益进行合作[10]。
根据这个假定,制宪者们认为良好的政府机制必须保证“以恶制恶”、“以野心对抗野心”。
如何做到这一点呢?关键是权力决不能缺乏制约。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和制约学说经过制宪者的运用,成为现实。
根据孟德斯鸠的观点,最可靠的政府形式是那种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府,把权力交给不同的群体管理,且相互独立。
目的不是要一个更有效率的政府,而是一个权力分散互相牵制的政府,使平衡原则成为分权的精髓,确立了一个“相互抑制的和谐体制”。
二、对古典共和主义理论的继承和突破共和主义是理解十八世纪美国宪政思想的又一主线。
共和主义传统比自由主义传统更为古老悠久。
除了它具有鲜明的反君主制的特色外,共和主义对美国政治领袖们的吸引力主要在于它具备了立宪政府所需要的优点:一是强调国家权力的公共性。
共和“Republic”来源于拉丁语“Respublica”,原意为“公共事务”。
美国革命后,各州的州议会权威过大,高筑贸易壁垒,损害了资本主义自由企业制度,对外又有外国势力的威胁,因此,有产阶级认识到必须成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使国家权力的重心从州转移到联邦,这样政治权力不再为州级的普通民众所独享,统治权对社会全体成员开放,权力成为社会各阶层成员的公有之物。
公共性给予了所有人公平、公正地参与公共权力的机会。
对联邦党人来说,公共性的意义在于不仅防止了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压迫,更加保证了少数人(有产者)免于多数人(底层民众)的威胁。
二是建立一个多元化的混合政府。
共和主义主张建立·23·一个混合政府的重要性,这个政府必须由不同阶级和阶层组成,这个政府应反映多个不同集团阶层的利益和意见,维持利益的平衡和政治多元化。
十八世纪的美国社会组成十分复杂,存在着自耕农阶级、农业资本家阶级、工业资本家阶级以及商人、手工业者、无产者等多个不同的利益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