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创建工作方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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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市创建工作方案(草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精神,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加快推进我市义务教育从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到2019年底,全面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市创建工作。为确保创建工作顺利推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9年底,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城镇“大班额”基本消除,农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教师资源配置更加均衡,乡村教师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县域内城乡教师轮岗交流深入推进,教师队伍结构素质进一步优化。
——学校内涵建设得到加强,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教育质量明显改善,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特殊群体
义务教育水平显著提升。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更加规范,教育教学质量更加优质,社会认可度和群众满意度大幅提高。
二、工作安排
(一)自评申报(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对照教育部制定的《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见附件),对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根据自评发现的问题制订落实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短板问题。问题解决后形成《自评报告》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市创建自评表》,报请潍坊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复核,审核同意后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评估申请。
(二)整改提升(2018年12月-2019年6月)。针对自评发现的短板问题和潍坊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复核反馈的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方案,逐项整改落实,保证在省级评估验收时达到标准要求。
(三)迎接省级评估验收(时间待定)。做好迎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导评估验收准备工作,确保通过省级评估验收。
(四)迎接国家实地评估验收(时间待定)。认真做好迎接国家实地评估验收组织工作,力争顺利通过国家验收,成功创建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市。
三、任务分工
(一)市教育局:发挥创建工作牵头作用,积极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对接,明确创建工作标准和整改要求,及时传达通报新任务、新要求;扎实做好创建自评、申报以及省级和国家级评估迎评工作。同时,对照创建标准,立足我市教育发展实际,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加大教师配置、交流和培训力度,提高优质师资比例;加强校舍、场地以及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监管;通过落实学校布局规划、加快学校改扩建步伐、加强学校联盟建设、合理制定招生政策、严格划片入学等措施,综合解决大规模学校和大班额问题;指导各中小学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机制,强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做好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付、教师工资增长、教师招聘、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校舍建设等教育经费保障工作,为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提升办学条件提供有力支持。
(三)市编办、人社局:会同市教育局,继续做好中小学教师编制定期核定工作,根据生源变化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机制,按照“退补相当”的原则,做好新教师录用工作。
(四)市发改局、住建局:做好学校建设项目立项工作,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立项手续审批,及时下达投资
计划;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五)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做好学校建设土地征收划拨、不动产登记,以及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等规划审批工作,确保教育用地政策和学校布局规划落实到位。
(六)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创新工作举措,做好辖区内中小学校舍、运动场地建设工作,做好学校教学设施设备配备工作,消除辖区内超大规模学校和大班额学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里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镇街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
(二)加大财政投入。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严格落实政府义务教育投入责任,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健全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逐步提高财政预算内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确保达到省定标准。
(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不断加大对义务教育发展工作的宣
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认真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
(四)搞好督导检查。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查调度,定期对参与创建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工作推进情况,督促整改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附件: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附件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
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
“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第二章评估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第六条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具体包括:
(一)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
(二)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
(三)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