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离婚案件结案报告--南京离婚律师苗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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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律师苗廷十天内办结诉讼离婚案件

---曹某离婚案件结案报告

委托人:曹某(男)

委托事项:离婚

代理律师:苗廷律师

委托时间:2014年12月8日

结案时间:2014年12月17日

本案从收案到结案,一共用了十天时间,且子女抚养权及房屋产权都归属于我的委托人,委托人曹先生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一、本案管辖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离婚案件比较特殊的情况是,认定经常居住地的证据材料往往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租房合同等,这些证据当事人往往很难提供,退而求其次,只能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本案中,曹某和女方的住所地都不在南京,但都在南京居住超过一年,即南京已成为双方的经常居住地,根据上述规定,该案件应由南京某法院管辖。根据我的指导,当事人曹某取得了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顺利地在南京某区法院立了案。

凑巧的是,女方也同样强烈要求离婚,但她不懂如何证明经常居住地,只好到我的当事人曹某户籍所在地—江苏徐州起诉。只是在案件受理的时间上,南京法院早于徐州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徐州法院的案件应该移送到南京法院合并审理。

遇到这种情况,受托人苗廷律师仔细分析后决定,我方当事人果断地撤回在南京的起诉,理由如下:1、女方起诉离婚,只要我方同意离婚,法院即会认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判决离婚。不会出现我方撤诉后六个月内不准再次起诉离婚的后果;2、由于婚生女被女方强行带回女方老家浙江居住,时间拖地时间越长,越对争取子女抚养权不利;3、徐州是男方家庭所在地,在徐州起诉相当于在主场作战,对女方的心理上的压力会很大。

经过此番运作,此案最终在徐州主持调解。

二、子女抚养权问题

由于离婚双方矛盾较大,在一个月前的一次激烈争吵后,女方将女儿带回了浙江温州,且将婚生女安顿在温州一家幼儿园读书。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法院考虑到未来执行的难度,很有可能将婚生女判给女方抚养,这将对男方极其不利。

苗廷律师经仔细分析,迅速制定了以下诉讼策略:

1、争取快速开庭,时间越久对男方争取子女抚养权越不利。在与法院真诚沟通后,承办法官同意尽快开庭。

2、到幼儿园开具证明,证明女儿很适应在南京的生活学习环境,不宜改变

教育环境的继续性与适应性。

3、证明从抚养能力、抚养意愿、近亲属协助抚养的能力上来讲,男方明显优于女方。

三、财产分割问题

为了争取子女抚养权,为更好更快地解决问题,我们对财产分割的态度是:如果女方愿意放弃女儿的抚养权,男方愿意在财产分割上作出一定的让步,但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归属于男方。

在较为仔细地计算双方共同财产后,在平均分割的基础上,男方自愿多出两万元补偿费用给女方,且不要求女方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用。

在男方代理人强大的攻势下,女方放弃了子女抚养权,房屋产权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一定的款项给女方。至此,男方取得完胜的结果,当事人对代理人苗廷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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