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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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组织实施方式。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中央财政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重点专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第六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

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

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

科研基金管理新规定

科研基金管理新规定

科研基金管理新规定一、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科研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国对科研基金管理进行了新的修订。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科研基金的管理工作。

二、新规定主要内容1. 申报与评审(1)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科研信用。

- 申报人应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2)申报材料- 申报书- 科研项目计划书- 科研项目预算表- 申报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格证书(3)评审过程- 评审专家应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评审能力。

- 评审过程应保持公正、公平、公开。

- 评审结果应逐级上报,并予以公示。

2. 资金管理(1)资金拨付- 科研基金批准后,资金将按照预算和进度计划拨付。

- 资金拨付应遵循财政拨款相关规定,确保资金安全。

(2)资金使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 资金使用应遵循合理、合法、有效的原则。

- 不得擅自调整预算,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3)资金决算- 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资金决算。

- 决算报告应按照财政拨款相关规定报批。

3. 科研诚信- 申报人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不得虚构、篡改、抄袭。

-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科研诚信。

- 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结语新规定的实施旨在加强科研基金管理,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创新。

各级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科研基金管理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科研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大学)

科研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为推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自2009年开始设立“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

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经费来源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与学校自有科研经费成立科研基金。

第一章立项指导思想1.学术创新:鼓励研究生结合研究方向、学位论文和导师科研项目等,自主创新,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

2.国际视野:鼓励研究生开展国际合作研究,鼓励在高水平国际期刊或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研究成果。

3.力求精品:鼓励研究生开展深入研究,重点支持创新性强,尤其是原创性的研究,力求精品成果。

项目优秀成果的作者将被推荐为教育部“学术新人奖”的候选人。

第二章立项规划1.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分社会调查、科研课题两大类,每年组织申报一次,项目研究周期为一年,立项后超过一年仍未完成的,自动撤项,并给予公示。

2.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资助金分两阶段拨付:第一阶段,经学校批准正式立项后拨付项目启动资金;第二阶段,经学校审核结项后,对成果已发表于《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目录(2011年修订)》所列期刊的项目予以后期资助。

3.审核结项后,对未达结项标准的,将核减相关学院下一年度的申报限额;对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的,将适当增加相关学院下一年度的申报限额。

4.鼓励各学院根据研究生培养的需要,以自筹经费自行立项,相关情况需报研究生院与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备案。

5.鼓励各学院提供配套资金,提高对研究生科研项目的资助力度。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评审1.申报范围与条件。

(1)主要面向我校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博士研究生。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将部分或全部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包含在申报范围之内。

鼓励以学术团队形式申报。

(2)项目申请人须在其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时完成项目。

(3)项目申请人及主要参加人在学期间未受过学校处分、未出现学术违纪情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青年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青年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青年基金项目:(一)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三)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

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下列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青年基金项目:(一)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青年基金项目的;(二)作为负责人承担过青年基金项目的;(三)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

前款第(三)项中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且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XX〕50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XX〕30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XX〕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由科研处认定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的项目资金,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重庆市决策咨询研究项目、重庆市科委项目、中央党校项目、国家行政学院项目、本校项目、政府部门委托项目资金以及本校的项目配套资金等。

第三条项目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项目单独建账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占70%)和间接费用(占30%)。

项目资金支出须按国家税法相关规定,依法纳税。

1 / 1第四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之外的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教研、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教研、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教研、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大力开展教研、科研活动,实行产学研结合,加强教研、科研队伍建设,提高教研、科研水平,特制定学院教研、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教研、科研工作必须面向教学实践和实用技术推广。

院级教研、科研基金项目选题应当符合所在专业发展和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为争取更高级别的项目奠定良好的前期工作基础。

第三条学院教研、科研工作实行两级管理1.教务处科研部门负责学院整体教研、科研管理工作。

2.各系、XX中心、处室领导负责本部门的教研、科研管理工作。

3.教研、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学院教研、科研基金项目由教务处管理,项目经费由教务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四条每年3月,根据当年学校下拨的教研、科研经费和学院自筹经费情况确定院级项目立项总量,并由教务处发布申报通知和课题指南。

第五条每个院级教研、科研基金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按照学院有关要求,独立开展研究工作,负责项目研究的整体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组成员的组成和日常管理,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高质量地按时完成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申请人必须是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我院在职教学、教辅和管理人员。

申请人必须是实际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两项及两项以上教研、科研项目。

第七条院级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年。

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资助的项目,不得以同一内容重复申报院级基金项目。

第八条申请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或现实意义。

2.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研究思路清晰,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的方法科学、可行。

3.项目组成人员构成合理,申请人及组成人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申请经费要实事求是,预算较为合理。

第九条院级项目的项目申请人根据学院颁布的教研、科研立项文件,填写《教研、科研项目申请书》,经系、XX中心、处室主管负责人初审后上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定后,择优并分级(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后列入计划项目。

科研基金管理方案

科研基金管理方案

科研基金管理方案
一、目的与宗旨
为规范科研基金的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二、基金来源与用途
1. 基金来源:本基金由学校、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多渠道筹集。

2. 基金用途:资助科研项目、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
1. 科研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2. 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3. 财务部门:负责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四、申请与评审程序
1. 申请条件:符合基金使用范围,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方案和实施计划。

2. 申请材料:填写申请表、提交研究计划书和经费预算等材料。

3. 评审流程:由专家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择优资助。

4. 资助方式:根据项目性质和实际需要,可采用直接拨款或报销等方式。

五、经费使用与管理
1. 经费使用:须严格按照申请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 经费报销:需提供正规发票和相关凭证,经审核后方可报销。

3. 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考核与奖励
1. 项目结题:项目完成后,需提交结题报告,经专家评审合格后方可结题。

2. 绩效考核: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成果进行评价,作为后续资助的参考依据。

3. 奖励机制:对优秀项目和成果给予奖励,激励科研创新。

七、其他事项
1. 本管理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科研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管理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和完善。

首都医科大学文件

首都医科大学文件

首都医科大学文件首医大校字〔2017〕116号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印发科研培育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部门及直属单位:《首都医科大学科研培育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8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首都医科大学2017年6月8日—1 —首都医科大学科研培育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学校研究型大学建设进程,增强学校青年教师申报高级别科研项目的竞争能力,特设立校科研培育基金。

第二条本基金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鼓励临床与基础合作。

第三条根据资助领域的不同,学校科研培育基金分为自然类科研培育基金(简称校自然)、社科类科研培育基金(简称校社科)。

为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在校社科下设立教育教学研究专项(简称校社科—教育专项)。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暂行)》(教社科〔2015〕3号)及北京市相关配套文件的精神,更好地促进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建设与发展,设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研究专项”(简称校社科—思政专项)。

为了区分这两个专项与其他校社科项目,将其他校社科项目简称校社科-常规项目。

第四条学校科技处负责学校科研培育基金的总体实施。

校自然和校社科-常规项目由科技处负责全过程管理;校社科-教育专项由学校教育教学委员会(首医大党发〔2014〕67号)负责全过程管理;校—2 —社科-思政专项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研究专项课题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思政专项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组成见附件)负责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要求第五条校自然课题申请条件(一)校本部和附属医院全职聘任职工,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45周岁,无主持的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市教委支持的纵向科研项目。

(二)当年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青年科学基金未获批,在函审反馈意见中至少有一位专家认为项目具有科学价值、意义和创新性。

(三)在以往承担的各类研究项目中,无延期、终止等不良记录,无学术不端记录。

国拨科研经费管理

国拨科研经费管理

经费管理相关政策 一
经费管理相关政策 一
2、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主要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 计划资金”),中央财政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 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 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 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 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 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 资等。
......
经费管理相关政策 一
2、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办法》共8章57条,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特点,从预算编制到执行、结题验收到监督检 查,全过程、全方位地提出了资金管理的要求,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重点 研发计划资金支持方向、管理使用原则和适用范围,就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开 支范围、预算编制与审批、预算执行与调剂、财务验收、监督检查等具体内容和流程、职 责做了明确规定。
经费管理相关政策 一
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2012】86 号) 7、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财行【2015】497号、财行【2016】71号) 8、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 9、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6]160号 10、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AA师范大学作为依托单位承担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资金。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国发〔2014〕64号”文件,中央各部委管理的原各类科技计划优化整合后,而形成的五大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

第三条以AA师范大学作为依托单位承担的中央财政拨款的其他项目资金,依据财政部和AA师范大学资金的管理规定,经有关职能部门确认,项目的资金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经费的管理职责第四条AA师范大学作为资金管理的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形成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主管校领导负责管理、有关职能部处和二级学院监督、项目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五级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学校设立科技计划管理岗位,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五条科学技术管理处作为分管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考评;负责科技项目外单位合作经费的业务审批;负责科研经费预算调整事项的校内审核;负责对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等。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公司承担及参加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课题”)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课题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国家相关管理政策,结合公司管理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与课题有关的二级单位。

公司承担的其他省部级课题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科技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会”)对公司承担或参加的课题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科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课题的管理、监督及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承担或参加课题的二级单位应设立课题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课题的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科委会的职责如下:(一)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承担或参加的课题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二)负责组织贯彻、传达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相关的政策、制度、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三)负责审定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四)负责决策与课题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科委会办公室的职责如下:(一)负责制订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二)负责落实科委会的决议;(三)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关于国家课题的政策、法规,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将课题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促进政策、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四)组织课题任务书、课题预算书的形式审查与签订,检查课题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组织抽查工作;(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实施课题的相关经验;(六)汇总课题出现的问题,并商讨解决的方案;(七)审核课题年度及季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汇总后报送有关管理部门;(八)协助项目组织单位组织课题验收工作,推动课题成果宣传扩散。

第九条公司各相关二级单位应设立课题管理小组,组长由单位主管领导担任,课题(子课题)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

202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2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培育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培育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培育项目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国家对科学研究的重视程度也日益增强。

为了促进科学研究的创新与发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培育项目应运而生。

这一项目为广大科研工作者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评台,可以更好地展现自己的研究成果,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培育项目中,有许多值得我们了解的内容和重要性。

接下来,我们将针对该项目的相关主题和内容进行探讨。

一、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培育项目的意义1.促进科学研究的创新与发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培育项目为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和青年教师等科研人员提供了更多的资助和支持,可以更好地激发他们的科研潜能,推动科学研究的创新与发展。

2.培育科研人才。

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培育项目,培育出更多的优秀科研人才,为国家的科学研究事业输送更多的人才和智力资源,为国家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3.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培育项目的实施,不仅可以提高科研人员的科研意识和科研水平,更可以推动整个科学研究领域的发展,促进科学研究的国际化和专业化。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培育项目的申请条件和流程1.申请条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培育项目的申请条件相对较为严格,主要包括:具有博士学位或博士后经历的科研人员;芳龄在35岁以下的科研人员;在相关科研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和学术影响力等。

2.申请流程(1)项目申请科研人员首先需要准备好相关的科研项目申请书及材料,包括研究计划、预算、研究成果等,然后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培育项目的申请要求进行申请。

(2)申请评审经过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将由专家组进行评审,主要包括项目的科研意义、创新性、实施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和筛选。

(3)申请资助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将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培育项目的资助和支持,从而开展科研工作。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培育项目的管理与评价1.项目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培育项目的管理主要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进行,包括对项目的申请、评审、资助、实施等方面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

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科研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一.为推动我院科学技术进步,促进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加强北京儿童医院科研基金(简称科研基金)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科研基金主要用于院学委会通过的上报项目中,未获其他基金资助的上年度课题,给予一次性资助。

三.科研基金的主要来源:1、医院暂定每年拨款50万元左右,以后视医院收入情况酌情增加。

2、社会各方面赞助。

3、成果转化收益及其他途径。

四.科研基金由院学术委员会(简称学委会)主管,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学委会负责科研项目的宏观管理、审批等有关重要事项。

科研处负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和项目的跟踪管理。

第二章基金的申请一.科研基金设立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作为科研启动资金,资助力度一般项目为2~3万元;重点项目为4~5万元.二.科研基金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申请。

申请者应按时将经所在科室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申请书及软盘报送科研处。

三.申请者条件:(一)一般项目1、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2、已取得硕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项目组的主要成员以青年为主体。

(二)重点项目1、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基金的评审一.科研基金的评审原则是: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下列研究项目:1、结合临床的研究项目和医院重点学科的研究项目;2、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的研究项目;2、研究人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科室具备基本的研究条件并给予支持。

二.科研基金的评审分为初审和复审。

初审由申请者所在科室和科研处共同负责,复审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初审内容如下:1、申请者是否具备申请资格;2、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申请手续是否完备;3、是否符合科研基金资助范围;4、是否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5、是否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基本的研究条件;6、申请经费是否合理;7、是否已从其它部门获得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经费;8、申请者对以往已获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三.经初审合格项目送学委会复审;不合格的项目,不送学委会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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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为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和学术水平,根据
学校实际情况,设立***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以下简称培育基金),鼓励我校教师、科研人员积极申
报国家级科研项目,以国家级科研项目带动学校科研
整体发展。

第二条培育基金适用于以学校作为主持单位申
报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等。

第三条培育基金的申报者应当有一定的前期研
究基础,近3年在高水平期刊上发表了相关论文,理工类应有EI或SCI收录的期刊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社科类应当有规定期刊(***高层次成果奖励办法)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

第四条学校对各学院和科研院的年度培育数量
按以下办法进行动态分配:
(一)当年各院培育数量的上限为该院上年度所
获国家级项目立项数目的3倍;
(二)上年度没有获得国家级项目的,按照2项进行培育;连续培育2年后仍没有获得国家级项目的,第3年停止该院的项目培育。

(三)当年各学院及科研院申报的国家级项目数量如果没有达到设定上限的,按照实际申报数量进行培育。

第五条每个培育项目资助0.8万元。

培育经费划归各院管理,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邀请专家所需的咨询费、印刷费、差旅费等。

其中专家咨询费约占60%;差旅费约占25%;印刷费约占15%。

第六条获得培育经费的学院及科研院,应当每年邀请至少两位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对本单位培育项目进行评审和指导,鼓励多邀请评审专家来校指导和讲评。

第七条各院每年应当根据学校安排填写《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年度总结报告》(简称《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决算表》,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年度考核,并核算下一年度各院培育数目及经费。

对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决算表》,或者工作开展不利、经费使用不当的单位,取消下一年度的经费资助。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申报高层次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资助办法同时废止。

第九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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