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劳动争议裁诉衔接的完善
劳动争议裁诉衔接的完善[摘要]劳动争议的解决关系到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对之做出了“先裁后诉”的程序性规范,但其中存在仲裁和诉讼程序衔接上的一些法律空窗,如衔接时期限规定不明、法院对仲裁结果的审查范围不明和如何对待当事人诉请的增减,文章为弥补这三个空窗为旨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衔接一、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衔接方式衔接的语意是事物首尾链接,在此处意指解决劳动争议如何从仲裁程序过渡到诉讼程序。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劳动法律关系进行专门性规范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等。
程序的规定又集中于《调解仲裁法》,结合各法律及相应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可总结出五种劳动争议仲诉衔接方式:一、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逾期不作是否受理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二、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仲裁申请后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三、劳动者按《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对终局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四、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后,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五、当事人对终局仲裁裁决以外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我国《仲裁法》的内容,对一般争议采取“或裁或审”(仲裁和诉讼任选其一行使)、“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则。
鉴于劳动争议有其特殊性,如数量多、劳动者一方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处理结果关系劳动者日常生活等,其争议解决的经济性、快捷性、方便性①和专业性需求使之区别于普通仲裁程序,形成“先裁后审”的程序要求。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衔接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衔接
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劳动关系的日趋复杂,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也日益多样化。
而劳动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青睐。
然而,劳动仲裁的结果并非最终裁决,如果一方不服仲裁结果,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
那么,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在实践中,两者之间的衔接是十分紧密的。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执行。
但如果一方不服裁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
此时,法院会重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最终判决。
如果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不一致,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此外,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的诉讼请求范围也有所不同。
劳动仲裁适用于劳动争议中的经济权益纠纷、合同履行纠纷等一系列纠纷。
而劳动诉讼则不仅包括经济权益纠纷、合同履行纠纷,还包括劳动争议中的其他纠纷,如工伤赔偿、人事争议等。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是相互衔接的两种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使用哪种方式进行解决,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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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劳动争议作为我国劳动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企业的正常运营。
其中,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其实效性和顺畅性成为了决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系稳定的重要条件。
因此,对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务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提供参考。
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概述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是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两种主要方式。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前置程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
而诉讼则是对仲裁结果不满的当事人寻求更高一级的司法救济途径。
这两种方式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两者的衔接却存在一些实务问题。
三、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务问题(一)程序衔接不畅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往往存在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不畅的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之间的衔接上,如仲裁裁决结果与法院判决结果存在冲突,导致当事人对结果产生质疑。
此外,仲裁与诉讼程序在时间上的衔接也存在一定问题,如仲裁程序过于冗长,导致诉讼程序无法及时进行。
(二)证据认定困难在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中,证据的认定是关键环节。
然而,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证据收集、保存和提交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证据认定困难。
此外,仲裁和诉讼对证据的要求和标准也存在差异,使得当事人对证据的认定产生困惑。
(三)法律适用不统一在处理劳动争议时,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法院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这给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不确定性,也影响了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四、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对策建议(一)优化程序衔接为优化程序衔接,应加强仲裁与诉讼的程序衔接机制建设。
首先,应明确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的效力关系,确保两者之间的衔接顺畅。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施意见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施意见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施意见旨在规范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确保劳动争议的依法解决。
以下为该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1. 仲裁途径优先原则:劳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应首先选择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解决途径,只有在仲裁不成或不适用的情况下才能诉诸于法院。
2. 仲裁与诉讼申请衔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如其对仲裁裁决不满意,可在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3. 仲裁与诉讼衔接审查: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确认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和管辖范围,如果不符合条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4. 诉讼途径限制:一旦当事人选择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解决途径,即表示放弃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除非在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申请。
5. 仲裁裁决的效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具有强制执行力。
如果一方不服从仲裁裁决,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 人民法院的审查义务: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申请后,应当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发现仲裁裁决存在错误或违法行为,可以
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7. 撤销和变更仲裁裁决的程序: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撤销或变更应当采取口头审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公开。
8. 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的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不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是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劳动争议的依法解决,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国家开放大学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姓名:学校:学号:指导教师:定稿日期: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摘要】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一裁二审、仲裁前置”,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机构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这种“先裁后审”的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确实发挥过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出现了频繁的社会交往,社会关系的复杂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增多,案件性质日趋多样化,“一裁二审”模式的弊端逐渐显现。
本文主要研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关键词】劳动诉讼劳动仲裁关系协调目录引言 (1)一、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相关概念界定 (1)(一)劳动诉讼的含义与特征 (1)1.劳动诉讼的含义 (1)2.劳动诉讼的特征 (1)(二)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 (2)1.劳动仲裁的含义 (2)2.劳动仲裁的特征 (2)二、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分析 (3)(一)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联系 (3)(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4)1.仲裁前置损害当事人诉权 (4)2.“一裁二审”浪费社会资源 (4)3.程序重叠弱化仲裁职能 (5)三、我国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 (6)(一)确定裁审关系的基础 (6)(二)构建多元化调解模式 (6)四、总结 (7)参考文献 (8)引言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启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该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内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这种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
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与司法救济途径
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与司法救济途径在劳动关系中,仲裁结果与司法救济途径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两种主要方式。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调解、裁决的过程。
而司法救济途径则是指当劳动仲裁无法解决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机关进行裁决。
本文将探讨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和司法救济途径的相关内容。
一、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是指仲裁委员会在了解双方争议情况后做出的调解或者裁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是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
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调解和妥协: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妥协。
调解的结果通常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解决劳动争议。
2. 裁决: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仲裁委员会将进行裁决。
裁决是仲裁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法规做出的公正裁决,一方当事人必须遵守。
3. 终局裁决:在一些情况下,劳动仲裁可以做出终局裁决,即裁决书一经送达即生效,不再受理复议申请。
二、司法救济途径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不满意,或者劳动仲裁无法解决争议,可以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寻求裁决。
司法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提起诉讼:当一方当事人认为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存在错误或不公正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2. 上诉申诉:在劳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或者申诉请求重新审理。
3. 执行裁决:一旦法院做出裁决,当事人应当遵守判决结果。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申请执行裁决,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三、仲裁结果与司法救济途径的关系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与司法救济途径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和互补关系。
首先,劳动仲裁是通过仲裁程序进行调解和裁决的,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寻求法院裁决,确保权益得到保护。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劳动争议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其衔接实务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中的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提供参考。
二、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概述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
而诉讼则是指通过法院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解决方式。
两者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和特点,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三、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中的问题(一)程序衔接不畅当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在程序衔接上存在一定问题。
如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时,法院在受理、审理过程中对仲裁裁决的认可程度不一,导致程序衔接不畅。
此外,仲裁与诉讼在证据采纳、审理时限等方面也存在差异,给当事人带来不便。
(二)法律适用不一致由于仲裁与诉讼的法律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同一劳动争议在不同阶段适用法律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不仅影响了仲裁与诉讼的公正性,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三)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尚不完善,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规程。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存在混乱现象,影响了劳动争议的及时、有效解决。
四、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的建议(一)优化程序衔接为优化程序衔接,建议制定统一的仲裁与诉讼衔接规定,明确仲裁裁决后的诉讼程序、审理时限等事项。
同时,加强法院对仲裁裁决的认可程度,确保程序衔接顺畅。
(二)统一法律适用为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建议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加强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确保仲裁与诉讼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
(三)完善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为完善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议制定统一的操作规程,明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流程。
仲裁诉讼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仲裁诉讼衔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是 6 条关于“仲裁诉讼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内容:1. 咱得把仲裁诉讼衔接这事整得明明白白的呀!就好比一场比赛,仲裁是上半场,诉讼是下半场,咱得让上下半场顺利过渡,不能脱节呀!比如说,仲裁过程中的证据和情况,咱们得好好整理,确保能顺利带入诉讼中,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嘛?具体的,就是安排专人负责对接和传递信息,让一切都有条不紊地进行。
2. 你想想,仲裁诉讼衔接不好那可就糟糕啦!就像火车脱节一样危险呐!那怎么做好呢?首先,各方人员要密切沟通呀,不能各干各的。
就像接力赛,一棒接一棒要紧密配合。
比如每次仲裁结束,马上和诉讼团队碰个头,讲讲情况,大家心里都有底,这不很好嘛?3. 这仲裁诉讼衔接工作可得抓牢咯!就如同建房子,每一个环节都不能马虎呀!咱可以弄个详细的流程图表,把每一步都清清楚楚标出来,像导航一样指引大家。
比如规定好什么时间节点必须完成什么任务,没按时完成就赶紧催呀,能不急吗?4. 哇塞,仲裁诉讼衔接工作太重要啦!它就像一座桥,连接着仲裁和诉讼两个彼岸呀!咱不能让这座桥摇摇晃晃的吧。
那就要强化培训呀,让大家都清楚流程和要点。
举个例子,定期举办培训讲座,找经验丰富的来讲,边听边讨论,这样效果多好哇!5. 咱得高度重视仲裁诉讼衔接工作呀!它可不是小事一桩呢!这就跟链条一样,一环扣一环呐。
得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随时查看进展情况。
像如果发现衔接不顺畅,马上解决呀,还等啥呢?这可是关乎结果的大事呀!6. 这仲裁诉讼衔接工作绝对不能马虎呀!就像是精密仪器的运作一样,稍有偏差可不行啊!那么多人的努力可都在这上面呢!必须严格按照方案执行,每一个细节都不能放过。
比如文件的传递和保存,一定要规范起来,难道不应该这样做吗?我的观点就是,只要我们认真对待,精心实施,仲裁诉讼衔接工作一定能做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1•【文号】人社部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要求,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践,现就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经仲裁审查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当事人可依法就协议内容中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事项申请仲裁。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二)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三)当事人在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主持下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2024年劳动仲裁法律问题讨论总结(2篇)
2024年劳动仲裁法律问题讨论总结引言: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其作用在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在____年,劳动仲裁法律问题依然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和讨论的话题。
本文将就____年劳动仲裁法律问题进行总结,突出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劳动仲裁制度的不完善1.劳动仲裁制度的法律性质不够明确。
2.劳动仲裁员的素质和能力存在差异。
3.劳动仲裁机构的监管不力。
二、劳动仲裁程序的问题1.仲裁程序繁琐,时间成本高。
2.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问题。
3.仲裁结果难以执行的问题。
三、劳动争议类型及处理方法的矛盾1.新兴劳动争议类型的出现。
2.仲裁制度对不同类型劳动争议的处理不够灵活。
四、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的关系1.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的衔接机制不完善。
2.重大劳动争议时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的选择问题。
解决办法:一、完善劳动仲裁制度1.明确劳动仲裁制度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加强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
2.加强劳动仲裁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素质和能力的提升。
3.加强对劳动仲裁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仲裁机构运行的内部监督机制。
二、简化劳动仲裁程序1.优化仲裁程序,简化繁琐的手续,减少时间成本。
2.加强对仲裁程序的监督,保障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分类处理劳动争议1.及时调整仲裁制度,适应新兴劳动争议类型的出现。
2.建立灵活的仲裁处理方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
四、加强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衔接1.建立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的快速衔接机制,确保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
2.制定明确重大劳动争议时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的选择规定。
结论:劳动仲裁法律问题在____年依然存在。
为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完善劳动仲裁制度,简化仲裁程序,并加强对劳动争议的分类处理。
同时,应该加强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的衔接,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及时解决和有效执行。
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才能进一步推动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实现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环节中易出现哪些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环节中易出现哪些问题?虽说劳动仲裁能很有效的解决劳动纠纷,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得到妥善的处理,又或是满足所有请求者的预期目标。
为了能更好的解决纠纷,有不少当事人在仲裁后向法院递交诉讼申请,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如果不多加留意的话极易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那么在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环节中都有哪些问题容易出现,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说道说道。
虽说劳动仲裁能很有效的解决劳动纠纷,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得到妥善的处理,又或是满足所有请求者的预期目标。
为了能更好的解决纠纷,有不少当事人在仲裁后向法院递交诉讼申请,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如果不多加留意的话极易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那么在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环节中都有哪些问题容易出现,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说道说道。
▲一、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1、由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少于仲裁裁决事项,导致已被仲裁裁决所支持的事项无法申请强制执行。
在实践当中,大多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都是由劳动者申请仲裁,用人单位是被申请人,很多的仲裁裁决结果都是用人单位履行义务,因此,仲裁裁决之后,大量的诉讼案件是由用人单位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起诉后(如起诉请求判决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支持其诉请,则判决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法院认为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则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干元。
这里的问题在于,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法院的审理是依据原告(用人单位)的起诉而进行,对于原告并未起诉的仲裁裁决内容,则不在法院审理范围内。
在仲裁裁决结果为用人单位履行多项给付义务时,这导致已经被仲裁裁决所支持而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的部分裁决内容因裁决书的无效,而无法得到执行。
在仲裁裁决之后劳动者一方不服而起诉时也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
在实践当中,有的劳动者只是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而起诉时只将不服的部分仲裁裁决内容列为诉讼请求,法院固然也只是针对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不论法院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已经被仲裁裁决所支持的部分事项因裁决书的无效而变为一只空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其未起诉部分的裁决事项也没有有效的裁判文书。
劳动仲裁与法院的联系与区别
劳动仲裁与法院的联系与区别劳动仲裁和法院是两种常见的劳动纠纷解决机构,它们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尽管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它们在职能、程序、效率和权威性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本文将探讨劳动仲裁与法院的联系与区别。
一、劳动仲裁与法院的联系劳动仲裁和法院都是解决劳动纠纷的机构,它们有以下几点联系:1. 共同目的:劳动仲裁和法院的共同目的都是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法院,其根本宗旨都是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 法律依据:劳动仲裁和法院的裁决都基于劳动法律法规。
无论是仲裁员还是法院法官,在做出裁决时都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3. 可上诉性:劳动仲裁和法院的裁决结果都具有可以上诉的性质。
当一方对裁决不满意时,都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程序提起上诉,以争取更好的解决方案。
二、劳动仲裁与法院的区别尽管劳动仲裁和法院有一些共同之处,但它们在一些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1. 组织机构:劳动仲裁是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工会组织设立的,而法院则是由司法机关设立的。
因此,劳动仲裁更加贴近劳动争议的解决,更有利于双方的和解和调解。
2. 程序灵活性:劳动仲裁的程序相对于法院更加简便和灵活。
劳动仲裁没有庭审程序,可以通过书面材料、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处理,使纠纷解决更加高效和快速。
3. 效力问题: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与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但在执行过程中,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需要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的判决可以直接强制执行。
4. 争议范围:劳动仲裁主要解决的是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福利纠纷等劳动争议,而法院则可以解决更广泛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
5. 权威性:尽管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但与法院相比,其权威性稍显不足。
在一些重大或复杂的劳动争议中,人们更倾向于通过法院来解决,以获得更为权威和公正的裁决。
总结起来,劳动仲裁和法院在解决劳动纠纷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流程
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流程
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流程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出现争议时,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的过程。
一、仲裁流程
1.申请仲裁: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出现争议时,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
2.受理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劳动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仲裁程序和注意事项。
3.调解:在仲裁过程中,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若调解成功,则会有调解协议书。
4.仲裁裁决:如果调解无法解决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劳动行政部门将进行仲裁裁决,出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并发给双方当事人。
5.执行裁决:如果裁决书中有涉及支付赔偿等具体操作,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书内容执行。
二、诉讼流程
1.起诉:当双方当事人无法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时,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受理申请:人民法院收到诉讼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诉讼程序和注意事项。
3.审理: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会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并最终作出判决书。
4.执行判决:如果判决书中有涉及支付赔偿等具体操作,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内容执行。
以上为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流程的简要介绍,但具体流程还需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
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是指仲裁与法院诉讼之间的有效衔接,旨在确保当事人能够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并在需要时顺利实现仲裁裁决的执行。
建立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减少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和时间,并促进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发展。
在实践中,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具体方式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异。
一些常见的做法包括:
1.仲裁协议的执行: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裁决的执行方式,包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仲裁裁决被认定为合法有效,法院通常会
给予执行。
2.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在一些地区,仲裁裁决可以在特定的司法管辖区域内得到认可和执行。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特定的司法管辖区域
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3.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法院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支持仲裁程序,例如确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提供证据保全等。
同时,法院也可以对仲裁程序
进行监督,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4.仲裁与诉讼的协调和配合: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在需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
机构和法院之间的协调和配合非常重要,以确保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总的来说,建立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包括仲裁机构、法院、律师和当事人本身。
通过有效的衔接机制,可以促进仲裁和诉讼的有效融合,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争议解决方式。
劳动纠纷的仲裁和诉讼案例分析
劳动纠纷的仲裁和诉讼案例分析劳动纠纷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因不同的权益诉求或利益分配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是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
当劳动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争议。
本文将从劳动纠纷的案例分析角度,探讨仲裁和诉讼在解决劳动纠纷中的运作和效果。
首先,以一起工资拖欠纠纷为例,来分析劳动纠纷的仲裁和诉讼案例。
案例一:工资拖欠的仲裁案例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5000元。
然而,公司未按时支付员工三个月的工资,员工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过程:1. 申请: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请,提供了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证明等相关证据。
2. 调解:仲裁委员会派员工与公司进行调解,希望达成和解协议。
3. 仲裁庭开庭:调解未成功后,仲裁庭依法受理案件,并通知员工和公司开庭。
4. 证据交换和质证:员工和公司交换证据,并在庭审上进行质证、辩论等程序。
5. 仲裁裁决:仲裁庭考虑双方的证据和辩论意见,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款项。
仲裁的特点和效果:- 速度较快:仲裁的程序相对较简单,一般能在3-6个月内作出裁决,相较于诉讼程序更快速。
- 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后,如一方不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效果较好。
- 具有保密性:仲裁程序不公开,只有当事人、仲裁庭和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才能参与,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
接下来,我们将以一起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例,探讨诉讼在劳动纠纷中的运作和效果。
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例员工A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
然而,公司在第二年起连续三个月未支付工资,员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1. 起诉:员工A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提交起诉状、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证明等相关证据。
2. 庭前调解:法院开庭前,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希望达成和解协议。
3. 庭审:如果调解未成功,法院将召开庭审。
论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合理衔接
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 第 7条规定 : 下列劳动争议 , 除本 法另有规定的外,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 裁决 书 自作 出之 日起
发生法律效力 : 一 ) ( 追索劳动报酬 、 工伤 医疗费 、 经济补偿 或者 赔偿金 , 不超过 当地 月最 ̄ r L-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的争议; 二 ) - (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 息休假 、 休 社会保 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期 限内不 向法 院起诉 的仲裁裁 决 , 即发生法 律效 力 , 可 以 向法 院 申请 执行 。 对仲裁 裁决 不服 的 , 如果 属于《 劳动争 议调解 仲
裁法 》 4 条① 第 7 规定情形的案件 , 实行的是劳方有权 起诉 , 资方 无权起 诉但 在法定 情形② 下有权 申请 撤销 仲裁 裁 决 的处理 机 制 。如果 对第 4 7条规 定 诉讼的相关
制度 概 述
当前我 国劳动争议实行 的是 ‘ 裁两审” L 的制度 。
即在发 生劳 动争议 后 ,当事 人必须 先 向劳动 争议 仲
二、 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与诉讼程序之 间 的衔 接问题
由于法院和仲裁委员会之间无任何监督关系 ,
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 后 对于协 商 、 调解 不成 的案件 , 一般 会在 4 5日内作
刘 畅
(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图书馆, 吉林
长春
102 ) 30 8
[ 要] 摘 由于我 国现 行 的 法律 未对 劳动 仲 裁 与诉 讼 之 间的 程 序衔 接 做 出相 应 的规 定 , 使得 人 民 法 院和 劳 动仲 裁 委
员会在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上相互脱节 , 衔接 不到位 , 严重损 害了当事人 的合 法权益。 因此应重新构 建劳动争议先裁后 审的争端解决方式 , 予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权 , 赋 以完善 劳动争议解决程序 。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应遵循法治原则,遵守法律规定,实行严格的程序管理,加强劳动者参与程序的意识。
2、保障劳动者申诉权利,加强劳动者在仲裁/诉讼中的诉讼过程中就其权益情况的认识,健全诉讼程序、收集证据等环节,以便更有利于劳动者申诉成功。
3、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当劳动者涉及劳动争议时,应及时向劳动部门报告,对滥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拒绝接受仲裁的当事人应给予必要的处理。
4、加强两级法院间的协作,以防止劳动纠纷拖延,推动双方劳动关系的正常化发展,妥善处理涉及仲裁和诉讼的相互关系。
5、加强劳动者参与仲裁/诉讼程序的意识,提高劳动者在参与仲裁/诉讼活动中的自我保护能力,并落实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措施,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及对策
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及对策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及对策劳动争议案件是经济法庭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案件类型,经常发生在劳资关系中,涉及到双方经济利益。
因此在审判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进行判断和裁决,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必须面对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的表现1. 正式开庭前,由于双方谈判或协商达成和解,法院只好中途回避或撤回开庭通知,使得相关案件未得到妥善解决;2. 双方调解达成和解的协议难以落实,无效的和解协议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和雇佣关系上的挫败;3. 安排劳动争议案件的排期工作不及时或协商无效,导致案件在繁忙的法院排期中出现拖延和不必要的成本;4. 法官因个人理解或某些关键事实数据等出现判决上的误判,会导致案件预测和判决成本的不确定性。
二、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的成因1. 双方的矛盾和争议不能彼此妥协,当事人在看不到法院的执行方案前不愿意认输;2. 缺乏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经验和过多的法律制度冲突,导致案件无法快速裁判;3. 法官担心失去判断的大力度和决策权,这导致他们的工作出现长时间的拖延,影响到案件实时性和精度的裁判; 4. 双方欺诈和法院内部的贪污腐败和公正的裁判环境造成的法律权利的不平等。
三、对策在解决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时,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1. 加强双方协商,制定详细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协议方案。
双方在达成和谈后,可以通过具有可操作性的协议方案来避免双方的冲突,并使案件得到更快速的裁判流程。
同时,通过严格的调解流程,避免一些无效的和解协议,降低相关经济损失和雇佣关系上的挫败。
如协商过程应将双方的商业利益进行详尽的讨论,制定商业协议等具有可操作性和协作的内容。
2. 加强法官的判决和判断能力。
法官应该通过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来解决决策上的不确定性,加大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经验积累,提高对复杂案件的理解能力和专业技能,以制定更加完善的判决方案,避免相关案件的延期。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衔接问题的见解我们都知道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之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根据仲裁的申请内容及金额的不同,有终局性裁决及非终局性裁决之分,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诉权及起诉的程序又有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二种情形,一般称为“终局性裁决”,符合这二种情形的,劳动者一方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起诉;用人单位一方不服的,如满足第四十九条所列六条情形,可以收到裁决书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用人单位并无直接起诉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二种情形之外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均可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大家对此基本程序普遍熟知。
但对于如何确定诉讼请求以及法院审理程序等,则存在众多的误解。
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程序毕竟不同于民事案件的上诉程序,仲裁裁决因起诉而不发生法律效力,起诉之后仲裁裁决即不能被申请强制执行;而二审判决则可以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内容,一审判决在被维持的情况下可以被申请强制执行。
一、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环节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由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少于仲裁裁决事项,导致已被仲裁裁决所支持的事项无法申请强制执行。
在实践当中,大多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都是由劳动者申请仲裁,用人单位是被申请人,很多的仲裁裁决结果都是用人单位履行义务,因此,仲裁裁决之后,大量的诉讼案件是由用人单位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起诉后(如起诉请求判决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支持其诉请,则判决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法院认为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则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干元。
这里的问题在于,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法院的审理是依据原告(用人单位)的起诉而进行,对于原告并未起诉的仲裁裁决内容,则不在法院审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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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导读:本文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诉讼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而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远远不能满足新型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需要。
劳动争议中涉及的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问题、劳动争议申请的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没有规定,劳动法只是简单地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两种程序如何衔接未做规定,民事诉讼法也未有相应的规定,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较多的理论和操作上的障碍,造成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无法可依,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制原则失去了基础,使得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劳动者却投诉无门。
因此,从理论及实务上探讨劳动争议诉讼与仲裁的衔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仲裁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样,劳动争议纠纷最终得
到解决可能要经过三个法律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
但是,从仲裁与诉讼关系上讲二者并不具有必然联系,甚至从某种角度看二者是相互排斥的。
一般的仲裁遵循自愿原则,且实行一裁终局制,同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纠纷是相互独立的,即当事人只能择一而行,若选择了仲裁则不能再提起诉讼,若选择了诉讼则不能再申请仲裁。
而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设置却是并用两种程序,且体现不出当事人选择仲裁的自愿原则,而将仲裁规定为诉讼的必要条件。
同时,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当然发生法律效力。
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收到不予执行裁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就不予执行的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立法者将劳动争议的仲裁设置为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考虑到法院和法官不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不一定了解劳动争议中的情况;二是考虑到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太大,如果所有劳动争议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会加重法院的负担。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这种先裁再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带来了更多的弊端。
首先,法律并未规定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在其后诉讼程序的效力,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仲裁中专业人员作出的裁决就当然不发生效力,法院又必须对争议进行重新审理,换言之,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仅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据和要件,法院并不对仲裁裁决进行法律上的审查,
仲裁裁决也不对法院的最终判决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样仲裁裁决前置程序的效力即显得异常“苍白”,这对仲裁机关的劳动付出亦是一种不公平。
其次,劳动争议案件前置程序的设置给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增添了更多的程序障碍。
按强制性仲裁前置的立法意,当事人所有的诉讼请求都应经过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当然也包括在诉讼中增加的诉讼请求和提起的反诉。
但若当事人在进入诉讼后才新增加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法院是否应拒绝受理而要求当事人方对反诉请求和新增加请求先行仲裁?或法院先审理已经仲裁的诉讼请求?这样必将不利诉讼效率价值的实现,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使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上陷入两难境地。
相反,如果法院一并审理又违背了“仲裁前置”的程序,造成程序违法。
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仲裁前置程序的设立,使大部分案件在仲裁阶段得到解决,减轻了法院的负担。
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对仲裁程序作适当修改,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或诉讼程序,对仲裁不服的,实行“两裁终局”。
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除非有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的,仲裁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
由此,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决定是否启动救济程序的时间只有60日。
且在劳动仲
裁委对争议进行仲裁后当事人必须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争议进行救济。
实践中,劳动者因超过仲裁时效而无法救济自己权利的很多。
(一)、关于60日仲裁期限的性质
《劳动法》八十二条规定的60日期限是什么性质?对此,有不同理解:一种意见认为该期限应为除斥期间,即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60日,当事人的该项权利就消灭了,无论何种原因均不能再申请仲裁。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期限应为仲裁时效。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显然是将其理解成了一种时效,但同时却未规定该时效中止和中断的事由。
笔者以为将“争议行为”视为“侵权行为”,不符合事实,因为侵权之日并不一定就发生争议,法律也允许受害人保留诉权,劳动部的解释不符合法律本意。
因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处于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之中,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现象在现阶段是相当普通的,劳动者对单位诉诸法律,会受到报复或以后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况是经常的,因此劳动者便要权衡利弊,才确定是否仲裁。
法律规定60日的期限,又不允许中断、延长是远远不够的,根本起不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特别是我国劳动力严重剩余,经济远远落后,择业相当困难,劳动力流动性不是很大,劳动者的工作单位相对固定,要求劳动者甘冒打破饭碗风险,短时间内向单位主张权利是不现实的。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仅限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仲裁期限的,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而不予受理的案件还要进行审查,看其超过期限是否有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再决定是否进行实体审理。
由此,也应该将该期限理解为诉讼时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制度是否合理呢?笔者以为不合理。
理由是,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为主导的法律特征,目的是为了保护作为弱者的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规定了如此短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与上述特征及目的不符,为此,建议修改完善法律,将此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相一致,在一定情形下申请仲裁时效如诉讼时效一样可以中断、中止、延长,但不应仅限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具体问题
1、对仲裁不予受理的司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申请超过60日、主体不适格三种理由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而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作出处理。
经审查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法院应当受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受理;对超过60日仲裁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对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由此,法院只审查仲裁委的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否成立。
然而,在实践中,有的仲裁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并未全面审查或审查有误,对此,法院的审查范围如何确定?比如,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以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诉至法院,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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