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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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 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 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 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拥有保险利益所有权的人,很多时候是投保人、受益人, 也可以是保单受让人。


我们书上主要说的是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合 同形成的商业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它仅指商业保险法。
保险法的体系
一、保险合同法P471 二、保险业法P471 三、保险特别法P472

我国保险立法概况

书上P47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1)如实告知义务 (2)守信保证义务 (3)条款说明义务 (4)不可抗辩规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2)人事保险的保险利益 (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可保风险的类型

①财产风险
②人身风险 ③责任风险


④信用风险

(二)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为基础,多数人参加保 险,分担少数人的损失
保险的种类

字太多,请对照书本P466-P470。
保险法的概述
保险法的概念 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470-P471


保险的特征
1、保险的自愿性 2、保险的有偿性 3、保险行为的双向性 4、保险的损益性 5、保险金支付的附加条件和附期限性 6、保险功能的互助性

保险的构成原理

原理:保险的基本原理就是依据合理的数学计算, 将少数人的损失分散、转移于多数人群体,使特定 损失能得到合理的补偿。

特定风险的存在所要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以特定的风险为对象 1、可保危险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纯粹性:仅有损失的机会并无获利可能 ②不确定性 其一、风险是否发生,不确定 其二、风险发生的时间为不确定 其三、风险发生的原因结果不能确定 ③同质性:大量标的均有遭受同样或近似危险的可能性 ④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保险Baidu Nhomakorabea体,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 受益人、保单所有人,除非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则都不是保险主体。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 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 为能力。 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 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中国的保险一词是怎么来的?
晚清时期,西方保险业传入我国广东沿海地区后, 保险曾被音译为“燕梳”。到了20世纪20年代,才 将“燕梳”改为“保险”。 汉语中使用的“保险”一词属于外来用语,来源于 日语,而该词又系日本学者借用汉字意译而来。 总结:一个人出国整容回来,换汤不换药。

保险主体


三、损失补偿原则P476-P477

四、近因原则P477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概述
保险的起源:该词为14世纪前后意大利沿海地区商 业文件中所习用,后来用于海商法中,且扩大用于 保险后沿用至今。 保险一词,英语表述为“insurance”或 “assurance”;德语表述为“die Versi-cherung”; 法语表示为“assurance”。 其词源为“sigurare” 总结:一个人去了3个国家取的不同的名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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