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概述
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商法学课件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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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因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效果上有支 配力或有效的原因,并非指时间上最接近 损失的原因。
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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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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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特征
? (一)保险的自愿性 ? (二)保险的有偿性 ? (三)保险行为的双向性 ? (四)保险的损益性 ? (五)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 ? (六)保险功能的互助性
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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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的种类
1.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 保险。
2. 根据保险保障范围的不同进行分类,划分为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
3. 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进行分类,划分为原保险与 再保险。
4. 根据风险转嫁形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划分为原保险、 再保险和共同保险。
5. 根据保险实施形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强制保险与 自愿保险。
6. 根据承保数量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单一危险保险和 综合危险保险。
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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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的适用范围
? (一)保险法的适用范围的概念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保险法在什么样的范围内 有效,即保险法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效力。
? (二)我国《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1. 关于时间效力 2. 关于空间效力 3. 关于对人的效力
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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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 (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 最大诚信原则
(1)对投保人而言
(2)对保险人而言
2.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
整套课件教程保险法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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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保险的本质
一、保险是危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 保险人根据对危险的科学计算,设计和经 营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收取的保险费建立 起集中的保险基金(储备基金),用于补 偿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 济补偿制度。
二、保险是具有双重属性的社会关系
•1 保险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
•2 从法律角度分析,保险又是一种法律关
二、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性
• (一)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 (二)保险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
的社会关系 • (三)保险法律关系并存着多重主体身份,而
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 • (四) 保险法律关系是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
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与人身保险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是指: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 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 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保险的法律特征: • (一)保险是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 • (二)保险是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
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 (二)其与投保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属于
该保险人依法批准的保险经营业务范围之内
二、投保人
•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建立保险法律 关系,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 务的人。在实践中,投保人可以是公民个人、法 人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 投保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 1 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 投保人应当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第十一章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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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第十一章 保险法第一节二、保险的分类
保险、保险法概述
财产保险 1、依保险标的不同分为 人身保险 公营保险
2、依保险经营 主体的性质不同
民营保险
自愿保险
3、依保险形式不同 强制保险
4、依保险经 营的目的不同
营利保险 非营利保险 原保险
5、依危险转 移的形式不同
再保险
共同保险
社会保险 6、依保险政策
商业保险
保险法上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而不包括社会保险 。 第二节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人身保险)。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 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是投保人的未成年子女的除 外)。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赔偿金=实际损失 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赔偿金=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赔偿金=实际损失≦保险价值
代位求偿权: 当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该第三人对 此负有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 后,有权向该有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1、人寿保险合同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3、疾病保险合同,也称健康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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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70%摘要:一、保险法概述二、保险法的70%规定三、我国保险法中70%规定的实施与影响四、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要求五、消费者权益保障六、总结与建议正文:保险法是规范保险市场行为、维护保险行业秩序、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
在我国的保险法中,有一个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规定,即70%原则,这是许多投保人和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保险法的70%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并分析其对保险公司经营和消费者权益的影响。
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一部涉及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经营、保险市场监管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性法律。
其核心目的是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保险市场、提升保险公司经营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险法的70%规定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70%规定,是指保险公司将其累计保费收入的70%用于投资。
这一规定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确保保险公司具备充足的资金储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赔付风险。
此外,该规定还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优化资产配置,实现资金的多元化投资,提高投资收益。
三、我国保险法中70%规定的实施与影响自保险法实施以来,70%规定在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规定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满足70%的资金运用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在投资策略、资产配置等方面做出调整。
此外,70%规定还对保险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部分保险公司可能因资金运用限制而面临发展困境。
四、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要求在保险法框架下,保险公司需要严格遵守70%的资金运用规定,确保公司经营合规。
具体表现为:1.合理安排投资项目,遵循风险分散原则,避免过度集中在某一领域或品种;2.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安全;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金运作的监督与审计;4.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资金运用情况,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https://img.taocdn.com/s3/m/62125f64e009581b6bd9ebe1.png)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 【保险知识链接】 • 保险价值: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
益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数额。人身险不存在 保险价值。 •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 任的最高限额。 • 财产险中,保险金额一般依据保险价值来决定。 • 人身险中,由于生命价值无法以货币衡量,保险 金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 财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 人身险:给付金额≤保险金额
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 (2)劳动关系 (3)信赖关系(被保险人同意)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 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离婚)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最大诚信原则
一、保险法第5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
二、表现:告知与说明 (一)投保人告知义务 1、告知方式:被动告知 2、不履行的后果: (1)故意;(2)重大过失
务,保险人都需要对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 任免除条款做出明确说明。 • 2、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举证问题 • “投保人声明”栏 • 代替投保人签字。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损失补偿原则 一、含义 (一)质的规定: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
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 担赔偿责任。 (二)量的限定: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量,仅以保 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通过保险获得 额外利益。 二、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 (一)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免赔额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及保险监管
基本内容
一、保险法概述 二、保险合同法 三、保险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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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概述—基本内容
• 保险法概念 • 保险法内容 • 保险法立法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念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https://img.taocdn.com/s3/m/4b0c7bbbf121dd36a32d8228.png)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2)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
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 这类条款通常分两类: 这类条款通常分两类: • 一是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 一是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 • 二是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二是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后者又被称做“保证条款” 后者又被称做“保证条款”。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规定 • 1.保险合同的概念 •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合同,又称“契约” 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 •
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义务关系的协议。 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合同, 保险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合同,保险合同又是 一种双方有偿合同。 一种双方有偿合同。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
• 一、保险法的概念 • 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为对象的一切法规的总 • • •
称,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 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 狭义的保险法,则专指保险私法, 狭义的保险法,则专指保险私法,保险公法不包 括在内。 括在内。 形式意义的保险法, 形式意义的保险法,系指以保险法命名的专门性 文性。 文性。 实质意义的保险法, 实质意义的保险法,泛指法律体系中有关保险法 律规范的总和。 律规范的总和。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
• 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课程
![保险法课程](https://img.taocdn.com/s3/m/5f1b8a8c6529647d27285213.png)
第一章保险法与保险【本章导学】保险制度是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项具有风险防范功能的经济制度,是市场经济繁荣和人民生活安定的保障机制。
本章主要就保险的概念、保险制度的涵义、保险的种类和保险制度的作用等问题进行系统的说明,作为学习保险制度的入门。
第一节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概念(一)保险法的定义所谓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合同关系和对保险机构、保险业务进行监管的商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保险法有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管理法两个组成部分,一是以规范保险合同关系为核心内容的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关系的特别法,具有私法的属性;二是以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和保险业监督管理为内容的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是国家监管保险事业的行政法,具有公法的属性。
保险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上的保险法又称为商业保险法,是指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保险法不仅包括商业保险法,而且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内容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现行保险法采狭义保险法的立场,以商业保险制度为其基本内容。
基于现行立法上的原因,我国的社会保险是由国家以另行立法方式加以规定,因此社会保险不属于本书的研究范围。
(二)我国现行保险法的立法模式我国保险法的立法模式,采用了保险法典与配套法律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其具体表现为:1.保险法典。
我国保险法采用法典式立法形式制定的保险法典。
在我国的保险法典中,采用了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管理法合并立法的方式。
这一立法方式不同于西方各国常用的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分别立法的惯例。
2.海商法对海上保险进行特别规定。
关于海上保险,应当首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如海商法未作规定的,则适用保险法典的有关规定。
3.保险法规和规章。
它是指法规和规章对保险合同及保险业所做出的特别规定。
为了全面实施保险法,我国政府和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制订了许多关于保险的法规和行政规章,是我国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
如国务院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再如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对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对农业保险作出的特别规定。
保险法基本原理
![保险法基本原理](https://img.taocdn.com/s3/m/62a6ec056294dd88d1d26b66.png)
保险法基本原理保险法基本原理第一节保险概述一、保险的概念: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强制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的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三)原保险和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
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
简单地说,再保险即“保险人的保险”。
第二节保险法概述一. 保险法概念和特征:保险法是指用于调整和规范保险法律关系、保险业务活动以及和保险业务相关联的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调整范围: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我国保险法主要调整以下社会关系:保险公司同客户之间的关系,即保险人同被保险人的关系;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关系;其他关系,指某些与保险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如保险企业之间的再保险关系等。
三.保险法基本原则1、最大诚实信用原则鉴于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当事人的诚信程度远远高于其他民事活动,当事人若有违反,对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主要体现为告知义务(《保险法》第21条第1款保险事故及时通知义务和第36条第1款危险增加及时通知义务)。
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法PPT
![保险法PPT](https://img.taocdn.com/s3/m/94d2fbefbb68a98270fefa11.png)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 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2021/3/24
授课:XXX
4
保险合同分类
(二)重复保险、单保险 重复保险:就一个标的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
2021/3/24
授课:XXX
14
履行合同时的义务
投保人义务 保险人义务
2021/3/24
授课:XXX
15
投保人义务
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
2021/3/24
授课:XXX
16
保险人义务
保守秘密的义务 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授课:XXX
12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 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 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 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021/3/24
授课:XXX
2
二、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相关概念 保险合同当事人
2021/3/24
授课:XXX
3
保险合同分类
(一)足额保险合同、非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专用于财产险) 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合同。 对于不足额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保险法
![第五章保险法](https://img.taocdn.com/s3/m/c03c0094aaea998fcd220e93.png)
(1)保险公司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或在保险合同中规定 的事项发生后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按约定的金额予以赔偿, 或向受益人支付约定的保险金;
(2)保险人须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 损失而付出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用和理赔费用;
(3)检查保险标的安全状况,以及灾害预防的费用支 出。
(三)保险公司的清算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 中央银行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经营有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依法破产的,其持 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 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 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 受。
第五单元 保险法
本单元主要内容提示: 保险概述
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公司
一、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 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 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 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案例分析:
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 合同的权利?
A.吴某曾在5年前患过癌症,近2年来已如常人般工作、生活, 吴某自认为已经治愈,在投保人身险时,未向保险公司说 明该情况
B.甲公司投保财产险后,发现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有所增中, 及时电话通知了保险公司
保险法律法规及案例(3篇)
![保险法律法规及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60f9b8d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dd.png)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险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我国保险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保险从业者、消费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二、保险法律法规概述1. 《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09年2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公司的设立与经营、保险业务范围、保险费率管理、保险赔偿、保险监督管理等内容。
2. 《保险法实施细则》《保险法实施细则》是《保险法》的配套法规,于2015年2月2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该细则对《保险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保险赔偿程序等。
3. 《保险法》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对《保险法》的具体适用提供了指导。
三、保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1. 案例一:保险公司拒赔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受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为由,拒绝赔偿。
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危险情况。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然而,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应当证明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与保险事故有重大关联,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充分,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案例二:保险公司擅自调整保险费率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某保险公司擅自调整了一款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导致部分投保人承担更高的保险费用。
投保人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原则,遂向监管部门投诉。
保险法
![保险法](https://img.taocdn.com/s3/m/b91ed27f1711cc7931b7160b.png)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
3、保险金:是指实际的赔偿额。 4、保单的现金价值:由于人寿保险开始签订合同时事故的发生率低, 以后则慢慢增高,为了平衡起见,保险费始终稳定在一个比例, 这样导致合同的起初所交付的保险费是高的,必然有一部分是储 蓄性质,因此解除合同时应当退还,这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Chapter 5 Insurance Contract
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附合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式
合同。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预先制定,投保人只能同意或 不同意,它使得投保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为了对这种情形进行平衡, 《保险法》规定在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时,通常采取不利于保险人的解 释原则。
Chapter 5 Insurance Contract
小贴 士
•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 的实际价值,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 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以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字 画、古董、船舶)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 的保险价值由双方事先予以约定,被保险财产全损或推定 全损时,无须再行估价,依双方约定之金额全部赔付。这 样可以避免或减少纠纷。人身保险合同? •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 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于危险事故发生后, 再行估计其价值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 不定值保险合同主要适用于火灾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 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当发生损失时依照保险金额与保 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保障程度,再按其损失额比 例进行赔付。
最大诚信合同 utmost Good faith
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Bilateral Contract
保险合同的特征
要式合同 Formal Contract
第二章保险法概述及沿革
![第二章保险法概述及沿革](https://img.taocdn.com/s3/m/d4af030a844769eae009ed86.png)
3、立法 17世纪,法王路易十四颁布保险法 17世纪,法王路易十四颁布保险法 英王签署成立保险法庭的法律(1601) 英王签署成立保险法庭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律(1601) 19世纪,拿破仑制订商法典中列有保险 法专章
二、我国的沿革 1、萌芽 耕三余一 太监养老会 2、产生及立法 清末传入(1805) 清末传入(1805) 1928— 1928—1949 国民南京政府保险法82条-1963年台湾保险法; 国民南京政府保险法82条-1963年台湾保险法; 1949— 1949—1979 1979-1995 1995-今
保险制度以及保险立法的发展顺序: 先海上,后陆上;先财产,后人身。 先海上,后陆上;先财产,后人身。 保险立法的特点: 保险立法的特点: 保险单独立法
(二)德国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 (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 1731年 汉堡保险与海损条例》 1731年《汉堡保险与海损条例》 1900年《德国商法典》 1900年《德国商法典》第四编海商法 第十章海上保险 1910年《保险合同法》 1910年《保险合同法》陆上保险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 1、英国 习惯法、判例法 1906年《海上保险法》 1906年《海上保险法》 1923年《简易人身保险法》 1923年《简易人身保险法》 1975年《投保人保护法》 1975年《投保人保护法》 2、美国 商事立法权属于各州
三、各个险种的沿革 1、财产保险 海上保险—火灾保险 2、人身保险 12-16世纪 基尔特制度 15 15世纪 奴隶保险 12-14世纪 年金制度 1693 哈雷生命表 18世纪 保险费率表
3、责任保险 1858年锅炉保险 汽车保险 信用保险
第三节
保险法的法系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 (一)法国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 1681年《海事条例》 1681年《海事条例》第六章规定海上保险的 内容。 1804年 民法典》 1804年《民法典》射幸契约规定保险合同 1808 1808年《拿破仑商法典》第12编规定了保险 拿破仑商法典》 12编规定了保险 合同。 1930年实施保险合同法 1930年实施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课程笔记
![《保险法》课程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90603a6f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c7.png)
《保险法》课程笔记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1 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
保险法旨在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1.2 保险法的组成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的保险法则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
1.3 保险法的分类保险法的分类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自愿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自由原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自愿签订的保险;强制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险;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直接责任的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1.4 保险法的渊源保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4世纪的意大利沿海城市,当时为了减少海上贸易中的损失,商人们创立了互保会、互保基金等合作性组织,逐渐发展成专门的保险组织。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法应运而生,成为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
1.5 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首次颁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目前包括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
这些章节详细规定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保险公司的运营和监管等内容。
1.6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保险法的规定。
1.7 保险法的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首次颁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不断完善和发展。
保险法实验报告
![保险法实验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677301f5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ad.png)
一、实验目的通过本次保险法实验,使学生深入了解保险法的基本原理、法律关系及适用范围,提高学生对保险法相关知识的实际操作能力,培养其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实验内容1. 保险法概述(1)保险法的定义及特点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
保险法具有以下特点:①强制性:保险法是国家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
②保险性:保险法以保险关系为基础,以保险合同为纽带。
③补偿性:保险法旨在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2)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保险活动,包括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保险赔偿等。
2. 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定义及特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①有偿性: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对价。
②要式性: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③诺成性:保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平等自愿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②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③公平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3)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包括以下内容:①投保人履行义务: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
②保险人履行义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保险赔偿(1)保险赔偿的定义及原则保险赔偿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行为。
保险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①保险利益原则:保险赔偿应限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②保险合同原则:保险赔偿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
(2)保险赔偿的程序保险赔偿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①出险通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②现场查勘:保险人应当对保险事故现场进行查勘。
保险法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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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70%【实用版】目录1.保险法的概述2.保险法的主要内容3.保险法的重要性4.保险法的实施与影响正文一、保险法的概述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是规定保险合同、保险市场、保险监管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保险法旨在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法的主要内容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
2.保险市场:保险市场是保险合同交易的场所,保险法对保险市场的准入、退出、交易、服务等进行规范。
3.保险监管:保险监管是政府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保险法明确了监管主体、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内容。
三、保险法的重要性保险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依据。
2.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法对保险市场进行规范,有利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市场效率。
3.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保险业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法的实施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
四、保险法的实施与影响保险法自实施以来,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保险法的实施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吸引了更多的资本进入保险业,推动了保险市场规模的扩大。
2.保险产品创新能力增强:保险法鼓励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提高了保险产品的质量和满足度。
3.保险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保险法明确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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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概述
保险的起源:该词为14世纪前后意大利沿海地区商 业文件中所习用,后来用于海商法中,且扩大用于 保险后沿用至今。 保险一词,英语表述为“insurance”或 “assurance”;德语表述为“die Versi-cherung”; 法语表示为“assurance”。 其词源为“sigurare” 总结:一个人去了3个国家取的不同的名字而已。
中国的保险一词是怎么来的?
晚清时期,西方保险业传入我国广东沿海地区后, 保险曾被音译为“燕梳”。到了20世纪20年代,才 将“燕梳”改为“保险”。 汉语中使用的“保险”一词属于外来用语,来源于 日语,而该词又系日本学者借用汉字意译而来。 总结:一个人出国整容回来,换汤不换药。
保险主体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三、损失补偿原则P476-P477
四、近因原则P477
特定风险的存在所要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以特定的风险为对象 1、可保危险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纯粹性:仅有损失的机会并无获利可能 ②不确定性 其一、风险是否发生,不确定 其二、风险发生的时间为不确定 其三、风险发生的原因结果不能确定 ③同质性:大量标的均有遭受同样或近似危险的可能性 ④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保险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 受益人、保单所有人,除非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则都不是保险主体。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 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 为能力。 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 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可保风险的类型
①财产风险
②人身风险 ③责任风险
④信用风险
(二)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为基础,多数人参加保 险,分担少数人的损失
保险的种类
字太多,请对照书本P466-P470。
保险法的概述
保险法的概念 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470-P471
我们书上主要说的是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合 同形成的商业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它仅指商业保险法。
保险法的体系
一、保险合同法P471 二、保险业法P471 三、保险特别法P472
我国保险立法概况
书上P47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1)如实告知义务 (2)守信保证义务 (3)条款说明义务 (4)不可抗辩规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2)人事保险的保险利益 (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的特征
1、保险的自愿性 2、保险的有偿性 3、保险行为的双向性 4、保险的损益性 5、保险金支付的附加条件和附期限性 6、保险功能的互助性
保险的构成原理
原理:保险的基本原理就是依据合理的数学计算, 将少数人的损失分散、转移于多数人群体,使特定 损失能得到合理的补偿。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 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 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 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拥有保险利益所有权的人,很多时候是投保人、受益人, 也可以是保单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