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见危不救不应入罪-开题报告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见义勇为的故事,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一些人却因为“见危不救”而受到责难。
但是,在多维度视野下,我们可以发现,“见危不救”并不一定应该入罪。
首先,从道德层面来看,“见危不救”固然是不道德的,但并不代表它应该成为犯罪。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选择和判断能力,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性格和经历来做出自己的决定。
如果一个人不想冒险去帮助别人,他应该被尊重,而不是受到指责或惩罚。
如果一个人选择不帮助别人,但没有造成实际的伤害或危害,那么他应该被保护免受过度惩罚。
其次,从法律层面来看,要确定“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罪,需要考虑许多因素。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情况可能过于危险或复杂,以至于一个人不可能安全地干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是“见义勇为”和“见危不救”之间存在一个模糊区域。
如果一个人是在不安全的条件下救人,他本来应该被称为“见义勇为;但如果他没有这样做,他是否应该受到惩罚?这是不合理的。
此外,如果法律强制规定每个人都必须在危险情况下进行干预,这将导致许多人不愿意卷入陌生的危险环境,可能会加重事态。
第三,从社会角度来看,“见危不救”也不应该被过度惩罚。
强制要求帮助别人可能会导致不负责任的干预,这可能会使事态更糟糕。
此外,如果一个人因救助别人而被感染或受伤,则他可能需要负担高昂的医疗费用,这将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如果我们希望社会变得更好,我们需要更多的政策和措施来鼓励人们去帮助别人,而不是将不帮助别人的人视为犯罪。
综上所述,虽然“见危不救”是不道德的,但并不应该过度惩罚。
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能因为很多原因不想去干预;此外,在过于危险或复杂的情况下,强制要求干预可能会导致不负责任的行为;最后,应该通过其他政策来鼓励人们去帮助别人,而不是过度惩罚那些不愿意干预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面对危险或紧急情况时,我们应该尽力而为,公众和政策制定者都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决策。
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分析论文
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分析论文20XX年10月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引发的不仅是人们对于人性漠然的反思,也让见危不救罪写入刑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分析。
见危不救罪是否应该写入刑法应在透彻理解其含义、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现状等方面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此外,将其立法后,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见危不救的具体内涵范忠信先生对于见危不救曾有过这样的表述:见危不救,泛指一切在他人危难时漠然处之,不予救助的态度或行为。
这一表述,在作为对一个词语的解释时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而如果将其作为对一个刑法罪名的解释则显得太过宽泛。
见危不救一般应分为两类:能而不欲和欲而不能。
能而不欲即指有能力救助,并且救助不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在他人确有危难、对此第三人存在救助依赖时,该第三人却放任其受伤害,这显然是一种有违道德底线的做法,为社会所唾弃。
而欲而不能则恰恰相反,是指没有能力或实施了救助行为会为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
显然,法律没有权利强迫一部分人牺牲自己的利益而去做利他的事情,而且这也绝对不会遭到社会的谴责。
就好比在旁边看到小悦悦遭汽车碾压的是一位年迈的老人,试问,谁有会去责怪他没有伸出援手呢?国外刑法中的见危不救罪所指的是不负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主体,对处于有生命安全危险状态中而急需给予救助的人,自己能够救助而且明知给予救助对自己或对他人无危险,而竟不予救助的行为。
这一定义正符合了见危不救的第一种分类,即能而不欲,这在经济学中是一种违背了帕累托改进的做法,而这也正是人们呼吁的真正的见危不救罪的真正内涵。
将其分解来看,即为:1.本罪主体为不负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人,且能够在不给自己带来不利的情况下给危难中的人以救助,却不加以救助的人。
2.本罪的对象为处于危险状态而急需救助(此种危险状态应特定为人身方面的危险)的人。
必须是正处于危险状态,而且不依靠他人救助无法脱离危险状态,如果凭借自身努力可以脱险,便不存在第三人是否救助的问题。
见死不救行为不宜入罪-以道德的法律化为视角
见死不救行为不宜入罪——以道德的法律化为视角李洪星摘要:“小悦悦”事件的发生,引起了民众对见死不救再次的关注与更激烈的讨论。
更甚者的是,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是否要将见死不救的行为归入犯罪的争论。
笔者试图从见死不救行为产生的背景、性质,以及从道德法律化的合理性与限度出发,来分析是否应该将见死不救入罪。
关键词:小悦悦;见死不救;道德法律化一、问题的提出:从彭宇案说起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随后,老太太声称撞到她的人是陪同她前往医院的彭宇,并向彭宇索赔医疗费。
遭到彭宇的拒绝后,老太太一家于2007年1月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据彭宇本人称,当时他下公车时发现公车旁边的一位老太太倒地不起,情势危急,立即将其送往医院。
而老太太则称,“我亲眼看到他将我撞到的!”并表示,“我们老两口都有退休金和医保,儿子在公安局工作,不是说承担不起医药费,只是要讨回一个公道。
”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最后判决被告彭宇在判决生效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5876元;1870元的诉讼费由老太太承担1170元,彭宇承担700元。
此案一经媒体的报道与宣传,顿时在中国掀起万层浪。
案件的核心特点“好人不得好报”频繁地出现在各地的媒体上。
霎时间,“见死不救”行为作为与“雷锋精神”、“见义勇为”相对立的现象而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
在随后一至两年的新闻报道中,全国范围内的类似彭宇案的新的“见死不救”行为层出不穷。
摔倒的老人被路人视为定时炸弹般的危险物退避三舍而得不到搭救,落水儿童聚者甚众却未被救起,年轻女子在公厕被强奸而只是引起众人围观.而最近发生的“小悦悦”事件更是引起了公众对见死不救的路人的激烈抨击,对中国道德水准的进一步失望与质疑。
可以说,“小悦悦”事件将中国的道德推向了风头浪尖。
以至于有关部门提议推动立法,将见死不救的行为入罪,以此来阻止中国道德滑坡,重塑中国道德风尚。
“见死不救”社会现象的成因及其引导教育研究的开题报告
“见死不救”社会现象的成因及其引导教育研究的开题报告1.研究背景“见死不救”是指有人在现场看到受伤、遇险或发生意外事件的人,但对其漠不关心、不及时施救的社会现象。
这种现象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严重,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急需通过引导教育来改善这种社会现象,增强公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2.研究目的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探究“见死不救”这一社会现象的成因,分析其背后的心理和社会问题,从而提出有效的引导教育方案,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改善这一现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研究内容本研究将围绕以下内容展开:(1)“见死不救”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原因分析。
(2)心理学角度解析“见死不救”的心理机制。
(3)探究社会因素造成的“见死不救”现象。
(4)分析当前的引导教育措施,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
(5)提出针对性解决“见死不救”现象的方法和措施。
4.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调查法、问卷调查法、实地考察法和专家访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综合分析“见死不救”现象的成因和解决方法。
通过数据统计和分析,挖掘这一社会现象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引导教育方案。
5.研究意义本研究的结果将会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为更深入地了解“见死不救”现象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证依据。
(2)为制定有效的引导教育方案提供有力支持。
(3)为增强公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社会道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6.研究计划本研究计划于今年六月底开始,预计在九月底完成论文撰写并进行答辩。
研究过程中,将分别进行文献调查、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和专家访谈等研究方法,不断完善研究方案和实践过程。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屡屡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
对于“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应该入罪,民众和专家们的观点并不一致,有些人认为应该入罪以严惩不救之罪,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不宜入罪,有必要从多维度视野下进行深入思考。
我们需要了解“见危不救”的背景和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和关爱意识越来越强烈。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仍然存在很多人对于他人遇到危险时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甚至置之不理。
这种“见死不救”、“见危不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人们的道德伦理,也损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一些人呼吁将“见危不救”入罪,以加大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力度。
我们也应该意识到,“见危不救”行为背后可能存在诸多不同的原因和考量。
有些人可能因为自身安全和利益考虑而选择不救,他们可能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或者害怕因救人而牵扯入麻烦,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可以理解的。
也有一部分人可能因为缺乏相关救助技能或者认为自己无法提供有效帮助而选择不救。
一些人可能因为社会环境对于“好心被坏人伤害”的传统观念而选择不救,他们担心自己会因此遭受不公正待遇。
我们在进行对“见危不救”行为的评判时,应该从多维度视野进行思考。
我们需要明确“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或者过失犯罪行为。
如果是故意不救,则应当视为一种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但如果是过失不救,就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是否应当对其入罪。
我们需要充分考虑“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背景和现实条件。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些人可能确实存在无法及时提供救助或者担心自身安全的情况,这时并不应该对其进行过于严厉的处罚。
我们还需要充分考虑“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教育和引导作用。
在现代社会,我们更应该倡导积极向上的社会价值观念和公民责任感,通过法律和道德教育引导人们对他人遇险时给予帮助和救助。
我们认为在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行为不应该一概入罪。
我们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思考和考量,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增强公民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切实解决“见危不救”问题。
见危不救论文:小议当前刑法中不该定见危不救罪
见危不救论文:小议当前刑法中不该定见危不救罪作者:田然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有特定义务或职责的主体。
该种主体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事实上的紧密联系或先行行为而形成的具有特殊义务的主体。
如果此类主体有能力救助却不作为,并且其不作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进一步扩大,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据刑法理论本已构成不作为犯罪,无需再另作规定,故应将其排除在本文所讨论的“见危不救”的主体之外。
无特定义务或职责的主体。
这类主体通常是指对处于危难之中的人,有能力救助而漠然处之的主体。
此类主体对于身处危难的他人,既无职务上的救助义务,也无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救助与否全凭其道德自觉。
上文已将负有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主体从法律意义上的见危不救主体中排除,所以无特定义务或职责的主体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见危不救”的主体,外国刑法典中“见危不救罪”所针对的也正是此类主体。
本文认为,在刑法语境下,见危不救的主体只能是无特定救助义务或职责的一般主体。
见危不救与不作为犯罪刑法中的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却消极地不履行这种义务,因而引起了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形。
所以,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应该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二是行为人有履行该种行为的能力;三是行为人的不履行特定义务行为引起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坚持“见危不救入刑”的学者大多将“见危不救”归类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笔者认为这种归类有待商榷,因为“见危不救”与“不作为犯罪”至少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重大区别。
第一,二者的义务来源不同。
根据刑法理论,义务的来源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特定的法律行为和先行行为四个方面[4]。
而这四方面也正构成了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然而,按上文分析,“见危不救罪”的义务来源却是道德规范,那么道德规范能否作为某种犯罪的义务来源呢?显然是不能的。
诚然,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并且大多数法律义务也是最基本的道德义务,法律与道德的这种关系决定了道德义务的范围要远大于法律义务。
浅谈“见危不救”不应入罪
浅谈“见危不救”不应入罪作者:吴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1期摘要关于见危不救能否入罪,目前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见危不救不宜犯罪化。
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通过对道德与法律关系以及对“法律万能论”分析,阐述将“见危不救”列人刑法是不可取的。
关键词见危不救法与道德法律万能论作者简介:吴笛,北京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286-02一、“见危不救”概述“见危不救”通常是指在他人处于危难时,漠然处之,而不予以救助的态度和行为。
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特殊身份”型的见危不救和“普通主体”型的见危不救。
前者是指行为人负有法定义务和职责或者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或者是由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当他人陷于危难时有责任予以救助而不予救助的行为;后者针对的是没有这种法律上的救助义务的普通人。
前者见危不救的行为已为法律、条例予以规范,其见危不救是违法的甚至可能是犯罪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文并不讨论其能否入罪的问题。
“普通主体”型的见危不救依据有无重大客观危险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因实施救助行为会使本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而不予救助,即“有危不救”,如路人遇见歹徒正在行凶;二是实施救助行为对本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会造成影响也未予以救助,即“无危不救”,如行人看到路边有人受伤而不救助。
首先,对于“有危不救”,如果法律要求一个普通公民冒着生命危险去救他人于危难之中,不仅违背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法律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
“见义勇为”与见危不救不同,见义勇为是真正的高尚道德行为,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做到,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强求一般的人能够见义勇为,因此这也不是本文要剖析的问题。
本文要重点讨论的是在行为人无特定职责或义务的情形下,救助他人不会使本人或第三人面临重大危险,即具备救助条件而不予以救助的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刑法。
刑法学论文
见危不救是否该入刑摘要:近年来,现实生活中发生大量的见危不救的现象引起了广大学者和公众的注意。
人们对此展开了伦理的、法律的和社会学等各方面的广泛讨论。
见危不救是否该纳入刑法的范围规定为一种犯罪行为成为了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
笔者才疏学浅,在本文中仅就外国立法实践、我国古代立法实践以及我国相关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我认为见危不救不应该规定为犯罪行为。
关键词:见危不救法律义务道德义务社会危害性人权保障引言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广东壮族自治区佛山市发生了一场让我们至今都无法忘怀的惨剧:年仅两岁的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在之后的七分钟里,有18个路人从小悦悦身边经过,可是没有一个人停下来查看小悦悦的伤势,最后,一位捡垃圾的妇女将小悦悦抱到路边找到她的妈妈,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在广州军区陆军总医院重症监护室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而死亡。
这个惨剧的发生让一直以来“见危不救”是否入罪的讨论进入了白热化阶段。
刑法对一般主体的救助义务的关注不是近代才有的事情,早在古埃及,古印度时就有此规定。
许多欧洲国家也早已将见危不救规定为犯罪行为对其进行惩罚。
然而关于见危不救是否该作为犯罪行为加以惩罚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
我国在1999年全国人大第九届四次会议上有人大代表提议刑法增设“见危不助罪”。
但截至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设立见危不救罪。
是否该将见危不救纳入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这是刑法学值得探讨的问题之一。
一、国外立法现状救助处于危难之中的他人通常被认为是属于道义上的事情,而非法律着力指出。
但随着近代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此种不救助行为纳入法律的视野,人们也开始以法律的眼光和思维来审视这种行为及其法律化,人们关注最多的当属这种行为的犯罪化。
但刑法对一般主体的救助义务的关注并不是近代才有的事情,古埃及和古印度时就有此规定。
但罗马法和受罗马法印象给的学者则反对此种立法。
直到19世纪,关于见危不助的立法才又重新出现。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
有人认为,见义勇为是一种社会责任和道德担当,应当受到鼓励和支持;而另一些人则主张,见危不救是一种虐待行为,应当予以法律惩罚。
在这个问题上,不同人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价值取向。
本文将从多维度视野下,对“见危不救”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见危不救”并非一个简单的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涉及社会制度、法律体系和价值观念的复杂问题。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见危不救者的处罚问题应当从多个方面来进行考量和分析。
我们需要考虑见危不救的行为是一种主动的犯错行为,还是一种被动的不当行为。
有些见危不救者因为畏惧风险、缺乏应急处理能力或是被其他因素所影响,导致了他们放弃了救助他人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理性地审视这些见危不救者的行为,针对其存在的问题给予适当的教育和帮助,而非简单地进行惩罚和制裁。
我们需要认识到在紧急情况下,每个人的反应和处理方式都是不同的。
有些人可能因为自身的条件限制或是精神状态不佳无法进行救助,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是恶意的见危不救者,而应当给予理解和宽容。
而有些人可能是出于无视生命、漠视他人、甚至是出于故意伤害他人而不进行救助,这种情况下,我们当然需要对其进行法律制裁。
我们需要认识到在一些情况下,救助他人是需要勇气和技能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于紧急情况并没有足够的应对能力,如果强行进行施救反而可能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
这就需要我们对见危不救的行为进行更加细致地分析和辨别,避免对无辜的人进行不当的处罚。
我们需要认识到,在涉及到法律的问题上,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见危不救者视为独立的个体,而应当将其置于更广泛的社会背景之下进行分析和思考。
在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我们还缺乏对于见危不救问题的具体界定和标准,这就给了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在处理见危不救问题时很大的裁量权。
这就需要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制定更加具体和合理的处罚标准和程序。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见危不救”,作为道德层面的行为失范,不论是古今中外,都受到了社会的谴责和道德的谴责。
但是从刑法的角度来看,是否应该把“见危不救”作为犯罪入罪呢?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
在多维度视野下,我认为“见危不救”不宜入罪。
首先,在伦理学的角度来看,道德和法律的标准不完全一致。
众所周知,道德是人类行为的导向,而法律则更多地关注的是行为的后果。
这种区别与“见危不救”相关,因为妨害他人公共利益是犯罪的基本条件之一,如果“见危不救”被划为犯罪,那么会平衡法律中所谓的“成果犯罪”,即行为被定罪与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匹配。
但是,人们生活在一个社会环境中,社会和个人的互动充满了复杂性和多样性。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警惕,把道德的标准简单地投射到法律的领域是有问题的。
因为不同的道德标准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负面后果。
例如,虽然“见危不救”显然是一种道德失范,但是如果把这种行为入罪,可能会导致法律制度更加严厉,更加倾向于惩罚行为,而不是重视复杂的社会人际关系。
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我们需要考虑更全面的视角来平衡道德和法律的标准。
其次,从实践层面来看,将“见危不救”作为犯罪入罪并不是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近年来,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来鼓励和促进志愿者和红十字会的救援行动,例如实施拯救法、加强对人命财产的保障、加强公民道德和义务等。
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从道德的角度来说,“见危不救”是一个基本的行为价值,因此,这种价值不能被法律所否定。
另一方面,一些人可能不知道如何处理紧急情况,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所以即使他们想要帮助受害者,很可能会感到无能为力。
可以看出,这些问题并不是单纯法律上的问题,而是大量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最后,从人性方面考虑,不应该将“见危不救”作为犯罪入罪。
因为人类本性是复杂的,而且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当一个人面对紧急情况时,很难保证他会做出正确的决定。
例如,有人在火灾中听到了求救的声音,但是也许他会担心自己的安全,所以他不敢在火场里冒险救人。
试论见危不救能否入刑
试论见危不救能否入刑【摘要】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的经济蓬勃发展,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外来价值观的冲击,“利己主义”已经严重的影响了中国传统的伦理价值观念及稳定的社会环境。
见危不救事件频繁发生,种种社会惨剧已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由于我国刑法并未将“见危不救”规定为犯罪,所以每当“见危不救”事件发生时,总会引起社会大众以及理论界关于“见危不救”是否应当入刑的讨论与思考。
见危救与不救说到底是一个道德层面的价值考量,将“见危不救”纳入刑法,从而设立见危不救罪就会讨论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将道德法律化的问题,我们都应谨慎对待。
本文立足于社会热点案例,从见危不救的定义开始论述,回答见危不救的本质概念。
其次分析设置“见危不救罪”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最后结合本国实际,对“见危不救罪”的立法设计给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见危不救;法律与道德;见危不救入刑;必要性一、问题提出的背景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一个“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大同社会,是自古以来每一个中国人对美好社会的向往。
可近年来社会上发生的一系列见危不救事件却敲打着国人的内心。
2004年四月,在云南昆明以卖菜为生的赵凤英突然临盆难产,其夫立马拨打急救电话,救护车到来后为赵凤英做了简单检查,之后医生竟然和丈夫罗甫全讨价还价,得知罗家家庭拮据,无法负担医疗救助费用,指挥救护车掉头就走。
罗甫全请求医生帮忙将妻子拉到医院,自己再去想办法筹措医疗费用,但得到的却是医生的无情拒绝。
最后,胎儿因窒息死亡,胎死腹中。
2005年,在河北省衡水市闹市街头的一个公共厕所内,一女子在厕所内被一拾荒男子侵犯长达二十分钟,女孩奋力挣扎并大声呼救,但在场围观的40余人中,竟无一人对这样的暴行加以制止。
2010年在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一名78岁的老人摔倒在小区内,保安和路人无一上前搀扶。
20分钟后,其子在外发现,老人孤零零的趴在地上,已经停止了呼吸。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见危不救”是指在看到他人处于危险境地时,无动于衷、无所作为,没有提供帮助与援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是缺乏人性,更是一种社会不良风气,甚至可能导致他人的生命危险。
因此,有人主张应该将“见危不救”加以惩罚,以维护社会正义。
然而,在多维度视野下,我们需要认真思考“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理由。
首先,道德责任远远大于法律责任。
见危不救的行为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显然是缺乏基本的道德操守和同情心所造成的。
因此,我们应该通过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来避免“见危不救”这类不良行为的发生。
此外,人们的行为受到环境、家庭、教育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家庭教育、推进社会文明建设等方面工作,也是预防“见危不救”行为的有效方法,远远强于法律制裁。
其次,不应将救助义务强加于个人。
通常,个人的行为不应被法律定义为犯罪,除非它涉及到违反一定的公共政策。
救助行为应该是自愿行为,且不能仅仅是受到法律的强制。
如果将“见危不救”加入刑法,可能会引发一些不良影响。
例如,在恶劣环境下,可能会出现犹豫不决、逃避、甚至逆反的情况,以致于误伤或或强制干预。
因此,采取激励机制,通过奖励和表彰来鼓励个人进行救助行为,是一个更加明智而有效的方法。
最后,加入刑法难以界定“见危不救”的法律标准。
在不同的情况下,“见危不救”行为的界定会受到不同的因素影响,比如救助者的人数、意愿、机会等。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于法官而言,他们需要对情境下的行为进行全面细致的考虑,这将给司法程序带来更多的困难和不确定性。
因此,将这种行为加入刑法会导致很多争议,而这些争议会直接影响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总之,虽然“见危不救”这种行为与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背道而驰,但这种行为应该在道德上受到谴责,而非法律上加以惩罚。
我们应该通过多方面努力,提高公民的道德观念,引领人们做好救助行为,为构建一个和谐先进的社会形态奠定坚实的基础。
论见危不救是否应当入刑
论见危不救是否应当入刑作者:于浩来源:《江汉论坛》2018年第11期摘要:是否应当将见危不救入刑是近几年我国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
如果将见危不救入刑,除了会带来许多新的问题以外,能否起到提高我国人民道德水平的作用也是难以确定的。
虽然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关于见危不救的法律规定,但目前将见危不救入刑是不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的。
关键词:见危不救;犯罪化;救助义务一、见危不救的要素明确性是法律的必然要求,要探讨见危不救是否应当入刑,对见危不救本身做出明确的界定是十分必要的。
关于见危不救的界定,法学界存在着多种意见,笔者认为,应当包含以下几个要素:第一,行为主体应当为没有特定救助义务的一般主体。
见危不救行为的实施主体应仅限定于对于被救助对象没有特定救助义务的一般人,具体来说就是“对危难救助不负有特定的职责或义务,没有因自己的行为而置他人于危险境地,与需要被救助的人不存在任何特定事实或法律关系的人”①。
对于负有特定救助义务的特殊主体,刑法已经在关于各种不作为犯罪的规定中予以了明确规定,对此社会上也普遍予以认同,因而在本文中没有对其进行探讨的必要。
当然,这里所谓的没有救助义务,指的是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没有加以规定的义务,若见危不救最终入刑,刑法的规定自然就成为了相关行为人的义务来源。
第二,救助行为必须不能损害救助者自身的利益。
英国生物学家道金斯在《利己的基因》一书中论述,利己是基因的普遍特性,如果其不是利己,而是利他,就相当于把生存机会让给其他基因,自己就不可能得到生存,所以生存下来的基因必定利己而不可能利他。
由此可见,利己不但是人的天性,也是所有动物的本能,是不应当被否定的。
对于那些为了救助他人而不惜牺牲个人利益的人,我们应当予以赞颂,但是,对于做不到这一点的人,我们最多只能对其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如果还要对其施以刑罚,就显得过于强人所难了。
而且,事情的发展变化往往是人力所无法掌控的,有的时候,救助者可能会遭受重大的损害,甚至可能失去生命。
见危不救入罪的期待可能性问题研究
见危不救入罪的期待可能性问题研究郭信主内容提要: 见危不救日益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问题,其中期待可能性问题值得研究。
分析期待可能性的一些基本问题,与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有机结合,在厘清见危不救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无特定职责或义务人见危不救入罪的期待可能性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有助于借鉴该理论,发挥其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人权保障功能与刑法谦抑精神。
我们身处的世界是一个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
现代社会是一个高风险的社会,科技进步导致的危险与天灾人祸带来的风险无处不在。
毫不夸张地说,我们每个人每天都面临着形态各异的危险。
一旦我们真的处于生死攸关最需要他人帮助的时候,他人却视而不见甚至于熟视无睹,而且当这种现象频频发生,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屡屡离我们而去的时候①,他们真的应该在谈笑间灰飞烟灭吗?他们的今天难道没有可能就是我们的明天?作为一个有着正义和良知的人,我们不由得发出一连串困惑:我们这个世界还是由人这种有理性的高级动物组成的社会吗?我们的社会控制机制怎么了?究竟有没有法治的底线?见危不救入罪是否可行?见危不救入罪如何定性②?要回答这样几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实属不易,因为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非常复杂,诸如法律文化传统的考量、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刑事政策与公共政策的关系、犯罪化的价值取向与根据、纯正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与因果关系、刑事司法的实际效果等诸多问题都值得我们展开系统的考察和深入的研究,在此由于篇幅所限,笔者仅就见危不救入罪的期待可能性问题谈几点个人管见。
在展开本文的论述之前,有必要澄清与见危不救相关的几个概念。
因为当前对于见危不救行为应否入罪的问题,虽有少数学者持肯定的态度,但绝大多数学者还是持否定的态度,他们反对的理由主要是道德不应法律化,自由的价值和人权保障的价值优于社会秩序的价值,舍己救人、见义勇为不是国民普遍的价值观,如果入罪有用法律强制推行道德观的重大嫌疑,将会大大缩小公民的自由圈,侵犯人权。
笔者认为,持否定论的学者大多没有将争议的前提搞清楚,即见危不救的对立面是否就是见义勇为?二者之间是否还存在其他中间概念?如果不把一些近似或者类似的概念厘清,那么这样的争论就没有一个对话的平台,因而这样的争论就没有实际意义。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见危不救”是指当一个人目睹另一个人身处危险,但不做任何救援行为的情况。
这种行为在人际互动中常常会被视为缺乏道德和良心。
然而,在多维度的视野下,“见危不救”原有的道德判断被重新考量。
本文将从道德、法律、风险和原则的四个维度入手,思考“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罪。
道德维度:视情况判断在很多人眼中,“见危不救”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因为救援他人是人类的基本道德之一,而见到他人处于危险时不采取行动则被认为是犯了道德上的错误。
由此,一些人认为“见危不救”应该入罪。
但是,道德判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从心理学角度看,很多人在面对紧急情况时基于自身安全考虑,难以做出有效的救援行动。
因此,我们应该以情况具体而定,不能轻率地归罪于他人。
法律维度:缺乏救助责任在法律上,“见危不救”在某些国家受到了惩罚。
比如,德国、法国等国家明确规定,当见到他人或事物处于紧急情况时,应该提供必要的援助,否则会受到惩罚。
然而,在中国法律中,缺乏救援责任的规定。
因此,即使“见危不救”不道德,缺乏法律约束力也不可避免。
风险维度:须权衡风险与利益在某些情况下,救援他人会存在极大的风险。
比如,在溺水的情况下,拯救者也可能会被拖入水中。
此时,救援者该怎样取舍呢?在这种情况下,个体需要自行平衡自身利益和他人的安全利益。
如果救援行为不得当,只会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
因此,我们应该更加理性地看待“见危不救”的缘由,不能仅从一个纯道德的角度去评判他人。
原则维度:倡导尽义务助人“见危不救”不仅仅是一种道德问题,更是一种社会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只是借机壮图、避重就轻,在座的每个人都可能无法接受。
我们的角色不仅仅是个体,还有个体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
因此,我们应该通过倡导义务机制来推动社会的进步,让更多人从制度层面意识到他们的义务和责任。
综上所述,“见危不救”不应当简单入罪。
而应该从多维度的视角来看待此问题,不能简单归罪于个体。
浅析对“见危不救”该不该入法的探讨
浅析对“见危不救”该不该入法的探讨[论文摘要]在当前社会失范状况存在的情况下,文章以“小悦悦事件”为例,针对“见危不救”该不该入法的问题,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视角出发,讨论了必须入法、可以入法、不可入法三种情况:即,有特殊关系的、严重违背道德的见死不救,必须入法;没有特殊关系的、一定程度地违背道德的见死不救,可以入法;损己利人的见死不救,虽然违背高级道德,并不违背基本道德,不可入法。
[论文关键词]见危不救旁观者效应经济人道德与法律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本名王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引发社会热议,也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关注。
同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
之后,2012年9月5日,肇事司机胡军被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在此事件发生后,见诸于媒体的大量报道都在讨论人们道德水平滑坡、人们道德的沦丧:对一个处于有生命安全危险状态中的只有两岁的小女孩竟然视而不见。
在广泛的社会热议中,关注的问题焦点基本在两个方面:一是“小悦悦”事件中反映出的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法律是否应将“见危不救”规制在刑法的范畴,二是媒体是否在追求新闻热点的同时保持了客观的新闻态度和价值取向。
媒体将焦点转向了大众的冷漠,形成了一场全民对过路人的审判。
在这样热烈的讨论背后,大家忽视了对小悦悦“见危不救”这件事情发生原因的追究。
一、“见危不救”行为何以发生(一)基于“旁观者效应”理论的分析本文中“见危不救”的“危”情是指:一个人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中。
在“小悦悦”事件中,18位路人有的是在赶路的,可能只是匆匆朝事发地点瞄了一眼,有的则是好事者围观,有的可能当时也真的想伸出援手进行救助,然而看到多数人围观,自己也不自觉地加入……人的内心世界复杂多变,即使当事者可能都说不清楚当时自己的内心活动,但是在这里有一个“旁观者效应”可能能够很好地说明围观者对处于危情当中的当事人的反应。
见危不救行为应否入罪浅析
见危不救行为应否入罪浅析论文摘要见危不救行为应否入罪,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社会中都饱受争议。
学者们多是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角度来谈论这一问题,但从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关系来看,我们只能得出一方面不能将道德义务肆意入罪,另一方面二者又能相互转化的结论,而见危不救中的救助义务的层次归属,我们似乎并不能进行彻底的廓清。
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现实角度对其进行考察,也即从见危不救的产生原因、世界范围内的相关立法及其实效等角度分析其入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综合我国民情以及现代法治精神和刑法本身的谦抑性特点等,我们不难得出在我国当前条件下不宜将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结论。
论文关键词见危不救原因分析相关立法现实考察见危不救行为在当前社会屡屡发生,让无数民众感到痛心疾首,为改善这一状况有人提议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助罪”。
于是乎,刑法学人对此展开了激烈而持久的讨论。
一、见危不救行为的内涵及其产生原因我们经常会在媒体上听到有关见危不救行为的报道以及舆论对当时人的谴责。
但是日常生活用语中的见危不救是泛指的,其外延较大,概念使用模糊,实际上能够用见危不救罪予以规制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见危不救可以分为广义的见危不救与狭义的见危不救。
广义的见危不救泛指在他人遇到危机情况时,有能力救助而不予救助的行为,它对主体的身份、资格、职业、能力等没有限制,既包括特殊主体的见危不救也包括一般主体的见危不助。
狭义的见危不救则是指一般主体(不具有特殊职务要求或与受害人没有特定法律关系)在对本人或第三人没有明显危险的情况下,对处于危难之中的人,有能力救助却不予救助的行为。
它既排除了特殊主体的见危不救行为,也排除了有显着危险情况下的见危不救,同时其不作为的对象是救助行为。
显然,见危不救罪的设立只能针对狭义的见危不救行为。
见危不救行为的发生有着多重原因,如道德水平、心理因素、风险考虑等,本文着重从心理学和经济学角度对见危不救的产生原因进行简要分析。
(一)心理学分析人具有“自我保存”本能。
“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罪
“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罪作者:王艺洁来源:《楚商》2019年第07期摘要:见危不救行为受社会舆论的谴责毋庸置疑,但对于是否应将见危不救行为借鉴法、德刑法典的规定犯罪化处理,我国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本文则是通过梳理不同的学术观点,分析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的可行性及对入罪的质疑。
关键词:见危不救;入罪的可行性;不宜入罪的阐释1.“见危不救”的基本内涵1.1见危不救主体的界定从见危不救之主体的标准来看,可以分为“特殊身份”型与“普通公民”型的见危不救。
“普通公民”型见危不救再依对本人有无危险细分为:无重大客观危险的见危不救,是属于无危而不救,考量一个人的道德良知,触碰了道德的底线,应该运用法律加以规制;而有重大客观危险的见危不救,是属于有危而不救,此种情况则是属于道德的范畴,有危而救值得我们提倡与激励,但是不能用法律的手段强行加以规制。
1.2“见危不救”的内涵与"见危不救"密切相关的概念还有“见义勇为”、“见义不为”。
为了更好的研究"见危不救"的犯罪化问题,需要将这几个概念理清。
“见危不救”时常被拿来作为"见义勇为"的对立面,实际上,两者并不是对立的概念。
“见义勇为”是指即使本人会面临重大的危险,也会对他人及公共利益施以救助,不顾危险,挺身而出。
而“见危不救”则是指他人或者公共利益正处于危险的状态时,本人有能力救助,并且对本人没有危险,却不施以救助,是以漠视的心理状态而拒伸援手。
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才能更好地进行思考与研究。
2.“见危不救”犯罪化的可行性分析2.1“见危不救”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见危不救行为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对于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置以漠视态度,属于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间接故意的心态;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由于没有制止他人的侵害行为,使得稍加救助即可避免的危险发生,这种见危不救的行为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见危不救”是指在他人遭遇意外或危险时,明知救助可能成功,但出于种种原因而选择不去救助的行为。
这种行为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一方面有人认为应该将其入罪以强制人们积极救助,另一方面则认为“见危不救”不宜入罪,因为其背后可能存在多重复杂的动因和情境,而单一的法律形式无法涵盖各种不同情况。
本文从多维度的视角出发,对“见危不救”不宜入罪进行思考。
从人性和道德角度来看,“见危不救”行为并非绝对不道德。
人们的行为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何理解和如何诠释这种行为,需要考虑到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不同的价值观。
在现代社会,个人权利和自由已经被高度重视,无论是救助还是不救助都可以成为个体自主决策的范畴。
将“见危不救”入罪会限制个人自由,侵犯人权,与社会进步的方向不符。
从法律角度来看,将“见危不救”入罪存在法理上的问题。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如果目睹他人遇到危险但不救助的,必须满足具体的立法条件,如有亲属关系或有法定义务等,才能构成犯罪。
目睹他人遭遇危险后没有采取救助行动并不代表必然具备法定义务,特定的亲属和义务关系应当被明确界定,在实际操作中也容易引发争议。
将“见危不救”入罪也会加重司法系统的负担,导致审判资源的浪费,对于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都可能带来负面影响。
从社会和心理角度来看,单纯从法律角度考虑“见危不救”的问题是不全面的,需要考虑到个体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和心理因素的影响。
现实生活中,“见危不救”行为可能是由于无法承担救助前的后果或风险,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或因心理上的恐惧和紧张而产生的,甚至有可能是道德困境的结果。
如果将“见危不救”全部入罪,容易导致人们出于自我保护或其他理由选择不救助,因为他们担心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
这会进一步削弱人们的救助热情和社会责任感,对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从实践角度来看,很难有效执行将“见危不救”入罪的政策。
警察和法律机构在实践中的救助行动已经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限制,假如将所有不救助行为都要追究刑责,将面临更多的困扰。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1. 引言1.1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在当今社会,关于“见危不救”是否应当入罪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传统观念下,不救人的行为被视为冷漠和不道德,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意识的觉醒,我们需要从多维度的视角来审视这个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分析各种因素,包括影响见危不救行为的众多因素、社会文化背景的重要性、法律角度难以全面适用等方面,来探讨为什么在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
通过不同维度的思考,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理解这个问题,为未来的立法和社会实践提供更具深度和广度的参考。
是一个需要我们深入讨论和思考的问题,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引发更多人对这个话题的关注和思考。
2. 正文2.1 众多因素影响见危不救行为众多因素影响见危不救行为,这是一个复杂多变的问题。
个体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些人可能认为见义勇为是应该的,而另一些人可能觉得自身安全和利益更重要。
个体的性格特点、教育背景、生活经历等也会对其是否选择救助他人产生影响。
环境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见危不救行为。
社会对于见义勇为的态度、法律对于救助义务的规定、媒体对于英雄行为的宣传等,都会对个体的行为产生影响。
如果社会普遍认为见义勇为是应该的,人们可能更倾向于帮助他人;而如果社会缺乏对救助行为的正面评价,人们可能更容易选择视而不见。
个体和环境之间的互动也会影响见危不救行为。
一个人在不同环境下可能表现出不同的行为。
比如在家庭中可能有一种态度,在工作中可能有另一种态度。
了解个体和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可以更好地理解见危不救行为背后的原因。
众多因素共同作用,影响着个体在危机面前的选择行为。
理解这些因素对于制定合理政策和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2.2 社会文化背景需纳入考量社会文化背景是影响见危不救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下,人们对救助行为的态度和行为表现会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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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兴良著:《刑法学关键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版.
[6]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版,292.
[7]梁根林著:《刑事法网一扩张与限缩》,法律出版社2005版.
[8]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
[9]徐聪.家庭成员见危不救的犯罪化审视[J].宜宾学院学报,2016,10:27-32+45.
2.选题意义:(1)理论意义:如何解决见危不救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道德问题能否上升为法律的问题,明确划分道德法律化的标准。见危救助从行为来看是一种救助他人的行为,有时也会危及自己的生命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性,从人的本性来说人们都不愿意自陷风险帮助他人,因此就形成了见危不救这一现象。所以直接将道德问题上升为法律问题是违反人类的本性的,因为道德问题是引导人们的内心去向善的,而法律问题是对于社会基本的行为做必要的规范,对于见危不救行为我们最终的目的是想让人们自己提升自己的道德理念。况且法不强人所难所以道德问题能否直接上升为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反复的斟酌。
[16]郑丽清.一般救助义务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12.
[17]李阳.国外见危不救罪立法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借鉴[D].天津师范大学,2013.
六、指导教师意见
教师签名:
年月日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1.国内研究现状:全国人大代表会上关于见危不救问题曾经多次提出议案,从1999年到2004年,由提出增设见危不救罪到增设此项罪名。但是目前为止没有形成统一的议案,对于见危不救是否入罪这一问题,我国学者观点不一,其中见危不救中的义务到底应该为法律义务还是道德义务成为首要争论点,支持见危不救中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的学者认为,用宣传的教育方式间接方式来规制见危不救的做法远远不如直接运用刑法显著高效。所以极力主张将见危不救道德问题法律化。反对见危不救入罪的学者提出的是道德应该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需要用法律规制或是人们普遍能够做到的状态即“低层次的道德”,第二层面表现在不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帮助他人的过程中会出现牺牲自己的一部分利益即“高层次的道德”。我们所讨论的见危不救因为所发生的情形中的“危险”难以界定,所以其应该属于利他行为,应该是高层次的道德,所以不应纳入刑法进行规制。龚义年在《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三维思考》中也提出了见危不救不应强人所难,见危不救应该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即使将见危不救纳入刑法,对于何种情况属于见危不救的认定层面上仍然存在较大的难度,所以见危不救不应直接用刑法调整。“张东平在《见危不救犯罪化质疑》中也提出见危不救不应直接纳入刑法规范,我们应该遵循刑法谦抑性方面的原则,而且我们所提及的见危不救应该属于高层次的道德所以在规范见危不救时更不应主张直接用刑法规制,而应该主张用民法或是行政法的手段去规制。见危不救是否入罪的主要争议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将见危不救这一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调整是否恰当合理。第二:对于见危不救的处理是否具有司法的可操作性。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路线
1.论文的主攻方向:结合笔者所持观点,通过研究相关法律、文献,找到见危不救行为不应入罪的理论以及现实条件的有力支撑点。
2.主要内容:一、见危不救行为的定义及如罪争议 二、见危不救行为在入罪上理论困境 三、见危不救入罪的现实问题 四、结论
3.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理论分析法、归纳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
4.技术路线:查阅文献-信息整合-撰写论文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五、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1]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版.
[2]周光权著:《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版.
[3]薛升允著:《唐明律合编》,法律出版社2010版.
[4]叶慧娟著:《见危不助犯罪化的边缘性审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版.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1.选题目的:近年来,社会生活中的见危不救、见死不救行为时有发生,远有“小悦悦”事件,近有“扶与不扶”的案例,每当有类似的事件被媒体曝光出来时,总是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一再的向人性与道德发出拷问。怎样避免这样的事件再次发生,使社会氛围变得更加和谐友爱,在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的今天,多次有人建议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进行遏制,把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然而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没有此必要,笔者主要支持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在国名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见危不救或见死不救的行为归根结底是种文化问题,也就是人们的价值观问题,导致人性冷漠,主要应以文化教育和道德规范以及结合其他社会制度来予以引导。
2.国外研究现状:国外对于“见危不救”的问题研究相对比较早,很多国家都把见危不救纳入刑法制,如德国、西班牙、瑞士、意大利等。从范围上来看,见危不救主要集中在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还没有将见危不救纳入刑法规范,英美法系国家仍然认为见危不救是道德规范的范畴。而对于见危不救侵犯的利益的理解绝大数国家认为侵犯的利益是人身权益,例如法国刑法中规定:“任何人如果对自己或第三方的权利无害,可立即采取行动防止侵犯该人的个人罪行但是故意放弃救助的重罪或轻罪,将被判处5年监禁和罚款75,000欧元。”设立了“阻扰采取救助措施以及怠于去给予救助罪”1871年《德国刑法典》中规定:“发生事故,困难或公共危险时需要急救,可以根据在场人员的具体情况,对自己没有重大危险并且不会违反其他主要义务救助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保护的人身权益主要是生命和健康。国外对于见危不救能否入刑的争议还在于见危不救中涉及的道德义务是第一性义务还是第二性义务即是义务的道德还是愿望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指维持社会最基本秩序的道德要求,愿望的道德是人们所追求的一种完美的道德状态。见危不救救助者的身份没有特定性,没有法律义务,是基于内心的善良而给予救助,较高层次的道德。所以我们不能直接将此道德义务直接转化为法律义务。
[10]杨帅.试论道德义务不应成为不作为犯罪的来源—一以“见危不救”为视角[J].新西部(理论版),2016,08:89-90.
[11]周建达.道义救助危机的过程叙事、实践反思及制度重构—基于延伸个案的分析进路[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03:25-38.
[4]李小平.记忆错认视角下扶人被讹现象的冷思考[J].前沿,2015,04:106-108+155.
[12]张天姿.见危不救是否应当入刑一一论一般主体救助义务[J].法制与社
会,2015,34:264-265.
[13]宗金玲.见危不救现象危害性及其法律思考[J].法制博览(中句刊),2014,08:236.
[14]叶慧娟.《见危不助犯罪化的刑法边缘性研究》[D].北京大学,2006.
[15]吕丽.中国古代刑法特色研究[D].吉林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