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见危不救不应入罪-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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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杨帅.试论道德义务不应成为不作为犯罪的来源—一以“见危不救”为视角[J].新西部(理论版),2016,08:89-90.
[11]周建达.道义救助危机的过程叙事、实践反思及制度重构—基于延伸个案的分析进路[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03:25-38.
[4]李小平.记忆错认视角下扶人被讹现象的冷思考[J].前沿,2015,04:106-108+155.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1.选题目的:近年来,社会生活中的见危不救、见死不救行为时有发生,远有“小悦悦”事件,近有“扶与不扶”的案例,每当有类似的事件被媒体曝光出来时,总是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一再的向人性与道德发出拷问。怎样避免这样的事件再次发生,使社会氛围变得更加和谐友爱,在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的今天,多次有人建议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进行遏制,把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然而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没有此必要,笔者主要支持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在国名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见危不救或见死不救的行为归根结底是种文化问题,也就是人们的价值观问题,导致人性冷漠,主要应以文化教育和道德规范以及结合其他社会制度来予以引导。
[5]陈兴良著:《刑法学关键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版.
[6]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版,292.
[7]梁根林著:《刑事法网一扩张与限缩》,法律出版社2005版.
[8]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
[9]徐聪.家庭成员见危不救的犯罪化审视[J].宜宾学院学报,2016,10:27-32+45.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1.论文的主攻方向:结合笔者所持观点,通过研究相关法律、文献,找到见危不救行为不应入罪的理论以及现实条件的有力支撑点。
2.主要内容:一、见危不救行为的定义及如罪争议 二、见危不救行为在入罪上理论困境 三、见危不救入罪的现实问题 四、结论
3.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理论分析法、归纳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
4.技术路线:查阅文献-信息整合-撰写论文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五、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1]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版.
[2]周光权著:《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版.
[3]薛升允著:《唐明律合编》,法律出版社2010版.
[4]叶慧娟著:《见危不助犯罪化的边缘性审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版.
2.国外研究现状:国外对于“见危不救”的问题研究相对比较早,很多国家都把见危不救纳入刑法制,如德国、西班牙、瑞士、意大利等。从范围上来看,见危不救主要集中在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还没有将见危不救纳入刑法规范,英美法系国家仍然认为见危不救是道德规范的范畴。而对于见危不救侵犯的利益的理解绝大数国家认为侵犯的利益是人身权益,例如法国刑法中规定:“任何人如果对自己或第三方的权利无害,可立即采取行动防止侵犯该人的个人罪行但是故意放弃救助的重罪或轻罪,将被判处5年监禁和罚款75,000欧元。”设立了“阻扰采取救助措施以及怠于去给予救助罪”1871年《德国刑法典》中规定:“发生事故,困难或公共危险时需要急救,可以根据在场人员的具体情况,对自己没有重大危险并且不会违反其他主要义务救助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保护的人身权益主要是生命和健康。国外对于见危不救能否入刑的争议还在于见危不救中涉及的道德义务是第一性义务还是第二性义务即是义务的道德还是愿望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指维持社会最基本秩序的道德要求,愿望的道德是人们所追求的一种完美的道德状态。见危不救救助者的身份没有特定性,没有法律义务,是基于内心的善良而给予救助,较高层次的道德。所以我们不能直接将此道德义务直接转化为法律义务。
2.选题意义:(1)理论意义:如何解决见危不救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道德问题能否上升为法律的问题,明确划分道德法律化的标准。见危救助从行为来看是一种救助他人的行为,有时也会危及自己的生命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性,从人的本性来说人们都不愿意自陷风险帮助他人,因此就形成了见危不救这一现象。所以直接将道德问题上升为法律问题是违反人类的本性的,因为道德问题是引导人们的内心去向善的,而法律问题是对于社会基本的行为做必要的规范,对于见危不救行为我们最终的目的是想让人们自己提升自己的道德理念。况且法不强人所难所以道德问题能否直接上升为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反复的斟酌。
[12]张天姿.见危不救是否应当入刑一一论一般主体救助义务[J].法制与社
会,2015,34:264-265.
[13]宗金玲.见危不救现象危害性及其法律思考[J].法制博览(中句刊),2014,08:236.
[14]叶慧娟.《见危不助犯罪化的刑法边缘性研究》[D].北京大学,2006.
[15]吕丽.中国古代刑法特色研究[D].吉林大学,2012.
[16]郑丽清.一般救助义务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12.
[17]李阳.国外见危不救罪立法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借鉴[D].天津师范大学,2013.
六、指导教师意见
教师签名:
年月日源自文库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1.国内研究现状:全国人大代表会上关于见危不救问题曾经多次提出议案,从1999年到2004年,由提出增设见危不救罪到增设此项罪名。但是目前为止没有形成统一的议案,对于见危不救是否入罪这一问题,我国学者观点不一,其中见危不救中的义务到底应该为法律义务还是道德义务成为首要争论点,支持见危不救中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的学者认为,用宣传的教育方式间接方式来规制见危不救的做法远远不如直接运用刑法显著高效。所以极力主张将见危不救道德问题法律化。反对见危不救入罪的学者提出的是道德应该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需要用法律规制或是人们普遍能够做到的状态即“低层次的道德”,第二层面表现在不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帮助他人的过程中会出现牺牲自己的一部分利益即“高层次的道德”。我们所讨论的见危不救因为所发生的情形中的“危险”难以界定,所以其应该属于利他行为,应该是高层次的道德,所以不应纳入刑法进行规制。龚义年在《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三维思考》中也提出了见危不救不应强人所难,见危不救应该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即使将见危不救纳入刑法,对于何种情况属于见危不救的认定层面上仍然存在较大的难度,所以见危不救不应直接用刑法调整。“张东平在《见危不救犯罪化质疑》中也提出见危不救不应直接纳入刑法规范,我们应该遵循刑法谦抑性方面的原则,而且我们所提及的见危不救应该属于高层次的道德所以在规范见危不救时更不应主张直接用刑法规制,而应该主张用民法或是行政法的手段去规制。见危不救是否入罪的主要争议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将见危不救这一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调整是否恰当合理。第二:对于见危不救的处理是否具有司法的可操作性。
(2)实践意义:对于“见危不救”频发,但是法律上却没有统一的处理方式,需要法律介入对见危不救进行合理的规制。但是首先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不轻易使用刑法调整,否则将导致刑法的犯罪圈扩大,且刑法具有终局性,所以我们应该先用相应的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去进行规制,明确见危不救者的法律责任,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如明确见义勇为制度来间接减少见危不救的现象,通过提高人们见义勇为的热情来减少人们对于危难者的漠视,当人们面对危险状况的期待被救助者,受到见义勇为的政策的鼓励前去救助帮忙,自然的见危不救的现象就会相应的减少。对于一些公务员公职人员不救助的行为,我们也可以给予一定的处罚,一则提高对人民公仆的责任心,二则让见危救助这一行为从公职人员做起引导人们逐渐提高道德水平。这种理论设想如果得到落实,对于解决社会规范现实中见危不救现象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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