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主义分配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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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主义分配三原则

摘要: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三个基本的分配原则,这就是按需分配、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三个基本的分配原则在不同的领域发挥着作用,甚至在同一领域三者按不同的比例发挥着作用。衡量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贯彻落实利弊得失的根本标准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

关键词: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按需分配;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

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原则是理论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主要观点有:以按劳分配为主,按生产要素为辅;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等。我们认为这些观点都不全面,我们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有三个基本的分配原则一按需分配、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三个分配原则在不同领域发挥着作用,甚至在同一领域按不同比例发挥着作用。

一、按需分配原则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一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再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马克思在这里提出的“各取所需”是充

分满足社会成员需求的生产力条件下,社会成员各自从未来社会总产品中自由获取各自所需的产品,这是未来共产主义的分配原则,要实现共产主义分配原则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条件。

恩格斯在《在爱北斐特的演说》中,在对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做了一些设想之后,提出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三个促使共产主义实现的措施。“第一个措施是由国家出资对一切儿童毫无例外地实行普遍教育,这种教育对任何人都是一样,一直进行到能够作为社会的独立成员的年龄为止。”第二个措施是全面改组济贫所,把所有失业公民都安置在移民区内,让他们在里面从事工农业劳动,并把他们的劳动组织起来为全移民区造福。”第三个措施则是“建议采取普遍的资本累进税,其税率随资本额的增大而递增。”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可能全面实行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实行的共产主义按需分配原则。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分配中,仍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着共产主义按需分配的原则。这就是国家通过税收“从而用社会财产为全社会谋福利”,例如,国家的义务教育体系、公共医疗体系、社会救济体系、灾害救助体系等。

二、按劳分配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嗍按劳分配的基本含义是生产资料根据社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由社会按计划调拨,不再作为分配对象;消费资料则是在做了必要扣除后根据劳动者的劳动付出多少进行分配。

按照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消费资料生产工人是在做了一系列扣除之后再按劳分配剩余的资料。即按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个人天赋等劳动付出的量和质来分配消费资料。

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思并不认为按劳分配是最正义的分配原则,“这里平等的权利在原则上仍然是资产阶级式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不再相互矛盾,但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则只是平均地存在着,而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

马克思的这句话有以下几个含义:

(1)按劳分配从形式来讲,按照统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人人平等。但从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种不平等的权力”。

(2)消除了按照资本和土地分配的权力,使得资产阶级提出的“人人平等”的原则和实践在这里不再矛盾。“因为恰恰是资本和土地的分配权与继承权破坏了“人人平等”的原则,使人生而就不平等。

(3)按劳分配采取了直接按劳动付出多少分配,而不是采取商品经济的迂回曲折的分配方式。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与劳动成果多少、使用价值的大小没有直接的关系。

为了增加社会财富、提高劳动生产率水平、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在社会主义阶段消费资料分配只能实行按劳分配。

我国社会主义与马克思当年设想的社会主义有很大的不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不仅没有消灭市场经济,反而大力发展了市场经济。在这种条件下有人否认按劳分配原则,认为在我国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能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更有甚者提出要用“广义价值论”代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主张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我们认为这些理解都是片面的,没有真正理解马克思按劳分配原则的本意。我们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在经济系统中实行的是按要素分配,在非经济系统的社会劳动中实行的是按劳分配。

1、经济系统中的按要素分配

有些同志为了维护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将工人的工资解释为按劳分配部分,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学者们对此早有批判。因为我们社会主义经济系统中实际实行的以按要素分配,工人的工资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人的工资不过是按劳动要素分配而已。

2、社会非经济系统中的按劳分配

社会非经济系统中的社会劳动包括为社会提供服务和对社会进行管理等社会劳动。例如,公务员的劳动、教师的劳动、军人警察的劳动、基础科学研究人员的劳动……曹宇鹏等人把这些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称之为社会价值。并对社会系统劳动价值论进行了深入研究。

我们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非经济系统中的社会劳动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因为,非经济系统中的社会劳动虽然不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是,都是为了社会主义建设所必不可少的劳动,都是为了直接或间接满足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着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必要劳动,因而创造社会价值,并应当分享劳动成果的分配。

三、按生产要素分配

我国从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经历了艰难的探索过程,几个标志性的事件如下:

(1)1978年真理问题大讨论破除了“两个凡是”的禁锢,确立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2)1987年中共十三大确立了生产力标准,即“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应当成为我们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检验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

(3)1997年中共十五大重申了邓小平“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

(4)2002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大明确指出了:“要确定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确立了我国在经济系统中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法律依据。

既然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为什么还要在我国经济系统中实行呢?理由很简单,因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系统中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

我国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在经济系统中没有很好地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力要素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例偏低。“根据全国总工会公布的数据,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最高峰之后,一直处于下降区间,2005年降至36.7%。据新华社报道,1996年至2007年,在劳动者报酬比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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