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风险防范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风险防范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风险防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20•【字号】苏财基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风险防范管理的通知苏财基金〔2022〕1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近年来,我省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呈快速发展态势并已形成较大规模,对创新财政资金使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当前一些基金还存在管理不规范、投资效率低、资金闲置等问题,阻碍了基金稳定健康发展,影响了基金效益的有效发挥。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加强基金风险防范,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基金风险防控工作,深刻认识加强风险防控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对基金实行扎口管理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政府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基金风险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同时,加强与证券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形成监管合力,压实风险防控责任,确保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二、聚焦重点情形,做好风险防控各级财政部门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对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基金风险防控制度,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研预判,分类制订周密有效的基金风险处置预案,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及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防范处置工作要求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组织开展全方位、系统性、规范化的风险排查,对发现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送处理结果。

(一)是否存在通过地方融资平台渠道出资、通过政府债券资金出资、政府承诺兜底或政府回购、为被投项目之外的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保障最低收益等可能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风险。

【管理制度)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0〕1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订的《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壹○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扶持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促进新兴产业壮大规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和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1号)文件精神,设立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且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且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于于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完善创业发展环境;有效引导创业投资资金向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投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资金专门投向江苏省境内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和新壹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

引导基金由省发起,且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地域经济发展的原则,选择和有关市、县政府合作。

第四条引导基金省级首期出资10亿元人民币,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规模。

第五条引导基金应当和现有的国家级引导资金和市、县其他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章基金组织架构第六条引导基金经省政府批准设立。

第七条经批准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机制、风险控制、绩效奖惩等。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及政策建议研究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及政策建议研究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及政策建议研究【摘要】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推动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特点、发展现状分析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加强监管与风险防范、优化投资结构等政策建议。

通过对现状及问题进行总结,展望未来发展,并指出研究成果对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建设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这些政策建议和研究成果将有助于提升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水平,促进其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发挥作用。

【关键词】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现状、问题、政策建议、监管、风险防范、投资结构、盈利能力、总结、未来发展、指导意义。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是江苏省政府通过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产划转等方式设立的,用于支持相关产业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一种特殊基金。

近年来,随着江苏省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投资基金在促进产业升级、促进科技创新、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如何有效管理和运用这些基金,如何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和盈利增长,如何提升基金的投资回报率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深入研究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政策建议,对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涉及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当前政府投资基金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部分的内容如下: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及政策建议研究的研究目的在于深入探讨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旨在促进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具体目的包括:1. 分析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特点,了解其运作机制及模式,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2. 研究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探究其投资方向、规模和效益,为政策建议提供依据;3. 发现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提出解决方案,促进其可持续发展;4. 提出加强监管与风险防范、优化投资结构、提升盈利能力等政策建议,为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4•【字号】苏政办发[2004]60号•【施行日期】200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四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江苏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调节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2.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协作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1.强化对全省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

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宏观指导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

2.大力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

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

搞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制订。

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苏劳社险函[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通知(苏劳社险函[2006]33号)省各有关企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苏劳社险[2004]16号)和省国资委《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国资[2005]39号)下发以后,已有近50家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经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同意。

但到目前为止,仍有部分已报备方案的企业迟迟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企业年金基金。

为加强管理,规范操作,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经省劳动保障厅同意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企业都必须在批复规定的时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合同。

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担任受托人的,也必须与有资格的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

二、凡至今未按上述规定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必须在2007年1月31日前与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合同。

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省劳动保障厅将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责成企业将企业年金基金暂时划入有资格的托管机构托管,并制定整改计划报省劳动保障厅,若企业仍不配合的,省劳动保障厅将中止或取消其企业年金方案。

三、企业自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或将企业年金基金交给无资格的机构管理的均属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未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法人负责;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全体理事会成员负责。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苏财基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苏财基金〔2022〕5号各市、县(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提升基金服务实体经济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基金设立。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如实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财政统一扎口管理机制,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对财政出资设立基金须严格审核,按规定做好基金设立的相关工作。

设立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与投资范围。

年度预算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

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不得通过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不得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二、聚焦服务发展。

各地应当统筹考虑地方产业发展特点及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性、创新型行业领域设立基金,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推动基金集聚发展。

基金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坚持落实国家战略、贯彻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支持重点发展任务的政策导向,积极放大财政投资乘数效应,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在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加快产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方面进一步发挥作用。

三、依法依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尊重基金市场属性,支持基金管理人依法依约履职,项目投资前充分开展尽职调查,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提高基金市场化、专业化、法制化运作水平,保障基金经营决策不受干预。

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

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

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2007年01月30日 15时42分 699主题分类: 计划物价“政府投资”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项目建设和使用的建管分离,降低投资成本,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实施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且使用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占总投资额30%以上或者使用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本规定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

本规定所称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是指政府信用担保的和需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及对代建单位资格审查和管理;省财政厅参与代建制工作并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跟踪与监督管理;省建设厅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管,审计、监察、城建档案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建设阶段代建两种方式。

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建设阶段代建的,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及政策建议研究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及政策建议研究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及政策建议研究二、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现状1. 发展成果截至目前,江苏省政府已经建立了多家投资基金,包括江苏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江苏省产业投资基金、江苏省引导基金等。

这些投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项目投资等方式,积极支持了江苏省的高新技术产业、产业升级、创新创业等领域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2. 存在问题尽管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不少问题。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在资金来源、运作机制、投资对象选择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

投资基金的运作中还存在一些风险管理、绩效评价等问题,需要加强风险控制和绩效监测。

三、政策建议1. 加强资金来源管控为了完善投资基金的发展,江苏省政府需要加强对投资基金资金来源的管控。

一方面,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注入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国有资产划转等方式,增加投资基金规模。

还可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引导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参与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建设和运营,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2. 建立合理的投资运作机制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需要建立合理的投资运作机制,包括投资决策、投资管理、退出机制等。

在投资决策方面,可以建立科学的投资评价体系,增加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在投资管理方面,可以建立规范的运营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减少投资运作中的风险。

在退出机制方面,可以根据不同的投资项目,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退出方案,确保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3. 完善投资对象选择投资基金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投资对象选择。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需要深入开展市场调研,优化投资对象的选择。

一方面,可以重点支持符合江苏省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项目。

还可以支持一些具有创新性和成长性的中小企业,鼓励其发展壮大。

4. 强化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价为了减少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江苏省政府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方面,可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防范机制,提高投资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4)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4)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4)【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6【实施日期】2014.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9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4年10月16日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包括:(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三)接受捐赠的资产;(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二)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三)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四)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五)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二)2024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二)2024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税法》和《江苏省企业所得税和地方税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江苏省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是指由江苏省政府设立的专门用于支持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该基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和创新发展,包括贷款担保、利率补贴、风险投资、技术研发等。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江苏省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由以下资金来源:(一)江苏省政府财政拨款;(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支持发展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

第七条各级政府部门应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申请与审批第八条申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并在江苏省内有效经营的中小型企业;(二)财务状况良好,符合相关规定的财务指标;(三)企业与项目所属行业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四)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或市场竞争力。

第九条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的申请基本情况介绍;(三)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财务指标;(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应提交材料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项目的审批由江苏省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和决策。

第十二条审批通过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项目,应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有效。

第十三条审批不通过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项目,应及时通知申请企业,说明理由,并根据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一)2024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一)2024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江苏省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目标是支持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在技术研发、市场开拓、品牌建设等方面进行投资。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资本引入、企业自筹资金等。

第五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承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审批、管理等职责。

第六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发、市场开拓、产业升级等方面的投资。

第七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透明、高效。

第八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申请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后方可获得资金支持。

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项目的计划和要求,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第十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资金运作。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基金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运作规程和使用要求。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布基金的运作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申请须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经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获得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申请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明确投资项目的目标和计划,降低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资金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的要求,严禁违规操作和挪用资金。

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促进新兴产业壮大规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1号)文件精神,设立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在于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完善创业发展环境;有效引导创业投资资金向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投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资金专门投向江苏省境内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

引导基金由省发起,并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地域经济发展的原则,选择与有关市、县政府合作。

第四条引导基金省级首期出资10亿元人民币,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规模。

第五条引导基金应当与现有的国家级引导资金和市、县其他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章基金组织架构第六条引导基金经省政府批准设立。

第七条经批准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机制、风险控制、绩效奖惩等。

具体职责是:(一)涉及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二)审查批准投资项目的管理、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制度;(三)审查批准年度资金筹集、投资计划。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0【实施日期】2010.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6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二○一○年六月十日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发展支出和对市、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汇总、梳理有效专项资金目录,报省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五)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标 签】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收支管理【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文 号】苏财综﹝2004﹞99号【发文日期】2004-08-09【实施时间】2004-08-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财政部关于江苏省教育地方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2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对《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02]195号)中涉及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重新编制了《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4年)》(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公布全省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迅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和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对照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

同时,对于列入《基金目录》公布的项目,应规范管理,严禁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

以后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权限,凡需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基金目录》中公布的16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止本通知发布时我省继续保留执行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本通知发布后,凡未列入《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和《基金目录》公布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

对于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统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农业税附加”、“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海域使用金”、“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转让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收入”和“解困资金”等9项不再列入我省公布的《基金目录》进行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按国家和省原有的相关规定继续做好收支管理工作。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17•【字号】苏政办发[1997]149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预算、决算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7]149号1997年10月17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为了规范政府性基金、收费(以下统称“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中支配权属地方政府的基金,主要包括:电力建设基金(每度电2分钱中省分成1分钱部分)、公路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及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农牧业税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渔业建设附加和经国家批准的其他附加收入等。

上述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其收入的征解、使用和管理等均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原在预算内管理的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收入、城市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城市水资源费等也适用本实施办法。

养路费、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暂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预算管理。

其他政府性基金、收费一律按《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管理原则(一)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凡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必须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在财政预算内列收列支。

(二)基金专款专用,自求平衡。

各项基金先收后支,其收入来源渠道和支出用途原则上不变,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财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2】71号)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2】71号)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2】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对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包括政府直接出资、政府委托出资、政府通过注资形式委托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政府出资主要通过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资金安排,具体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拨改投”资金。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不得有以下情形:(一)以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二)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基金;(三)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回购投资本金、承担本金损失或最低收益;(四)以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五)违规出借资金;(六)以基金支付应当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款项等。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政府投资基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统一扎口管理省级政府投资基金。

第六条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由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作为出资主体实施。

出资主体通过设立基金或者开展战略性直接投资的方式投资运作。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是指由省级财政出资为主设立的省级综合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实施滚动发展。

积极探索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由合伙制向公司制转型,提升省级综合性母基金的资金和资源统筹能力。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财政统一扎口管理机制,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设立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与投资范围,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营全过程监管。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处【范本模板】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处【范本模板】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第四条省财政厅是省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对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

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情况。

各省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对相关资产实行专项管理.第五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省级单位应当及时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89〕9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89〕9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1989年8月18日苏政发〔1989〕92号)为了适应国家宏观控制的新形势,切实改善我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状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就加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国民经济计划管理的要求,各级计委(计经委)受同级政府委托,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平衡、上报、下达各类投资计划。

将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成一本计划,作为各部门共同执行的依据。

(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范围。

包括:全民基建、全民技改、全民其他、城镇与农村集体、城乡个体投资、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独资)、国内各地区、各部门间的横向联合投资等。

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何种建设性质、资金渠道、所有制形式,均应纳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范围。

(二)服从国家宏观管理。

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将国家核定给我省的投资总规模分别下达给各市和省各部门,各地、各部门据此安排本地区、本部门年度投资计划。

下达的投资规模控制指标实行市长、厅局长、行长负责制。

(三)实行分类计划管理。

全民基建、技改投资项目和城乡集体投资项目中的贷款规模,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严禁突破。

城镇、农村集体自筹投资、个体投资计划实行指导性管理(治理整顿期间,按国家规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银行贷款项目实行双重计划控制,即既要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又要列入国家信贷计划。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及政策建议研究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及政策建议研究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及政策建议研究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江苏省政府出资设立,专门用于支持和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金融工具。

投资基金的设立旨在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江苏省,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促进创新创业,提升区域竞争力。

在当前国家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背景下,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作用更加凸显。

本文将对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为该领域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1. 投资规模逐年增加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规模在近年来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截至目前,江苏省政府已经设立了多只投资基金,覆盖了多个领域,涵盖了产业投资、科技创新、市场开发等多个方面。

基金规模不断扩大,资金投入逐渐增加,为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 投资领域多元化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逐渐多元化,涵盖了制造业、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多个领域。

在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也在积极培育新兴产业,为本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创新发展注入了新的动能。

3. 投资运作机制不断完善随着时间的推移,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不断完善。

在投资决策、项目管理、退出机制等方面逐渐形成了一套规范化的运作体系,提高了基金的投资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4. 投资效益稳步提升通过对过去几年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可以看到投资效益稳步提升的趋势。

大部分投资项目都取得了不错的收益,为江苏省政府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政策建议1. 加强政策引导,促进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发展目前,我国政府对投资基金的支持政策较为粗放,还缺乏对具体政策实施和操作实践的指导。

建议江苏省政府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推出更加细化的政策措施,激励社会资本参与,促进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发展。

2. 加大对创新领域的支持力度在当前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背景下,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应该更加注重对创新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高江苏省的自主创新能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省财政厅出资设立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为规范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基金配置效率,根据国家、省有关基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省级财政注资为主、基金运营产生收益等为资金来源成立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并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制。

为提高基金管理和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基金另设监督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

第五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成员包括省发改委、经信委、农委、商务厅、城乡建设厅、科技厅以及省财政厅相关负责同志等。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议修改《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基金发展规划;
(三)审议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对基金管理绩效目标进行考核监督;
(五)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作为基金管理常设机构,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事务,包括负责基金的筹资、组建、投资(退出)、风险控制、投后监管、资金监管等事宜。

第七条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形式市场化运营,为确保基金投资运营符合省委省政府战略布局,基金运营管理人提出基金具体投资运营建议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批后,方可执行投资运营业务等具体经营事项,并代表政府投资基金持有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或资产。

第八条基金监督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在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及基金参与方推荐财务管理专业人员中选聘产生,对管理委员会负责。

基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基金投资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监督基金的使用;
(三)参与对基金管理的专项检查。

第九条基金咨询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在省内外政府机关、研究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等单位的专业人员以及律师、注册会计师中选聘产生,对管理委员会负责。

其职责是对基金投资等重大事项提出真实、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

第十条基金监督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召集,各委员以独立身份参与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基金主要投资于我省范围内的项目和企业,重点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及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等战略规划的转型升级项目。

第十二条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子基金分直投子基金和设立市场化子基金。

第十三条直投子基金从母基金中安排不超过40%的资金,按市场化原则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运营。

第十四条直投子基金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未来预期现金流量可以覆盖投资成本,退出有保证的重点工程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投资。

第十五条市场化子基金由母基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制);争取中央资金、吸引市县政府、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设立子基金。

母基金对市场化子基金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实际募资额的30%。

第十六条市场化子基金须在江苏省内注册,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投资江苏省内企业(包括总部在江苏的省外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实缴出资的60%;
(二)政府投资基金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三)存续期满3年后,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适时退出。

第十七条市场化子基金主要对纳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国制造2025发展规划江苏行动,引领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的产业项目,以及具备一定前瞻性、投资大、回报期长、外部效应明显、风险较高的新兴产业领域进行引导性投资。

第十八条基金综合运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融资担保、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未上市企业以及项目进行投资。

基金的各类投资可以按照风险及收益偏好的不同,作优先劣后的结构性安排,也可以在收回本金和门槛收益的基础上,对其他投资方给予一定让利。

参照基金行业的普遍性约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对管理团队作适当奖励。

第四章风险控制、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基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投资领域投资,不得投资股票、债券(国债除外)、期货、商业房地产开发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条直投子基金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投资基金可终止合作并选择退出,违约责任由违约企业承担。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投资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合作协议签订后,其它投资方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出资的;
(三)投资完成1年以后,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项目尚未开展建设的。

第二十一条市场化子基金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投资基金可终止合作并选择退出,违约责任由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合作协议签订后,基金管理机构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子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第二十二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项目风险管理体系,对项目的内部控制、工作流程等进行规范。

投资项目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的尽职调查报告报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子基金管理机构按季度及时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供准确、完整的有关经营情况信息。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每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管理工作报告及下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办公室制定投资基金绩效考核制度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对政府投资基金实施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考评,绩效评价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

第二十六条基金监督委员会受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基金重大投资运营管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完善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生效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说明:省政府于2015年9月25日批复同意本办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