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说话写话训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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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说话写话训练

新课标“第一学段对写话没有统一的要求,但强调了对写话有兴趣。”“从兴趣入手,首先让学生喜欢写,乐于写,为第二学段的自由表达奠定基础。”

怎样从兴趣入手,对低年级孩子进行写话训练呢?我认为对低年级孩子的写话训练从游戏说话写话训练开始是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

教师要善于根据儿童心理特点,创设情境,激发学生想说的兴趣和欲望。把低年级说话写话训练寓于游戏表演,能使低年级孩子在轻松欢愉的气氛中学会说话,练习写话。我把这种游戏说话写话概括成九个字:玩中想、想好说、说后写。

低年级说话写话,就是要以发展思维和语言为中心,以观察为基础,着重训练智力技能(观察、想像、分析与概括)。玩是孩子的天性。训练低年级孩子的智力技能,我们应该从玩上下功夫。低年级孩子既然爱玩,对玩感兴趣。我们的的说话写话训练就应该从玩中开始,让孩子乐说爱写,逐渐对写作产生兴趣。

低年级小孩子最喜爱观察活动和形象思维以及形象化的语言。东看西瞧、动手动脚、连听带摸,什么东西新鲜有趣,小孩子就爱看、爱听、爱摸、爱问。语言正是同五光十色的事物形象一起进入小孩子的头脑中的,使小孩子变得愈发聪明可爱,他们的语言也变得丰富多彩起来。

作为低年级教师,要善于选择低年级学生感兴趣的话题,设计

符合他们口语表达的情境,让孩子们有话可说。比如我给孩子们讲《乌鸦喝水》的故事后,他们无不佩服聪明的乌鸦。于是我就设计了这样一个语言训练游戏:《我的办法好》。我事先准备了一个乒乓球,一个瓶口与乒乓球直径稍大点的玻璃瓶,一根细棍,还有一壶水。我对孩子们说:小明和小刚玩乒乓球,小明不小心把乒乓球滚到了墙角的一个洞里(玻璃瓶当墙角的洞),看谁最聪明能够想出最好的办法把乒乓球从洞里取出来。做游戏前对孩子们提出要求:1。认真观察,游戏结束后,把游戏过程有顺序地讲给同桌听。2。游戏过程中同学的表情、动作要仔细观察。

游戏开始了,孩子们跃跃欲试,边举手边蹦着喊:“我!我!……”有孩子说,伸手就拿出来了,我请想出这个办法的孩子上台试一试,因瓶口小手伸不进去。有孩子说,用小棍往外拨,我请这个孩子上台一试,他小心地往外拨着,台下孩子睁大了眼睛瞅着,可是弄了半天乒乓球也没出来。有的孩子喊起来“老师,把瓶子倒过来,一下子就出来了。”马上就有孩子反驳“墙角的洞能倒过来吗?这时一个最调皮的孩子做起了鬼脸冲我吐舌后,托起了下巴。原来他想的办法是把瓶子砸烂,取出乒乓球。教室一阵沉默,我适时提醒:聪明的乌鸦把小石子一个一个地放进瓶子里,瓶子里的水渐渐……我还没有把话说完,几个孩子异口同声地喊起来:“老师,水!”我故做诧异“水怎么啦?”“把水灌到洞里乒乓球就浮上来了。”我伸出大拇指赞扬了孩子们的动脑精神,找了一个孩子把准备好的壶里的水倒进透明的瓶子里,乒乓球随着水的升高真的浮上来了。孩子

们不由地鼓起掌来。由于此时孩子的大脑处于高度兴奋状态,我及时激趣,看谁能把做游戏的过程说得生动具体,让没有参加我们这个游戏的人听了,也好象参加了一样的开心。孩子先自己讲给自己听,然后讲给同桌听。最后再请同学到前边来讲给老师和同学听。到前边来讲游戏过程的孩子开始先叫语言表达能力强的,然后找一些语言表达能力相对较弱的孩子,这样能起到熏陶感染作用。为了保证每个孩子都有发言的机会,每个孩子都给本学习小组的人讲一遍,比一比看谁讲的最好。孩子只要能把游戏过程完整地说下来,就能把它用拼音夹汉字写下来。孩子的每次写话练习,老师要及时批阅,从欣赏的角度去看孩子的写话练习,用百分,超百分,小红花,小奖品及时鼓励,始终让孩子对说话写话保持浓厚的兴趣。只要有兴趣,孩子们的说话写话能力就会不断提高,这样才有可能为第二学段的自由表达奠定很好的基础。

(接上页)认为宪法不具有直接效力,是由于但凡缺乏部门法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表明法律尚未提供这一救济途径,这种说法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对此人们不禁要问宪法制定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怎样才能落到实处?难道真要等到我国相关方面的立法健全了,再去保护那些曾被侵害的权利吗?可以说如果得不到宪法实践的支持,任何再完美的宪法条文也会变得苍白无力。

(三)宪法同样具有制裁性

法的制裁方式各不相同,宪法中明确规定了诸如罢免、质询、撤销等制裁方式。虽然宪法较之刑法、民法等法律制裁而言,具有

弱制裁性,但这并不能抹杀宪法的制裁性。宪法的制裁性,要求我们应该将宪法运用到一定的程序中去,实现对因违宪而受损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马克思说过:“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是法律内在的生命的表现。”[7]我们很难想象,如果一个部门法失去了法院及其据以断案的诉讼法的支持,法律实施仍能有效地进行。

综上所述,宪法的“法”的本质特性,决定了宪法控诉制度势在必行。但是应该看到,宪法控诉制度是依据本国国情进行判断的结果。因而在我国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的存在和发挥作用都应有一定的基础和环境。当前我国在理论上已存在了确立和发展这种制度的趋向。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宪法控诉制度并非是在我国土生土长的,作为泊来之物,如何能适应我国的法律土壤,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地思考和探索。

参考文献

[1][2]李忠:《宪政论丛》第二卷之《论复合宪法监督模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页、第139页。

[3]王磊:《宪法司法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2页。

[4]转引自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119页。

[5]张海廷:《法律应合乎宪法——“就无所谓合不合宪法”的质疑》,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和行政法学》,2001年第4期,第24 页。

[6]刘连泰:《我国宪法规范在审判中直接适用的实证分析与评述》,《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第15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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