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文化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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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文化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摘要:优良的儒家传统文化是两千年来生活在中国这块沃土上的人们共同创造的,其提倡的人本思想、以礼入法、和谐观念以及慎刑思想都为我国目前的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文化底蕴,应为我们发扬继承,但对于其中的不重视法治的某些观念我们也应予摈弃,使这一传统文化更好地服务于当代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儒家文化法治道德

儒家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其思想贯穿了中国历史,乃至继续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立场和人生态度。中国当代的法律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法学界对此进行了认真的探究,并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学术观点,中国的法治必须注重本土资源,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发掘走向法治的有价值的思想,从而形成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法治观念和法律制度。儒家文化中的精粹很多,我认为对法治建设有利的主要是以下几点:

第一、人本思想——法治正义的终极。以人为本,是儒家文化最为核心的价值理念。孟子认为是一种“侧隐”“羞恶”“辞让”之心。尽管儒家的敬民、畏民思想与卢梭的社会契约拟制的国家统治思想毫无关联、缺乏共同伦理逻辑元素和价值。但是儒家思想中对于民众力量敬畏和尊重对于现代宪政理念的指向是殊途同归的。善待权力、从而权力应该接受民意的制约和监督是为政者首要的执政价值和理念。

第二、以“礼”入法——正义法律的道德基础。儒家道德法律化的价值体现在:首先,立法时法律的正当性基础。道德是法律权威的最为根本来源即其立法时的法律价值,尽管规范论者曾经主张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恶法也法”,但是自然法论者的思想和理念,最容易触动社会大众的守法意识和引发守法行为的共鸣。其次,在执法过程中,法官和执法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权限范围内,道德始终是法律规范价值的主宰。最后,法律价值的提升和进步始终是以社会的道德进步为推动力的。

第三、和谐——多元宽容的法律智慧。和谐是儒家思想的重要范畴之一。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礼是和谐的根本也是标准。儒家的和谐思想就是倡导一种社会的多元的价值和利益观,在这种多元利益和价值的背景下形成一种社会的包容和均衡。国家、社会、群体应当尊重个体的权利和自由。个体也应该为国家集体、社会、群体的利益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这是现代个体权利自由的政治和法治伦理的矫正和反思。

第四、慎刑——敬畏生命的法律规范。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最为核心和重要的内容,但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刑法只是社会规范秩序的最后的诉诸的手段,儒家认为“出礼则入刑”,对于剥夺个体人身和财产的刑罚是很谨慎的,这体现出对于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尊重和敬畏。慎刑是儒家法律思想的

重要内容,汉代的“秋冬行刑”的制度,三国时期的死刑复奏制度,唐律中“立春后不决死刑”和“三司推事”,明代的“九卿圆审”直至明清时的“朝审”“秋审”,莫不是受儒家思想影响的慎刑和推“仁”的影响。

儒家法律文化是中华文化的内核之一,是中华民族几千年传承下来的文明智慧和生活经验的积累,其对现代法治价值的发掘必定是有益可循的,但儒家精神还是缺乏现代法治的许多理念,其所倡导的宗旨以及涵盖的微言大义与现代法治也有些许冲突和矛盾,主要有:

第一,儒家文化不重视法治。孔子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在儒家看来,在作为理想社会的“大同”时代,由于人们道德高尚,不需要法律。“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只是到了道德有些退化的“小康”时代才产生了法,法并不是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法与道德相比,处于末端地位。倘若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发生冲突,前者要服从后者。

第二,厌恶诉讼。法学家勒内·达维德说过:“中国人一般是在不用法律的情况下生活的,他们对法律制定些什么规定不感兴趣,也不愿意站到法官面前,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他们不要求什么权利,要的是和睦相处与和谐。”当然,近些年这种情况有所改变,但由于受儒家强调以和为贵、讲求亲亲尊尊,与人为善思想的熏陶,这种情况仍然存在于大多数人的思维之中。

第三,重实体,轻程序。在中国古代,法官的审判活动不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而是依靠内心体验、直觉来进行。法官主张“原心定罪”,强调“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根据人的主观意图是否符合道德情理来定罪,《唐律》中的“五听”法更是轻程序的表现。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一个合理公正的程序,更缺乏一个理性的程序观念。

儒家文化强调道德规范的作用,法律和道德都是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在治国安邦中缺一不可。儒家伦理法律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重视犯罪预防,提倡人格自尊和尊重人格,有利于缓解因经济活动造成的紧张气氛。我们应该把法律看作是道德的后盾、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道德失范和不起作用的情况下,才凭借法律作为惩恶扬善的最后手段。我们重视法治不能以忽视道德建设和牺牲道德建设为代价,儒家伦理法律思想最深刻的现实价值也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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