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十大案例
家暴类警情分型处置研究
![家暴类警情分型处置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dd488175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d1.png)
家暴类警情分型处置研究家暴是指家庭内成员对其亲属实施暴力、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形式的侵害行为。
家暴类警情在日常警务工作中占比较大,有效地掌握家暴类警情的处置方法对于提升警务水平、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中分析家暴类警情的分型和处置方法。
一、案例分析案例一:王某在与妻子吵架的过程中,用刀刺伤了妻子的左臂,警方接到110报警后调查发现,王某曾多次对妻子实施家暴行为。
案例二:张某在酒后回到家中,用热水泼向妻子的脸部,导致妻子全身烫伤。
据调查,张某多次对妻子实施暴力行为。
案例三:李某在与妻子发生争吵后,将其拖上车子,开车连续行驶数公里后将其甩下车子。
警方调查后发现,李某曾多次对妻子实施暴力和威胁行为。
1.身体伤害型:指加害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打击等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身体受伤的案例。
1.身体伤害型:警方要根据被害人身体受伤的程度给予相应的治疗和保护,并立即抓捕加害人。
同时要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和安抚,积极帮助他们恢复自信和勇气。
2.精神伤害型:警方要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和治疗,并将加害人传唤到警局进行询问和调查。
如果有必要,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被害人的安全。
3.财产损失型:警方要及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对加害人进行惩处,警示其不要再进行类似的行为。
4.性侵犯型:警方要严肃处理加害人的行为,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并协助被害人声援其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应有的赔偿。
总之,对于家暴类警情,警方要及时出警,深入调查,严厉惩处加害人,同时加强对被害人的救助和保护,为打造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https://img.taocdn.com/s3/m/c962e677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9b.png)
江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 不得不看!!!【导读】: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有关情况。
同时,最高院随会还发布了10宗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以下是案例全文:目 录1、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3、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4、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5、郝某某诉郝某华赡养纠纷案6、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7、邓荣萍故意伤害案8、汤翠连故意杀人案9、肖正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10、薛某凤故意杀人案案例1 : 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儿童虐待(一)基本案情2007年,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孩罗某某(2001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罗某抚养。
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女儿罗某某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某经常遭受殴打和辱骂,且罗某某与离异的大伯同住一室,随时可能遭受性侵犯。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女儿的伤情鉴定书及其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书信等证据,并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女儿罗某某由原告抚养。
诉讼过程中,罗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罗某某在与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
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罗某某,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
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变更了抚养权,此案在一周内结案,未成年人罗某某在最短的时间摆脱了家庭暴力。
案例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一)基本案情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
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
法律家暴真实案例(3篇)
![法律家暴真实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b33cbf1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87.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法律家暴力事件。
当事人小王(化名),一名年轻的法律实习生,因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与律师张先生(化名)发生争执,最终导致张先生对小王实施暴力行为。
这起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职业人士在道德和法律层面所面临的困境。
二、案件经过1. 合同纠纷小王所在的公司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供应商提供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元。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供应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供货,导致公司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为此,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2. 律师代理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小王作为实习律师,负责协助张先生处理此案。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王发现张先生在代理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公司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于是,小王向张先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3. 争执升级张先生认为小王的意见会影响案件的胜诉率,对此表示不满。
双方在讨论过程中,情绪逐渐激动,争执升级。
最终,张先生情绪失控,对小王实施了暴力行为。
4. 案件处理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
经调查,张先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依法判处张先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同时,张先生还需承担小王的经济损失。
三、案件反思1. 法律职业伦理的缺失这起事件反映出法律职业伦理的缺失。
张先生作为一名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未能以公正、诚信的态度对待当事人,反而因个人情绪失控而伤害他人。
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法律职业的基本伦理。
2. 法律职业培训的重要性这起事件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职业培训的重要性。
张先生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导致出现重大失误。
这提醒我们,加强法律职业培训,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是维护法律职业尊严和形象的必要手段。
3.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这起事件给企业敲响了警钟。
企业在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时,应加强对律师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始终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关于家庭暴力的案例
![关于家庭暴力的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27fab2e552ea551811a687d5.png)
原告:杨*亮,男。
被告:何*娟,女。
委托代理人:胡*林、叶-妆。
1996年11月份,原告杨*亮与被告何*娟相互认识。
1999年11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
2000年10月9日生育女儿杨只只。
婚后原告杨*亮与被告何*娟没有共同财产。
被告生育小孩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有几次原告杨*亮还使用暴力殴打被告何*娟。
2003年7月6日起原告杨*亮与被告何*娟双方分居生活。
原告杨*亮诉称:双方结婚以来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多次争吵,也多次调和未果,以致矛盾日趋激烈,造成夫妻感情严重破裂,无法在一起继续生活。
自2003年8月分居,至今已有1年多。
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女儿杨××由原告抚养,女儿满18岁前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由双方负责承担,其承担比例由法院裁定;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双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由各方自行解决。
被告何*娟辩称:一、被告于1999年11月与原告结婚以来,经常因家庭琐事遭原告暴力殴打,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分居至今。
被告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原告依法承担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二、双方婚生子女杨××依法应随被告生活。
被告有许多便利条件抚养孩子长大成人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三、原告应承担分居期间被告及其女儿杨××母女俩的生活开支和被告的个人债务。
【审判】法院认为,原告杨*亮和被告何*娟在庭审时均表示自愿离婚,且原告杨*亮多次使用暴力殴打被告何*娟,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且双方从2003年7月6日起分居至今。
对原告杨*亮要求解除与被告何*娟婚姻关系,本院应予以支持。
在庭审时,原告杨*亮和被告何*娟经法庭调解,同意双方离婚后由被告何*娟抚养女孩杨××,且原告杨*亮每月支付女孩抚养费人民币300元直至杨××年满18周岁独立生活为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另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女孩杨××在上幼儿园期间的报名费、伙食费、保育费共3805元人民币及其生病期间的医药费共407元人民币,在法庭调解时,原告杨*亮均愿意负担,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c5320b4a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379bf79.png)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案例一:家暴导致婚姻破裂李某和王某结婚七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开始经常对王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王某在婚后多次向亲友倾诉,并且报警寻求帮助。
最终,王某一次被李某殴打后选择了离婚,提起了家庭暴力诉讼。
2.案例二:家庭经济矛盾引发离婚张某和陈某已婚五年,两人之间日益增加的经济压力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张某事业上的失败让他变得沮丧不堪,陈某也因此承担起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这引发了两人之间的种种争吵。
最终,张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3.案例三: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刘某和赵某婚后不久,刘某因工作的原因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
起初,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但后来通过酒店账单等证据,她发现了丈夫的不忠行为。
赵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刘某承担婚姻不忠的责任,并分割财产。
4.案例四:家务分配不公引发矛盾王某和杨某结婚十年,两人一直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家务大多由杨某一个人承担。
渐渐地,杨某开始感到心理不平衡,他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最终,他们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杨某选择了提出离婚。
5.案例五:婆媳关系恶劣导致离婚赵某和王某的婚姻在最初两年内非常美满,但是当赵某的母亲搬入同住后,婆媳关系恶化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赵某的母亲不断干涉他们夫妻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双方之间的长时间争吵。
最终,赵某选择了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案例六:双方对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导致矛盾李某和赵某在教育孩子的观念上存在巨大分歧,李某更注重学业成绩,而赵某更看重孩子的兴趣发展。
两人为此频繁争吵,并试图逼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念。
最终,这种矛盾导致两人决定走上离婚的道路。
7.案例七:婚前财产纠纷引发离婚王某和张某在结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
然而,在婚后,王某发现张某暗中转移了一部分财产给自己的家人,并开始质疑婚姻的诚信。
最终,双方对财产纠纷无法达成共识,决定离婚。
8.案例八:职业发展阻碍婚姻稳定刘某和李某在事业上都非常有野心,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职业发展忽略了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
家庭暴力案例
![家庭暴力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ab6cf746e45c3b3567ec8b0a.png)
家庭暴力案例1、王芳与李强于198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小强,夫妻关系尚好,在儿子刚满周岁时,李强染上喝酒的恶习,不但整天喝得醉醺醺的,而且酒后打人,夫妻关系十分紧张。
面对李强的殴打,王芳以为,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会有所收敛,便忍气吞声,不敢告诉自己的娘家人。
谁知王芳的逆来顺受反而使李强变本加厉,从酒后打人到不喝酒也会因为在别人看来微不足道的生活琐事而大打出手。
王芳曾多次萌生离婚的念头,可每当看见一天天茁壮成长的儿子便又隐忍作罢。
就这样王芳一直忍受着丈夫的打骂和责难,一忍就是20多年。
2004年冬天的一个深夜,李强从外面喝完酒回到家里,找茬要和妻子打架,当时王芳因患糖尿病刚刚出院。
两人的吵架声惊扰了在另一个房间读大学适逢寒假在家休息的儿子,儿子担心母亲的身体,便猛的推开了父母卧室的房门,此时的李强正要挥拳打人,儿子冲过去抱住了李强,李强则重重的给了儿子一拳,将儿子打得晕头转向,眼镜也被打碎了。
王芳怕儿子挨打,便紧紧拉住几近疯狂的李强。
气急败坏的李强跑到厨房里拿菜刀,儿子担心出人命,便让母亲快跑,无奈之下王芳在寒冷的冬天穿着睡衣跑出了家门,在零下20多度的寒夜里冻得快要失去知觉的王芳终于跑到了姐姐家。
王芳因此病倒了,脚也因为受冻而开始腐烂。
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王芳在姐姐的护理下逐渐康复。
躺在病床上的王芳终于决定与李强离婚。
于是在2004年5月10王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强离婚,并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儿子李小强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李强在这20多年的家庭生活中对原告王芳多次拳脚相加,甚至使用菜刀,给原告和自己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2、唐某,一家企业的女职工,经人介绍于1997年结识了独生子周某。
经过一年多的相处、恋爱,双方于1999年2月走进了结姻殿堂。
婚后初期,周某对唐某百般呵护,小两口日子也算甜蜜。
但是,随着女儿的出生,周某好象变脸一样,常常为生活琐碎事与唐某争吵,甚至于对唐某动起手脚。
2004年12月1日,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周某向唐某写下保证书:保证在家不喝酒,不在外面玩,不再打唐某。
中国家暴致死的案例
![中国家暴致死的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f005848d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1a.png)
中国家暴致死的案例
家暴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给受害者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在中国,
家暴导致致死的案例时有发生,这些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2019年,中国湖南一起家暴致死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受害者小芳(化名)是一名年轻的女性,她在结婚后不久就遭受了丈夫的家暴。
丈夫经常对她施暴,并且限制她的人身自由。
小芳曾多次向警方求助,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她并没有得到及时的帮助。
最终,小芳不幸遭受丈夫的残暴行为,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除了湖南的案例,中国各地都有类似的家暴致死案例发生。
这些案件揭露了家
暴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家暴不仅仅是一种个人行为,更是一种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共同努力来解决。
家暴致死的案例背后往往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
性别不平等、家庭关系紧张、
社会支持不足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家暴的发生。
而对于受害者来说,他们往往面临着求助困难、心理创伤等问题,缺乏有效的保护和支持。
针对家暴致死案例,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来进行有效的干预和预防。
首先,社
会需要加强对家暴问题的关注和宣传,提高公众对家暴问题的认识和了解。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保护机制,为受害者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同时,也需要加强家庭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健康的家庭关系和性别平等意识。
在家暴问题上,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预防
和解决家暴问题,保护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安全和健康。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努力,能够减少家暴致死的悲剧发生,让每个家庭都能够和睦幸福。
家暴案例:家庭暴力行为打击及保护特定群体
![家暴案例:家庭暴力行为打击及保护特定群体](https://img.taocdn.com/s3/m/730d64d6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3a.png)
家暴案例:家庭暴力行为打击及保护特定群体案例:家庭暴力行为打击及保护特定群体事件一:非法拘禁与殴打时间:2008年7月15日事件描述:王某与妻子李某结婚多年,两人育有一子。
然而,自结婚以来,王某经常出现暴力倾向,在家庭关系中对妻子实施长期的精神和身体虐待。
2008年7月15日晚,王某酒后归家,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
在愤怒的情绪下,王某将李某非法拘禁在家中,并用拳头和棍棒殴打李某。
旁人得知情况后及时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并将王某逮捕。
采取的法律措施: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警方对王某以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的罪名立案侦查。
经过法院审理后,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李某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事件二:婚内强奸时间:2005年9月10日事件描述:张某和杨某是一对已婚夫妇,育有一女。
然而,在他们的婚姻中,张某常常对杨某实施身体侵犯和威胁。
2005年9月10日晚,张某在妻子明确表示不愿发生性行为后,强行与杨某进行性关系,导致杨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随后,杨某向警方报案。
采取的法律措施: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强奸罪是一种侵犯他人性自主权利的犯罪行为。
警方立即介入调查并将张某逮捕。
经过法院审理,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杨某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和精神承受能力损害赔偿金。
事件三:虐待未成年人时间:2009年3月12日事件描述:刘某和王某是一对夫妻,育有一子。
然而,刘某长期对儿子进行身体和心理上的虐待。
2009年3月12日,刘某以儿子因调皮而得到的一个小过失为理由,对其实施了长时间的体罚和精神虐待,导致儿子出现明显的身体和心理问题。
儿子被同学发现后向老师求助,学校随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采取的法律措施: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罪是一种严重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
警方依法立案,并将刘某逮捕。
在法庭上,王某也作为过失犯被追责。
经过审理,刘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接受相关心理矫治,王某被判处缓刑,并接受心理辅导。
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cab5d33e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a0.png)
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陈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家庭暴力犯罪中,饮酒等自陷行为导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应依法惩处案例2姚某某故意杀人案——受暴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案例3李某、杨某故意伤害案——管教子女并非实施家暴行为的理由,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当场造成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案例4邱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案例5讴某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回访与督促执行案例6冯某某申请曹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全流程在线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促进妇女权益保护案例7叶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同居结束后受暴妇女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8马某某诉丁某某离婚案——对于家暴事实的认定应当适用特殊证据规则案例9张某与邹某离婚纠纷案——受暴方过错并非家暴理由,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案例io李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案——涉家暴案件审理必须多措并举实现案结事了案例1陈某某故意杀人案——家庭暴力犯罪中,饮酒等自陷行为导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应依法惩处【基本案情】陈某某(男)和胡某某(女)系夫妻关系,陈某某因饮酒致酒精依赖,长期酒后辱骂、殴打胡某某。
2019年5月5日,胡某某因害怕陈某某伤害自己而到娘家暂住,直至5月8日回到其与陈某某二人居住的家中。
次日凌晨,因经济压力及琐事,陈某某在家中二楼卧室与胡某某发生争吵,并在争执中坐在胡某某身上,用双手掐胡某某颈部,又将胡某某后脑往地上砸,致其机械性窒息当场死亡。
陈某某案后自杀未果。
经鉴定,陈某某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陈某某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该精神障碍系非病理性的原因自由行为饮酒所致,且陈某某存在长期酒后家暴行为,本案亦是由陈某某单方过错引发,不宜认定为〃家庭矛盾引发〃而予从轻处罚。
法律家暴真实案例分析(3篇)
![法律家暴真实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be4678f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9118c5d.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7月,某市发生一起法律家暴力案件,当事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
经过侦查,发现李某某系一名律师,因工作原因与当事人产生矛盾,遂实施暴力行为。
此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家职业道德的思考。
二、案件经过2018年6月,李某某接受当事人王某的委托,代理其与某公司签订的一份合同纠纷案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发现王某提供的证据存在虚假之处。
于是,李某某向王某提出质疑,要求其提供真实证据。
然而,王某拒绝配合,双方产生矛盾。
7月15日,李某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王某的公司涉嫌违法行为。
李某某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其客户的利益,于是向王某提出警告。
王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干涉了他的正常经营。
随后,双方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情绪失控,拿起桌上的烟灰缸砸向王某头部。
王某倒地不起,李某某随即逃离现场。
案发后,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案件处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李某某进行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收集了大量证据,证实了李某某的犯罪事实。
2. 审判阶段:法院依法审理此案,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3. 申诉阶段: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 法律家职业道德缺失:李某某作为一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坚守职业道德,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甚至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
这暴露出我国法律家职业道德建设亟待加强。
2. 案件暴露法律家监管漏洞:此案件反映出我国法律家监管制度存在漏洞。
一方面,法律家执业过程中,监管力度不足;另一方面,对法律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
这为法律家实施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3. 社会影响:此案件的发生,损害了法律家的形象,也影响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为维护法治秩序,有必要加强法律家职业道德建设,严惩违法行为。
家暴法律案例观点总结(3篇)
![家暴法律案例观点总结(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f5b4421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547a157.png)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又称家庭内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身体、精神或性侵犯。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家暴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相关观点。
二、案例概述以下为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家暴法律案例:1. 案例一:甲乙系夫妻关系,甲长期对乙实施家庭暴力,导致乙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甲的婚姻关系,并要求甲支付赔偿金。
2. 案例二:丙丁系母子关系,丙长期对丁实施家庭暴力,导致丁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承担民事责任。
3. 案例三:戊己系夫妻关系,戊长期对己实施家庭暴力,己不堪忍受,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对戊进行调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戊进行处罚。
三、观点总结1. 家庭暴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家庭暴力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心伤害,还可能导致家庭破裂、社会不稳定。
因此,对家庭暴力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2. 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界定我国《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
这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为打击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法院可以判决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寻求法律援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庇护所等。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关注家庭暴力受害者,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5. 家庭暴力预防与教育家庭暴力问题的根源在于家庭、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因素。
因此,预防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一方面,加强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教育,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和家庭责任感;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家庭暴力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4835adfc524de518974b7d0b.png)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时介绍,2015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截止2016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计发出了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一程某申请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程某(女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生子李某程。
因李某程哭闹,李某在吸毒后用手扇打李某程头面部,造成李某程硬膜下大量积液,左额叶、左颞叶脑挫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后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李某程及程某展开救助,为李某程筹集部分医疗及生活费用。
基金会与程某签订《共同监护协议》,约定由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并由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确认基金会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
还约定,为了使李某程更好地康复,经征得程某同意,基金会可以寻找合适的寄养机构照料李某程。
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李某对李某程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
基金会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驳回了程某的其他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母亲申请撤销父亲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目的是及时终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伤害,提供安全庇护,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李某作为李某程之父,不仅未尽到对孩子的关怀照顾义务,反而在吸毒后将不足三个月的幼儿李某程殴打至重伤二级,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程某作为李某程之母,申请撤销李某对李某程的监护人资格,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在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的同时,为保障李某程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程某作为李某程的法定监护人,应积极履行对李某程的监护义务。
虽然基金会在筹集善款、及时救治李某程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行为应当得到表彰和肯定,但基金会并不在法定的监护人主体范围内,且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无辅助监护人的概念。
妇女权益保护十大案例
![妇女权益保护十大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74607209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8f.png)
妇女权益保护十大案例
1.李某虐待妻子事件:李某在婚姻中对妻子实施了多种形式的虐待,最终被判刑,保护了妇女权益。
2. 马小姐性骚扰案件:马小姐在工作中遭到上司性骚扰,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尊严和权益。
3. 张某家庭暴力案件:张某在婚姻中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被法院判决离婚并赔偿受害妻子经济损失。
4. 王某性侵案件:王某在寄宿学校对女学生实施性侵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保护了女性权益和安全。
5. 林某职场歧视案件:林某在工作中遭到公司歧视,通过法律手段成功维权。
6. 李某继承权案件:李某在家庭继承中遭到不公平待遇,通过法律手段获得了自己应有的继承权。
7. 赵某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赵某在离婚过程中维护了自己的财产权益,通过法律手段获得了公正的财产分割。
8. 张某离婚抚养子女案件:张某在离婚后成功获得了对儿子的抚养权,保护了儿童和母亲的权益。
9. 李某妊娠歧视案件:李某在工作中遭到妊娠歧视,通过法律手段获得了公正的赔偿和保护。
10. 王某婚前财产分割案件:王某在婚姻前就拥有的财产得到了公正的保护和分割。
- 1 -。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4ff90a66f242336c1eb95ee3.png)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家暴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父母虐待孩子,丈夫殴打妻子、精神方面的暴力,均将纳入家庭暴力。
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标志着家暴行为正式进入了法律监管范畴。
2016年2月29日,江苏铜山法院结合2015年十大家事审判典型案例,提醒被施暴人,要对家庭暴力说不。
一、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关键词】撤销监护人资格【基本案情】未成年人女孩小玲(化名),长期受到父亲邵某殴打、虐待,致其头部、脸部、四肢等多处严重创伤,后还曾被父亲强奸、猥亵,其父邵某2014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小玲的母亲王某住在河南焦作,自2006年后从未看望过小玲,亦未支付抚养费用,且又与他人组建家庭并育有两名幼子。
2014年6月,在邵某性侵案件侦办期间,公安机关曾将小玲遭受父亲性侵以及无人照料的情况告知小玲母亲王某及家人,但他们仍对小玲不闻不问致其流离失所、生活无着。
2013年小玲因饥饿离家,被好心人士张女士收留。
2013年6月后,小玲一直随张女士生活至今。
2015年1月7日,铜山区民政局接到铜山区检察院建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邵某、王某不再适宜继续履行对小玲的监护职责,请求撤销二被申请人的监护权,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监护人。
【裁判结果】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邵某对女儿实施了性侵害,并长期虐待、暴力伤害小玲,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被申请人王某长期未看望、照顾过女儿,在得知邵某对女儿侵害行为后仍拒绝照料小玲,导致小玲失去亲人的关爱,依靠爱心人士生活,二被申请人的监护权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构,不仅能够为小玲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小玲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
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取得未成年人小玲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小玲的身心健康。
儿童家暴案例
![儿童家暴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841223c8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ffd1a5c.png)
儿童家暴案例
案例一,小明是一个活泼可爱的小男孩,但在家里,他却承受着父母的暴力。
每当父母发脾气时,他们就会对小明进行体罚,甚至还会用言语侮辱他。
小明因此变得内向、胆怯,甚至影响到了学习和生活。
案例二,小芳是一个乖巧懂事的小女孩,但她的父亲却经常对她进行身体上的惩罚。
每当小芳犯错时,父亲就会动手打她,有时甚至会留下伤痕。
小芳因此变得胆怯、自卑,对外界产生了恐惧。
案例三,小华是一个聪明活泼的孩子,但他的父母却经常在家里大吵大闹。
他们的争吵不仅影响到了小华的心理健康,还经常发展成为家暴事件,让小华感到恐惧和绝望。
这些案例只是冰山一角,实际上儿童家暴的案例还有很多,而且很多孩子因为家暴而受到了长期的伤害。
儿童是社会的未来,我们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保护,而不是让他们在家庭中承受暴力的伤害。
对于儿童家暴案例,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责任去关注、干预和阻止。
首先,家长应该以身作则,用爱和理解去教育孩子,而不是用暴力去惩罚他们。
其次,社会应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家暴对儿童的伤害。
最后,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来保护儿童,对家暴行为进行严惩。
总之,儿童家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此负起责任。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让每个孩子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远离家暴的伤害。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介绍,可以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重视,让儿童家暴不再发生。
家暴十大案例
![家暴十大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fc45913bd1f34693dbef3e39.png)
【综合新闻】全国妇联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2015-12-04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全国妇联在京召开“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首次发布了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监护人资格案、高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等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就业权益、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以及儿童监护、性侵儿童犯罪的十个典型案例。
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高莎薇介绍,这十个案例,由全国妇联联合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和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推选而出,不仅在妇女儿童权益类型上具有代表性,更在案件办理过程和效果上具有代表性,参与办案的人员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妇联干部,都尽职尽责,主动收集和有效运用证据材料,办案思路清晰,法律适用准确,体现出很强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儿童视角,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作用显着;同时在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协同上具有代表性,充分体现了办案机关、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相互之间协调联动,对受侵害的妇女儿童给予及时的法律救济、有力的帮扶救助和长久的跟踪支持。
“推选和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是全国妇联‘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反映了目前妇女儿童维权的重点难点,体现了各级司法机关与妇联组织的协调配合,展示了近年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创新发展,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示范指引。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谭琳指出发布十大案例的重要意义,同时希望各级妇联及其团体会员、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利用这些案例激励更多办案人员创新实践,更加有效地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
她表示今后全国妇联将持续开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推选活动。
附案例:一、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一)基本案情林某某婚后不久即遭受丈夫余某的谩骂殴打、用水果刀追杀,朋友也遭到威胁恐吓。
家暴法律责任案例(3篇)
![家暴法律责任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d95999d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a6.png)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严重危害了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和妇女儿童的权益。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
本文将通过一个家暴法律责任案例,分析我国法律在处理家庭暴力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实施情况。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家庭暴力案件。
被害人张某(女)与被告人李某(男)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在婚姻生活中,李某多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张某不堪忍受,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件审理1. 被害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 法院受理案件,依法进行审理。
3. 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对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的事实予以承认。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禁止家庭暴力。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五、判决结果1.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 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张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3. 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对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对张某造成的身心伤害,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家暴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家暴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baba5e2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b3.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注:以下案件背景为虚构,用于案例分析)2021年3月,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家暴案件。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王某(男)于2019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李某发现王某有家庭暴力行为。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李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停止家庭暴力行为,并赔偿其精神损害。
二、案件事实根据李某的陈述,自结婚以来,王某多次对她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
以下为具体事实:1. 殴打行为:王某在李某怀孕期间,因琐事多次殴打李某,导致李某身体多处受伤,胎儿发育受到影响。
2. 辱骂行为:王某经常在公共场合辱骂李某,使李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损害。
3. 限制人身自由:王某曾将李某关在家中,限制其外出,使李某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4. 财产控制:王某控制李某的财产,使李某在经济上受到压迫。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判决如下:1. 停止家庭暴力行为:王某应当立即停止对李某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
2. 赔偿精神损害:王某应当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3. 财产分割: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本案中,王某应当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0%分割给李某。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家庭暴力的危害: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伤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导致受害者产生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
2. 反家庭暴力法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旨在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3. 法律救济途径: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法律救济: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求助;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家暴案例公众号标题文案
![家暴案例公众号标题文案](https://img.taocdn.com/s3/m/4d296f29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8c.png)
家暴案例公众号标题文案引言近年来,家暴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由于不少受害者找不到合适的渠道寻求帮助,他们长时间忍受痛苦,甚至导致了妇女自杀等惨剧。
因此,我们有必要利用公众号这一媒介,来宣传家暴案例,这不仅可以引起社会的关注,同时可以提醒广大人们,关注并尽力阻止这一恶习。
案例一:背后的暴力某男子在外面同妻子口角引发不满情绪,回到家后本想靠发泄睡一觉就抱懊恼的心态过去。
没想到妻子却来到床边,试图安慰他。
男子却因为被打扰到想睡觉的愿望而情绪失控,用拳头打了妻子。
妻子不满地哭喊后,建议他去厨房道个歉。
不想,一进入厨房男子竟然抓起菜刀,割妻子的手臂。
这一切惨象竟然都发生在他们夫妻之间,不仅令妻子受到了伤害,也伤害了他们之间的爱情与感情。
案例二:彼此都不爱了某男子和妻子的感情一直都不错,生活也过得很融洽。
但这一切在某天却被一场误会打破了。
本来只是一次小小的口角,两人却很快开始大吵大闹。
男子情绪失控地把桌子推翻,不料桌上的茶杯倒向了妻子,烫着了她的脸,从此两人之间的关系就一发不可收拾。
后来经过调查,才发现该男子在婚姻生活中已经有外遇,没有了对妻子的爱慕之心,才会在口角时发生如此轻率的暴行。
案例三:沉默的家暴某女子自小成家,多年来一直忍受着丈夫的暴力,但始终不愿意向外人透露。
从起初的粗言秽语,到后来的拳打脚踢,女子的心灵深处留下了无数的创伤。
直到有一天,女子再也无法忍受,终于向有关机构反映了情况。
经过多方的调查,才发现这只是案例中的冰山一角,还有许多受害者像她一样,忍受着无声的家暴之苦。
结语以上是我们收集到的一些家暴案例,这些事件提醒我们,家暴并不是一件单纯的事情,它可能来自于感情上的问题,也可能来自于生活、经济上的压力。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于家庭生活的研究,了解家庭内部关系的演变和变化,严格打击家暴行为,为广大人们创造一个幸福、和谐的家庭环境。
最典型的家暴案例
![最典型的家暴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3771966f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db.png)
最典型的家暴案例这个案例发生在一个普通的家庭中。
李女士是一个温柔善良的女性,她和丈夫张先生结婚多年,他们育有一个可爱的女儿。
然而,他们的婚姻并不幸福。
张先生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发脾气,对李女士进行言语上的侮辱和威胁,甚至动手打她。
最开始,李女士并没有意识到这是家暴,她试图忍耐和包容,希望能改变丈夫的行为。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张先生的暴力行为越来越频繁,李女士的心理和身体健康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在这个家庭中,张先生的家暴行为并不是偶然事件,而是一种长期存在的问题。
他的家庭教育和性格使他对家庭成员产生了控制和暴力的倾向。
而李女士则因为传统的家庭观念和社会压力,选择了忍气吞声,不敢向外求助。
她害怕丢掉家庭,害怕孩子受到伤害,害怕社会的非议和指责。
因此,她选择了沉默,一次次地忍受着丈夫的暴力。
这个案例充分展现了家暴的典型特征。
首先,家暴并不一定是肢体上的暴力,言语上的侮辱和威胁同样属于家暴范畴。
其次,家暴往往是一种长期存在的问题,不是偶然事件。
家暴者往往有着控制欲和暴力倾向,而受害者则因为各种原因选择了沉默和忍耐。
最后,家暴的危害不仅仅是对受害者本人的伤害,还可能对整个家庭产生深远的影响。
针对这个家暴案例,我们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家暴问题,加强家庭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正确的家庭观念和性别观念。
其次,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家庭暴力防治机制,加强对家暴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最后,我们也需要给予受害者更多的关爱和支持,鼓励他们勇敢地站出来,寻求帮助,不再忍受家暴的伤害。
通过这个最典型的家暴案例,我们深刻认识到家暴的危害和影响。
我们应该共同努力,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家暴问题,加强家庭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健全的家庭暴力防治机制,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创造一个和谐、健康的家庭环境,让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幸福和安宁的生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家暴十大案例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综合新闻】全国妇联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2015-12-04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全国妇联在京召开“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首次发布了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监护人资格案、高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等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就业权益、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以及儿童监护、性侵儿童犯罪的十个典型案例。
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高莎薇介绍,这十个案例,由全国妇联联合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和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推选而出,不仅在妇女儿童权益类型上具有代表性,更在案件办理过程和效果上具有代表性,参与办案的人员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妇联干部,都尽职尽责,主动收集和有效运用证据材料,办案思路清晰,法律适用准确,体现出很强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儿童视角,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作用显着;同时在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协同上具有代表性,充分体现了办案机关、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相互之间协调联动,对受侵害的妇女儿童给予及时的法律救济、有力的帮扶救助和长久的跟踪支持。
“推选和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是全国妇联‘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反映了目前妇女儿童维权的重点难点,体现了各级司法机关与妇联组织的协调配合,展示了近年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创新发展,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示范指引。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谭琳指出发布十大案例的重要意义,同时希望各级妇联及其团体会员、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利用这些案例激励更多办案人员创新实践,更加有效地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
她表示今后全国妇联将持续开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推选活动。
附案例:一、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一)基本案情林某某婚后不久即遭受丈夫余某的谩骂殴打、用水果刀追杀,朋友也遭到威胁恐吓。
当余某被发现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后,擅自闯入林某某住处换锁、打砸东西和家具、打伤林某某的头部、脸部,并发短信威胁杀害林某某的父母和儿子。
林某某曾多次报警,但余某仍然对其进行殴打、威胁。
2013年3月林某某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法院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并要求法院责令余某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余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适用了简易程序进行缺席听证。
林某某向法庭提供了充分证据,例如《报警回执》、照片及病历、手机短信截屏,证明余某威胁恐吓、殴打致伤的事实,并提交《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证明现住房为自己的婚前财产,以及发现余某婚外情报警后,公安机关作出的调解书、协议书和余某写的保证书等。
4月9日,法院经审查认为,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条件,即出具了辖区内第一份人身保护民事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余某殴打、威胁申请人林某某或其儿子、父母姐妹;禁止余某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林某某及其儿子、父母姐妹的正常生活;禁止余某在林某某居住区200米范围内活动。
如余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并送当地公安机关。
关于责令余某自费接受心理治疗的请求,由于不是法定的民事责任承责方式,目前在民事法律中没有相应规定,经过法官的耐心说明,林某某自愿撤回该请求。
(三)典型意义本案集中体现了人身保护裁定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重要作用。
当前《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家庭暴力行为往往没有造成法律意义上的伤害后果,而如何认定“持续性、经常性”,也没有进一步的判断标准。
对于施暴者出现的扬言报复、威胁恐吓、跟踪骚扰等具有现实危害性、时间紧迫性的行为,如不切实加以重视,有效制止,常常会酿成恶性案件。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对人身保护裁定作出了试点探索,2013年1月1日已生效的经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对行为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使人身保护裁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法官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点,抓紧审查证据,仔细研究案情,还与申请人进行了电话沟通,获知她及其家人的现状、身体状况、人身安全等情况,准确把握针对家庭暴力的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标准,简化了审查的流程,缩短了认定的时间,依法、迅速地作出裁定,对受暴力困扰的妇女给予了强有力的保护。
本案中林某某为受害者如何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作出了好的示范,她具有很强的证据意识,在家暴发生后及时报警,保存各种能够证明施暴行为和伤害后果的证据并完整地提供给法庭,使得法官能够快速、顺利地作出决定,及时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二、段某诉谢某、左某排除妨害案——人身保护裁定先行,及时帮助老人脱离困境(一)基本案情段某与儿子谢某、儿媳左某共同居住在段某所有的房屋内,但经常遭受二人的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段某曾数次报警,但是二人待民警离开后就变本加厉,段某非常恐惧,担心性命不保。
2014年4月,段某向陕西省妇联求助,请求协助其摆脱困境,提出继承析产诉讼。
之后,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获得支持,并提出要求谢某、左某排除妨害之诉。
2014年6月,法院判决要求二人自母亲段某房屋内搬离。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省妇联接到求助后,为段某提供了法律援助。
根据案情,法律援助律师认为首先要保障段某诉讼期间的人身安全,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先申请诉前人身保护裁定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谢某、左某对段某实施殴打、暴力胁迫、威胁、辱骂等非法侵害行为,保护期限为三个月。
段某最初要求向法院提出继承析产请求,要求谢某、左某搬离属于自己的房屋。
通过分析段某所面临的问题,律师建议提起排除妨害之诉,既能解除困境,又可降低诉讼费用。
庭审中,谢某、左某态度嚣张并辩称房子是父亲的遗产,不同意搬离。
律师代理意见认为:1.涉案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原告依法对其享有所有权;2.二被告的家暴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起居以及对自有房产的正常使用;3.二被告的家暴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人身侵权,依法应承担排除妨害、立即搬离涉案房产的侵权责任。
2014年6月,法院判决要求被告谢某、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自母亲段某的房屋内搬离。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人身保护裁定在维护老年妇女权益上的成功实践,法律援助律师充分运用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制度,在诉前为当事人申请了人身保护裁定,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在当前老年人权益问题日益凸现的情况下,这一做法可为同类案件借鉴。
其次,律师在代理本案时从当事人切身利益出发,选择了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维权诉讼方案,从当事人原来提出的继承析产诉求及时转为提起排除妨害之诉,既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法院与妇联有效衔接,联手制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于某某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于某某前夫梁某长期在外打工,11岁的女儿与祖母、大伯共同生活,经常遭到殴打和辱骂,且与大伯同住一室,有遭受性侵害的危险。
于某某到城厢区妇联寻求帮助,在妇联的帮助下,带走了女儿。
2012年1月,于某某与女儿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法院依法作出人身保护裁定。
同月,在法官和妇联维权干部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母亲于某某。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承办法官在收案当日即向于某某和女儿详细了解了遭受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走访了居委会了解于某某女儿生活环境,经评估认为其生活在危险程度较高的环境里,女儿只有与父母在一起才符合其最大利益。
妇联维权干部接到于某某来访后,立即前往居委会调查了解,到小学看望。
在妇联帮助下,于某某与学校协商带走了女儿,并由学校告知其祖母。
2012年1月13日,城厢区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的第二天就依法作出了人身保护裁定,禁止女孩的祖母、大伯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于某某及其女儿,并将保护裁定送达给原告及女孩的祖母、大伯以及协助执行的当地派出所、居委会,请派出所、居委会监督履行。
庭审后,法官和妇联干部多次入户做思想工作,从法、理、情的角度耐心开导,使梁某认识到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让母亲于某某照顾更为有利,最终同意调解,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于某某。
(三)典型意义目前,处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难点之一是如何确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
当事人因年龄小很难全面、清楚地陈述自己的遭遇和诉求,或者因为害怕、被施暴者控制而不敢说出真情。
本案办案法官、妇联干部通过向于某某和女儿了解情况、走访居委会等途径,对其生活环境的危险程度做出准确评估,为法院的裁判提供客观依据;难点之二是如何避免未成年人再次遭受施暴。
由于未成年人通常与施暴者生活在一起,本案通过妇联的帮助使女孩先行离开暴力环境,法院随即发出保护裁定跟进,避免了祖母、大伯再次施暴以及与母亲争抢孩子,让女孩再次受到伤害的局面。
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对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公安机关带离,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这一规定建立了处理家庭暴力的“带离”制度,也为预防和制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林丽某监护人资格案——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多部门联动解决安置问题(一)基本案情福建省仙游县某村村民林丽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9岁的亲生儿子林某的后背和双臂,用火钳鞭打双腿,并经常让林某挨饿。
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丽某进行批评教育,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也曾联合对林丽某进行劝解教育,但林丽某书面保证后,仍然我行我素。
2014年5月29日凌晨,林丽某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的后背、双臂,仙游县公安局对林丽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决定。
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某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丽某长期对林某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林某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林丽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某村委会作为林某的监护人。
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了林某的意见,林某明确表示不愿意随其母林丽某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