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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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在爆炸危险场所工作是一项极具挑战性和危险性的工作。

为了确保员工和设施的安全,必须严格遵守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规定。

本文将介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规定,以及在这些场所工作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禁止吸烟,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严禁吸烟,因为烟草制品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

2. 禁止使用明火,任何形式的明火都是严格禁止的,包括打火机、火柴、蜡烛等。

只能在指定的安全区域内使用电子设备。

3. 禁止擅自操作设备,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擅自操作设备,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授权才能进行操作。

4. 定期检查设备,所有设备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5. 紧急逃生通道,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清晰明确的紧急逃生通道,并定期进行演练,以确保员工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安全地撤离现场。

除了以上规定外,还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1.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爆炸危险场所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更改或忽视规定的操作步骤。

2. 注意个人防护,必须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等,以保护自己免受潜在的危险。

3. 报告异常情况,发现任何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或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或掩盖。

4. 参与培训,所有员工必须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总之,在爆炸危险场所工作需要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及时报告异常情况,参加培训,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希望所有员工都能牢记这些安全规定,共同保障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爆炸危险场所是指那些因存储、使用或处理易燃易爆物而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

为了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规定来规范这些场所的管理和操作。

以下是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规定:1. 爆炸危险场所的进入和出入必须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和许可。

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进入场所。

2.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了解有关爆炸物的性质、特点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证书。

3.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严禁吸烟、玩火和使用明火。

任何火源都必须被及时清除,并确保没有火花产生。

4. 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分门别类的储存和堆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如使用防火墙、防火柜等。

5. 定期检查和维护储存容器、管道系统和接地设施,确保其完整性和正常运行。

如发现任何损坏或泄漏,应立即进行修复和处理。

6. 爆炸危险场所内必须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并定期维护和检查。

同时,要确保工作人员了解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并有针对火灾的紧急预案和逃生路线。

7. 爆炸危险场所内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和更换已损坏或磨损的标志。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能够识别和理解这些标志的含义。

8. 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立监控系统,全天候进行监控和记录。

同时,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监控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9. 所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爆鞋、防静电服等。

同时,要定期检查和更换个人防护装备。

10.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同时,要及时报告任何安全事故、隐患或异常情况。

总之,针对爆炸危险场所,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规定,确保所有人员都能够重视安全,严格遵守规程,从而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同样,也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监控,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设施,及时处理和报告任何安全事故或异常情况。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爆炸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3篇)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3篇)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一、目的和范围易燃易爆场所是指具有爆炸危险性或易燃性的场所,它们对安全管理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为了确保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运营,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厂、石油化工厂、液化气充装站、仓库等。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

安全是第一要务,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时刻牢记,确保安全是工作的核心。

2. 预防为主。

预防事故的发生是首要任务,关键在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

3. 综合治理。

安全管理必须全面、综合,不仅要注重设备、场所、操作等方面的安全,还要关注人员素质、责任意识等方面的提升。

4. 法制化管理。

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操作。

5. 全员参与。

安全不仅是管理人员的责任,还需要员工和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三、安全管理机构1. 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每个易燃易爆场所都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2. 职责。

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安全培训,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3. 人员配备。

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应具备相关安全管理经验和知识,定期接受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四、安全生产监督1. 安全检查与监督。

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 审查许可证。

易燃易爆场所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并取得许可证,严禁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 突发事件报告。

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时,易燃易爆场所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灭火和疏散。

五、设备安全管理1. 设备设计与选型。

设备的设计和选型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其安全可靠。

2. 定期检查和维护。

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损坏的设备。

3. 设备操作规程。

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并组织培训,确保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年1月22日劳动部以劳部发[1995]56号文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第十一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对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前言在工业生产中,有些场所由于工艺的特殊性,进入这些场所需要进行特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以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规定,帮助员工在工作中更好地遵循安全规定,避免危险事件的发生。

一、场所分类爆炸危险场所是指易燃易爆气体、蒸气、液体和粉尘混合物可能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形成的场所。

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性质和危险程度,常见的场所分类如下:1.1 类型分类•A类场所:含有甲烷或发生爆炸时只产生甲烷的场所;•B类场所:含有乙炔、丙烯或贮存易燃液体的场所;•C类场所:含有苯、乙酰胺和羰基或贮存易燃气体的场所;•D类场所:含有铝粉或草木灰等易燃粉尘的场所;•E类场所:含有火堆等易燃物质的场所。

1.2 区域分类•危险区域:指发生爆炸或火灾的可能性较大的区域;•安全区域:指不易发生爆炸或火灾的区域;•防爆区域:指采用防爆措施,能够控制爆炸和火灾的区域。

二、安全规定2.1 进入场所前的准备工作•员工必须获得相关的培训资格证书,并且具有理解爆炸危险场所相关规定的能力;•必须佩戴符合防爆安全规格的防静电鞋、防爆眼镜等防护用品;•工具和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且规格大小适合该场所的使用要求;•带有金属部分的工具和设备不得进入场所。

2.2 进入场所后的操作规范•确定场所的危险等级,遵照操作规范进入;•在场所内不得抽烟、使用明火或电子设备;•一定要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如防静电接地、切断电气和机械设备电源;•对检查、维护设备的工作人员应持有操作证书,操作前先进行检查,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设备电源。

2.3 紧急情况处理•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员工应该第一时间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员工应该保持冷静,并按照安全规定撤离现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在发生爆炸或火灾等事故事件后,不得轻易进入现场,先联系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三、考试及证书对于进入爆炸危险场所工作的员工,必须考取安全规定相关资格证书,证书属于电工类证书之一,考试合格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的证书等级。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三章危险场所技术安全第四章危险场所安全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感人事)厅(局);国务院相关部、局、总企业:为了深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监督检验工作,保障职员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要求》。

请认真落实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觉问题立即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标准(略)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管理,预防伤亡事故发生,依据《中国劳动法》相关要求,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因为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需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方法场所。

第三条本要求适适用于中国境内有爆炸危险场所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据本要求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尤其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通常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一)。

第六条尤其危险场所是指物质性质尤其危险,储存数量尤其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人员伤亡,危害极大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危险性较大,储存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较为严重人员伤亡,含有一定危害危险场所。

第八条通常危险场所是指物质危险性较小,储存数量较少,工艺条件通常,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危害较小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危险场所应提升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由企业(依据附件二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立案。

第三章危险场所技术安全第十一条有爆炸危险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解、较为成熟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含有可靠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升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部署时应尽可能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工艺控制手段。

《爆炸危险区域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区域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区域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区域安全规定
1. 背景
爆炸危险区域是指可能存在可燃气体、蒸汽、粉尘或爆炸性混
合物的场所。

为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规定。

2. 目的
本规定旨在保障爆炸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预防和
减少事故发生,保护环境。

3. 安全原则
- 所有员工必须了解并遵守相关的爆炸危险区域安全规定。

- 爆炸危险区域必须标明警示标志。

- 爆炸危险区域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

- 爆炸危险区域内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和工具。

- 爆炸危险区域内必须使用防爆电器和防爆设施。

- 爆炸危险区域内必须实施适当的爆炸防护措施。

4. 管理措施
- 建立爆炸危险区域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责任人。

- 制定爆炸危险区域的进入和离开规定,必要时实施许可制度。

- 对进入爆炸危险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加强安全意识。

- 爆炸危险区域内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器和应急设备。

- 爆炸危险区域内必须配备专业的现场监控人员,并实施24小
时监控。

- 定期组织爆炸危险区域的安全演练,并做好事故应急处理准备。

5. 罚则和奖励
对违反爆炸危险区域安全规定的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行
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对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积极参与安全工作并做出贡献的人员将给
予奖励和表彰。

6. 审查和修改
本安全规定将定期进行审查和修改,以确保其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以上为《爆炸危险区域安全规定》的内容,希望能够引起广大员工的重视,并得到全面执行。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年1月22日劳动部以劳部发[1995]56号文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第十一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对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 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 企业应规定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等级。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十六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 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置局 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第十条 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 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 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二十一条 装卸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时,连接管道的材质和压力等级等应符合工艺要求,其装卸过程必 须采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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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 任,以实现整体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十二条 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 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 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是1995年1月22日发布并施行的文件中文名: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文号:劳部发(1995)56号发布时间:1995年1月22日对象:爆炸危险场所实施日期:1995年1月22日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第十一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第四章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第十一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2024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规定

2024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规定

2024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防火防爆工作。

第三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能够燃烧或者能够与氧气发生剧烈反应的物品。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是指存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地方或者存在其他导致火灾和爆炸事故风险的地方。

第二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防火防爆第四条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防火防爆工作,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

第五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包装、标识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要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火防爆技能。

第八条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要加强消防器材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要加强与消防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定期开展联合演练和应急演练。

第十条对于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相关监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

第三章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防火防爆工作,建立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要求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必须具备完善的防火防爆设施和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必须加强现场管理,禁止明火作业,禁止吸烟,禁止使用电器设备等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事件的行为。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1.22•【文号】劳部发[1995]56号•【施行日期】1995.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中文名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文号劳部发(1995)56号发布时间1995年1月22日[1]对象爆炸危险场所实施日期1995年1月22日目录.1简介.2内容.▪总则.▪危险等级划分.▪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罚则.▪附则简介编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危险等级划分的三个主要因素一个为A级、一个为B级、一个为C级及以上者为特别危险场所;三个主要因素中一个为B级、二个为C级及以上者为高度危险场所;在高度危险场所规定的级以下者为一般危险场所。

5.危险等级划分时,危险场所的周围环境条件和发生过重大事故是作为附加因素考虑的,当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场所内容编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1007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007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年1月22日颁布、实施劳部发〔1995〕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多,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第十一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对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第四章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第十一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爆炸危险场所也越来越多。

要想防范和处理爆炸事故,必须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和人员安全,规避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经营生产或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物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厂、石化厂、粉尘工厂、危险品仓库等。

三、安全管理要求3.1 建立安全制度爆炸危险场所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确保全员遵守、实施和落实制度。

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等,明确各种安全责任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预警体系;•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稳定进行。

3.2 组织安全培训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培训制度,培训各级人员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确保实施安全制度。

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定期组织各类安全培训,实现全员培训;•确定各级别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和方式、监督记录;•如果发现人员在安全管理中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学习或再培训。

3.3 安全评估针对爆炸危险场所的特殊性,必须进行详细的安全评估,认真分析危险因素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稳定的生产。

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危险源;•评估危险性,制定危险源安全措施、消防措施等;•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3.4 确保消防安全消防安全是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灭火器的有效性等;•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检验应急预案是否可行。

四、危险源把控必须对涉及到生产的各种危险源进行严格管理和把控,确保危险源符合安全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无毒、无害、低功率、节能的生产技术和物质;•保证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或半自动化;•完善可靠的检测手段,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
1、所有的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要求有专业的防爆安全设施,以及周围设置控制区域以预防爆炸扩散和收集爆炸物质。

2、进入爆炸危险场所的人员必须安全检查和安全处理。

禁止任何可能对爆炸危险场所造成潜在危险的物品及行为。

3、爆炸危险场所内必须安装完善的自动报警和火灾探测系统,以便及时发现火灾和爆炸隐患。

4、进入爆炸危险场所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有记录,并遵守防爆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工作程序。

5、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检查及时,配备必要的备用引爆装置,以防止火灾、爆炸等安全风险。

6、爆炸危险场所必须定期检查,确保爆炸物质正确存储和使用,一旦发现风险,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爆炸危害。

7、爆炸危险场所内要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措施,禁止吸烟、饮酒和使用明火。

设备、工具等必须用抗静电和耐腐蚀材料制作。

8、爆炸危险场所的运行人员必须随时监控现场,及早发现风险,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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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年1月22日颁布、实施劳部发〔1995〕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多,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di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第十一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对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

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对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险情的装置。

第十五条生产设备、储罐和管道的材质、压力等级、制造工艺、焊接质量、检验要求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程;其安装必须有良好的密闭性能。

对压力管线要有防止高低压窜气、窜液措施。

第十六条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

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
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第十七条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八条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剂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十九条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条桶装的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应储存在库房内。

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安全通道;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和生活用房;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库房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爆物品的库房地面应比周围高出一定的高度;库房的门、窗应有遮雨设施。

第二十一条装卸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时,连接管道的材质和压力等级等应符合工艺要求,其装卸过程必须采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四章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以实现整体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四条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企业应规定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等级。

第二十六条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七条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

生产工艺、检修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

第二十八条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

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条企业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做好防爆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工作,不准任意降低防爆等级,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

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

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条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机械通风设施必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应定期检测。

第三十二条仓库内的爆炸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明显的货物标志。

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条仓库和储罐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库房内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从事试验、分装、焊接等作业。

第三十四条爆炸危险物品在装卸前应对储运设备和容器进行安全检查。

装卸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装卸。

第三十五条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并组织、检查和指导企业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对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七条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爆炸危险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
2、物质性质最为危险或数量特别大或工艺条件最为特殊为A级,B级次之,C级最小。

3、工艺条件分为温度、压力和化学反应三个子因素,每个子因素同样分为a、b、c三级,根据三个因素的级,按照二个c级相当于一个B级,二个b级相当于一个A级的原则,定出一个工艺条件的级。

4、危险等级划分的三个主要因素一个为A级、一个为B级、一个为C级及以上者为特别危险场所;三个主要因素中一个为B级、二个为C级以上者为高度危险场所;在高度危险场所规定的级以下者为一般危险场所。

5、危险等级划分时,危险场所的周围环境条件和发生过重大事故是作为附加因素考虑的,当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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