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和股权投资行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和股权投资行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陕发改财金[2013]501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和股权投资行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13〕501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建设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694号),对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进行了工作部署。
为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开展股权投资企业“应备尽备”工作对以股权投资作为主营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予以备案(以下简称“应备尽备”),不留死角。
要采取多种方式主动与股权投资企业联系(如拟定备案通知书、电话通知等),要求其在限定时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以下简称2864号文)有关规定,规模在1亿-5亿元人民币的,到我委备案;规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限期到我委提交备案材料,并由我委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在2864号文出台之前已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应纳入备案管理,逐步规范其投资运作。
请各市(区)于今年6月20日前,向我委提交“应备尽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并按季度定期更新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二、全面摸清股权投资行业情况,尽快开展风险排查工作各市(区)应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全面了解本市(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情况,尽快开展风险排查工作,严格监控股权(含创业)投资企业的募资行为,坚决杜绝非法集资。
请各市(区)于今年4月25日前完成行业风险排查工作,提交股权投资行业情况和风险排查工作报告,并填写股权(含创业)投资企业情况表(见附件1)和风险排查汇总表(见附件2)。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正文:----------------------------------------------------------------------------------------------------------------------------------------------------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1月5日)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
企业根据项目投资额到拟建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1亿元(含)的,在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西安市辖区内的项目,投资额在8000万元(不含)-2亿元(含)的,在西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8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在市级(包括建制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采取书面备案和网上备案相结合的方式。
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待条件具备后企业可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第六条企业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备案申请时,应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见附件);(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投资项目凡涉及环境保护、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的,需提交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意见;(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25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遵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委自2008年6月以来,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先行先试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健康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和更新陕西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和更新陕西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15•【字号】陕发改投资〔2021〕963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和更新陕西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及专家:为进一步充实专家力量、优化专家库结构,更好地服务于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审、验收等工作,经研究,我委拟对现有陕西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进行增补和更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专家资格(一)专家来源任职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究机构、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从事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或从事投资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等。
(二)专业要求1.行业管理类专家要求在省内各级财政、发展改革、行业管理等政府部门任职的,熟悉财政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业管理等专业知识,能够胜任项目相关评审工作的行业管理专家。
2.专业技术类专家要求规划咨询、项目咨询、评估咨询、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施工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以上,且(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满5年以上或具有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以上。
3.经济类专家要求在财政、金融、投资等行业工作10年以上,或在本专业(行业)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满5年以上或具有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以上。
(三)入库条件1.本人自愿参加项目评审工作。
2.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相关项目咨询、设计和建设的规程、规范等技术或经济标准,具有相关评审实践经验。
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合作使命感。
4.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
5.清正廉洁,无不良记录,并能自觉接受有关各方的监督。
二、新增专家申报时间及方式(一)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委2011年2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的运作和备案管理,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一)设立与管理模式。
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二)资本募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三)资本认缴。
股权投资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四)投资者人数限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发改财金〔2009〕182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福建省经贸委,深圳市科技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创投企业备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创投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期市场出现了一些以“募集有限合伙基金”和“从事代理业务”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苗头,个别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也陷入其中。
为加强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严格规范其募资行为,现根据《办法》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把握备案条件备案管理部门应当遵照《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把握备案条件。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创业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备案:(一)经营范围不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二)实收资本与承诺资本未达到《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最低要求或出资不实。
(三)投资者人数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上限;或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足100万元人民币;或多个投资者以某一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
(四)不具备《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高管人员人数与资质。
对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而已予备案的,应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二、规范代理业务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范围专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不得以“代理”等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募资活动。
在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二)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对所代理资产行使所有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得承诺固定收益。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5•【字号】陕发改发〔2008〕1631号•【施行日期】2008.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扩权县(市)经济发展局,省管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号),以及贯彻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的精神,为进一步增强市县经济发展活力,缩短项目准备周期,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经研究,现对《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陕发改发〔2004〕746号)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一、扩大市、县项目备案管理权限。
根据国家规定,省内适用备案制的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在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在市级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下的,在县(市、区)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西安市、榆林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权限等同于省级发展改革委。
中省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备案权限等同于市级发展改革委,其他开发区、工业园区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
15个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权限等同于市级发展改革委。
房地产开发(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在项目开发建设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实行前置备案。
省内适用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先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申办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土地和环评手续。
并据此将《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陕发改发〔2004〕746号)第六条第四款调整为:关于符合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节能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说明。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发布日期】2005-11-15【生效日期】2006-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30•【字号】陕发改财金[2009]1470号•【施行日期】200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09]1470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依法及时对合格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加强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规范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根据《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条件和要求(一)申请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经营范围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2、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3、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不能多个投资者以某一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
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4、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5、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10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10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对我省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对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要提供便利化政府服务,支持企业享受财税、信贷、外汇、保险、海关、信息服务等方面扶持政策;对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要根据国家经济外交整体战略,引导企业稳妥审慎参与并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风险提示;对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要进行干预监测并实施严格管控。
二、完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一)坚持以备案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
在资本项下实行有管理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境外企业备案、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实行并联审批,大幅压缩境外投资事项办理时限。
投资主体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重大遗漏和虚假、误导、欺骗性陈述。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列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立横向联动协同监管机制。
通过在线监测、抽查核实、业务信息共享等方式,对全省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全程监管,防范虚假投资行为。
建立全省境外投资黑名单制度,对违规投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对有关主体和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在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公布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方法》全文《投资企业管理暂行方法》xx年9月7日批准,xx年11月15日国家开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标准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公司法》、《中华人民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境内设立的处于创立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方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方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管理部门为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方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参谋企业作为管理参谋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民法通那么》、《中华人民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1595 号2012 年6 月14 日各省级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现将2012 年 5 月29 日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及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 号)配套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印发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附件一: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2012 年 6 月14 日)5 月29 日下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冯中圣同志主持召开会议,就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 号,以下简称2864 号文)进行工作部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经过讨论,议定以下意见:一、抓紧组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队伍发展股权投资,对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提高企业资本充足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也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但是,如果监管不善,股权投资本身也会带来风险。
因此,各地均应高度重视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工作。
未明确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的两个自治区,应当尽快以自治区政府函形式确定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要抓紧组建备案管理工作班子,每个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一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一名处级领导分管该项工作。
人员确定后,尽快将名单、电话、电子邮箱告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由其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
二、尽快研究制定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一)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10 月底以前,完成本地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的立法程序。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证监局,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有关市场机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两类基金)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实体经济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资本力量,对于保持补短板力度,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意义重大。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关于两类基金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的要求,现就《指导意见》中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两类基金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适用本通知的创业投资基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2014年第105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完成备案;(二)基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三)基金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四)基金运作不涉及债权融资,但依法发行债券提高投资能力的除外;(五)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对基金份额不得进行结构化安排,但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优先级的除外;(六)基金名称体现“创业投资”字样或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09•【字号】陕发改高技〔2019〕948号•【施行日期】2019.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8月9日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充分发挥我省科教资源富集优势,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一)试点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
开展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
将事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前置为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
对既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和新申请的职务科技成果探索实施分割确权,成果完成人可与所在单位共同作为成果所有权人。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
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定价,探索先期以协议方式出让科技成果使用权,在协议期满后再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定价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证监局,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有关市场机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两类基金)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实体经济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资本力量,对于保持补短板力度,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意义重大。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关于两类基金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的要求,现就《指导意见》中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两类基金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适用本通知的创业投资基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2014年第105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完成备案;(二)基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三)基金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四)基金运作不涉及债权融资,但依法发行债券提高投资能力的除外;(五)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对基金份额不得进行结构化安排,但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优先级的除外;(六)基金名称体现“创业投资”字样或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试行简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试行简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02•【字号】陕发改投资〔2022〕1934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试行简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服务局,韩城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级有关部门:按照《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22〕1147号)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就我省试行简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范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1. 列入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项目。
2. 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下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非跨县(区)工程建设类项目。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审批3.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4. 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下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用地、建设规划调整的非跨县(区)改扩建项目。
5. 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下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非跨县(区)老旧小区改造、管网建设(含排水、供热、燃气设施建设和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安全饮水、农村通村通组道路、生态保护和修复(含荒山修复、荒山造林、水土保持工程水土流失治理)、市政维护、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以工代赈项目。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年稳增长启动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年稳增长启动
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7.06
•【字号】陕发改投资[2012]878号
•【施行日期】2012.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年稳增长启动投资项
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陕发改投资〔2012〕87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央预调微调决策部署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陕政发〔2012〕29号)和省政府确定的稳增长资金安排方案,省上整合10.775亿元用于稳增长,其中,5.85亿元用于启动投资项目建设。
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下达2012年稳增长启动投资项目投资计划5.85亿元(具体项目安排详见附表)。
请你们抓紧组织实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
本次下达的5.85亿元中,2.975亿元从今年省财政新增安排资金中列支;1亿元从今年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中列支;0.3亿元从今年省民政厅管理的福彩基金中列支;0.25亿元从今年省发改委省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列支;1亿元从2013年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中预支;0.325亿元从2013年省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预支。
请省财政厅相应成立预算。
附件:2012年稳增长启动投资项目计划表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附件:
2012年稳增长启动投资项目计划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陕政办发[2008]139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3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设立和运作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设立并按企业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主要作用:一是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和政府公信力,引导省内外社会资本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发展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增强其资金实力。
二是创新政府投资方式,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转变为通过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机制筛选项目、投资项目和管理项目,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率。
三是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向创业前期和重建期的中小企业投资,提升我省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四是吸引战略投资者、先进的投资管理理念和管理团队,通过创业投资企业的专业化、市场化运作,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和资本增值服务;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服务优势,培育和壮大一批中小企业,促进一批中小企业尽快上市。
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7【实施日期】2020.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0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一德2020年10月27日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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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
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发改财金[2009]147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9.30
【实施日期】2009.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
(陕发改财金[2009]1470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依法及时对合格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加强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规范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根据《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经营范围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2、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3、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不能多个投资者以某一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
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4、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5、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2)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对所代理财产行使所有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3)不得承诺固定收益。
(4)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通过发布广告(包括在创业投资企业自己的网站,在社区张贴布告,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和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募资。
(二)受理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的职责划分
在西安市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备案。
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
业投资企业,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备案(其他市县需逐级转报)。
(三)申请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格(详见附件一: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备案附件)。
2、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3、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5、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4、委托管理协议。
(四)对于原有非创业投资类企业变更工商登记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并申请备案的,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规范,除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外,申请备案时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的详细变更过程。
2、重大变更事项的说明及证明文件。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经营范围、企业类型、股东(包括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事项的变更。
3、股东盖章或签字的股东会决议(国有独资企业为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4、公司章程修正案。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
二、加强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一)为促进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规范运作,备案管理部门主要以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监管,检查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是否遵照《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各条款规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二)年度检查由备案管理部门在每年5月末之前组织完成。
进行年度检查时,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备案创业投资企业。
(三)年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
2、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历史沿革、组织管理结构、资本资产状况、投资运作及典型投资案例等情况的年度业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应当附加能够简要反映截止到上年末全年度业务情况和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的相关表格(详见附件二: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业务报告附件)。
3、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包括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增减资本、分立与合并、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清算与结业等。
为避免漏检和重复检查,对实行委托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提交上述文件。
(四)在5月末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备案管理部门为年度检查合格的创业投资企业出具《年检合格通知书》,作为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申请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对于不按期提供年检材料和年检不合格的创业投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五)不定期检查由陕西省发展改革委以抽查的方式,检查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是否符合《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
每季度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
三、做好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
(一)完成备案并接受监管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将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的核定工作。
(二)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申请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扶持。
(三)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所提交的各类材料涉及商业机密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为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保守机密。
(四)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将通过机关网站“创业投资”专栏,及时向备案企业提供相关政策信息,并加载本通知及有关文本、登记表格以及备案管理部门联系方式,以便申请备案企业查询和下载。
本通知所有附件及表格可以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创业投资”专栏下载。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备案
1、备案为创投企业申请书标准文本
2.1、创投企业基本情况
2.2 创投管理企业基本情况
3.1、创投企业高管人员情况
3.2、创投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
4、创投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
5、从事创投情况
6、投资退出情况
二、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业务报告
附表1.1 创投企业基本情况
附表1.2 创投管理企业基本情况
附表2.1 创投企业高管人员情况
附表2.2 创投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
附表3 创投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
附表4 从事创投情况附表5 投资退出情况
附表6 创投收益与税收抵扣情况
附表7 被投企业经济社会贡献
附表8 创投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汇总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一、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备案
1: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创业投资企业名称)备案申请书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现报上申请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文件,请予审查。
我企业对所报以下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章程(公司型创投企业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供受托机构的公司章程及委托管理协议;以合伙型设立的,提供合伙协议)。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型创投企业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供受托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合伙型设立的,还应提供管理合伙人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协议和已缴出资情况。
四、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以来经营概况。
五、有关附表:
1、《创投企业基本情况表》(委托管理的,还应附《创投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2、《创投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委托管理的,还应附《创投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
3、《创投企业资本资产情况表》;
4、《创投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
5、《创投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
××企业(公章)
年月日
2.1:创投企业基本情况表(创投企业填写)
创投企业名称:填表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