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税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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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租稅的基本概念
一、租稅的意義(What are taxes?)
租稅是指國家為因應政務支出之需要或為達成其它行政目的,而強制將人民握
有之財富的一部份移轉為政府所有的措施。
二、租稅的特性(The features of taxation)
1.強制性:
課徵租稅係以國家政治權力強制實行,為國家得以繼續存在之要件,故強制性為租
稅之首要特性。
2.無償性:
租稅強制性與無償性為一體之兩面,其之課徵係以共同報償原則為依據,按個人之
財政負擔能力、特定行為或事實予以決定,與個人自國家所接受 之公共服務或
利益並無直接對價關係。
3.財政性:
租稅課徵既以滿足國家政務支出之需要為目的,其所具有的財政性自無疑問。
4.政策性:
租稅之課徵除以滿足國家財政需要為首要目的外,尚具有促進經濟之效率、追
得分配之公平及維持經濟之穩定與成長等政策性目的。
三、租稅與規費(Taxes and user fees)
1.規費乃政府機關因提供特定服務設備或設定某種權利,或為達成某種管制政事
的,而對特定對象按成本或其他標準計收之款項。
2.規費雖與租稅同樣是將人民所擁有的財富移轉為政府所有,但它不具有強制性
有個別報償,且除特殊情形外以不超過成本為原則。
3.一般性公共服務之融通財源:因無法確知個人之消費數量,政府無法依個別報
原則分別向每位個人取得必要之收入做為財源,遂根據共同報償原則,以統
支的方式,依法強制向人民量能徵課收入,以此方式取得融通一般性公共
之財源是為租稅。(統收統支、量能原則)
4.個別的公共服務之融通財源:政府所提供之個別性公共服務,可按個別報償原
,由個人視需要自行決定消費量,此時政府所獲取之收入視為規費。(個別報
受益原則)
四、租稅與公賣利益(Taxes and monopoly revenues)
1.公賣利益名義上雖非租稅,實則具有菸酒貨物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公營
餘繳庫等三種性質。
2.於加入 WTO 後,菸酒專賣制度將廢止,公賣利益將由純粹屬於特產稅性
酒稅所取代。
五、國家徵稅權力之根據(The power to tax)
1.利益說:
人民享受國家給予之種種利益,因此國家有權向其人民課稅,人民所納之稅
種利益之對價。此對價雖然無法個別計算,亦未必等於個人所受之利益,但
民主國家而言,國家之稅收依法均須經過代表人民的議會,按量出為入原則
因此租 稅實係人民透過議會向政府整體購買種種種服務,其所付價格就相當
的租稅收入。
2.義務說:
個人為國家之一份子,為維護國家機能之適當運行,人民有義務貢獻部分
財
國家所用,因此納稅遂成為國民應盡的義務。至於納稅後,人民能否自政府
等或相當之利益,則在所不問。
六、租稅的原則(The principles of taxation)
1.財政收入:
租稅既以滿足國家政務需要為首要目的,因此制定或修訂稅法時,其對財政
影響為首要考量。若欲獲取充分之稅收,則宜選擇稅基廣且稅收有彈性之稅
2. 經濟發展:
租稅的課徵應盡量減少對經濟誘因的負面影響,以免阻礙經濟發展,使稅源
3.經濟公平:
就課稅主體而言,租稅應求普遍性以符公平;就納稅義務人之租稅負擔能力
租稅的課徵應求符合水平與垂直公平。
4.稅務行政:稅務行政應求簡化以便民利課,使稽徵成本與納稅成本儘可能最
。此為租稅課徵成功與否的關鍵。
5.中立性:租稅之課徵應避免對經濟行為產生干擾,以減少效率損失。
七、租稅之轉嫁與歸宿(The shifting and incidence taxation)
2第一章 租稅的
1.轉嫁:
納稅義務人將其所繳納之租稅,經由交易過程與價格機能,移轉由他人負擔
。
2.歸宿:租稅未經轉嫁,或經一次或多次轉嫁後而不再轉時,所呈現的最終
配。
八、現有稅目(Categories of Taxation)分類(參閱稅目表)
1. 直接與間接稅
2. 國稅與地方稅
3. 國境稅與內地稅
4 從價稅(Ad Valorem Taxes)與從量稅(Specific Taxes)
5. 比例稅、累進稅及累退稅
6. 其他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