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规行政处罚规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项目负责人受雇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违规执业,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监察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3项的行政处罚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组织项目监理单位人员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4项的行政处罚项目负责人发现施工单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5项的行政处罚项目总监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监察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六、违反第6项的行政处罚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审核建设单位竣工申请,未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模板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规定模板为加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规范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行为,保障项目的顺利推动和建设的质量安全,特订立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范围、责任和惩罚措施,保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作的稳定有序进行。
本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包含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下属管理人员。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依照其责任大小予以相应的行政惩罚。
第二章违法违规行为及惩罚措施第三条违法违规行为定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不依照相关质量和安全标准要求组织施工工作; 2. 未严格执行施工图纸,造成质量安全隐患; 3. 未确保施工过程中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 未依照规定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整改; 5. 未依照合同商定供应施工所需的料子和设备; 6.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施工工艺或加快施工进度; 7. 未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管理人员或使用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人。
第四条惩罚措施对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施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违规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1. 口头警告: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细小,无重点影响的,可以口头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2. 责令整改:对于影响项目质量和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立刻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整改情况; 3. 行政惩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重,造成重点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可以予以罚款、停工整顿、吊销建设单位资质等行政惩罚措施; 4. 移送司法机关:对于构成犯罪的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究。
第三章惩罚程序第五条案件审理程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调查与审理。
具体程序如下: 1. 收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立刻启动调查程序; 2. 进行现场勘查、手记相关证据,听取相关人员的叙述和申辩; 3. 完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看法; 4. 依据调查报告,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决议惩罚措施; 5. 对惩罚决议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规范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行为,保障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行为管理,以及质量安全违法和违规行为的行政惩罚。
第二章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第三条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范围1.对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不予搭配的;2.未依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或者规程规定执行的;3.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4.未依照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进行技术、质量和安全交底的;5.向他人出示虚假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证件的;6.其他危害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1.违反施工图纸、施工规范或者规程规定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认定;2.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3.未依照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进行技术、质量和安全交底的,由公司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认定;4.向他人出示虚假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证件的,由公司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认定;5.其他危害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的行为,由公司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认定。
第五条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程序1.发现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后,由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2.若调查取证结果确认违法违规行为属实,需要征询建设项目或者施工单位看法;3.经建设项目或者施工单位确认后,报请负责人审批;4.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惩罚。
第三章行政惩罚第六条行政惩罚的种类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行政惩罚措施: 1. 警告; 2. 罚款; 3. 取消任职资格。
第七条警告的程序和依据1.对于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较轻且对施工质量安全不会造成重点影响的,可以予以警告惩罚;2.警告由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并呈请负责人审批,下达警告决议。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30160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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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编号:SY-AQ-08347(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Regulations on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for illegal and illegal behaviors of project leaders ofconstruction units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编号:SM-ZD-3027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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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目录•一、总则•二、管理标准– 2.1 质量管理标准– 2.2 安全管理标准•三、考核标准•四、行政惩罚– 4.1 细小违规行为– 4.2 严重违规行为•五、附则一、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规范其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界经验,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旨在保障项目实施的质量安全。
二、管理标准2.1 质量管理标准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2.确保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料子符合标准要求,质量可控;3.强化施工现场管理,订立施工组织方案,并组织实施;4.定期召开工程质量安全会议,研究解决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5.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实现验收标准。
2.2 安全管理标准1.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2.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和权限;3.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4.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包含人员配备、安全设施等;5.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除去安全隐患;6.发生安全事故时,组织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三、考核标准1.工程质量考核标准:–工程质量实现或超出国家和行业要求;–无工程质量违规行为;–工程质量问题及时处理,不影响项目进度和使用。
2.安全管理考核标准:–安全生产实现或超出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及时排查除去,未发现重点安全隐患。
四、行政惩罚4.1 细小违规行为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细小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以下行政惩罚措施:1.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提示其注意依法依规进行项目管理;2.教育:布置培训,强化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管理水平;3.积分扣除:依照积分管理制度,予以相应的积分扣除。
4.2 严重违规行为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以下行政惩罚措施:1.撤销资格证书:短时间或永久取消其从事相关工程项目的资格证书;2.惩罚款:依据情况,依法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3.停工整顿:对涉事项目进行停工整顿,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4.积分扣除:依照积分管理制度,予以相应的积分扣除;5.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对项目负责人行政拘留。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用版
YF-ED-J3028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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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规定一、背景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施工质量等方面的工作。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至关紧要。
然而,近年来,一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因此,建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规定,对于规范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行为,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具有紧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全部建设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三、行政惩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以下行政惩罚:1. 警告:对于细小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可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提示其遵守相关法规,不能再次发生同类行为。
2. 罚款:对于一般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可予以肯定数额的罚款,罚款依据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决议。
3. 暂时停止使用设备或工程停工整改:对于相对严重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可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停工整改,直到行为被矫正为止。
4. 吊销资质证书:对于重点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将吊销其资质证书,永不再予申领。
5. 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以下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在内容:1. 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未经许可建设工程或变更工程设计,或擅自更改工程进度、质量标准等。
2. 未依照工程安全规范和标准进行现场管理,安全隐患较多,仍连续施工。
3. 对工程面临的不安全事故隐患不实行适时防范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4. 未依照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要求,违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5. 玩忽职守、无视技术规范,任由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其造成损失。
6. 未经核准,擅自启动建设工程,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2020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2020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1828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正式样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
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规行政处罚(处理)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将承
揽的工程分包或者非法分包,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
一条、六十二条规定被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设计项目负责人,依照《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未依据勘察成果文件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工程设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设计项目负责人,依照《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三条规定的处理
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
向设计项目负责人发出批评通知。
四、违反第4项的处罚
设计单位未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直接负
责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给予处罚。
五、违反第5项的处理
设计文件签章不全的,向设计项目负责人发出批评通知。
六、违反第6项的处理
设计项目负责人未在施工前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向设计项目负责人发出批评通知。
七、违反第7项的处理
设计项目负责人未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未组织
设计人员参加建设项目质量事故分析,向设计项目负责人发出批评通知。
此处未详细列出相关地方法规和规则,各地可自行补充有关规定。
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
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维护设计项目质量安全,确保设计项目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明确行政惩罚(处理)的范围和标准,特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设计项目负责人在设计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行政主管部门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处理)工作由企业法务部门和设计项目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实在工作由设计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定义1.设计项目负责人:指在设计项目执行过程中负责设计工作的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等行政职务者。
2.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指设计项目负责人在执行设计项目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各类规章制度,或违反职业道德,严重影响设计项目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惩罚(处理)范围和标准第五条范围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惩罚(处理)包含警告、罚款、限制从业、暂时停止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
第六条警告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可以予以警告惩罚。
第七条罚款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造成肯定影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金额大小予以罚款惩罚。
第八条限制从业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予以罚款等惩罚后仍不改正的,可以限制其从业肯定期限。
第九条暂时停止执业资格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点社会影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限制从业惩罚后仍不改正的,可以暂时停止其执业资格肯定期限。
第十条吊销执业证书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予以暂时停止执业资格惩罚后仍不改正的,可以吊销其执业证书,停止其在设计项目中担负负责人的资格。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4532-72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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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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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勘察项目负责人)是指经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勘察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勘察质量管理,并对建筑工程勘察质量安全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
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勘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
建筑工程勘察工作开始前,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勘察项目负责人。
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勘察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观测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符合专业培训要求。
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勘察项目。
二、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包括勘察任务委托书),组织编写勘察纲要,就相关要求向勘察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工作。
三、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安全,要求勘察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场地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人员,场地内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四、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原始取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整理、核对原始记录,核验有关现场和试验人员在记录上的签字,对原始记录、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成果等各项作业资料验收签字。
五、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勘察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在勘察文件上签字盖章。
六、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后期服务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组织参与施工验槽;组织勘察人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还应参加单位工程、项目工程验收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组织勘察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勘察工作有关的技术处理措施。
七、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勘察项目负责人对以上行为承担责任,并不免除勘察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对勘察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发现勘察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或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勘察项目负责人,由更换后的勘察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全面勘察质量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勘察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勘察单位未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勘察单位不按照规定记录原始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作业资料无责任人签字或签字不全,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勘察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勘察文件没有勘察项目负责人签字,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勘察单位不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参加施工验槽,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项目完成后,勘察单位不进行勘察文件归档保存,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地方有关法规和规章条款不在此详细列出,各地可自行补充有关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设计单位未依据勘察成果文件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理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罚设计单位未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理设计文件签章不全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理设计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前未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未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或未组织设计人员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有关法规和规章条款不在此详细列出,各地可自行补充有关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并执业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项目总监未按规定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项目总监未按规定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