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保险监督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若干问题研究——兼论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十章的完善
支、 监管相互分离 、 相互制衡 的机制 , 保障基金的安全 。 但是, 随着经 济社会 的发展 , 保基 金的监督 提 社 出了更高 的要求 。 例如 , 何在行 政监督 的基础 上引 如
例》 第二 十二条规定 , 会保险基 金实行 收支两条线 社 管理。 由财政部 门依 法进行监 督。审计部 门依法对社 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等 。
根 据法律法规 的原则 和精神 , 劳动保障部 、 原 财
政部、 审计署 等部门对社会保 险基 金监督做 了一 系列 具 体规定 。主要有 :《 社会 保险 基金行政 监督 办法 》 、 《 于加 强社 会保障基金监督 管理工作 的通 知 = 劳社 关 》 ( 部 [ 02] 2 )《 2 0 l 号 、 社会 保 险基 金监 督举报 工作 管理 办法 劳动保 障部 l 号令 )《 1 、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
社 会纵横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若 干 问 题 研 究
兼论社会保 险法 ( 草案 ) 第十章 的完善
邱 宝华
内 容提 要 :社 会 保 险基 金 监 督 问题 涉及
社会 公 共 利益 ,日益 受 到全社 会 的 关 注。国家
管理 和运营实施监督 。 社会保险基金 经办机构和社会
出户划人经办机构 的帐户。 通过上述流程 , 形成基金收
以通过 投资运 营实现基金 的保值增值 ( 草案第六 十七 条 ) 但是 , o 在监督体系中 , 主要是 由政府进行监督 。 对 于政府未能尽职如何监督 , 没有做规定 , 监督体系过于 依赖政府 自身 的监督 , 而缺少法定的权力机关 的监督。
保 险基金监督机 构的设立和职能 由法律规定 。 截止 目前 , 国家尚未对社会保 险基 金监督做 出专 门的法 律规定。国务院近几年 出台的一些单项行政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30•【文号】保监发[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3月30日保监发[2004]24号)各保监局,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控股)公司、各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保监会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保监会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保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监会保密工作管理范围,包括秘密文件资料(以下简称密件),以文字、符号、图形、声、像等形式含有国家秘密的载体,以及现代化的办公、通讯设施。
第三条保监会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严格执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及各项保密规定。
凡保监会系统的职工,要经过保密培训,了解掌握保密知识。
第四条保监会保密工作由保监会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
保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会领导担任,会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委员。
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确定第五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密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中国社会保险法(2010版)
中国社会保险法(2010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章保险市场与保险监管
第十章保险市场与保险监管在现代经济体系中,保险市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为人们的生活和企业的运营提供了重要的风险保障。
与此同时,为了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和有序发展,保险监管也不可或缺。
保险市场,简单来说,就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它由保险供给者、保险需求者、保险中介人以及保险商品等要素构成。
保险供给者包括各类保险公司,它们通过设计和销售保险产品来满足市场需求。
保险需求者则是广大的个人和企业,他们出于对风险的防范和转移需求,购买保险产品。
而保险中介人则在保险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
保险市场的规模和结构在不断发展变化。
随着经济的增长、人们风险意识的提高以及保险产品的创新,保险市场的规模持续扩大。
同时,保险市场的结构也日益多元化,从最初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传统业务,发展到现在的健康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众多细分领域。
在保险市场中,保险产品的种类繁多。
人寿保险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生命终结或特定时期内的经济利益,如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
财产保险则主要针对财产可能遭受的损失提供保障,比如汽车保险、房屋保险等。
健康保险关注人们的医疗费用和健康状况,责任保险为被保险人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保障。
然而,保险市场并非完美无缺。
信息不对称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即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风险状况了解不足,而投保人对保险条款和保险公司的运营情况也可能存在认知偏差。
这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出现。
逆向选择是指风险较高的人更倾向于购买保险,从而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
道德风险则是指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可能因为有了保障而降低对风险的防范意识,导致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加。
为了应对保险市场中的这些问题,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保险监管应运而生。
保险监管的目标主要包括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保险监管的手段多种多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社保法全文[新版]
社保法全文[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十章 保险经营原则《保险法学》PPT课件
,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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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资金运用规则的新发展(续)
第二十一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 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 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 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 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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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规则的演变(续)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逐步放松管制
-《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颁布) -《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1999年颁布) -《关于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 (1999年颁布) -我国原《保险法》(2002年版)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 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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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则源自一、保险资金运用与其监管的重要性- 承保利润与投资利润 - 金融市场上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地位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规则的演变 (一)早期的严格限制原则
-我国原《保险法》(1995年版)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 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 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金 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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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险监管的内容 • 1 组织监管 • 1)组织形式 • 2)设立审批 • 3)停业清算 • 4)对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 5)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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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业务监管 • 1)经营范围的限制 • 2)核定保险条款和费率 • 3)再保险业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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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财务监管 • 1)对资本间和保证金的规定 • 2)对准备金的监管 • 3)偿付能力监管 • 4)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 • 5) 财务核算的监管 • 4 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 • 1)资格监管 • 2)业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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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三、保险监管的方式与手段 1 保险监管方式 1)公告管理方式 2)规范管理方式 3)实体管理方式 2 保险监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2)经济手段 3)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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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内容
• 一、保险监管的体系 • 1 外部监管制度 • 1)国家监管 • 2)行业自律 • 3)社会监督 • 2 内部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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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2、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1)保险业涉及公众利益 2)保险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 3)保险业是易于产生过度竞争的行业 4)保险监管有利于促进民族保险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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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 保险监管的目标 1 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2 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 3 防止保险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维持合理 的价格和公平的保险条件 • 4 防止市场失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 5 发挥保险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9Hale Waihona Puke 第十章 保险监管第一节:保险监管概述 第二节:保险监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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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保险监管概述
• 一、保险监管的概念及必要性 • 1 概念:保险监管是一种特殊的监管,是指 一个国家的金融主管机关或保险监管执行 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对保险人和保险市场 实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保险人经营的安 全且取得利益,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十章 保险业的监管
第三节 保险监管的方式与手段
一、保险监管方式 (一)公示方式 公示方式作为保险监管中的一种宽松监管方式,是指政府 对保险业经营不作直接监管,只是规定保险人按照政府规定的 格式及内容,将其营业结果呈报给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布。对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保险合同各式的设计、保险资金的运用 等,均有保险人自行决定,政府不作过多干预。 公示监管的内容包括:1、公告财务报表;2、规定最低资 本金与保证金;3、订立边际偿付能力标准。 (二)规范监管方式 规范监管方式,又称为准则监管方式或形式监管方式,是指 国家对保险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保险业共同遵守的 一种监管方式。 政府规定的准则仅涉及重大事项,如保险公 司的最低资本额、资产负债表的审查、法定公布事项的、主要 14 内容、监管机构的制裁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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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监管(业务监管) 经营监管,是指国家对保险企业的营业范围、保险条款 和费率、再保险业务以及保险中介人的监督与管理。 1、营业范围的监管 2、核定保险条款和费率 3、对再保险业务的监 4、精算制度的监管 (三)财务监管 1、资本金的监管 2、准备金的监管 3、资金运用的监管 4、偿付能力的监管 5、财务核算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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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监管的原因 (一)保险事业的公共性 (二)保险技术的复杂性 (三)保险业是最易于产生过度竞争的行业 四、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目标,是指国家保险机关在一定时期内 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要达到的要求或效果。 (一)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债的偿还能力 。 偿付能力大小以偿付能力额度表示。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 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偿付能力额度的直接管理,或 对影响保险人偿付能力的因素如保险费率、保险资金的运用 的进行管理来完成的。 (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第十章 保险监管
监管指标的管理 本规定的监管指标旨在对可能出现偿付危机的保险公司 做出预警。若保险公司有4个或4个以上监管指标值超 过正常范围,中国保监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 以下措施: (1)要求保险公司提交报告说明指标超正常范围的 原因、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和改进方案; (2)对保险公司进行全面检查以评估其实际偿付能 力的状况和趋势; (3)根据评估结果,按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采取必 要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经中 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 审批险种: 1)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2)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和投资保障型财产保险险种; 3)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保险险种的审批目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和调整。
备案险种 除前条规定外,保险公司使用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 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公司使用其他保险机构已获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 款或保险费率、国际市场通用的财产保险标准条款, 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监会审批备案遵循原则 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防止不正当竞争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一国的保险监督执行机关依据现行法律 对保险人和保险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以确保保 险人的经营安全,同时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 保障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并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有 序发展。 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 一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 行宏观指导与管理; 二是国家专司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 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 贯彻执行。
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 低偿付能力额度。 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 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 取相应监管措施。 监管等级分为: (1)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 (2)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 (3)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
第八章 保险监管
一、保险监管理论评析 (一)经济管制理论 1.社会利益论 从政府干预经济、也就是对经济活动进行管制所强调 问题的不同方面来看,我们可以把管制的社会利益论分为 管制的利益论和管制保护论。 (1)管制的利益论,在于说明为防止某些产业危害社会利 益,需要通过管制消除差别价格,以达到保护消费者利益 的目的。 对于利益论的解释又可从两个角度展开:
2、保险监管的目的 • 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 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第二节 保险监管体系与方式
一、保险监管体系 1、保险监管法规
– 对保险监管对象的规定 – 对保险监管机构授权的规定
2、保险监管机构
– 1998年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 一监管中国保险市场
3、保险行业自律
– 保险同业公会 – 保险行业公会
(3)健全原则
目的:保险监管者在监管过程中指导、督促保 险业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提高保险 经营效益,维护股东及合伙人的权益。 内容: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提供适合社会需要 的保险品种,创造保险经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 效益。
(4)社会原则
目的: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政策的需要,积极 发展保险事业,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内容:扩大保险保障的覆盖面,宣传保险和风 险管理知识,积极而又慎重地运用保险资金。
(三)保险管制的“辩证法”
从某种角度来看,保险手段的创新在一 定程度上是监管放松的标志,因为这些创新 部分抵消了政府管制。在实践当中,随着保 险管制的放松,发生了更多的保险风险和保 险公司偿付能力危机,因此,一些国家又开 始加强保险监管的力度。这种方式将不断地 重复逃避管制(或称为寻找漏洞)和再管制 这样的过程,使静态平衡根本不可能实现。 可见管制辩证法的特点是不能获得稳定的平 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此文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的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失业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医疗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救助第八章社会福利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全民社会保障水平,保障人民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社会保障,是指根据国家的规定,为满足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风险发生时所需要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服务提供经济和其他支持。
第三条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
第四条工人、职员、农民、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其他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条国家应当维护和发展公共社会保障事业,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参加社会保障事业。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向全覆盖、多层次、可持续方向发展。
第七条具有社会保障待遇资格的人员享有权利,但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八条国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全民参保。
第九条凡在国家规定的年龄、工龄和其他条件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和办法确定,并随经济和物价变动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发展,推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
第三章失业保险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给予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帮助。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按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在失业服务机构登记,参加职业介绍和求职培训,按时申请并参加失业保险待遇审查。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和办法确定。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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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的原则 2、维护保险当事人利益的原则 3、保证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 4、综合管理原则 六、保险监管的目标 1、规范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 2、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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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保险监管的主体 指保险行业的监督者和管理者。有的既有监督权又有管理 权,有的只有监督权,没有管理权。 (一)保险监管机关 世界各国的保险监管职能主要都是由政府依法设立的保 险监管机关行使。 我国的监管机关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 法规统一监管中国保险市场,其任务是:拟订商业保险的 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 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 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和预警体系, 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稳健经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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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 法》,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我 国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 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是一部较为完 整、系统的保险法律。 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根据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 《保险法》做了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 施。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保险法》。
第十章 保险监管 《保险学概论 》PPT课件
第一节 保险监管的含义与方式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四)保险监管的原则 2.适度竞争原则。有市场就必须有竞争,但过度的竞争也会损害
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市场失灵的现象普遍存在。为了保证市场 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有外部的适当干预,即政府的监管。保险监 管的重心应放在创造适度竞争的市场环境上,放在防止出现过度 竞争、破坏性竞争、恶意竞争从而危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上,要 求管而不死,活而不乱,既限制竞争,又不消灭竞争。
管机制,对本公司的各个部门及职工进行监管。
第一节 保险监管的含义与方式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即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2.狭义的保险监管。狭义的保险监管是指保险业的国家监管。
其特点主要有: ①通过设立保险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性质是国家干预保险活动的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二)保险监管的原因 3.保险行业的特殊性。 ②保险产品的供给与消费具有特殊性。保险业提供的是“无形”
产品,是对合同规定的未来损失进行赔偿或给付的承诺。寿险产 品的承诺期限较长,要保证该承诺的有效性,仅靠保险人自律是 不行的。
第一节 保险监管的含义与方式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二)保险监管的原因 3.保险行业的特殊性。 ③保险商品的定价需要专门的技术,并且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
第一,信息不对称。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很严重,既包括 隐藏信息问题,如投保人隐瞒信息以获得保险保障,保险人隐瞒 保单中规定的除外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寻找各种借口拒赔;也 包括隐藏行为问题,如投保人投保后疏于对保险标的的保护甚至 故意毁坏保险标的以期获得保险赔付。
第一节 保险监管的含义与方式
第一节 保险监管的含义与方式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二)保险监管的原因
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 第10章 保险监管
第十章保险监管1. 2009.4名保险监管:即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是指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保险市场构成要素的监督管理,是对保险行业进行的宏观调控。
保险市场反映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综合,受供求规律、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作用的影响。
狭义上: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的场所或者保险商品行销的区域,广义上讲,保险市场是指所有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对于一个市场而言,基本的构成要素是买方、卖方和中介人。
就保险市场而言,其构成要素是保险人、投保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2010.4单。
2015.4单在损失发生后对损失事故进行调查,以确定保险责任归宿、赔偿金额等具体事项的中间人是保险公估人。
2. 保险监管实质上就是对国内保险市场各个要素进行监督管理和对保险经营的业务、人事、财务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2011.7论联系实际谈谈保险人市场监管的内容。
保险监管的目标。
由于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和经营技术的特殊性,为了使保险公司能健康经营,使保险发挥其稳定社会的功能,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重点在于对保险人的监督管理。
(1)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是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最重要的内容2009.7单。
各个国家保险法的许多措施都是为了这一监管目标而专门制定的,比如对保险企业的资本、保证金、责任准备金、自留保额等方面的规定,都是考虑到偿付能力的问题而专门制定的。
(2)保护保险人的合法竞争。
在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防止市场上保险人之间的恶性竞争,使保险市场维持合理的价格和公平的保险条件,以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
(3)防止保险人的欺诈行为。
防止保险人利用保险进行欺诈是保险监管的另外一个重要的目标。
由于保险商品所提供的服务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所以,普通的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很难鉴别,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很容易被动机不良的保险人所欺骗。
由此,各国的保险监管都把防止保险人利用保险进行欺诈作为监管的目标之一。
社会保险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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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 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1.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 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 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 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 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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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担任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 经 理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 年以上; 3.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 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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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监管的目标
1.规范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 2.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 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
下列顺序清偿:
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
1.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 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 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
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 保险费用;
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 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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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或者营业部经理,应当从事经济 工作3年以上 。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有 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 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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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保险法》 第七十二条 设立保险公
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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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保险监管的主体
1.保险监管机关 2.保险行业自律组织 3.保险信用评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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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险监管的内容
(一)组织监管 1.组织形式的监管 2.市场准入的监管 3.组织设立程序的监管 4.停业清算的监管 5.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6.外资保险的监管
偿金;
3.所欠税款;
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4.清偿公司债务。
3.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1)项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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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合资保险公司的条件
1.外国保险公司与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 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
2.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达到实缴人民币2亿元或者其 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4.其他审慎性条件: (1)法人治理结构合理; (2)风险管理体系稳健; (3)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4)管理信息系统有效; (5)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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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 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 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旧《保险法》 第六条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 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商业保险业务。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以外的 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 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 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 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 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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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
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 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 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 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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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
旧《保险法》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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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 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 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 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 动。 第七十三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 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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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
1.申请筹建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 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筹建方案; (4)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 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6)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