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保险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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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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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 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 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 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 动。 第七十三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 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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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 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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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或者营业部经理,应当从事经济 工作3年以上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 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 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 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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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
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 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 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 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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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
旧《保险法》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依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有 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 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旧《保险法》 第七十二条 设立保险公
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偿金;
3.所欠税款;
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4.清偿公司债务。
3.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1)项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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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 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 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旧《保险法》 第六条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 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商业保险业务。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以外的 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 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
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 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
下列顺序清偿:
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
1.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 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 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
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 保险费用;
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 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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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保险监管的主体
1.保险监管机关 2.保险行业自律组织 3.保险信用评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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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险监管的内容
(一)组织监管 1.组织形式的监管 2.市场准入的监管 3.组织设立程序的监管 4.停业清算的监管 5.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6.外资保险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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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合资保险公司的条件
1.外国保险公司与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 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
2.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达到实缴人民币2亿元或者其 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4.其他审慎性条件: (1)法人治理结构合理; (2)风险管理体系稳健; (3)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4)管理信息系统有效; (5)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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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监管的目标
1.规范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 2.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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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
1.申请筹建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 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筹建方案; (4)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 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6)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1.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 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 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 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 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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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担任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 经 理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 年以上; 3.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 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