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
人体捐献和器官移植管理制度
人体捐献和器官移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的订立目的为规范和管理医院的人体捐献和器官移植工作,促进合法、安全、有效的器官移植,保护捐献者和移植受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器官移植的质量与效益,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的人体捐献和器官移植相关工作,包含器官移植的申请、审批、调配、手术、追踪随访等环节。
第三条法律和政策依据医院在开展人体捐献和器官移植工作时必需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敬重和保障捐献者和移植受者的基本权益。
第二章人体捐献管理第四条捐献登记和审查1.任何符合国家规定的成年公民都有权利申请成为人体捐献者,但必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捐献。
捐献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医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捐献意愿书。
2.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捐献登记和审查制度,对捐献者的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应当包含捐献者的身体情形、心理健康等方面的评估,以保障捐献者的自己乐意性和健康情形。
第五条捐献知情和告知1.医院应当向捐献者供应缜密的知情和告知,包含器官捐献的目的、过程、风险和后果等内容,并敬重捐献者的知情自由。
2.医院还应当告知捐献者的家属有关捐献的情况,并敬重其意愿。
第六条捐献者合法权益保护1.捐献者的基本权益包含人格尊严、身体完整、隐私保护等。
医院应当敬重捐献者的权益,保护其个人隐私和身体完整。
2.医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必需的措施,保护捐献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器官移植管理第七条移植申请和审批1.移植受者应当提出正式的移植申请,并供应相关的医学资料和证明料子。
2.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移植申请和审批制度,对移植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应当包含移植的医学适应证、合并症评估、生理心理条件等方面的评估。
第八条移植器官的合理配对和调配1.医院应当建立器官配对和调配制度,依据科学、公正、合理原则,对移植受者进行器官调配。
2.移植器官的配对和调配应当考虑多种因素,如血型、组织相容性、等待时间等,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人体器官交易案件的法律分析
人体器官交易案件的法律分析人体器官交易案件是指以非法的方式获取、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这种行为涉及到人体尊严、健康权、生命权等重要法律权益,对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造成严重冲击。
为了保护人体器官的合法使用和保护人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惩治人体器官交易行为。
首先,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人体器官交易行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规定,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非法移植、出售、购买人体器官的处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
其次,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人体器官移植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人体器官捐赠和移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捐赠者是自愿、无偿捐赠,并经过完全告知、充分同意;捐赠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必须通过医疗机构的临床评估并获得医生的书面同意。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器官移植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人体器官移植的程序和管理。
该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专门的器官移植机构,明确机构的组成、职责和操作流程。
同时,该办法还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器官捐赠和移植管理制度,保证器官的合法来源和严格的操作规范。
此外,我国还参加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人类人体器官移植和移植医疗活动的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对于人体器官移植行为也进行了规范。
根据指导原则,人体器官移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捐赠者必须是自愿、无偿的;捐赠者必须对移植过程有完全的知情权;器官移植必须通过合法和透明的程序进行。
总结来看,我国法律对于人体器官交易案件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和严厉的惩罚,为保护人体尊严、健康权和生命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相关法律还规定应建立完善的器官移植机构和管理制度,以确保人体器官的合法来源和合理使用。
然而,人体器官交易仍存在一定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难题,需要加强各方合作和监管,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秩序。
医疗机构医院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医院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医院对人体器官的获取与分配管理,依法保障人体器官捐赠者、接受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提高器官移植事业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人体器官捐献、获取和分配工作的医疗机构医院。
第三条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妨碍人体器官的获取与分配,并不得非法经营、非法转让人体器官。
第四条医疗机构医院应当成立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机构的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
第五条人体器官的获取与分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获取与分配。
第六条人体器官的获取与分配应当依据医学和伦理学的原则,尊重人体器官捐赠者的意愿,保障接受者的健康与安全。
第七条医疗机构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程序。
第二章人体器官的获取第八条医疗机构医院从符合器官捐赠条件的人体中获取器官时,应当依法征得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并保证器官捐赠者的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
第九条医疗机构医院在获取人体器官过程中,应当保证供体的生命完全终止,并且采取必要的操作方法确保器官的安全和不受损失。
第十条医疗机构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人体器官获取的评估和鉴定机制,确保供体符合器官捐赠的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医院应当确保人体器官获取的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能够熟练使用相关器械并具有必要的精细操作能力。
第三章人体器官的分配第十二条人体器官的分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以及参考医学和伦理学的原则,尊重人体器官捐赠者的意愿,并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
第十三条人体器官的分配应当优先考虑器官捐赠者安排的意愿,尽量满足其在捐赠器官后的要求。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体器官分配制度,制定详细的分配标准和分配程序。
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制
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制人体器官移植是一种重要的治疗手段,可以挽救许多患者的生命,减轻其痛苦和提高生活质量,长期以来备受关注。
然而,人体器官移植不仅仅是一种医学技术,更涉及到伦理、道德和法律等多方面的问题,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制。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探讨人体器官移植的规制问题。
一、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基础人体器官移植受到众多法律文件的规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
其中,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被认为是人体器官移植的最高法律法规,对人体器官移植的各个方面逐一规定了法律条款。
该法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共计40条,为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事业提供了清晰的法律基础。
二、人体器官移植的基本要求人体器官移植是一种高度复杂的手术,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规定。
在人体器官移植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要求:1、合法来源:人体器官移植的器官来源必须是合法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资产来源的活动。
目前,我国只允许家庭捐赠器官,禁止商业器官买卖,严禁器官贩卖行为。
2、匹配性:人体器官移植需要进行相互匹配,手术前要进行各项检测,确认移植后可行。
3、手术安全:人体器官移植需要进行高度复杂的手术操作,必须确保手术的安全性和手术后效果。
4、知情权:患者必须清楚了解手术过程和不良反应可能产生的风险,具有充分的知情权。
5、保密权:在进行人体器官移植时,相关信息必须得到保密,不能透露到外界,避免泄密。
6、人格尊重:患者的人格尊重必须得到保障,不能侵犯患者的人权、尊严和自由。
三、器官捐赠的法律规定器官捐赠是人体器官移植的基础。
在我国,器官捐赠受到法律保护,主要有以下规定:1、未成年人出资仅在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下穿上。
2、被捐赠人与捐赠者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付费等关系。
3、对于家庭捐献者,不得要求捐赠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费用补偿。
四、器官移植的监管和检查为了确保人体器官移植的安全性和效果,我国不断加大对器官移植领域的监管和检查,主要有以下几项:1、医疗机构批准和备案:进行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过国家卫计委批准和备案。
人体器官移植法规范器官捐献与移植的法律程序
人体器官移植法规范器官捐献与移植的法律程序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人体器官移植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治疗手段,为许多患者带来了新的生机。
然而,由于器官移植涉及到人体器官的获取和使用,特殊的法律程序和规范必不可少。
本文将重点讨论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一、器官捐献登记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任何满足条件的成年公民都可以通过登记的方式表明自愿成为器官捐献者。
器官捐献登记应当由捐献者亲自填写,或者由其近亲属代为填写,提交给所在地的器官捐献管理机构备案。
器官捐献登记的认定应当经过严格审查,确保捐献者的真实意愿。
相关机构应当调查捐献者的社会和医疗状况,并征求其近亲属的意见。
只有经过认定的登记者,才能够成为合格的器官捐献者。
二、器官获取与分配在器官获取和分配方面,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器官的获取必须遵守捐献者的意愿并得到其本人或近亲属的同意。
未经同意或者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器官,将被认定无效。
其次,器官的分配应当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互助互信、社会化分配”的原则,通过器官捐献与分配管理机构进行协调。
该机构将对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进行登记,并根据患者的疾病严重程度、移植匹配度等因素进行评估,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器官的匹配和分配。
三、法律责任和保障在人体器官移植过程中,相关医务人员和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职责。
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例如,未经许可擅自从死者或者活着的捐献者身上摘取器官的医务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法律也对器官移植的机构和人员给予了一定的保障。
医务人员在诊断、手术等过程中,应当保护患者的知情权、自主权和隐私权。
而器官移植机构则应当保护器官捐献者的合法权益,保密其个人信息。
四、国际交流与合作人体器官移植事关生命,是全球性的医学难题。
因此,国际交流与合作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器官移植领域的合作,与国际社会共同分享和借鉴经验,促进科技的创新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人体器官移植法律规定
器官移植之父--莫里
2012年11月28日在美国病逝 曾造福全 球60万人
1954年Murray等在同卵孪生兄弟之间进行同 种肾移植,并获成功,成为器官移植的临床应
用的一个里程碑。
1954年12月23日 1990年获诺贝尔医学奖
供者:理查德 受者:罗纳德
Richard
临床发展阶段
196。
2014年3月1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委员会正 式成立并运转;
2014年3月19日,“施-予-受”器官捐献志愿者登 记网站正式启动。
(三)器官移植的监督与管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 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 作。
湖南郴州 买卖器官案
高中生卖肾买苹果手机案
17岁的安徽小伙子小郑今年才刚上高一,很想买iPad2 却苦于没有钱,在网上接触到一个卖肾中介后,被骗到 湖南卖掉了右肾,得到了22000元钱,买了iPad2和苹果 手机回家后被家里人识破,但为时已晚。少了一个肾的 小郑,现在身体每况愈下…… “
2012年11月30日 在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宣判,7人被判刑,2人免予刑
中国器官捐献工作缺少专门管理机构,红十字会 在器官捐献中的职责和地位缺少法律依据。
条例的规定十分笼统,比如由卫生部负责全国 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 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对各级红十字会参与 器官捐献工作的职责范围、法律授权、法律责任等 都缺乏清晰而准确的界定,缺乏可操作性
2、无偿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 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7•【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卫生健康委:为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管理,促进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1月7日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管理,促进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以下简称:协调员),是指经红十字会认定的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现场见证、信息采集报告等工作并协助完成人体器官捐献其他相关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协调员应当坚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依法履行相关工作职责,自觉遵守相关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协调员管理工作的监督,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全国协调员工作的管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国协调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协调员管理工作的监督,省级红十字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协调员工作的管理,省级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协调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人体器官移植法规范器官捐赠
人体器官移植法规范器官捐赠在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下,人体器官移植成为一种重要的治疗手段,可以挽救无数生命。
然而,由于器官短缺和伦理道德问题的复杂性,人体器官移植的实施受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和规范。
本文将介绍人体器官移植法规中对器官捐赠的规定,以及相关的程序和要求。
一、器官捐赠的法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人体器官捐赠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
这些法规主要包括捐献者的条件与程序、器官获取与分配、器官移植的伦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障器官捐赠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公正性。
二、捐献者的条件与程序根据相关法规,器官捐赠者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捐赠者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或者已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
其次,捐赠者必须自愿申请捐献,并在捐献前经过医学评估和法律审核的程序。
器官捐赠的程序包括申请、评估、登记、手术等环节。
捐献者需要填写捐献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身份和健康证明。
申请表将被提交给相关的器官捐献管理机构,机构将进行医学评估和法律审核,以确定捐献者是否满足捐赠条件。
一旦通过评估和审核,捐献者将被登记为合格的器官捐献者,并等待合适的移植机会。
三、器官获取与分配在器官移植过程中,器官的合法获取和公正分配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法规的规定,器官获取必须由经过法律认可的器官获取机构进行。
这些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资质和专业人员,以确保器官获取的安全和效果。
同时,器官的分配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
法规明确规定,器官的分配必须以公平、合理和公正为原则,不能存在以权谋私、买卖器官、丧失公信力等违法行为。
同时,要根据捐赠者和受体的匹配程度、等待排队时间、紧急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器官的分配顺序。
四、器官移植的伦理和法律责任人体器官移植涉及到伦理和法律责任的问题。
在伦理方面,移植医生和相关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的规范,尊重捐献者和受体的权益,确保手术的安全和成功。
同时,在法律方面,相关的移植机构和医生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文章来源:/Content-7518.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六条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
第二章人体器官的捐献文章来源:/Content-7518.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七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民法本位论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制
民法本位论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制人体器官移植是现代医学领域的一项重要技术,能够挽救众多患者的生命,提高其生活质量。
然而,人体器官移植涉及诸多伦理、道德和法律问题,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制来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本文将从民法本位出发,探讨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制。
一、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基础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健康权利,而民法通则则对人身权利具有进一步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基于这些法律基础,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具体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法》等。
二、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原则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尊重人体器官捐献者的自主权、保护器官受移植者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
在人体器官移植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捐献者的意愿,确保其自主权不受侵犯。
同时,对于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必须进行详细的健康评估,确保移植手术不会对其健康和生命构成重大威胁。
此外,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设立了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机构,对器官移植进行监管和管理。
三、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要求为了保护人身权利和健康权利,我国对人体器官移植设立了一系列的合法要求。
首先,捐献者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愿进行器官捐献,并进行书面的同意。
其次,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必须经过医学评估和手术风险告知,确保其理解并自愿接受移植手术。
此外,移植手术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并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内进行。
四、人体器官移植的禁止行为为了防止人体器官移植过程中的非法行为和滥用现象,我国对一些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
首先,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器官捐献,即禁止通过暴力、威胁、欺诈等手段获取器官。
其次,禁止未经捐献者书面同意的器官移植。
其次,禁止代价交易和非法中介活动,即禁止以金钱或其他物质回报作为器官移植的交换条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16•【文号】卫医发[2006]94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6〕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技术。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
卫生部成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专家拟订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提出评议意见。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医疗需求、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和人才队伍水平等综合因素,制订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报卫生部备案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进行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数量,严格技术准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诊疗科目登记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卫生法律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卫生法律法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一、总则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 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 不适用本条例。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 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二、人体器官的捐献1.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2.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 该公民死亡后, 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三、人体器官的移植1.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2)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3)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4)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2.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 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
3.摘取尸体器官, 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四、法律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2)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3)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
2.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 由县级。
器官移植法律制度 器官移植法律制度
一、器官移植的概念
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 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 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内入 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概念解读
❖ 是狭义的器官移植的概念,仅指脏器移植, 不包括细胞移植和组织移植
❖ 仅指同种脏器移植,不包括自体移植和异种 移植
第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 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 对买卖人体器官移植,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 官移植有关的活动,处以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 下的罚款。
▪ 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 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 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 记。
2、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依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人体 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3、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诊疗 科目登记,应当考虑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 的医疗需求和合法的人体器官来源情况。
退出的规定:
1、已获准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 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从事人 体器官移植,并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原登记 部门应当注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 疗科目登记并予以公布。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 织专家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成功率,植入的 人体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对医疗机 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并 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估 不合格的,由原登 记部门撤销其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
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的 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迫、欺骗或者利 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也不得通过捐献人体器 官谋取任何经济利益,这是开展人体器官捐献 工作必须遵循的两项基本原则(自愿+无偿)。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12.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7号《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已经2023年10月20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3年12月4日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体器官的捐献第三章人体器官的获取和移植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捐献和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捐献,是指自愿、无偿提供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或者小肠等人体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移植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将捐献的人体器官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活动。
第三条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国家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体系,推动人体器官捐献,规范人体器官获取和分配,提升人体器官移植服务能力,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医院人体器官捐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保障捐献者、接受者和医疗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
第三条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医院成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
第六条红十字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医院设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以下工作:(一)宣传普及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知识,提高公众认知度;(二)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招募和培训;(三)协调组织器官捐献、获取、保存、运输等工作;(四)指导、监督医院内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的开展;(五)处理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捐献和移植流程第八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以下流程:(一)自愿申请:捐献者或其直系亲属向红十字会或医疗机构提出捐献申请;(二)审查评估:红十字会或医疗机构对捐献者进行审查评估,确认捐献者是否符合捐献条件;(三)签署同意书:捐献者或其直系亲属签署人体器官捐献同意书;(四)器官获取:在捐献者死亡后,红十字会或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获取器官。
第九条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循以下流程:(一)评估:医疗机构对接受者进行评估,确认其符合移植条件;(二)配型:红十字会或医疗机构进行人体器官配型,确保供体与接受者相匹配;(三)手术:医疗机构为接受者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四)术后管理:医疗机构对接受者进行术后观察和护理。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
关于器官商业化
案例:某医院接到河南某农村一位小学教师的来信,他提出愿意将自己的角膜献出, 以换取一定的报酬用于办学。他的理由:当地经济情况极差,政府虽多方筹资,但 仍有数百名适龄儿童无法入学。他本人年近46岁,患有慢性肾炎,肾功能不全,目 前虽然能坚持工作,自感生命有限,愿意将其角膜献出,为改善乡村办学条件做点 贡献。 不赞成理由: 1.迫于压力或贫困的自愿应禁止,这是为强势群体造福,对弱势群体的伤害 2.涉嫌器官买卖或者变相器官买卖,是违法的 3.将人体作为商品是对人类尊严的亵渎,是文明的倒退 4.活体捐献,不人道,器官捐献最基本的伦理学原则就是不危及供体的生命和健康 5.个人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改善当地教学条件 6.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不能为了其他目的给患者带来新的伤害
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
——组员:王美娟、吴晓清、徐安、徐凡茜
器官移植的定义
理论上说,器官移植分为三大类:自体移植、同种移植、异体移植。
从临床上看,则分为脏器移植、组织移植和细胞移植。
现今所指移植是指脏器移植,而且是同种异体器官移植,即用手术方 法,、 切取另一人体(活体或尸体)内的脏器,移植到另一人体内,替换其 已损 伤的病态的或衰竭的器官,以救治其疾病。
器官移植的分类
(二)心脏移植
(五)胰移植
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
根据供体器官的取得方式的获取方式不同分类 1.自愿捐献 是指死者生前自愿或其家属自愿将死者器官捐献他人 2.推定同意 是指法律规定只要公民在生前未作出不愿意捐献器官的表示,都可被认为 是自愿器官捐献者。 (1)医师推定同意:法国、匈牙利、奥地利、瑞士、丹麦、新加坡 (2)亲属推定同意:芬兰、希腊、瑞典、挪威 3.器官商业化 1983年美国一名医生成立“国际肾脏交易所”购买穷人的肾脏 被叫停
我国对捐赠器官或遗体的途径和相关法规
我国对捐赠器官或遗体的途径和相关法规
捐赠器官或遗体是一项伟大的善举,为了更好地推进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中国政府制定了相关法规来规范相关的捐赠活动。
一、器官捐赠
1.1 捐赠途径
器官捐赠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亲属捐献,另一种是在临床死亡或脑死亡状态下,捐赠器官成为器官捐献者。
1.2 相关法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我国目前对器官移植活动进行监管的主要法规,该条例明确规定器官捐献者享有自愿捐献、免费获得医疗服务、个人信息保密等权利,同时规定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应当承担重要责任,包括器官捐献者的安全保障、操作规范等。
二、遗体捐赠
2.1 捐赠途径
遗体捐赠是指自愿把自己的遗体捐献给特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解剖、研究和临床操作。
遗体捐赠通常需要在生前提前登记并获得邮寄《遗体捐献志愿书》。
2.2 相关法规
我国现行的有关遗体器官捐赠方面的法规主要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死亡人体无害化处理条例》。
其中,后者规定了死者遗体无害化处理的相关工作,包括遗体解剖、无害化处理等。
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则明确规定遗体解剖必须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和生前声明进行,同时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承担保守遗体处理、捐赠人信息保密等重大责任。
总体来看,我国对器官和遗体捐赠活动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和监管,以保证捐献者的合法权益和捐赠活动的规范化操作。
但是,由于器官和遗体捐赠活动涉及到人体健康和尊严等重要问题,因此,社会各界仍需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推广器官和遗体捐赠理念,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制度,为推进器官和遗体捐赠事业的发展打下更坚实的基础。
人体器官捐献法律法规
人体器官捐献法律法规人体器官捐献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行为,可以拯救更多生命,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
为了规范和保障人体器官捐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人体器官捐献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对个人和社会的意义。
一、关于人体器官捐献的基本原则1. 无偿性原则:人体器官捐献应当基于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以金钱、财物等利益为目的。
2. 有序性原则:人体器官捐献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申请、评估、确定适宜捐献者与受体,并有专门机构监督管理。
3. 尊重意愿原则:捐献者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表示自愿捐献意愿,并可以随时撤回。
二、国际1. 美国《国家器官移植法案》:该法案规定了国家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组织和程序,保护了捐献者和受体的合法权益,鼓励器官捐献。
2. 英国《器官移植法案》:该法案规定了在脑死亡或心脏停搏的情况下,只有家属同意才能进行器官捐献。
此外,英国还建立了全国性的器官移植中心来协调和监管器官移植事务。
3. 加拿大《器官捐赠和移植法案》:该法案确保了合法的器官捐献和移植,同时也规定了受体登记和匹配程序,以确保公平和透明。
三、中国中国自2007年实施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了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管理办法。
1. 捐献者的合法权益:法规保护了捐献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个人信息保密、无偿捐献和家属同意等。
捐献者也享有公民的权益和社会保障待遇。
2. 捐献对象的确定:在法规中,捐献对象的确定需要遵循科学和公正的原则,以确保申请者真正需要,并且捐献能够增加受体的生存和生活质量。
3. 捐献和移植机构的管理:法规规定了设立和管理器官捐献和移植机构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捐献和移植程序的安全和透明。
四、人体器官捐献法律法规的意义1. 保护捐献者和受体的权益: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保证了捐献者和受体在器官捐献和移植过程中的权益和利益受到保护,提高了器官捐献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 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和参与度:通过宣传和教育,人们对器官捐献的认知和接受度会得到提高,从而促进人体器官的捐献。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7•【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卫生健康委:为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1月7日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是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表达人体器官捐献意愿和自然人死亡后器官捐献相关信息的采集和报告。
第三条人体器官捐献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器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全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工作的管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的管理、服务以及登记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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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体器官移植的定期报告与评估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定期将实施人 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 家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成功率、植入的人体 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对医疗机构的 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并及时 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由原登记部 门撤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
(二)人体器官的捐献
• 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 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 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 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 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 器官的意愿。 •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 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 第十条 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 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2、人体器官移植的诊疗科目等级 •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除依据 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考虑本行 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需求和合法的人体器 官来源情况。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 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的医疗机构名单。 • 第十三条 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 记的医疗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的,应当停止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向原登记部门 报告。原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日内 注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并予以公布。
• (一)自愿捐献: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 无偿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 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 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 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 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 器官的意愿。 •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 人捐献人体器官。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 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 人体器官的意愿同种肾移植447182例 次;215个肝移植中心开展了62502例肝移植,在 大器官移植中仅次于肾移植,且手术后一年存活率 达90%,五年存活率>70%,最长存活者已达28年。 胰肾联合移植已近万例,美国每年实施胰肾联合移 植千例以上,一年存活率>80%.全球心脏移植已 达48511例,单肺移植5347例,双肺移植3571例, 心肺移植2510例。展望21世纪,器官移植将作为 外科领域的发展重点,得到进一步提高,成为独立 的学科,并将为人类的健康做出巨大的贡献。我国 的器官移植事业从20世纪60年代进入临床开始, 已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现已开展的手术不仅有肾脏、 肝脏、心脏,而且包括肺、脾脏、小肠、肾上腺、 睾丸、卵巢、骨髓、同种异体手移植等等,均取得 了可喜的成就
二、器官移植的意义
首先、器官移植技术使许多本来难以恢复的病人 得以康复、使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有了生的希 望和可能。 其次、器官移植可以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发挥更大 效益。 三、国外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器官移植手术而言、最重要的莫过于供体器 官的获得、而人体器官的来源不足已成为阻碍 器官移植的关键 问题:公民是否有提供器官的义务?什么情况下 采集器官合法?能否采取强制措施获取尸体器 官?人体器官是否可以买卖?
四、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 (一)人体器官移植的概念 根据我国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人体器官 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 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部分,将其植入接受 人身体 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 迄今开展28中同种异体器官移植。肾移植达世界先进水平、 胰岛移植、血管、全脾移植、胎器官移植等国际领先。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 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 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 作。 •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国 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 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 调人体器官的使用。
• 4、人体器官移植的规则 (1)术前的医学检查、告知与风险评估: 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除手术的风险、术 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 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 捐献其器官的书面同意、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 受人存在法定关系的证明材料。确认除摘除器 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 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2)人体器官审查: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 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 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 同意的书面意见:
(1)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2)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 (3)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 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 经2/3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 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尸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 经全体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 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活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 (说明:活体器官捐献涉及到捐献者的健康权益,甚 至是生命权益,亟需对活体器官捐献提出更高要求和 限制。此外,我部2009年以来的人体器官移植“飞行 检查”工作发现,人体器官买卖现象集中在活体器官 捐献上,买卖双方通过伪造身份证明材料伪造之间的 关系。为了提高医院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 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工作的力度,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 机,我部于2009年12月印发了《关于印发规范活体器 官移植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126号) 要求活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必须经过全体委员同意, 为了增加这一规定的法律效力,建议在《条例》中进 行明确。)
(二)推定同意:是指法律规定公民在生前未 做出不愿意捐出器官的表示、都可被认为是 自愿的器官捐献者。 1、医师推定同意:只要死者生前未表示反对、 有时候呢过就可以推定其同意而不必考虑亲 属的意愿.法国、匈牙利、奥地利、瑞士、 丹麦、新加坡等国。 2、家属推定同意:要求医师在明确家属无反 对意见,同意捐献时才可。其优点是避免死 者家属诉讼。芬兰、希腊、瑞典、挪威等。 (三)关于器官商业化:1983年美国一名医 生成立国际肾脏交易所—公众谴责、国家法 律禁止
(四)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1)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 的; (2)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 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 (3)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 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 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 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 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 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 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其执业证书。 •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 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 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3、医疗机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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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 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追 究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说明:人体器官移植是一种复杂的医疗技术,对从事此项工作 的医院有很高的要求,为此我部于2006年对此项技术进行了资质 准入,将从事器官移植的医院从600多家降为164家,2009年又对 准入医院进行了资质复核,取消了部分不能满足移植要求医院的 移植资质,并明确了在目前器官来源匮乏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的情 况下,不新增移植医院的数量。根据近年来各地反映的情况,仍 有个别医院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人体 器官移植,这一方面不能保证移植手术的质量,威胁人民群众的 健康权益,另一方面严重扰乱了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秩序。因此, 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形成有效威慑,在《条例》中明确追究医疗 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 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 规定予以处罚。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 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 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 (4)人体器官移植的费用: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 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费 用外,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1)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 (2)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 (3)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 耗材费。 • 前款规定费用的收取标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 (4) 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 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 (5)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 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 料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