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制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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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制史的儒家化

一个国家特有的自然环境和民族气质铸造了一个民族的行为方式。同西方不同,中国古代没有真正的法学家但是却拥有了集教育法学思想理论为一体的儒家思想。儒家思想是建立中国法律制度的道德基础,也是贯穿于中国法制史的一条主线,在中国的每个朝代都或多或少带着儒家思想的烙印。

儒家思想在先秦早墨法道等派的激烈批判,在秦代和汉初遭统治者排斥,在六朝先后受玄学复学挑战,在五四反孔非儒高潮下,仍然绵延至今,其原因是儒家思想植根于中国古代固有的价值系统而又能自我调整适应了中国的变化。因此至今仍有广泛的影响。

Ⅰ:关于儒家思想的对我国法制史的积极影响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做阐释:

(—):儒家思想是我国古代立法的渊源

(二):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司法的影响

(三):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行政的影响

第一个方面:儒家思想是我国古代立法的渊源。

(—)儒家思想是我国传统立法的渊源

儒家思想对我国传统立法的影响主要是“礼”和“仁”的思想为我国古代立法打下了思想基础,在古代一切立法原则及法之专语均从儒家的经典著作中寻找。如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即所谓的德治和仁治这两种理念成为统治者立法的一个基本点,而“以德治国”这一立法理念从汉一直延续至今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条不可磨灭的立法主线。汉初,实行的主要实行的是黄老的“无为”学说,追求的是“自由主义”。但是这种理念的背后是否也隐含着儒家思想中的“轻徭薄赋”和“以德治国”的内涵吗?答案是肯定的。汉初的休养生息和制定的法律都或多或少地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儒家思想到了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时候更加成为我国古代立法的渊源。当时出现的“春秋决狱”就是典型的例证。《春秋》在汉代被尊为经典,在遇到律无正条或虽有正条却不合乎儒家道德的案子时,司法官员便依照《春秋》断案,这样就是《春秋》成了一种凌驾于现行法律形式之上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形式,且具有当时宪法的效力,赋予《春秋》竟如此之高的法律效力,这是由董仲舒开端的,他的春秋决狱不仅把儒家思想渗透到当时的司法实践中而且还把它渗透到立法实践当中去了。他凭借皇权的支持把《春秋》经变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的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2)春秋决狱甚至不是根据儒家思想的理念而立法而是完全把儒家经典著作作为法律条文,正是《春秋决狱》完全揭开了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立法的基础,从而促使后代一代又一代的统治者恪守下去。

为什麽儒家思想能够成为中国古代的立法渊源呢?我认为是孔子的教育是有教无类的教育,且不论其阶层有的是奴隶有的是犯人……他们的地位都很低微。因为孔子的有教无类的教育,使儒家思想在社会的最低层形成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历史上没有哪一个统治者在即将登基是愿意做一个昏君的,而在立法时且要立的是作为维护和会秩序的法时,其自然的就与深深的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秩序变更的儒家思想有更好的沟通与联系。而且一些立法官僚大多是儒士出身,其参与立法不可避免地以儒家的经句作为立法的依据。因此儒家思想在

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促进了中国法制史的发展,我国的古代的立法深深地打上了儒家思想的烙印。

(二)儒家思想的对我国行政的影响

在古代的中国,行政权被赋予了最高的地位,以至于古代的立法和司法都围绕着行政权展开,因此古代的行政权实际上是最高统治者的权力。

儒家思想在行政上强调的是德君明主,强调的是赋予最高统治者以行政的至高无上权力,在不可变更的仁礼之下,寄希望与个人的伟大来治国,因此才有了封建皇帝不断的集权不断地把行政权收归中央,使皇帝成为集国家大权为一身的“天子”。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的体制下,一代一代的被期待为圣人的君主并未达到圣人的境界,他们用平凡的德性和天赋来统治他们的国家。因此儒家思想是封建阶级底层的人民有了一种宿命论,甘心忍受统治者的压迫和统治。正如马克思评价中国人时指出:“他们(中国人)不能够代表自己,但一定要别人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同时也是他们的主宰,使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使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3)因此可以说是儒家思想中的维护封建礼教的理念,使生活在社会基础人民产生了宿命论,成为封建统治下的顺民。

孔子在当时是代表奴隶贵族利益的,维护宗法制度,并认为人治优于法治,极力夸大了少数当权者的作用,反对公布成文法,目的是使法律能够掌握在少数贵族手中,使他们具有绝对的行政权力。如古代唐朝《名例律》中的“十恶”是直接危害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的一种罪名它其中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判大不敬等涉及古代统治者行政权的罪名。《名例律》中罪名可以分为两类,既“疏议”中的“亏损名教”和“毁裂冠冕”,都是违反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纲常礼教和侵犯君权为核心的犯罪。因此可以说儒家的人治思想是封建思想的行政权力不断集中的原因。(4)那麽可以下结论:儒家思想促成了封建统治者权利的高度集中,进一步促进了中国封建制度延续了数千年。

(三):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中国传统司法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使之无讼乎。”(5)在孔子的思想理念中认为司法的最终亩的实施社会没有诉讼,但是在现实中,讼是不可少的,只要有阶级,只要有利益,就会有矛盾,就必然会产生诉讼。而在封建时代司法官员大多是儒士出身受到儒家思想的耳濡目染,在司法审判中就必然会以儒家思想作为司法依据。两汉时期兴起了法律的注释之风,如果法律著作受到皇帝的认可就可以成为司法判案的依据。东汉时的大儒郑玄所注释的汉律(后世称《郑玄章句》)在获得批准时就成为我国司法审判的蓝本。因此可以说是儒家思想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促进了中国法制史的完善发展。

儒家思想对我国的司法制度的完善起了一定作用,其无讼的思想在古代扎下了根。如:唐朝时期对告诉权有限制,限制分两类:一种是除谋逆外卑幼不得告尊长,奴婢不得告主人,否则将处以极刑。一种是10岁以下80岁以上及疾病者狱中的罪犯除谋逆的罪名以外,一般不得告发他人犯罪,凡是法律规定告诉权受限制者举告的事件官府不得受理,否则对司法官员加以重罪。儒家思想中的礼治和无讼思想在这里无一不漏显示出来,而且对于案件的审判虽然刑罚酷刑仍然不可缺少,但是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继承了其仁政的理念,提出了在司法判案种重视证据的作用,并对刑讯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如:唐朝时审判“必先以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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