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物流公司签运输合同,需要对方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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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与物流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 xxxxxxxxxxxx :(托运方)代理人:xxxx
承运方:证件号: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规格、数量
货单号: xxxxxx__品名: xxx 单位:__xx_____ 数量:____xxx___;
注:运输车辆为乙方自己的运输车辆;
车型号:车身长:米,车牌号:发电机号:。其中运输路途中产生的过桥、过路费、油费等全部费用有乙方支付,途中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货运司机)负责把货运到到达点
货物起运地点温江货物到达地点xxxxxxxxxxxxx 收货人联系人电话:
三、货物承运日期 xxxx年 xx月 xx日 12:.00时货物运到期限 xxxx年 xx月 xx日10:
四、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共计;付款方式余额;货到达地点托运方支付给乙方。
五、本协议生效后,已装车的货物全部由乙方负责,如发生意外损失,(如火灾、丢失、油污、脏烂、磨损、漏雨等人为灾害)均有乙方运输单位及个人按市场价格负责全部赔偿给甲方。
六、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七、双方义务
收货人(甲方)的义务及责任: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
承运方(乙方)的义务及责任:如果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偿付甲方违约金。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八、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①不可抗力;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使生效。货、款两清时,终止本协议。注:中途不准配货,如发现配货罚款500.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xxxx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xxxxxxxxx 联系电话:
甲方单位盖章
2011年10月13日篇二:签订物流运输合同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签订物流运输合同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在法律框架内从事物流运输业务,是物流运输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法律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首要目标,遵从法律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交易利益。在当今道德标准还不能为一切人所自觉遵守的环境下,借助法律的规范作用和强制力,以达到交易安全、增加收益、促进货物流通的目的是十分必要的。
一、物流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签订履行运输合同,首先要了解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在运输实践中,两个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订立一份运输合同。从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角度分析,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只尽义务,不享债权的合同。
如果从当事人双方取得权利有无代价的角度分析,合同又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而运输合同主要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运输合同中,一般有三方当事人。即(1)承运人:承运人是以运输工具、设备提供运输劳务活动的自然人;(2)托运人:托运人是将行李,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人,即货主;(3)收货人: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自己,也可以是托运人指定的收取货物的第三人。
二、物流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物流运输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劳务是一种行为,因此,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行为。从事运输活动主要以盈利为目的,因此运输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交易行为。既然是交易,就要遵从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法律规定。可以想像,没有规则,为所欲为的活动必定会造成无序与混乱;没有规则的交易也势必带来争议和纠纷,且极容易导致诉讼。为了避免混乱和诉讼,达到如期运抵和运输赢利的目的,签订、履行运输合同的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和依法、依约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1.承运人的留置权。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
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物流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旦承运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运输义务而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留置该承运的货物。留置物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其功能在于以被留置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权的实现,留置权的本意是扣留被运输的货物并拒绝交还,来督促托运人或收货人尽快清偿运输费用。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当然如果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承运人能否行使留置权等问题另有约定的,双方则遵守此约定。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通知对方在两个月内履行相关义务,两个月后对方仍不履行义务,双方可以协商,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2.承运人的提存权。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收货人拒收物流,或收货人不见踪影的事时有发生,造成债务履行受阻,严重影响承运人的经济利益,也造成承运人的财产关系不稳定,法律创设的提存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使这一不稳定的财产关系得到稳定,提存的目的是使债务归于消灭。提存的方式是承运人向接收货物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指定存货场所,其效果是免除承运人因继续占有货物可能带来的风险。提存与清偿发生同等消灭债权的效力,债权人即托运人或收货人对承运人给付货物的债权因此而消灭。货物在提存期间,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的保管费用及其他费用亦由债权人负担,而提存物的收益应为债权人享有。
3.收取承运费的权利。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承运人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
2.通知义务。《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
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按照《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