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工作填报须知
关于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
关于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选民登记是国家对选民资格在法律上的确认,也是确认每个公民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经的法律程序。
因此,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每个选民的权利,必须严肃、认真、细致地做好,力争选民登记不错、不漏、不重。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及《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有关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我区的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工作做以下几点说明。
一、选民登记的基本原则(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2)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3)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4)以户籍登记为主;(5)计算年满18周岁选民的时间,以区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选举日为准。
二、选民登记的方式选民登记工作采取重新登记和补充登记两种方式。
(1)重新登记。
凡是上届换届选举时选民名册保存不完整的,人口有较大变动的选区或单位,要普遍重新进行选民登记。
计算年满18周岁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的时间,以区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选举日2017年10月18日为准。
(2)补充登记。
凡是上次换届选举时登记的选民名册保存完整的选区,以上届选民登记名册为依据,将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从其他选区迁入的、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核查准确后进行补充登记;将迁出本行政区域的、死亡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核查准确后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三、选民所属选区的确定1、有工作单位的选民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含合同工和内退人员),区人民武装部的成员,在校学生,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2)跨越区行政区域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其工作所在的行政区的选区登记。
(3)临时到外地工作或者居住,没有现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正式户口的选民,回原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工作地或者居住地选区登记。
直选制度选民登记程序
02
选民登记程序受到多种因素的 影响,包括政治环境、社会经 济条件、技术手段等。
03
在实践中,选民登记程序应充 分考虑方便选民、保障隐私和 准确统计选票等因素,不断完 善和优化。
研究展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选民登记程序应进一步优化,提高效率和透明度。
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如何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选民登记的准确性和 效率。
选民登记是直选制度中的重要环节,是确保选举公正、有序进行的基础性工作。
目的和意义
选民登记的目的是确认选民身 份、核实选民资格,确保选举 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通过选民登记,可以确保选民 在选举中具有合法的投票权, 保障其政治权利的行使。
准确的选民登记有助于提高选 举结果的代表性和公信力,促 进政治稳定和发展。
此外,对于如何更好地保障选民隐私、提高选民参与度和满意度等方面,也需要在未来的研究中深入 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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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建立选民申诉和救济机制,为 选民提供合法渠道,解决选举
争议和纠纷。
改进登记程序的技术手段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互联网和移动应用程 序等,方便选民在线登记和查询。
引入自动化和智能化技术,提高选民登记的准确 性和效率,减少人为错误。
加强技术保障和网络安全措施,确保选民登记信 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加强登记程序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准备相关文件和资料
准备好选民登记所需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如选民登记表、身份证 等。
宣传和通知
通过各种渠道,如媒体、公告、社交平台等,宣传选民登记的时 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确保选民知晓信息。
登记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核对选民信息
01
选民登记阶段需说明的
选民登记阶段需说明的几个问题和注意事项一、选举机构各选区都要设立登记站,要有牌子,有专门登记本,由专人负责登记。
二、选民1、选民登记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选民登记”;二是“登记选民”。
2、选举法规定,在选举日年满十八周岁,也就是出生日期至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止。
即11月16日为选举日,因此1993年11月15日24点以前出生的方可登记为选民。
3、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要予以登记(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办理有关手续,届时会送达各个选区登记)。
对于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应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三、选民登记1、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不得重登、漏登和错登。
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登记。
注意的几种情形:(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校学生都在单位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一句话,拿财政工资的人员在单位所在社区登记,如林业局,含干部、职工、合同工、临时工。
(2)条管单位:中央、省、地属条管单位由所在选区登记(主要指税务、工商、邮政、银行、信用社、铁路、移动、751台、供电等单位)。
条管单位坐落在乡镇的由乡镇选区登记。
但这些单位部门只参加市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
因此,在公布选民时要分开公布。
(3)国有企业的职工在单位所在社区登记;私企管理人员在单位所在社区登记;一线工人回户籍所在地登记。
(4)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由原所在单位登记;企业离退休干部职工由所在社区登记。
(5)企业等单位外来打工选民取得户籍所在地选民关系转移证明的,可以由现居地进行选民登记。
没有选民关系转移证明的,一律不予登记。
(6)选民登记期间确实无法联系的,暂时不进行选民登记;但要另行造册,无法联系的选民在选举日之前返回原籍或者通过电话、书信与选区联系的,应该补办选民登记。
(7)精神病患者、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在取得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的、或者征求其监护人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也就是不必登记。
村级选民登记方案
村级选民登记方案1. 引言村级选民登记方案是指在村级选举中,为确保公平、公正的选举,需要对村民进行登记和核验的一项管理措施。
本文将介绍村级选民登记方案的目的、管理流程以及所需材料等相关内容。
2. 目的村级选民登记方案的目的在于确保选举过程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防止虚假选民的存在,维护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通过对村民的登记和核验,能够确保参与选举的人员符合选民资格。
3. 管理流程村级选民登记方案的管理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3.1 登记筹备阶段在选举前一段时间,村委会或选举管理委员会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登记筹备工作。
主要包括编制登记表格、制定登记规则、确定登记地点和时间等。
3.2 登记公告在登记开始前,需发布登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登记地点、时间、所需材料等。
公告形式可以通过村委会通告、张贴公告、村级网站发布等方式。
3.3 村民登记村民按照公告要求前往登记地点进行登记。
登记时,需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登记人员应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并将登记信息记录在登记表格中。
3.4 登记核验在登记结束后,村委会或选举管理委员会将对登记信息进行核验。
核验内容包括身份核实、年龄核实、居住地核实等。
核验人员需仔细核对材料和登记信息的一致性。
3.5 数据整理和备案经过核验后,登记信息将进行数据整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将登记档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备案,以备后续使用或审查。
4. 所需材料在村级选民登记时,村民需准备以下材料:•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户口簿或其他关于居住地的证明材料。
5. 附加说明•村级选民登记方案的实施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构的相关规定。
•登记过程中需确保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保护,村民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6. 总结村级选民登记方案是一个重要的管理措施,它保证了选举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通过明确的管理流程,规范的登记要求以及严格的信息核验,可以有效地避免虚假选民的存在,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直接选举的主体是选民,选民登记是国家对公民有无选举权的一种确认手段,是公民选民资格得到确认的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规定的选民条件的公民,只有通过选民登记,其选民资格才能被确认。
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民主权利才能实现。
同时,才能把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排除在选举之外。
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体现。
选民登记对于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选民登记是政治性和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细致地做好。
一、确认选民资格选民资格是指选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确认选民资格是进行选民登记的前提。
(一)选民资格的一般规定根据选举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资格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一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二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三是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四是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
2.必须是年满18周岁。
计算选民年满18周岁的年龄,从出生日期至当地的选举日为止(以当地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选举日为准)。
选民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薄为准。
3.必须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经法院依法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以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为准。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已满,政治权利恢复,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民资格的特殊规定1.不准予行使权利的选民登记。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中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但有下列情况的,不参加选举,不进行选民登记。
(1)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不予登记。
关于选民登记工作需要强调的几个方面问题
关于选民登记工作需要强调的几个方面问题关于选民登记工作需要强调的几个方面问题按照区选举委会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日程安排,选民登记工作已于2011年12月底基本结束,从前期督查情况看,总体上进展比较顺利,但是由于拆迁、区划调整、乡镇撤并、外出打工等原因,致使已掌握的信息不准确,在实际登记过程中增加工作难度,出现一些新问题,我想强调几个方面问题:一、认识再提高。
选民登记事关选民政治权利的行使,对于进一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意义重大,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力求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
二、要上门入户登记。
要组织足够的选举工作人员,主动深入到各个单位、各个居民家中进行选民登记,并且进行网格化管理,做到任务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不留空白、没有死解。
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安臵区和城镇小区要做细致工作,对外出人员用电话、信函联系的要建立档案以备查询。
三、认真做好核对工作。
在选民榜正式公布之前,要利用电子计算机对选民登记资料与公安部门的人口资料进行比对;对选区与选区之间的选民登记资料进行比对,力求做到不错、不漏、不重。
四、选民资格审查应把握好四个要件。
一是国籍要件,要具有中国国籍;二是年龄要件,必须年满18周岁,按选民登记工作若干规定要求,1994年2月20日前出生;三是政治权利要件。
选民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的人,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没有期满前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死刑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他情况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死缓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四是行为能力要件。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对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以及其他无法表达意志的人员,在取得医院的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相关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登记说明[5篇材料]
选民登记说明[5篇材料]第一篇:选民登记说明选民登记说明1、全日制在校学生在1993年12月28日以前出生,没有《选举法》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一律予以登记;(具体不予登记的情形和可以不登记的情形请大家看江北区选民登记办法,主要是第十二、十三条)遇到特殊情况的,请及时与办公室沟通。
2、离退休教职工考虑选举日当天投票不便,一般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登记,请大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按照规定离退休教职工可以在学校登记,也可以在户籍地居住地登记,我们主要是考虑选举日当天投票方便),一定要做好说明,避免到时学校未登记、户籍地也没登记的情况;3、按要求,教职工登记以2006年12月29日即上届人大代表登记为界。
在2006年已经在校的教工现在还在校的就予以登记。
2006年12月29日以后新进教职工,户籍不在学校的,如果是江北区内户籍由各单位统一填写区内选民划拨登记表,区外宁波大市内户籍要填写选民划拨通知请老师自己带到社区;如果是市外户籍则填写选民参选联系单请老师自己带去或邮寄并取得对方开具的选民资格证明才予以登记;(说明:教工含派遣、代理等)4、各单位的临时用工,如果是宁波户籍的一般回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这点也要跟相关人员讲清楚,也是为对方考虑);非宁波户籍的在学校登记,要填写选民参选联系单并取得对方开具的选民资格证明(联系单可以请本人带去);5、凡是填写选民划拨通知、选民参选联系单的教职工,请各选举单位作一个汇总名单,便于学校总体掌握;选民登记汇总表请大家按几类分开,一类是教职工,一类是普通全日制学生,一类是其他全日制学生(说明:含成教、交流、新疆生等)。
选民登记掌握的大原则是:(1)务必告知选民登记的权利;(2)户籍不在学校的,在我校登记,务必告知不要在其他地方登记;不愿在我校登记的,可以在自己户籍所在地登记。
第二篇:选民登记培训材料明确工作要求把握关键环节认真细致地做好选民登记工作(2011年9月)按照换届选举工作的总体安排,我镇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选民登记工作,将在9月上旬至10月中旬进行。
关于选民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选民登记工作的通知
通知
镇属各校:
为切实做好越城区灵芝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根据安排将进行选民登记审核公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10月26日做好换届宣传工作:张贴区镇选举委员会第一号公告(灵芝镇中心小学),发放致全体选民的公开信(全镇在编教师)。
2、10月27—29日选民登记:全镇小学在编教师填写好《选民复核登记表》。
在编教师可以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或社区参加选举,也可参加单位(灵芝镇中心小学)的选举。
如果选择单位选举的的教师即为灵芝镇中心小学选民,本选区会统一开具选民联系单,并送达户籍所在地村、居或社区。
3、10月30日—11月2日选民登记的审核工作。
4、11月3日预公布选民榜。
5、11月3日—25日选民资格的确认。
6、11月28日选民榜公布,发布张贴区镇选举委员会第二号公告(灵芝镇中心小学)。
附:灵芝镇中心小学选区《绍兴市越城区选民复核登记表》
灵芝镇中心小学
2016-10-25
绍兴市越城区选民复核登记表
选区:灵芝镇中心小学第页
1、填表对象:全体在编教师(不包括退休教师)
2、填表说明
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20日
职业:教师
单位:灵芝镇中心小学
户口所在地:区(县、市)镇村(居、社区)
备注:在编教师可以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或社区参加选举,也可参加单位(灵芝镇中心小学)的选举。
如果选择单位选举的请在备注栏中注明“单位选举”,本选区会统一开具选民联系单并请送达户籍所在地村、居或社区。
3、此表请于10月27日由各校汇总报镇小党政办王新林主任。
选民登记办法2
(7)出国、援外人员和留学生的选民登记。出国人员、援外人员和留学生应在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8)上级派出机关工作人员的选民登记。上级派出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选区参加选民登记。
(4)离、退休人员的选民登记。对离、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现居住地和原工作单位在一地的,在原单位登记。离、退休人员到异地工作或随异地亲属生活的,由户籍部门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原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
(5)对在选举期间,新来本地人员的选民登记。选举期间,对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如果没有在其他地方登记、参选的,凡能确认其具有选民资格的应予以登记。其中,属于在职干部职工的,在其工作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9、选举日前再次对选民名单进行核查。对有新迁入、迁出、死亡等情况应立即予以补登或除名;如因特殊情况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选举日推迟,在推迟期间新增加的18周岁选民应予补登,核准选民人数后,公布增减的选民名单及核实后的选民人数。
10、填写和发放选民证书。对经审查确认正式公布的选民名单,选民补正榜公布的选民名单,如再无发现错登、漏登、重登的情况,由选举领导小组填写并发给选民证。
11、对选民名单的申诉。选民对公布的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式样资料见附件2),选举委员会应认真受理,并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2、对选民名单的起诉。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5日前向遵化市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样式资料见附件3)。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目的为确保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本着依法民主、团结互助、勤政务实、公正廉洁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对象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选民。
三、工作内容1.选民登记(1)选民登记时间:选民登记时间定于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选举年度在此基础上提前或推迟,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2)选民登记范围:选民登记范围为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所在区域的常住居民,具体包括: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②在选民登记期间具有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所在区域的户籍或者在选民登记期间在该区域内居住满6个月以上。
(3)选民登记方式:选民登记采取实名制登记,所填写的联系方式和个人信息将由选举主管部门予以保管和保密,具体包括:①选民应当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明材料参加登记;②选民如无法前往登记地点进行登记的,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登记,代理人必须出示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明材料以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明材料。
2.选民名册的制定(1)选民名册的制定时间:选民名册的制定时间定于每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选举年度在此基础上提前或推迟,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2)选民名册的制定办法:选民名册的制定应当依据选民登记的情况,统一由选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示。
选民名册应当包括选民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户籍地(或居住地)等基本信息。
(3)选民名册的公示:选区内的选民名册应当在制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选举主管部门在选民登记地点、公民互动服务中心及县乡政府门口予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工作要求1.选民登记工作应当突出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选民登记的真实、准确、完整。
2.选民名册的制定和公示,应当充分保障选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选民名册的真实、公开、有效。
3.选举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选民登记和选民名册的制定和公示工作,落实好各项工作细节,并提前解决各项问题的可能出现。
乡镇村委换届中选民登记环节要点
选民登记环节要点限制性条件:选民登记前,村选举委员会要首先公布选举日。
1.截止到选举日年满18周岁(计算年龄先看身份证,无身份证看户口本)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定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司法机关的法律判决文书为准)。
2.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接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通知后,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其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其在户籍所在地没有参加选民登记,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3.确定选民登记员,并且张榜公告选民登记开始日期,可以设立登记站或者入户登记。
要全面、准确,不能错登、重登、漏登。
登记员必须是本村有选民资格的人员。
4.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完成选民登记,填写选民登记花名册,正式选举日前20天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同时公布不参加选举选民名单,公布选民名单应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公告为宜。
5.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和变动情况补充公告。
6.选民登记要注意的事项* 选民登记名册序号和选民证编号要对应;* 下派到村工作的干部和大学生要提出书面申请,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选委会要反复审核确认;* 在选举日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 对空挂户等特殊情况,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是否登记,若予登记,可采取讨论确定是否计入选民总数的意见后进行公告;*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或发现有错登、漏登、重登等情况,可在公布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调查核实,并做出明确的答复或者予以纠正;* 超出提出异议期限的,不予受理;* 颁发选民证。
选民注意事项
选民注意事项选民注意事项是指在参与选举时应该注意的一些事项。
选民在参与选举时,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民主权利,认真思考和选择,并且遵守相应的法规和规定。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选民注意事项。
首先,选民在参与选举时应该积极了解候选人的政策和表现,以做出明智的选择。
选民应该关注候选人的政治立场和价值观,了解他们在过去的公职岗位上的表现和承诺,以及他们在社区或国家发展方面的贡献。
通过了解候选人的政策和背景,选民可以更好地评估他们的能力和可靠性,并做出反映自己利益和观点的决策。
其次,选民在参与选举时应该注重信息的来源和可信度。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选民面临着来自各种媒体和渠道的信息。
选民应该注意从可靠和可信的来源获取信息,而不是仅凭感觉或谣言做出选择。
选民可以参考政府官方网站、独立媒体、专业机构发布的调查和报告等信息来源。
此外,与其他选民和专家进行讨论和交流,可以增加知识和观点的广度和深度,从而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再次,选民在参与选举时应该保持独立思考和判断力。
选民应该意识到候选人和政治团体可能会利用操纵信息、宣传和承诺等手段来争取选民的支持。
选民应该保持冷静和客观的态度,不受艳羡的承诺或过度情绪化的广告的影响。
选民可以通过研究候选人的政策主张和表现,同时关注候选人的信誉和可靠性,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
此外,选民在参与选举时应该遵守法律和规定。
选民应该了解选举的基本规则和程序,例如选举时间、投票地点以及选民资格等。
选民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去注册投票、参与选举,并且要保证自己的选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选民还应该遵守选举期间的公开宣传规定,不进行非法的宣传或其他形式的干扰和操纵。
通过遵守法律和规定,选民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维护选举的公正和透明。
最后,选民在参与选举时应该理性表达和尊重他人的意见。
选民应该坚持自己的观点和立场,但也要尊重他人的不同意见。
在参加公开辩论或进行选举讨论时,选民应该保持理性和公正,不进行人身攻击或诽谤。
2023年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
1.选民范围的确定
本次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选民范围应是年满18周岁的中
国公民,且具有选民权利的居民。
2.选民登记地点
选民登记应在各个乡镇政府设立的登记点完成。
3.选民登记时间
选民登记应在2023年6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
4.选民登记手续
选民前往登记点时,需要携带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写相关登记表格并进行身份确认。
登记完成后,选民将获得一张选民证。
5.选民资格审核
选民登记结束后,选民资格审核应在7月1日至7月20日进行。
审核过程中,应认真核实选民的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如发现有虚假情况,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6.选民信息公示
审核后,应在县乡政府公示栏和相关网站上公示选民名单,以便选民自行核对信息。
7.选民投票
选民投票事宜应在选民名单公示后的15天内进行。
在投票当天,选民应携带选民证前往指定投票点进行投票,并将投票结果写在选票上。
8.选票统计及结果公布
选票统计应在选举当天晚上完成,并将结果公示在县乡政府公示栏和相关网站上。
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进行申诉。
以上是关于2023年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实施
方案的具体内容。
各地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保选民登记工作顺利进行,并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居民的选举意识,为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选民登记的方法
二、选民登记的方法(一)有工作单位的公民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但户籍不在工作单位的,应在工作单位进行登记。
2、公民离开原居住地在本县内做临时、短期、季节工,又没有固定住址,而且流动性较大的,应在原户籍居住地进行登记。
3、下岗人员,应在原户籍所在的居委会进行登记。
4、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含补习生),应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外出本市的补习、进修人员,若其户口未迁出的,应在原居住地进行登记。
5、村委会的小学教师、职工、家属及子女,由其所在地进行登记。
(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1、城镇居民和个体户应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
2、待分配的部队转业军人,其户籍又未迁入新单位的,应在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部队的复退军人,应在入伍时户籍所在地登记。
3、在职干部、职工的家属、子女应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
4、挂靠单位户籍人员,如有工作单位的,应在工作单位进行登记;如无工作单位的,应在挂靠户籍的单位进行登记。
5、户籍已随子女迁入城镇的老人,应在子女的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离退休人员在原工作单位进行登记。
(三)流动人员1、外出本县的劳务人员,应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并通知其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2、有集体组织到外地务工的人员,所在的选区可派员前往登记,并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全村、全家、个人外出务工、代耕、经商或搞承包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3、到外地参加短期培训、学习的干部、职工,由所在的单位进行登记。
在选举时尚未回来的,要通知其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4、本县公民离开居住地在本县内务工、经商或搞工程、企业承包、而又有固定住址且工作流动性不大的,在取得原居住地选民资格证明后,可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上述人员没有固定住址且流动性较大的,在原户籍所在地登记。
5、实际上已经迁居本县的务工、经商、搞承包的人(含在本市已建或购有住房的),但户籍没有转入本县的,在取得原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方可登记。
(四)其他方面1、在本县内由山区林场管辖而又分散到其他乡(镇)的人员,由山区林场场部统一进行登记。
选民登记说明
选民登记说明我区选民登记以本次培训和王克利主任的讲话为起点正式开始。
直至12月20日(选举日)分三大步:(一)11月5日前为选民登记工作做好准备;(二)11月5 日——11月30日选民登记、公布选民榜;(三)12 月1日——12月20日前选民补正。
1、第一步11月5日前。
重要工作有两项:一是建立机构、登记网络。
主要是建立选区选举工作小组,街道要选配人员下到各选区;根据选民居住、生产、工作等情况划分选民小组,组织选民推选正、副组长;选配登记员划定网格化登记区域。
二是组织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培训学习《选举法》、省实施细则、《泉山区选民登记办法》、具体部署实施选民登记工作(邀请包挂领导和委室参加)。
三是11月5日前张贴公告、选民须知、致选民的一封信等。
2、第二步:选民登记阶段。
《泉山区选民登记办法》已比较详尽,希望各单位认真学习、培训。
这一步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11月5日——11月15日预登记阶段;二是11月16日——11月25日入户登记核对阶段;三是11月26日——11月30日审查核对发榜阶段(选民资料注意要严格保密)。
第一阶段预登记(11.5-11.15),在上届选民登记资料上进行三增三减,走访选民(发致选民的一封信、宣传、告知选民登记站点、主动登记),初步核对等。
“三增”是:①上届选民登记后至本届选举日新满18周岁的选民;②上届选民登记后至本届选举日,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③新迁入的选民。
“三减”是:①上届选民登记后至本届选举日前死亡的人:②上届选民登记后至本届选举日前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③迁出的选民。
第二阶段入户登记(11.16-11.25),逐户核对、与公安户籍校对,做到不漏、不重、不漏。
11月20日起独立选区单位选民登记表,无法行驶选举权利人员报告、一览表、登记表,无法取得联系人员报告、名册,依法剥夺和停止行驶选举权利人员备案报告、审核表、一览表等可报批。
第三阶段审查核对、发布选民榜(11.26-11.30)。
选民登记的具体规定
选民登记的具体规定:(一)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以及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合同工、临时工、家属工、亦工亦农人员、在校学生,均向所在单位登记。
(三)行政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的退休、离休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行政关系不在原单位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
如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居住地应在取得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准予登记。
(四)户口不在城市而短期在城市工作和居住人员,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
(五)临时外出人员,在某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
如出差、探亲访友、外出劳动、工作和外出就医的,均应在户口所在地地登记。
(六)外地流入本选区的无户口人员,取得原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的,可以在所在选区进行登记,如外婚人,持有户口迁移证待入户,上级机关派出单位的人员等。
(七)在选举期间,对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如在别处已参加过本届选举,则不再进行登记,对没参加过本届选举的,及能确认具有选民资格的应予登记。
其中,属于在职干部或工人的,在其居住地或者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八)对于没有工作的干部或职工的家属,如属长期随同干部或职工一起居住的,应在干部或职工工作单位进行登记。
(九)对旅居国外的我国公民,依照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其他我国公民一样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参加选举活动。
他们可以在原籍地或出国前后在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十)长期外流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不予登记。
对各类犯罪人员和与法律条件有牵连人员的选举资格的认识因反革命案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不予登记。
对于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应予选民登记: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使用行使选举权利的;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选民登记程序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选民登记程序:一、公布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期选民登记开始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发布公告。
公告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期。
二、确定和培训选民登记员首先,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从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中,挑选一些懂得法律知识、有文化、工作认真、熟悉本村情况的年轻人担任登记员。
登记员的人数可根据本村人口和居住条件确定,人口较多,居住分散的村人数可多一些,一般一个村民小组2至3人。
其次,培训选民登记员。
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有关选民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选举的文件、决定。
选民登记员特别要掌握好选民资格的条件,明确登记的方法、任务、时间、要求和注意事项等,然后才能正式上岗登记。
三、明确登记对象第一次进行选民登记的农村要做到“四登”、“四不登”;换届选举时要进行补登,做到“四增”、“四减”。
“四登”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村民,方可被登记为选民:1.有本村户口或符合法定本村村民条件(我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九条中有专门规定);2.年满18周岁;3.享有政治权利;4.具有表达自己意志、行使选举权利的行为能力。
“四不登”是指具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予登记:1.精神疾病患者,经其合法监护人和医院证明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人;2.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3.村办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临时雇用的非本村人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经登记确认选民资格长期有效(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下次村民选举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只要在上次登记的选民名册上补充登记即可,即采取“四增”、“四减”的办法,进行补充登记和除名。
“四增”是指补充登记以下四种人员:1.新增年满18周岁的村民;2.新迁入本村的村民;3.因婚姻、家庭关系进住本村的村民;4.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
“四减”是指从上次登记的选民名册中减去以下四种人员:1.户口迁出且举家搬迁的选民;2.因婚姻、家庭等原因不居住在本村,户口尚未迁出但已在外村登记的选民;3.死亡的选民;4.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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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登记工作填报须知
(一)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举名单。
《选举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
(二)选民登记应按选区进行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选区是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基本单位,各项选举活动都要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也必须按选区进行。
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实际是按单位或住所登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每一选民只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所在单位登记,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校登记,城乡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外地常住本地办事机构的职工和家属在现居住地登记。
从外地已经迁出,又未在迁入地区落好户口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登
记。
由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单位登记。
(三)选民的基本条件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享有选举权利的人,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2.到选举日年龄必须满18周岁的人;
3.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四)选民登记的要求
选民登记的基本要求是不错、不漏、不重。
不应该登记而登记的叫错登。
登记一定要严格把好年龄关和政治关,只登记本选区有选民资格的人。
登记表要整洁,字迹要工整,姓名不要写错别字,不能用同音字、形近字或非规范字代替。
少数民族选民的姓名一定要按本民族的习惯,记全名(本名和父名),并正确使用间隔号和通用的翻译用字,不得使用怪癖字或对人不尊重的字。
其它如族别、性别、年龄、单位、住址都要登记准确,不出差错。
应该登记而未登记的叫漏登,所以在选民登记阶段要详细做好调查摸底工作,防止出现漏登。
如有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选举委员会决定。
要严格按照《选举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防止一名选民在一个选区之内重复登记,或在不同选区重复登记。
为了防止错、漏、重登,在登记前一定要认真地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心中有数,登记时要严格把关,认真仔细,登记后还要认真核对。
(五)不予选民登记的几种特殊规定
1.选举日前不满十八周岁的;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4.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员(间歇性精神病患者除外)和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暂不列入选民名单。
(六)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五种人员的选民登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准予五种人员行使选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凡是正在关押的,在关押单位登记;未关押的,在住地或原单位登记;受治安行政拘留处罚的,在原单位或原住地登记。
(七)临时外出人员的选民登记
《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外出人员,由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
(八)教育系统选民登记工作仅限于本单位在职职工。
退休教师、教职工家属及其他人员,在居住地选区进行登记。
(九)军队人员的选民登记
现役军人,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工厂人员,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编职工,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参加军队选举;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战士,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工厂的人员,参加所在地区的选举。
武警部队在选区登记,各选区与武警部队联系,由武警部队指定专人进行选民登记,在部队内进行选民公榜。
(十)无户口人员的选民登记
无户口人员,本人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取得原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可予登记。
(十一)离退休人员的选民登记
离退休人员在选民登记时容易遗漏。
如果住地与原单位在一个选区,可在原单位登记;如果住在干休所,可在干休所登记;如果居住分散,与原单位不在一个选区,可以在住地登记,也可以在原单位登记,但不能漏登或重登。
(十二)临时工的选民登记
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可以在现工作单位登记,但应通知其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
工作单位不固定的临时工、合同工,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
如果其户口所在地同其工作单位在一个选区内,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同意后,也可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总之,应避免重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