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看南沙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南亚研究》1998.5SOU THEAST ASLAN STUD IES

南沙问题变成一个“国际”问题还是70年代以后的事情,由于南沙群岛所具有的重要战略地位和海洋经济价值,加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以后世界各国日益增长的海洋意识,一些本来与南沙问题毫无关联的国家也纷纷提出了对南沙群岛的领土要求,使该问题当事国由3个扩大到了7个。越南提出对南沙拥有主权的国际法依据已是众所周知,菲律宾则是从“发现”和“邻近”来主张其权利,而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和新加坡是以海洋法中的大陆架制度和专属经济区制度来主张权利。那么南沙群岛的主权归属到底应如何认定,本文试从国际法有关规定来谈谈这一问题。

一、对南沙群岛的“发现”问题

在物权法上,对无主物的发现可以构成所有权,这一原则被引入18世纪以前的国际法中,成为认定“无主地”主权归属的重要法律依据。西班牙、葡萄牙、荷兰、英国、法国等西方殖民主义国家在非洲、美洲、亚洲等地的殖民探险活动中,就以此为根据占有了大量所谓的“无主地”。1955年菲律宾宣称“发现”了(南沙群岛中)若干无人居住的岛礁,并命名为“卡拉延群岛”,1978年又将其纳入菲律宾的主权统治之下。越南也宣称早在17世纪上半叶就“发现”了南沙群岛,并以此为根据主张对整个南沙群岛拥有主权。此外,菲律宾在提出主权要求时还有一个理由就是“邻近”,认为“卡拉扬群岛”在地理上接近该国,对该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而该国“应该”拥有主权。

因“发现”而对“无主地”拥有主权这一由物权法引伸而来的国际法规则,在18世纪以后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中已被逐渐抛弃。现代国际法认为领土主权的产生只能基于五种事实,即先占、时效、割让、征服和添附,而“发现”不是产生领土主权的法定事由,因此以“发现”来主张权利于法无据。但国际法也承认“发现”可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可以使某一主权者与另一“无主地”产生一定事实联系,从而阻止其它主权者的介入,但这种“阻止”在效力上只是暂时的。

据此越南和菲律宾以“发现”来主张主权已可认定于法无据,而且最早“发现”南沙群岛的也不是它们而是中国,“发现”的后果也应由中国承受。早在公元前二世纪中国的《扶南传》和《南州异物志》等典藉中就已对南沙群岛的情况进行过描述,而宋代中国人又开始把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命名为“长沙”、“石塘”,明代开始南沙群岛被标入中国官方的地图中,并且标出了具体航线和航程。可见,中国对南沙群岛的发现比越南早了1千多年,即使“发现”可以产生主权,该主权也应归属中国而不是其它国家。

至于菲律宾提出的“邻近”问题,不管在传统国际法还是现代国际法中都不承认“邻近”可以产生主权,因此可以认定该事由不能成立。

二、对南沙群岛的“先占”问题

先占亦称占领,是国际法承认的五种领土主权取得方式之一。先占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对象要件,即只能占领“无主地”,二是行为要件,即必须是有效占领。所谓“无主地”,是指尚未受任何主权统治,或无人居住,或土著居民尚未形成部落的地域。所谓“有效占领”,是指占领者有效地行使了主权,如建立了一定的管理机构,进行了适当的经济活动,或进行了移民,均为有效占领。

如前文所述,南沙群岛在被中国发现以前,尚属于“无主地”,在中国发现以后,按传统国际法,即已成为中国主权下的“有主地”。即使按现代国际法,该地域也与中国产生了事实联系,具有阻止其它主权者介入的效力。越南声称在19世纪就在南沙群岛行使了主权,且不说这一说法缺乏事实根据,即使越南真的进行了一些主权活动,在时间上也比中国晚得多,不仅不构成“先占”,反而对中国领土构成了入侵,因为南沙此时已不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主权管辖下的领土,中国已在该区域实施了有效管治。

从国际法看南沙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

马涛

SOU THEAST ASLAN STUD IES《东南亚研究》1998.5

中国最早在南沙设治始于南宋,当时南沙群岛隶属于琼州府。元代中国海军开始在南沙海域巡逻,并远至加里曼丹。明代南沙群岛隶属于海南卫,中国海军也多次在这一海域巡逻,并将该海域列入了海军防守范围。此外,中国渔民自明代起就在南沙海域进行捕鱼作业,有的渔民还长期住在岛上。到清代中国渔民的捕鱼区已遍及整个南海水域,有的渔民还将产品运往新加坡贩卖。种种事实表明,中国很早就对南沙群岛实施了有效管理,早就在南沙群岛行使了主权。抗战胜利后中国海军远赴南沙,在一些主要岛礁上竖立了主权碑,并设立南沙群岛管理处,驻兵太平岛。1947年中国政府正式将南沙群岛划归广东省管辖,从而完全确立了中国对这一群岛的固有主权。

由上述论述可见,无论“发现”也好,或是“先占”也好,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都有充分的根据。在本世纪70年代以前国际社会对这一事实并无异议,后来有些国家由于利益驱使对南沙群岛提出主权要求,这就完全无视了有关的历史事实,在国际法上也缺乏基本的法理依据。

三、时效问题

时效也是国际法承认的一种取得领土主权的方式,时效是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一段长时间内不受干扰地占有,占有者即取得该土地的主权。很明显,时效原则是从物权法中的“物权取得时效”发展而来,它与“先占”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象要件,即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而时效的对象是“有主地”,但50年代以后对“有主地”的占有也受到了限制。

自从南沙群岛置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后,它就不再是“无主地”而成为了“有主地”。本世纪30年代法国曾占领了南沙群岛的部分岛屿,但并非“不受干扰”,中国和日本都对法国的行动提出了强烈抗议。而且法国对这些岛屿的占领还不到10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即告结束。二战中整个南沙群岛均为日本侵占,1945年战争结束后日军撤离南沙,南沙被中国海军收复。在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中,日本宣布放弃对南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根据国际法有关国家责任的规定,被日本侵占的领土应“恢复原状”,中国据此恢复了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可见,南沙群岛历史上虽遭受过其它国家侵略,但这种侵略从来未产生过“时效”效力。首先,在侵占行为发生后,原主权国和其它主权者均提出过异议;其次,这种侵占在时间上尚十分短暂,不构成时效所要求的时间长度,因此不能产生主权转移的后果。越南认为日本“放弃”对南沙的权利后,该权利即归法国所有,而越南有权继承这一权利,这在法理上是十分荒谬的,因为法国虽曾侵占南沙,但并不能依“时效”原则获得主权,既然没有主权,也就谈不上继承的问题。

四、国家继承与国际承认

越南对南沙群岛提出主权要求的另一个依据是“国家继承”,即越南作为殖民地继承了前宗主国法国在殖民地的一切权利义务,从而也继承了法国对南沙的主权。在上一问题中本文已论述过法国不能根据“时效”原则取得南沙的主权,从国际承认的角度来看,法国对南沙拥有主权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明代欧洲耶稣会在其绘编的地图中,明确地把今天南海所在海域标为“大明海”,以示归中国明朝政府所有。清朝时德国政府曾派测量船到南沙群岛进行考察,经中国官方抗议后才被迫停止。30年代法国入侵南沙群岛时,不仅中国政府提出强烈抗议,日本也认为南沙“应为中国所有”,且认为中国渔民“早已以该岛屿为远洋捕鱼之基地”。二战时中美英三国发表的《开罗宣言》也明确宣布,剥夺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在太平洋占领的所有岛屿,日本从中国窃取的领土应全部归还中国。二战结束后英美两国海军分别在南沙接受了日本驻军的投降,随后即将南沙群岛移交给中国。在1951年旧金山和谈中,苏联曾提出一项条约修正案,要求“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满洲、台湾岛及其邻近各岛、澎湖列岛、东沙、西沙、中沙以及南沙群岛,包括斯普拉特利群岛在内的完全主权”。可见,世界各主要国家均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承认了中国对南沙拥有主权,而从未以任何方式承认法国对南沙的主权。

甚至一些南沙争端的主要当事国也曾经对中国拥有主权这一事实不表示反对。50年代菲律宾曾明确承认南沙群岛不属菲律宾所有,菲方对南沙没有主权要求。越南南北统一前北越政府也承认“根据越南方面的资料,西沙和南沙群岛应当属于中国领土”,并在其出版的教科书和地图中将南沙标注为中国领土。但1974年以后越方态度发生了彻底改变,菲律宾在70年代后期也对南沙提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