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看南沙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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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拥有南海主权的法理历史依据

中国拥有南海主权的法理历史依据

中国拥有南海主权的法理历史依据摘要:近年来,国际局势微妙,中国南海渐渐成为焦点。

东南亚部分国家就南海主权问题与中国产⽣了严重分歧。

⽽中国在这⽅⾯⽆法做出任何让步,因为南海⾃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在国家主权问题上中国不可能有所妥协。

以下是我整理的关于中国拥有南海主权的法理和历史依据。

法理依据⼀,法理依据⼀,1、领⼟归属认定原则有“有意图的发现”原则.要求“发现”同时“声称”主权便构成领⼟。

光有“发现”,没有“声称”主权,就不能证明该国家对这块⼟地的主权,这是我国对南海主权的依据。

南海在中国发现以前尚属“⽆主地”,中国发现以后,南海诸岛成了中国主权下的有主地,⽽菲律宾认为南沙群岛⼀直是“⽆主地”是有悖事实的。

⾃唐贞元以来,中国已将南沙群岛列⼊了中国的版图 2、领⼟归属认定,除“有意图的发现”原则和“先占为主”的原则外,还有“⾏使⾏政管理”和“通告”原则等。

.3、《联合国公约》第2条第4段规定:通过战争和征服得来的领⼟并不视为合法领⼟。

换⾔之,武⼒征服不产⽣领⼟主权总⽽⾔之,中国对南海的主权是得到国际承认的。

越南、菲律宾等国过去已经承认了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这种政府的承认⾏为是具有相应国际法效⼒的,是不能更改的。

现在,越南、菲律宾等国出尔反尔是违背国际法的,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历史依据早在⼆千年前的汉代,中国⼈民在长期的航海和⽣产实践中发现了南沙群岛。

这在东汉杨孚《异物志》、三国时万震的《南国异物志》、东吴将领康泰的《扶南传》等书⾥均有记载。

这些记载是中国⼈民对⾃⼰居住和⽣产经营的⼟地的认识,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意义。

从国际法发展的过程来看,古代中国对南海群岛的发现⾜已证明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可争辩的领⼟主权。

南沙群岛不是⽆主地,⽽是中国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任何其他国家都⽆权以任何名义改变南沙群岛属于中国这⼀法律地位。

本世纪初以来,历届中国政府都持续不断地维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民国时期,中国政府采取了⼀系列积极维护主权的措施,如给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作业的中国渔民和渔船发放中国国旗,组织对南沙群岛的历史和地理调查,由政府地图出版审查机构重新命名和审定南海诸岛包括南沙群岛的群体和个体名称等。

南海周边各方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及法理分析

南海周边各方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及法理分析

南海周边各方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及法理分析由于南海诸岛特殊的地理位置(涉及六国七方:包括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和中国台湾)和重要的战略地位与海洋经济价值,南海一直是周边各方争夺的对象。

本文旨在通过对南海争端中周边各方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及法理分析,寻找一种有利于解决中国与邻国海洋争端的有效途径。

标签:南海争端;各方主权主张;法理分析一、南海周边各方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中国一直主张根据“先占”原则对南海享有主权。

根据史料的记载,中国是最早发现并管辖着南海的国家。

从汉朝中期开始,中国就已发现并占领了南海,唐朝时南沙群岛就已经划归琼州府管辖,到清朝时期,南沙群岛已被划入中国版图,这时已有中国渔民在南沙群岛居住和捕鱼。

中国历代政府一直不间断地对南沙群岛行使着实际管辖,国际社会也长期予以承认。

越南政府基于国际法中的“先占”原则和“时效”原则提出对南海的所有岛礁拥有主权。

现在越南是唯一提出对南沙群岛拥有全部主权的国家,对南沙群岛的占领数量也是最多的。

越南在1973—1974、1978、1988、1990—1991和1998年先后占领了南沙群岛30多个岛屿,并且已经与俄、英、美、马、印尼等国的数十家油气公司在南沙进行了油气资源的开发与合作。

有消息报道,越南在南海开采原油已达2000多万吨,天然气数百亿立方米,价值近30亿美元。

越南在南海捕鱼的渔船也由几年前的几十艘发展到现在的三四百艘。

菲律宾主张通过“发现”和“邻近”拥有南海诸岛主权。

1955年,菲律宾人克洛马声称“发现”了一群无人岛屿,并将南沙群岛的大部分岛屿列为“自由地”,试图通过“发现”来取得南海诸岛的主权。

因为地理位置上和南海部分岛礁邻近,菲律宾还提出因邻近而拥有南海诸岛主权。

1970年至1980年间,菲律宾采取军事行动先后占领了南沙群岛8个岛礁,分别是:马欢岛、南钥岛、中亚岛、西月岛、北子岛、费信岛、草沙岛和司令礁。

目前,菲律宾己在所占岛礁上修建了两个小型空军基地,将3个岛礁建成陆军基地,并改善所占岛礁设施,提高岛礁的防御能力。

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解决的国际法依据的开题报告

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解决的国际法依据的开题报告

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解决的国际法依据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南沙群岛是位于南海西南部的一个海洋岛屿群,由于其地理位置重要,被多个国家认为是其领土范围内的一部分,其中涉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两国之间的领土主权争端。

为解决两国之间的领土争端,必须依据国际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研究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解决的国际法依据,对于理解南海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通过对国际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解决的国际法依据,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法律支持。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调研法和逻辑分析法,对国际法相关规定和历史事实进行收集和分析,并运用逻辑学的方法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得出结论。

四、论文结构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1.南沙群岛的历史与现状介绍南沙群岛的地理位置、历史沿革和现状,以了解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的背景。

2.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的产生原因分析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的产生原因,阐述两国在领土主权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

3. 国际法对领土争端的处理原则介绍国际法对领土争端的处理原则,包括领土主权的确定、主权变更的规定和他国干涉的原则。

并针对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中的一些特殊情况,进行深入探讨。

4. 国际法对南沙群岛主权争端的具体处理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的实际情况,深入探讨国际法对该争端的具体处理方式,包括现行国际法的适用、国际仲裁的可行性和联合开发的可能性等。

五、研究意义本研究的结果可以为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的解决提供法律支持,使两国在处理领土争端问题时更加规范化和合法化。

同时,对于加深人们对国际法的认识和应用,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和进步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从国际法看南海问题

从国际法看南海问题

从国际法看南海问题南海自古以来是我国领土的一部分。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南海发现了丰富的油气资源,此后又发现了南海蕴藏着数量可观、价值连城的“可燃冰”。

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南海也逐渐成为世界上航运最为繁忙的航道之一。

越南,菲律宾等周边国家意识到了南海的重要性,开始逐步有计划的开始侵占南海的一些岛屿。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会议于1982年4月30日通过了《联合国海洋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并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 海里。

该公约的实施为确立新的海洋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确定“专属经济区”界域时,却忽视了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岛屿和岩礁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对群岛国和群岛水域问题没有做出区分,这为那些专属经济区重叠的国家产生冲突埋下了隐患。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这些国家侵略强占的企图越发明显,采用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解释方式,提出非法的主权要求,利用公约的缺陷大肆的侵占南海的岛屿。

此时中国开始意识到南海的重要性,开始越来越强硬的强调南海的主权,才真正把南海问题摆到了必须解决的地步。

近年来,南海争端更是逐步国际化,南海海域被分割,资源被掠夺,我国在南海的合法权益遭破坏。

在大国插手干预与群国集体发难的同时,南海问题产生矛盾频率和爆发冲突的概率越来越大,昭示着南海问题有不断升级的趋势。

南海属于中国不容置疑。

中国依据“发现”、“先占”原则,取得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国际法的渊源有条约和惯例,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l款(卯)项规定:“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为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不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英国国际法学者、国际法院法官詹宁斯认为:“不加占领的单纯发现在过去是可以赋予权力的。

”但仅限于16世纪以前。

到18—19世纪之后,国际法学者要求有效占领,提出:“占有和行政管理是使占领有效的两个条件,”于是在传统国际法上,“发现”取得领土方式逐渐被“先占”原则所取代。

关于南海主权的法律依据

关于南海主权的法律依据

关于南海主权的法律依据摘要: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领土,这是不争的事实,也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

但是由于拥有优越的战略位置和丰富的油气资源,南海周边各国不顾中国对南海享有的主权,纷纷抢占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建立军事基地、进行经济开发、挑起渔业纠纷甚至武装冲突。

特别是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以后,各国对海洋权益的关注与日俱增,这就使得南海成为各方争夺的对象,现在南海诸岛为六国七方割据的状态。

如何通过国际法维护我国南海的领土完整,南海成为我国领土问题的又一个困境。

关键词:南海主权南沙群岛先占国家承认时效一南海主权争端的由来南海位于我国东南,是由东北朝向西南走向的半封闭海,面积辽阔,位于北纬23°37′;南起北纬3°00′;西自东经99°10′;东至东经122°10′。

由于其重要的战略位置和丰富的油气资源,近年来南海成为周边各国争相抢夺的对象。

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均开始以军事手段占领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印尼和文莱也宣布了对部分岛礁和海域的要求,并且在南沙岛屿附近海域进行了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并提出主权要求。

除中国大陆外,南海争端还涉及六国七方,这使得南海问题成为我国面临的最棘手、最复杂海疆问题。

二从国际法上寻找中国对南海主权的法律依据中国自古以来就拥有对南海的主权,是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的。

菲律宾、越南等国提出的“专属经济区与岛屿主权关系”、“邻接性原则”、“时效性原则”是有悖于国际法法理和国际法司法实践的。

(一)从国际法的“发现”谈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发现”作为一种领土取得的法律依据在国际法多有论述。

“发现”,一般认为“自然界的发现或单纯的视力所及”,或者“视力所及”,“登陆不登陆均可”。

英国国际法法学者、国际法院法官詹宁斯明确指出:“不加占领的单纯发现在过去是可以赋予权利的。

”瑞士的著名实在法学家瓦泰尔认为“当一个国家发现一个杳无人迹或无主地时,它可以合法地占有;而在它给予其在这方面的意思充分表示后,不得为别国所剥夺”。

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2)

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2)

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2)南海争端的国际法论文篇3:《南海争端的国际法适用》摘要: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菲律宾、越南等国纷纷援引国际法,对南海部分岛礁提出主权诉求。

本文将这些国家的领土主张置于国际法框架下,并指出其在国际法适用上出现的重大误区:未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原则划定领海基线,从而曲解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概念;以个别概念否定中国对南海拥有的历史性权利,违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尊重历史性权利的精神;片面解读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关于领土取得的原则,为自己的非法行为寻找借口。

关键词:南海争端领海基线国际法近年来,南海周边国家诉诸国际仲裁手段,试图维护其在南海获得的非法利益。

2009年5月,越南、马来西亚问题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200海里大陆架划界案。

同月,文莱也提交了对200海里大陆架的主权诉求。

2010年7月,印尼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照会,质疑中国南海“九段线”的合法性。

2011年4月,菲律宾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照会,对“卡拉延群岛”提出领土主张。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就黄岩岛的主权归属以及“九段线”的合法性向国际法院提起仲裁。

2015年10月27日,国际仲裁庭裁定,对菲律宾提出的诉讼案具有管辖权。

菲律宾、越南等国的行动都无一例外地挑战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地位。

尽管中国一直主张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对国际法院判决表示“不接受、不参与”,但是仍然需要在法理上有所应对。

本文认为,在南海问题上,从国际法的角度加以审视,下列几个问题需要思考:中国就南海提出的理据是否符合国际法的要求?越南、菲律宾等国的主权诉求是否满足国际法的要求?厘清这些问题,需要考察各国的理据,并将其置于国际法框架中予以分析,进而判断哪一国据有更为有利的法律地位。

一、各方的理据南海争端始于20世纪50年代。

1951年,在旧金山会议上,南越提出对西沙、南沙拥有主权,南海争端初露端倪。

1969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发布“埃默里报告”,提出南海大陆架上可能蕴藏着丰富的石油。

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关于《从国际法角度看南海主权争端》的文献综述众所周知,整个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东沙群岛一样,向为中国领土。

这不仅有古今中外的大量史料、文件、地图和文物可作证明,而且也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广泛国际舆论所承认。

但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南海地区资源的勘探,一些周边国家开始凯觑这一地区,并开始陆续蚕食其中的一些岛礁。

而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更是刺激了周边国家对于南海的分割与占领。

他们对《海洋法公约》进行断章取义,只从其中找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来解释占领行为,使得南海问题的解决更加步履维艰。

除了牵涉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和中国台湾五国六方外,美国、日本、印度等区域外势力也从维护自身利益和亚太战略需要出发,插手南沙争端,使之成为世界上最复杂和涉及国家最多的争端之一。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签署后,南海形势有所缓和。

但是,南沙争端复杂化、长期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并没有改变。

目前,我国南海岛礁被侵占、海域被瓜分、资源被掠夺、权益被侵蚀的局面依然如故,南海权益之争和冲突随时都有可能发生。

2009年2月,菲律宾国会通过“领海基线法案”,将中国的南沙群岛和黄岩岛划为菲领土。

随后,马来西亚总理登上我国的弹丸礁“宣示主权”,南海的形势骤然紧张。

因此,在这种国际政治环境下,研究南海问题显得更加紧迫和必要。

在对南海争端的研究上,国内学者从历史地理、解决前景及外部影响因素、国际法角度等多方面进行了研究,并撰写了学术专著和论文,证明中国对南海的主权是不可争辩的。

笔者将相关研究作以下综述。

1. 关于南海问题的历史地理研究韩振华的著作《南海诸岛史地研究》较具代表性,他将“时代研究法”和“问题研究法”结合起来,对南海史地等有关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

该书研究了以下主要问题:我国历史上南海海域及其界限、近代以前南海诸岛作为中国领土的古籍记载、宋代的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南沙群岛自宋代归属中国的历史考证、宋元时期有关南沙群岛的史地研究等。

南沙群岛主权争端及中国对策分析

南沙群岛主权争端及中国对策分析

南沙群岛主权争端及中国对策分析葛勇平*内容摘要南沙群岛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

自二十世纪70年代至今,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和文莱诸国对整个南沙海域或其部分岛礁提出主权要求,并出兵占领大部分岛礁,掠夺自然资源。

美国的介入和日本的“关注”使该地区的国际局势更为复杂,出现对中国不利的趋势。

中国的对策在于,在强调“主权在华”的同时,必须加强国防建设、双边谈判及与相关国家的经济联系与合作,坚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

关键词南沙群岛;主权争端;中国的对策Analysis on Dispute Spratly Islands Sovereigntyand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Abstract :Spratly Islands are the territory of China since ancient times. Since the 70s twentieth century, Philippines, Vietnam, Malaysia and Brunei have claimed of the sovereignty on the whole or part of Spratly Islands, and sent troops to occupy majority of the reefs to plunder natural resources. The involve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concern of Japan in the region complicated the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Adverse trends to China have appeared.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 are to emphasis sovereignty of China, and at the same time need to strengthen national defense construction, bilateral negotiations and economic connection and cooperation with related countries. Insist on the principle of that “put aside disputes, joint development”.Key words:Spratly Islands; the dispute of sovereignty;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 提纲一、南沙群岛主权争端的地缘政治利益分析二、南沙群岛主权争端的地缘经济利益分析三、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主权的国际法分析四、南沙群岛主权争端的国际关系分析五、中国的对策分析六、解决南海主权争端的几点建议无论从历史上看,还是根据国际法理论来分析,南沙群岛都是中国无可争议的领土。

国际法律争端案例(3篇)

国际法律争端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2013年菲律宾政府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以下简称“仲裁法庭”)提起的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仲裁案。

该案涉及南海诸岛及其周边海域的主权、海洋划界、历史性权利等复杂法律问题。

二、争议焦点1. 南海诸岛主权归属:菲律宾政府认为,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属于菲律宾领土,而中国对其拥有主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2. 海洋划界:菲律宾政府认为,南海诸岛附近海域的划界应基于“等距离原则”,即从海岸线到海岸线等距离划分,而中国主张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地理状况进行划界。

3. 历史性权利:菲律宾政府认为,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张缺乏历史依据,而中国则强调历史性权利的存在。

三、仲裁法庭组成及程序1. 仲裁法庭组成:根据公约规定,仲裁法庭由五位法官组成,其中三位由争端双方各自提名,另外两位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

2.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包括提交仲裁申请、答辩、证据提交、法庭调查、口头辩论等环节。

四、仲裁结果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发布了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裁决。

裁决结果如下:1. 主权归属:仲裁法庭不支持菲律宾关于南海诸岛主权归属的主张。

2. 海洋划界:仲裁法庭不支持菲律宾关于“等距离原则”的主张,但认为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部分海域拥有历史性权利。

3. 历史性权利:仲裁法庭不支持菲律宾关于中国历史性权利的主张。

五、争议解决及影响1. 争议解决:中国一直坚持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南海争端,反对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

在裁决发布后,中国政府多次强调不接受、不承认、不执行裁决,并呼吁有关各方尊重中国的立场。

2. 影响:南海仲裁案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方面,裁决结果加剧了南海地区的紧张局势,对地区和平与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裁决结果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产生了重要影响,引发了国际海洋法领域的争议。

六、总结南海仲裁案是近年来国际法律争端的重要案例,涉及南海诸岛主权、海洋划界、历史性权利等复杂法律问题。

论南沙群岛主权归属的原则适用问题

论南沙群岛主权归属的原则适用问题
前无 法让 人知 道 , 因之 也就 没有 约束 力 。
1 9 7 5年 , 在 国际法 会议 威 斯 巴登 会 上 通 过 一项
中 国 自取得 南 沙群 岛既 得 权 利 以来 , 也 从 未放 弃 过
对该权利 的维 护 。
菲律 宾 、 越南 和 文莱 等 国在 2 0世 纪 7 0年 代 以
2 0 1 3年 4 月
中国石 油大学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
J o u na r l o f C h i n a U n i v e m i t y o f P e t r o l e u m( E d i t i o n o f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期, “ 用 以确 定 因 法 律 的变 更 而 引起 的新 旧 法 律 在 时间 上 的适 用 范 围 问题 ” 。 f 1 在 古 罗 马 法 中有 一 条
重 要原 则 : “ 法律仅仅适 用于将来。 ” 这 一 法 则 同古
现 即领有 ” 原则 , 因此 , 根据“ 法 不 溯 及 既往 ” 原则 ,
中 国对 南 沙群 岛主 权 权利 的取 得 是 合 法 的。此 外 ,
典自 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托马斯 ・ 霍布斯的观点并行
不悖 , 他认 为 , 在行 为发 生之 后所 指定 的任 何法 律都 不使 之成 为罪 行 。这 行 为 如 果 是违 反 自然 法 的 , 那 么法 便成 立在 行为 之 前 , 至 于成 文 的 法 则 在制 定 之
惯例 和 法律 。
[ 关键 词 ]南 沙群 岛 ; 法 不溯及 既往 ; 发现 ; 主权 [ 中图分 类号 ] D 8 1 5 ; D 9 9 3 [ 文献 标识 码 ] A [ 文章 编号 ]1 6 7 3 — 5 5 9 5 ( 2 0 1 3 ) 0 2 — 0 0 5 8 — 0 5

有关南海争端的国际法

有关南海争端的国际法

南海是位于西太平洋的一个边缘海,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

南海中有许多岛屿、沙洲、礁、暗沙和浅滩,它们分布的范围很广,自北向南大致可以分为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大群岛。

南海问题,指的是南海周边的6国7方,即中国大陆和台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和菲律宾,非法占据部分岛礁并开发海洋资源而引起的主权争议问题。

南海争端中争议最激烈、最集中的焦点在南沙群岛。

一、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远在秦汉时代,中国先民在南海就已经有了航海通商活动。

在元代,南沙群岛就已经归中国管辖,此后历代政府不间断地对南沙群岛行使管辖。

清朝将南沙群岛划入中国版图。

从最早发现到拥有主权,再到开发和利用,中国都远远早于其它国家。

二战期间,日本占领西沙和南沙群岛.二战结束后日本彻底退出南海。

中国政府完全收复了西沙和南沙群岛。

1947年,中国政府特别颁布了关于中国南海U形断续疆界线的法令,宣布了南海岛礁沙洲的名称和位置,并绘制了正式地图,得到世界各国的承认,尤其是中国周边的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它们当时都是承认这个传统海疆线的。

战后相当长时期,南海周边的地区也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行使主权提出过异议。

这些说明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有确凿的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

但自从上世纪70年代南海油气资源被发现后,菲、越、马等国不仅对岛群提出了主权要求,还以军事手段占领了大部分岛礁,对南沙群岛附近海域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

这些单方面的主张与开发活动都与中国在南海地区享有的历史性权利产生了冲突和矛盾,导致了南海争端目前格局的形成。

二、南海问题的由来本无争议的属于中国领土的南沙群岛为何会出现一些周边国家对中国南沙进行侵犯,形成主权争议导致如此复杂的南海问题呢各方争夺南海有多种复杂的因素。

(一)南海拥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南海是印度洋通向太平洋的必经之路,是世界上第二繁忙的国际航道。

南海北部的台湾海峡和西南端的马六甲海峡是极具有战略价值的海上要道。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精选文档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精选文档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 并且从发现南海诸岛时起一直延续至今, 有效地并且是稳定的,从国际法先占原则与时际法原则都能够证明, 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无可争辩的。

1.发现与先占原则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先占作为国际法上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为国际上所公认。

在1928 年美国和荷兰关于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仲裁官胡伯认为先占须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 ; 二是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

胡伯还补充, 对于遥远而又没有居民或只有很少土著居民的小岛来说,持续不可能是不间断的。

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现无主地”南海诸岛的国家。

并对其进行了有效的占领和管辖已经满足了先占的两个要件, 实质上取得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并且,在东格陵兰案中, 国际常设法院通过透过复杂的历史事实说明在一块冰天雪地、人迹稀少的地方建立主权的特殊情况。

并强调“没有国家反对”和“没有其他国家提出主权要求”的事实, 这事实有力地说明占领是平稳的。

在我国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 没有国家对此再提出主权主张。

2.时际法原则时际法原则, 就是“用以确定因法律的变更而引起的新旧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问题, 即适用什么时候的法律问题”。

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 胡伯仲裁法官在国际法中首次将时际法概念引入。

应用时际法原则的关键是确定“关键日期” , 笔者认为,确定“关键日期”不一定是争端解决的日期, 这容易产生数个关键日期”的危险。

假如一国对另一国的固有领土主权提出争议,并且不断提出这种争议, 那么依照“关键日期”就是争端日期的理论,每一次的争议就是一个“关键日期”。

另外,笔者认为,在确认了“关键日期”之后, 不能依据国际法的变化再加以判断。

依照“关键日期”取得了权利后, 不应当再据此提出异议,否则将导致权利不确定性。

南海问题的国际法理_贾宇.

南海问题的国际法理_贾宇.
④ 2009 年 3 月 10 日,菲律宾总统阿罗约签署“菲律宾参议院第 9522 号共和国法案”,将黄岩岛和南沙部分岛礁划归其领土,实行岛屿 制度。
⑤ 2009 年 5 月 6 日马来西亚和越南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关于南海南部 200 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界案。5 月 7 日,越南提交 关于南海北部的 200 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5 月 12 日,文莱提交关于 200 海里外大陆架的初步信息。详见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 会网站( http: / / www. un. org / depts / los / clcs ) 。
南海被大陆、半岛和岛屿所包围,看似封闭,实则通过许多海峡与世界海洋相连。北部的台湾海峡 与东海、黄海沟通; 东北部以巴士海峡联系菲律宾海和太平洋; 东南则藉民都络海峡及巴拉巴克海峡与 苏禄海相通,是联系亚洲和澳洲的重要通道; 南部从卡里马塔海峡可沟通爪哇海; 西南侧以马六甲海峡 联系印度洋,是通往欧洲、非洲的主要通道。南海是中国、日本、韩国等东北亚国家与东南亚、南亚、西 亚、非洲、欧洲以及太平洋中各国海上航行的主要通道,是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的生命线。
⑧ 《公约》第 121 条: “1.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2.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3. 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 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西沙群岛由东面的宣德群岛和西面的永乐群岛两个群岛成。宣德群岛中的永兴岛是南海诸岛中 面积最大的岛屿,是中国海南省三沙市的市府所在地。东沙群岛由东沙岛及北卫滩、南卫滩等组成,其中 东沙岛为最大,现在中国台湾的实际控制之下。除黄岩岛外,中沙群岛全部位于水下。南沙群岛是南海四大 群岛中位置最南、岛礁最多、散布最广的群岛,主要有太平岛、南威岛、中业岛、郑和群礁、万安滩等。根据 1983 年 4 月 24 日《中国地名委员会受权公布的南海诸岛部分标准地名》,南沙群岛包括群岛、岛屿 14 个,沙洲 6 个,暗礁 113 个,暗沙 35 个,暗滩 21 个。② 位于北纬 4 度的曾母暗沙是中国领土最南端。

对解决南沙群岛问题的形势的看法

对解决南沙群岛问题的形势的看法

对解决南沙群岛问题的形势的看法南沙群岛位于南海中部,是中国的重要海上领土。

对于解决南沙群岛问题的形势,需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地缘政治的角度以及历史背景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南沙群岛作为中国的固有领土,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划定海域和海岛的权益有明确规定,其中包括海洋边界的划定、领土的主权归属等。

根据国际法,南沙群岛是中国的领土,中国有权在该地区行使主权。

因此,任何国家在南沙群岛进行的活动,都必须遵守国际法,尊重中国的主权。

然而,南沙群岛的争议也源于地缘政治的复杂因素。

这些争议涉及到多个主权国家,包括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等。

各国对于南沙群岛的主权要求不同,这使得解决问题变得更加困难。

各国之间的争议主要体现在经济利益、战略地位和民族情感等方面。

例如,南沙群岛富集有丰富的渔业资源和潜在的油气资源,这使得各国都希望能够掌握南沙群岛的控制权。

此外,南沙群岛的地理位置靠近重要的航运通道,拥有战略意义。

这也使得各国对于该地区的控制关系到自身的安全利益。

还有些国家通过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宣称,来表达对历史地缘关系的情感,以维护自己的国民情感和民族团结等。

历史背景是理解南沙群岛问题的重要部分。

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文化背景。

早在公元2世纪,中国就开始在南沙群岛进行领土主权的宣示和管辖。

而西方国家在近代以来更为广泛地认知到南沙群岛,并将其纳入了中国的辖区。

但是,在20世纪以后,由于南沙群岛地缘战略的重要性得到了更多的认清,相关国家开始对南沙群岛提出领土主权的声索,导致南沙群岛问题的进一步升温。

因此,南沙群岛问题的解决需要考虑到历史因素,并充分尊重和维护中国的正当权益。

为了解决南沙群岛问题,需要各方相互协调和寻求妥协。

首先,重要的是通过外交谈判和对话的方式,通过国际法渠道解决争议。

中国持续倡导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南沙群岛问题,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关于南海主权争端的国际法探讨_1

关于南海主权争端的国际法探讨_1

关于南海主权争端的国际法探讨关于南海主权争端的国际法探讨20世纪60年代后,伴随着南海油气资源的开发和其他竞争性活动的开展,中国和相关东南亚国家在南海主权问题上的争议愈演愈烈。

加之美国、日本等大国相继染指南海,更让南海诸岛主权之争成为国际关系焦点。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审视主权取得的通用方式,客观分析南海诸岛主权之争。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不容置疑的主权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是通过国际法上的先占取得,有先占事实和国际条约为据。

(一)先占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有先占、时效、征服、添附、割让等五种方式。

先占是国际上获得领土主权的通用法则,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国家主权控制之下的领土的一种占取行为。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在南海诸岛问题上,满足了先占的要素,取得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1.发现和命名。

中国发现和命名南海诸岛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据《庄子·秋水》中记载“南方有鸟,其名为鹓雏,夫鹓雏发于南海,而飞于北海”,证明我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已发现南海。

东汉杨孚《异物志》中“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

”“涨海”即今天南海,说明当时我国的劳动人民在生产生活中了解了南海诸岛地形和自然特征。

这些史籍充分说明中国人民早在二千多年前,在生产实践和远洋航海中最早发现了这些岛屿礁滩,并予以命名。

2.开发经营与管辖。

远在秦汉时代,南海已成为重要的海上要道,我国劳动人民便在南海上从事大规模渔业生产活动和远洋航海。

南朝谢灵运在《武帝诔》中描述海军戍守南海的壮举,“虎骑骛隰,舟师涨海本文由收集整理”;唐宋以后,有些渔民还在此长期居住,并以渔业、捕捞和与生产经营为生;明朝海军多次通过南海下西洋,到达南亚和非洲东部;清代时期,我国渔民生活仍保留了在南海诸岛进行从事捕鱼、居住的传统。

南海属中国主权的历史考证和法学分析资料

南海属中国主权的历史考证和法学分析资料

南海属中国主权的历史考证和法学分析南海属中国主权的历史考证和法学分析依国际法看南沙群岛主权归属中国郭渊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这不仅有古今中外的大量文献可资佐证,而且早为世界各国所承认。

近来,越南主要以“历史主权”,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则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某些规定为由,谋求长期侵占我南沙岛礁。

从国际法角度看,上述国家所谓的南沙群岛主权依据站不住脚,相反中国对南沙群岛主权及权利主张有充足的法理依据。

在国际法上,“有效占领”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在依据该原则取得某一土地主权时,有些条件必须得到满足:被占领土地此前必须是无主地,在对无主地“发现”和“先占”后,对该土地要进行必要的主权行使和管辖,当然也包括一国政府和人民对该土地的开发与经营。

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发现”权南海诸岛在被中国发现以前,尚属于“无主地”,中国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是在漫长的历史中逐渐形成和完善的。

早在汉代之时,中国人就已开始在南海航行。

经过长期的航海实践,中国人先后发现了西沙、南沙群岛。

宋时,中国人把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命名为“长沙”、“石塘”。

明清时,南海诸岛被标示在中国官方的地图中,并且标出了南海航线和航程。

中国人在“发现”南海诸岛后就不断地来到这个群岛,不仅了解诸岛的分布、构成,而且还探索出航经诸岛的航线,创作了记载诸岛地理位置和航行路线并用中国式罗盘方位给部分岛礁命名的《更路簿》等航行手册。

《更路簿》据调查最早起源于清康熙年间(1662—1723),是中国渔民祖辈遗传下来的,至今在中国渔民中仍保存有各种抄本。

其特点是简便易行,适合于中国渔民航行于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水域的需要。

尽管“发现”并不构成通过先占取得领土,但它的重要性不容抹煞。

“发现”给予发现国以“初步”的权利或“不完整”的权利。

发现国在合理期间行使“有效占领”前,这种权利有暂时阻止他国加以占领的作用。

关于南海主权问题的国际法思考

关于南海主权问题的国际法思考

政府 内政部方域 司对南海进行 了划界工作 ,产生
了包括东沙群 岛、西沙群岛、南沙群 岛和中沙群 岛在 内的 1 段线 , 1 标志着诸 岛的管辖权属于 中国。
15 年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出版 的地图基 本沿用 了 93 国民政府绘制 的这种地图 ,同时去掉 了北部湾 内
的两段线 ,减 为 9 段线 ,向世 界明确昭示 了中国
的主权过程中国际社会的同情和支持。 第二 ,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 》存在缺陷。 《 使南海争端更加 复杂的国际法律文件是 《 联 合 国海洋法公约 》 。我国于 19 年 5月 l 96 5日批准 该公约。该 《 公约 》第五十七条规定 : 专属经济 “
区从 测 算 领 海 宽 度 的基 线 量 起 ,不 应 超 过 二 百海
力也开始提高介入南海 问题 的声调 , 妄图控制亚洲, 联合南海周边 国家围攻 中国、 制约中国, 从而 坐收渔翁之利。 面对这种情况,中国应 当深入研究并充分利用国际法,坚持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 根据不同情势调整 自己的对策, 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力量, 寻找最优的方式妥善处理南海事务。 [ 关键词 ] 中国 ; 南海 ; 主权 ; 国际法 ; 国际航道
订 的巴 黎条 约 和 10 签 订 的华盛 顿 条 约规 定 的 90年
辖的海岛 ,因而中国的主权行使 范围当然覆盖 了
南海诸岛及其 特定 海域,其 中曾母 暗沙是 中国领
海 的最 南 端 。 对 南 海 诸 岛 的记 载 可 以追 溯 至汉 代 ,清 朝 时
菲律1 美军事同盟条约和 15 年的菲律宾宪法涉及菲律 93
宾领 土范 围的条款 同样 不包 括南 沙群 岛 。 2 纪 六 七 十 年代 ,中 国南 海探 测 出丰 富 的 O世

国际法课程作业——南海问题国际法浅析

国际法课程作业——南海问题国际法浅析

南海问题国际法浅析一、南海问题的由来及现状1.南海问题的由来中国是最早发现和开发南海的国家,也最早持续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管辖。

早在汉代,我国就有关于南海的记载,到了元代,南海诸岛就已归我国管辖。

近代以来,虽然中国屡遭外敌入侵,但当时的中央政府在处理南海问题上还是比较积极的。

二战后,中华国民政府派遣军舰从日军手中收复南海诸岛,对南海海域及其170多个附属岛、礁进行了测量,并根据各岛礁在南海的地理位置及其它特征,对它们进行了重新命名。

1947每,国民政府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并结合对南海的实地测量以及中国对南海主权的历史依据,决定以“九条断续线”(又称“U形线”)作为中国南海的疆界线,并将然收入《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公开发行。

但由于南海的独特她理位置和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南海周边的国家都对它虎视眈眈,纷纷争夺南海岛礁,划分海域,企图长期占据。

1951年8月15日,周恩来外长在《关于美英对日和约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中指山:包括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向为中国领土,在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时虽曾一度沦陷,但日本投降后已为当时中国政府全部接收。

”其后,1956年5月29日,1958年9月4日,1959年2月27日,1974年1月11日、1月20日、2月4日,1976年6月14日,1979年9月26日,1982年11月28日,1983年9月14日中国一再发表声明,重申中国对包括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享有合法主权,绝不容许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和采取任何方式加以侵犯,任何外国侵占南海诸岛的岛屿以及在这些地区进行开发或其他活动,都是非法的,不能允许的。

但在划定“九断线”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政府虽然多次声明主权,但没有在整个南海区域内完全行使其主权,而当今国际关系仍然建立在主权国家的独立基础上。

这就为后来的南海争端埋下了伏笔。

通过对世界各国边界争端事由的分析,可以看出导致争端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中国对南海诸岛屿领土主权的一般国际法依据

中国对南海诸岛屿领土主权的一般国际法依据

领 海 和 毗连 区 ; ( 三) 中 国南 海 诸 岛拥 有 专 属 经 济 区 动 的合 法性 。虽 然 裁 决 一再 表 明不 涉 及 领 土 争 端 和 ] " 。 ∞, 但是 , 根 据 这 三个 否定 , 中 国在 和大 陆架 ; ( 四) 中 国在南 海拥 有 历史 性权 利 。 ” 本 文 海 洋 划 界 I 将 从一 般 国 际法角 度剖 析该 裁决 , 首 先分 析 其 否定 中 南 海没 有任 何基 于 岛屿产 生 的海 洋 权 益 ; 中 国对 南海
旨在 解 决 “ 与 海洋 法 有关 的一 切 问 题 ” _ 2 l _ ’ 。 却都 围绕 否定 中 国对 南 海诸 岛 屿 的领 土 主 权 这 一 实 基 础 ,
质 而展 开 。
1 2 2
于是 , 作 为 裁决 的核 心 问题 , 中 国 在 南海 基 于长 期历
甘肃 社会科学 2 0 1 7 年第6 期

裁 决 的实 质是 否定 中国对南 海 诸 岛屿 的领 土
主权
如此 自相矛 盾 的裁决 究竟 如何 展 开其 所 谓论 证 ? 首先 , 裁决 自始 至终 刻意 回避 一般 国际法 。裁 决 一 开
( 一) 裁 决的 主要 内容及 实质
裁决 的出发 点是 认 定 菲 律 宾 三 项 相 互 联 系 的诉 始就援引《 公约》 前言 的第一句 , 认为该《 公约》 是为 求均 与 领土 主权 和 海洋 划界 无关 l _ ~, 于是 乎 , 就可 了“ 解 决与 海 洋 法有 关 的 一 切 问题 ” ; 在 否 定 中 国 对
关 键 词: 中 国南 海 ; 南海 仲 裁 案 ; 一 般 国 际法 ; 南海断续线 ; 海 洋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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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研究》1998.5SOU THEAST ASLAN STUD IES南沙问题变成一个“国际”问题还是70年代以后的事情,由于南沙群岛所具有的重要战略地位和海洋经济价值,加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以后世界各国日益增长的海洋意识,一些本来与南沙问题毫无关联的国家也纷纷提出了对南沙群岛的领土要求,使该问题当事国由3个扩大到了7个。

越南提出对南沙拥有主权的国际法依据已是众所周知,菲律宾则是从“发现”和“邻近”来主张其权利,而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和新加坡是以海洋法中的大陆架制度和专属经济区制度来主张权利。

那么南沙群岛的主权归属到底应如何认定,本文试从国际法有关规定来谈谈这一问题。

一、对南沙群岛的“发现”问题在物权法上,对无主物的发现可以构成所有权,这一原则被引入18世纪以前的国际法中,成为认定“无主地”主权归属的重要法律依据。

西班牙、葡萄牙、荷兰、英国、法国等西方殖民主义国家在非洲、美洲、亚洲等地的殖民探险活动中,就以此为根据占有了大量所谓的“无主地”。

1955年菲律宾宣称“发现”了(南沙群岛中)若干无人居住的岛礁,并命名为“卡拉延群岛”,1978年又将其纳入菲律宾的主权统治之下。

越南也宣称早在17世纪上半叶就“发现”了南沙群岛,并以此为根据主张对整个南沙群岛拥有主权。

此外,菲律宾在提出主权要求时还有一个理由就是“邻近”,认为“卡拉扬群岛”在地理上接近该国,对该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而该国“应该”拥有主权。

因“发现”而对“无主地”拥有主权这一由物权法引伸而来的国际法规则,在18世纪以后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中已被逐渐抛弃。

现代国际法认为领土主权的产生只能基于五种事实,即先占、时效、割让、征服和添附,而“发现”不是产生领土主权的法定事由,因此以“发现”来主张权利于法无据。

但国际法也承认“发现”可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可以使某一主权者与另一“无主地”产生一定事实联系,从而阻止其它主权者的介入,但这种“阻止”在效力上只是暂时的。

据此越南和菲律宾以“发现”来主张主权已可认定于法无据,而且最早“发现”南沙群岛的也不是它们而是中国,“发现”的后果也应由中国承受。

早在公元前二世纪中国的《扶南传》和《南州异物志》等典藉中就已对南沙群岛的情况进行过描述,而宋代中国人又开始把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命名为“长沙”、“石塘”,明代开始南沙群岛被标入中国官方的地图中,并且标出了具体航线和航程。

可见,中国对南沙群岛的发现比越南早了1千多年,即使“发现”可以产生主权,该主权也应归属中国而不是其它国家。

至于菲律宾提出的“邻近”问题,不管在传统国际法还是现代国际法中都不承认“邻近”可以产生主权,因此可以认定该事由不能成立。

二、对南沙群岛的“先占”问题先占亦称占领,是国际法承认的五种领土主权取得方式之一。

先占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对象要件,即只能占领“无主地”,二是行为要件,即必须是有效占领。

所谓“无主地”,是指尚未受任何主权统治,或无人居住,或土著居民尚未形成部落的地域。

所谓“有效占领”,是指占领者有效地行使了主权,如建立了一定的管理机构,进行了适当的经济活动,或进行了移民,均为有效占领。

如前文所述,南沙群岛在被中国发现以前,尚属于“无主地”,在中国发现以后,按传统国际法,即已成为中国主权下的“有主地”。

即使按现代国际法,该地域也与中国产生了事实联系,具有阻止其它主权者介入的效力。

越南声称在19世纪就在南沙群岛行使了主权,且不说这一说法缺乏事实根据,即使越南真的进行了一些主权活动,在时间上也比中国晚得多,不仅不构成“先占”,反而对中国领土构成了入侵,因为南沙此时已不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主权管辖下的领土,中国已在该区域实施了有效管治。

从国际法看南沙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马涛SOU THEAST ASLAN STUD IES《东南亚研究》1998.5中国最早在南沙设治始于南宋,当时南沙群岛隶属于琼州府。

元代中国海军开始在南沙海域巡逻,并远至加里曼丹。

明代南沙群岛隶属于海南卫,中国海军也多次在这一海域巡逻,并将该海域列入了海军防守范围。

此外,中国渔民自明代起就在南沙海域进行捕鱼作业,有的渔民还长期住在岛上。

到清代中国渔民的捕鱼区已遍及整个南海水域,有的渔民还将产品运往新加坡贩卖。

种种事实表明,中国很早就对南沙群岛实施了有效管理,早就在南沙群岛行使了主权。

抗战胜利后中国海军远赴南沙,在一些主要岛礁上竖立了主权碑,并设立南沙群岛管理处,驻兵太平岛。

1947年中国政府正式将南沙群岛划归广东省管辖,从而完全确立了中国对这一群岛的固有主权。

由上述论述可见,无论“发现”也好,或是“先占”也好,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都有充分的根据。

在本世纪70年代以前国际社会对这一事实并无异议,后来有些国家由于利益驱使对南沙群岛提出主权要求,这就完全无视了有关的历史事实,在国际法上也缺乏基本的法理依据。

三、时效问题时效也是国际法承认的一种取得领土主权的方式,时效是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一段长时间内不受干扰地占有,占有者即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很明显,时效原则是从物权法中的“物权取得时效”发展而来,它与“先占”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象要件,即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而时效的对象是“有主地”,但50年代以后对“有主地”的占有也受到了限制。

自从南沙群岛置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后,它就不再是“无主地”而成为了“有主地”。

本世纪30年代法国曾占领了南沙群岛的部分岛屿,但并非“不受干扰”,中国和日本都对法国的行动提出了强烈抗议。

而且法国对这些岛屿的占领还不到10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即告结束。

二战中整个南沙群岛均为日本侵占,1945年战争结束后日军撤离南沙,南沙被中国海军收复。

在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中,日本宣布放弃对南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根据国际法有关国家责任的规定,被日本侵占的领土应“恢复原状”,中国据此恢复了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可见,南沙群岛历史上虽遭受过其它国家侵略,但这种侵略从来未产生过“时效”效力。

首先,在侵占行为发生后,原主权国和其它主权者均提出过异议;其次,这种侵占在时间上尚十分短暂,不构成时效所要求的时间长度,因此不能产生主权转移的后果。

越南认为日本“放弃”对南沙的权利后,该权利即归法国所有,而越南有权继承这一权利,这在法理上是十分荒谬的,因为法国虽曾侵占南沙,但并不能依“时效”原则获得主权,既然没有主权,也就谈不上继承的问题。

四、国家继承与国际承认越南对南沙群岛提出主权要求的另一个依据是“国家继承”,即越南作为殖民地继承了前宗主国法国在殖民地的一切权利义务,从而也继承了法国对南沙的主权。

在上一问题中本文已论述过法国不能根据“时效”原则取得南沙的主权,从国际承认的角度来看,法国对南沙拥有主权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明代欧洲耶稣会在其绘编的地图中,明确地把今天南海所在海域标为“大明海”,以示归中国明朝政府所有。

清朝时德国政府曾派测量船到南沙群岛进行考察,经中国官方抗议后才被迫停止。

30年代法国入侵南沙群岛时,不仅中国政府提出强烈抗议,日本也认为南沙“应为中国所有”,且认为中国渔民“早已以该岛屿为远洋捕鱼之基地”。

二战时中美英三国发表的《开罗宣言》也明确宣布,剥夺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在太平洋占领的所有岛屿,日本从中国窃取的领土应全部归还中国。

二战结束后英美两国海军分别在南沙接受了日本驻军的投降,随后即将南沙群岛移交给中国。

在1951年旧金山和谈中,苏联曾提出一项条约修正案,要求“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满洲、台湾岛及其邻近各岛、澎湖列岛、东沙、西沙、中沙以及南沙群岛,包括斯普拉特利群岛在内的完全主权”。

可见,世界各主要国家均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承认了中国对南沙拥有主权,而从未以任何方式承认法国对南沙的主权。

甚至一些南沙争端的主要当事国也曾经对中国拥有主权这一事实不表示反对。

50年代菲律宾曾明确承认南沙群岛不属菲律宾所有,菲方对南沙没有主权要求。

越南南北统一前北越政府也承认“根据越南方面的资料,西沙和南沙群岛应当属于中国领土”,并在其出版的教科书和地图中将南沙标注为中国领土。

但1974年以后越方态度发生了彻底改变,菲律宾在70年代后期也对南沙提出《东南亚研究》1998.5SOU THEAST ASLAN STUD IES了部分主权要求,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这两国的转变已违反“禁止反言”规则,在法律上没有根据,其主张也不能成立。

既然在国际承认上已有充分证据证明南沙主权应归属中国而不是法国,那么越南的“国家继承”在权利上也就不能及于南沙,相反,越南应善意遵守有关国际义务,对中国在南沙群岛的主权给予充分的尊重,并妥善解决两国在这一地区所有非主权性质的争端。

五、现代海洋法对南沙问题的效力1958年《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海洋法公约》颁布后,对南沙问题产生了重大影响。

1978年马来西亚海军占领南沙群岛南部几个岛屿,1979年马政府宣布上述岛屿处于其大陆架范围以内, 1980年马政府宣布对其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并正式出版新的马来西亚地图。

马来西亚的举动引起其邻国新加坡、文莱和印度尼西亚的强烈反对。

1982年文莱政府声称对南沙群岛的南通礁拥有主权,并宣布了该国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管辖权。

1983年马来西亚军队占领南沙群岛的南通礁,中越两国立即发表声明表示抗议。

上述马、新、文莱、印尼对南沙群岛提出部分领土要求,其根据就是海洋法中的大陆架制度和专属经济区制度,如文莱对南通礁的领土要求,就是认为该岛礁处于其大陆架范围以内,并由此主张拥有主权。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都是现代海洋法中特有的制度。

按《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大陆架是领海以外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也就是说,大陆架仍然处于领土主权之外,只是沿海国可以基于海洋法的规定在大陆架行使有限的主权,如开发自然资源、进行或授权进行钻探活动、建造或授权建造人工设施等,除此以外沿海国不能再行使其它权利。

专属经济区在法律地位上与大陆架比较相似,专属经济区也是领海以外与领海相接的一片海域,其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沿海国在该区域内可以行使一定的经济方面的权利,如开发自然资源、建造人工设施、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等,除此以外,沿海国不能再享有其它主权。

由此可见,不管是大陆架还是专属经济区,至少在两方面它们是一致的:第一,它们都处于沿海国主权之外;第二,它们与沿海国都有一定的天然联系,并可行使与之相关的一定权利,但这种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上述国际法的有关规定,马来西亚等国在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内,只可行使一定主权权利,但并不拥有主权。

这样一来,马来西亚等国以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范围为由对南沙群岛提出主权要求,就失去了有关法律依据。

而且,从法理逻辑上讲,应该是先有领土主权,然后才产生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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