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比例尺测图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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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比例尺测图作业指导书
1.适用范围
1.1适用于大比例尺(比例尺大于1:2000)的全野外数字化测图或修补测。
1.2原则上,测区面积小于8标准图幅的全野外数字测图项目,或测区面积小于16标准图幅的修补测项目,本作业指导书可以代替技术设计文件;测区面积大于或等于8标准图幅全野外数字测图项目,或测区面积大于或等于16标准图幅的地形图修补测项目,应按规范要求提交技术设计、技术总结、成果质量检查报告等全部技术文件。
1.3 大比例尺测图项目须提交的成果资料,合同或业主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2.技术引用文件
GB/T 14912-2005 1:500、1:1000、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
GB/T 14268-2008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更新规范
GB/T 20257.1-200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CH/T 1020-2010 1︰500、1︰1000、1︰2000地形图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3.基本技术要求
3.1测绘基准
坐标系统:一般采用大连城建坐标系统,业主委托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
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按业主委托要求采用其它高程基准时,应建立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联系。
大连城建坐标系基本参数:
1)投影方式:高斯-克吕格投影或横轴墨卡托投影;
2)中央子午线:121°30′;
3)投影椭球:克拉索夫斯基椭球(北京54椭球);
4)长半轴:6378245m;
5)扁率:298.3;
6)横轴加常数:30000m。
3.2基本等高距
3.3地物点平面位置精度
地形图图上地物点相对于临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和临近地物点点间的距离中误差不超过下表规定;当测图单纯为规划设计或一般用途时,可选用表中括号内的指标。
3.4高程注记点精度和密度
3.4.1高程注记点相对于临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基本等高距的1/3。困难地区放宽0.5倍。
3.4.2高程注记点密度为图上每100cm2内5~20个,一般选择明显地物点或地形特征点。
3.5地形图分幅
一般测图项目,地形图分幅采用任意图幅;技术设计或合同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4.图根控制测量
4.1图根点的施测
4.1.1鉴于测量仪器和方法的改进,为兼顾质量与效率,交会法、导线法等传统施测图根点的技术方法本作业指导书不再予以专门规定。
4.1.2因测区观测条件受限等原因确有需要的,可以参照《1:500、1:1000、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GB/T 14912-2005)、《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相关规定执行。
4.1.3图根控制测量推荐采用CORS-RTK模式施测,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按对应作业指导书规定执行。
4.2图根支导线引测
4.2.1数据采集过程中需要引测图根点的,可以采用支导线形式。
4.2.2支导线边数不超过3条。
4.2.3支导线观测边长度不超过150m。
4.2.4引测图根点,距离、角度可采用单向半测回观测。
5.全野外数字测图
5.1施测方法
5.1.1一般情况下,碎部点数据采集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测量;测区观测条件允许时,推荐采用CORS-RTK模式施测;技术设计或业主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5.1.2全站仪极坐标法测量碎部点,对中偏差不大于5mm;设站配盘后,须对后视坐标、高程进行校核,两者较差均不得大于5cm。
5.1.3采用假设坐标和高程施测的,内业扣合图根点时,平面不得大于7.5cm,高程不得大于6cm。
5.1.4全站仪极坐标法测量碎部点,原则上最大测距长度应满足1:500不超过200m,1:1000不超过350米,1:2000不超过500米。
5.1.5采用CORS-RTK模式测量碎部点时,遵从对应作业指导书规定。
5.2数据采集
5.2.1点状要素(独立地物)能按比例尺表示时,应按实际形状采集,不能按比例表示时应精确测定其定位点或定位线。有方向性的点状要素应先采集其定位点,再采集其方向点(线)。
5.2.2具有多种属性的现状要素(线状地物、面状地物公共边、线状地物与面状地物边界线的重合部分),只可采集一次,但应处理好多种属性之间的关系。
5.2.3线状地物采集时,应视其变化测定,适当增加地物点的密度,以保证曲线的准确拟合。
5.2.4对用于确定权利边界而施测的大比例尺地形图,拟用地区域四周的现状地物如围墙、栅栏、人工坎等应精确、实测其位置。本条同样适应于地形图修补测项目。
5.3要素内容取舍
5.3.1地物地貌的各项要素的表示方法和表示原则,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要求执行。
5.3.2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数据均应采集。房屋以墙为主,临时性建筑
可舍去。对居民区可视测图比例尺大小或需要适当加以综合。建筑物、构筑物轮廓凹凸小于图上0.5mm时,可予以综合。
5.3.3地上管线的转角点均应实测,管线直线部分的支架线杆和附属设施密集时,可适当取舍;技术设计或合同有明确要求时,从其规定。
5.3.4水系及附属物,应按实际形状采集。
5.3.5地貌一般以等高线表示,特征明显的地貌不能用等高线表示时,应以符号表示。
5.3.6斜坡、陡坎比高小于1/2基本等高距或在图上长度小于5mm时可舍去。当坡、坎密集时,可适当取舍。
5.3.7地类界与线状地物重合时,按线状地物采集。
6.地形图修补测
6.1大比例尺地形图修补测,应对测区进行全图巡视。
6.2地物变化范围较大或周围地物关系控制不足,补测新建的住宅楼群或独立的高大建筑物,已变化的较复杂的地貌,应按全野外数字测图方法进行修测。
6.3禁止利用原图地物点、高程点套合施测。
6.4在设站测量变化区域时,应对原图地物、高程注记进行抽样复核;测区面积大于等于2标准图幅的,应按附件1-3的要求填制地形图平面绝对位置精度检测记录表、平面相对位置精度检测记录表和高程精度检测记录表。
6.5对规划、设计、施工有重大影响的地物,如高压电塔、城市主干路等要现场进行复测核实。
6.6修测时如发现原图已有地物、地貌、注记有明显错误或粗差时,亦要予以纠正。
7.图面整饰
7.1地物地貌绘制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相关规定执行,编辑原则参照《1:500、1:1000、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GB/T 14912-2005)第6.7节相关规定执行。
7.2根据既往地形图检查情况,以下错漏(仅为列举说明)在图形编辑时应予留意:
1)高压电塔连线缺失(图内有线无塔,高压电塔连线方向必须绘制并标注);
2)人工坎、栅栏坎、斜坡等坡向绘制错误,与高程注记出现明显矛盾;
3)注记压盖;
4)高程注记与等高线矛盾;
5)高程注记密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变坡点高程注记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