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区县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员资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七站下达责令整改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七站下达责令整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5.13
•【字号】津市场监管认〔2020〕11号
•【施行日期】2020.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
五十七站下达责令整改的通告
津市场监管认〔2020〕11号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七站下达责令整改。
从即日起,被责令整改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整改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特此通告
附件:责令整改机构信息
2020年5月13日
附件。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2006年度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6]57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2006年度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2006年度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6]57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执行2006年天津市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申请》(津质监局计财[2005]72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鉴于我市2005年度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后,社会和企业反映较为平稳,根据市政府批准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总体方案要求,同意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天津市2006年度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二、为了完善并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的规定,按照不新增加备注条目、不改变收费条件、不改变收费水平的原则,对你局申报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时遗漏的有关备注说明部分予以明确和规范(详见附件1备注部分)。
三、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
各计量检定机构必须按照检定规程中规定的检定项目和检定周期进行检定,不得擅自减少检定项目和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
四、各计量检定机构应在收费场所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检定周期向社会公示,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计量检定收费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重复检定收费、只收费不检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各计量检定机构应到相关的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24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2024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约1046字)一、基本条件1、特种作业人员指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和原劳动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特种作业定义的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本工作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二、培训考核与发证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单位组织申报,由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
2、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
合格后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驾驶证》,方准独立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三、复审1、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要按规定定期复审。
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2、复审内容:(1)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2)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3)进行健康检查。
3、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负责审验。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3、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做到定员、定人、定岗持证。
必须调动时要经有关部门同意。
4、特种作业人员应提供保障安全作业的各种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强令其冒险作业。
5、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要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6、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2024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2(约1147字)1、目的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
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作为在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语言中,同确认一起发挥会计决策功能的会计计量自然而然地成为会计的核心。
下文是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市和区、县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计量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计量单位的使用第八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二)编制广播、电视节目;(三)发表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四)制作、发布广告;(五)制定标准、技术规范、检定规程;(六)出版发行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七)印制票据、票证、帐册;(八)生产、销售商品,标注商品标识、标签、标价签,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九)出具检定、校准、测试、检验、试验数据和凭证;(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再版、出版古籍和文学作品不适用本条例第八条规定。
第十条进口商品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出口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由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的,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明令废除的计量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计量器具的检定、使用第十二条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检定项目和测量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0.15•【文号】国质检量[2002]301号•【施行日期】2002.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10月15日国质检量[2002]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了解,目前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存在诸多问题。
其中较突出的是一些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未将计量检定授权纳入量值传递工作统一管理,计量检定授权时不能充分考虑量值传递工作需要,应当授权的不授权、不该授权的滥授权、授权后无人监督、有问题无人解决、被授权单位违规事件时有发生,已影响到全国量值传递工作。
为加强计量检定授权工作的监督,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全国量值传递体系的正常运行,根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充分发挥对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授权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计量检定授权纳入量值传递工作统一管理。
要责成局内计量行政部门专事监督管理全省计量检定授权工作(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切实做到量传与授权统一管理、宏观调控、合理布局、严格考核、日常监督,及时处理问题,充分发挥计量检定授权在量值传递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凡未责成局内计量行政部门专事监督管理全省计量检定授权工作的,需要对所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能开展的计量检定项目授权时,应当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报请总局统筹安排。
三、总局不再制定新的计量检定授权考核规范。
对申请承担单位内部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技术机构,统一规定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进行考核授权;对申请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统一规定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进行考核授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部分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换发计量授权证书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部分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换发计量授权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10•【文号】国质检量[2002]349号•【施行日期】2002.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部分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换发计量授权证书的通知(2002年12月10日国质检量[2002]3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管理机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科学、测试技术)研究所(院):根据计量法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002年计量授权到期的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了复查考核。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等14个国家计量院(中心、站)和32个省级计量所(院)通过了复查考核,现准予换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并将计量授权单位名称、授权区域、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见附件1)和授权项目(见附件2)予以公布。
附件:1.计量授权名单表2.计量授权项目表(另发)附件1:计量授权名单表┌──┬────────────┬────────┬───────────┬─────┬─────┐│序号│机构名称│授权区域│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有效期至│├──┼────────────┼────────┼───────────┼─────┼─────┤│ 1│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全国│(国)法计(2002)01001号│ 2002 12 1│2007 11 30│├──┼────────────┼────────┼───────────┼─────┼─────┤│ 2│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全国│(国)法计(2002)01002号│ 2002 12 1│2007 11 30│├──┼────────────┼────────┼───────────┼─────┼─────┤│ 3│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全国│(国)法计(2002)01003号│ 2002 12 1│2007 11 30│├──┼────────────┼────────┼───────────┼─────┼─────┤│ 4│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国)法计(2002)01004号│ 2002 12 1│2007 11 30│├──┼────────────┼────────┼───────────┼─────┼─────┤│ 5│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吉林省│(国)法计(2002)01005号│ 2002 12 1│2007 11 30│├──┼────────────┼────────┼───────────┼─────┼─────┤│ 6│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黑龙江省│(国)法计(2002)01006号│ 2002 12 1│2007 11 30│├──┼────────────┼────────┼───────────┼─────┼─────┤│ 7│北京市计量科学研究所│北京市│(国)法计(2002)01007号│ 2002 12 1│2007 11 30│├──┼────────────┼────────┼───────────┼─────┼─────┤│ 8│北京市计量测试所│北京市│(国)法计(2002)01008号│ 2002 12 1│2007 11 30│├──┼────────────┼────────┼───────────┼─────┼─────┤│ 9│天津市计量技术研究所│天津市│(国)法计(2002)01009号│ 2002 12 1│2007 11 30│├──┼────────────┼────────┼───────────┼─────┼─────┤│10│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院│内蒙古自治区│(国)法计(2002)01010号│ 2002 12 1│2007 11 30│├──┼────────────┼────────┼───────────┼─────┼─────┤│11│山西省计量监督检定测试所│山西省│(国)法计(2002)01011号│ 2002 12 1│2007 11 30│├──┼────────────┼────────┼───────────┼─────┼─────┤│12│河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国)法计(2002)01012号│ 2002 12 1│2007 11 30│├──┼────────────┼────────┼───────────┼─────┼─────┤│13│陕西省计量测试研究所│陕西省│(国)法计(2002)01013号│ 2002 12 1│2007 11 30│├──┼────────────┼────────┼───────────┼─────┼─────┤│14│甘肃省计量测试研究所│甘肃省│(国)法计(2002)01014号│ 2002 12 1│2007 11 30│├──┼────────────┼────────┼───────────┼─────┼─────┤│15│甘肃省计量检定所│甘肃省│(国)法计(2002)01015号│ 2002 12 1│2007 11 30│├──┼────────────┼────────┼───────────┼─────┼─────┤│16│宁夏回族自治区计量测试│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法计(2002)01016号│ 2002 12 1│2007 11 30│││所│││││├──┼────────────┼────────┼───────────┼─────┼─────┤│17│青海省计量测试研究所│青海省│(国)法计(2002)01017号│ 2002 12 1│2007 11 30│├──┼────────────┼────────┼───────────┼─────┼─────┤│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法计(2002)01018号│ 2002 12 1│2007 11 30│││试研究所│││││├──┼────────────┼────────┼───────────┼─────┼─────┤│19│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上海市│(国)法计(2002)01019号│ 2002 12 1│2007 11 30│││院│││││├──┼────────────┼────────┼───────────┼─────┼─────┤│20│江苏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江苏省│(国)法计(2002)01022号│ 2002 12 1│2007 11 30│││所│││││├──┼────────────┼────────┼───────────┼─────┼─────┤│21│安徽省计量测试研究所│安徽省│(国)法计(2002)01023号│ 2002 12 1│2007 11 30│├──┼────────────┼────────┼───────────┼─────┼─────┤│22│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山东省│(国)法计(2002)01024号│ 2002 12 1│2007 11 30│├──┼────────────┼────────┼───────────┼─────┼─────┤│2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浙江省│(国)法计(2002)01025号│ 2002 12 1│2007 11 30│││研究院│││││├──┼────────────┼────────┼───────────┼─────┼─────┤│24│江西省计量测试研究所│江西省│(国)法计(2002)01026号│ 2002 12 1│2007 11 30│├──┼────────────┼────────┼───────────┼─────┼─────┤│25│福建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福建省│(国)法计(2002)01027号│ 2002 12 1│2007 11 30│││所│││││├──┼────────────┼────────┼───────────┼─────┼─────┤│26│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湖北省│(国)法计(2002)01028号│ 2002 12 1│2007 11 30│││院│││││├──┼────────────┼────────┼───────────┼─────┼─────┤│27│湖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湖南省│(国)法计(2002)01029号│ 2002 12 1│2007 11 30│││所│││││├──┼────────────┼────────┼───────────┼─────┼─────┤│28│广西计量测试研究所│广西自治区│(国)法计(2002)01030号│ 2002 12 1│2007 11 30│├──┼────────────┼────────┼───────────┼─────┼─────┤│29│河南省计量测试研究所│河南省│(国)法计(2002)01031号│ 2002 12 1│2007 11 30│├──┼────────────┼────────┼───────────┼─────┼─────┤│30│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广东省│(国)法计(2002)01032号│ 2002 12 1│2007 11 30│├──┼────────────┼────────┼───────────┼─────┼─────┤│31│海南省计量测试所│海南省│(国)法计(2002)01033号│ 2002 12 1│2007 11 30│├──┼────────────┼────────┼───────────┼─────┼─────┤│32│贵州省计量测试院│贵州省│(国)法计(2002)01034号│ 2002 12 1│2007 11 30│├──┼────────────┼────────┼───────────┼─────┼─────┤│33│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云南省│(国)法计(2002)01035号│ 2002 12 1│2007 11 30│││院│││││├──┼────────────┼────────┼───────────┼─────┼─────┤│34│重庆市计量技术研究所│重庆市│(国)法计(2002)01045号│ 2002 12 1│2007 11 30│├──┼────────────┼────────┼───────────┼─────┼─────┤│35│重庆市流量检测技术研究│重庆市│(国)法计(2002)01046号│ 2002 12 1│2007 11 30│││所│││││├──┼────────────┼────────┼───────────┼─────┼─────┤│36│华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华北地区│(国)法计(2002)01037号│ 2002 12 1│2007 11 30│├──┼────────────┼────────┼───────────┼─────┼─────┤│37│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东北地区│(国)法计(2002)01038号│ 2002 12 1│2007 11 30│├──┼────────────┼────────┼───────────┼─────┼─────┤│38│华东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华东地区│(国)法计(2002)01039号│ 2002 12 1│2007 11 30│├──┼────────────┼────────┼───────────┼─────┼─────┤│39│中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中南地区│(国)法计(2002)01040号│ 2002 12 1│2007 11 30│├──┼────────────┼────────┼───────────┼─────┼─────┤│40│西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西南地区│(国)法计(2002)01041号│ 2002 12 1│2007 11 30│├──┼────────────┼────────┼───────────┼─────┼─────┤│41│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西北地区│(国)法计(2002)01042号│ 2002 12 1│2007 11 30│├──┼────────────┼────────┼───────────┼─────┼─────┤│42│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华南地区│(国)法计(2002)01043号│ 2002 12 1│2007 11 30│├──┼────────────┼────────┼───────────┼─────┼─────┤│43│国家矿山安全计量站│全国矿区│(国)法计(2002)00012号│2002 9 1│ 2007 8 31│├──┼────────────┼────────┼───────────┼─────┼─────┤│44│国家通信计量站│全国│(国)法计(2002)00013号│ 2002 12 1│2007 11 30│├──┼────────────┼────────┼───────────┼─────┼─────┤│45│国家纺织计量站上海分站│上海、江苏、浙江│(国)法计(2002)00061号│ 2002 11 6│2007 11 5 ││││、安徽、湖南、广│││││││东、广西、福建、│││││││江西、云南、贵州│││││││、海南、山东││││├──┼────────────┼────────┼───────────┼─────┼─────┤│46│国家原油大流量计量站│重庆市、贵州省│(国)法计(2002)00062号│ 2002 12 1│2007 11 30│││重庆天然气流量分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取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资格名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取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资格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1.21•【文号】国家检量函[2001]551号•【施行日期】2001.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取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资格名单的通知(国家检量函(2001)551号2001年11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各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管理规范》要求,总局于2001年9月组织了第二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的培训。
现将取得国家级考评员资格人员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附件:第二批取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资格名单附件:第二批取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资格名单序号姓名单位地址(邮编)电话(区号)性别年龄专业专业年限学历职称证书编号1李振民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北三环东路18号(100013)************男55力学计量管理33研究生研究员041号2李成霞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北三环东路18号(100013)************女56化学计量管理29大学高工042号3曹文祺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北京北三环东路18号(100013)************男51分析化学17研究生副研043号4马钟焕吉林省计量测试技术长春市卫星路22号研究所(130022) ************-8519男51几何量25大学高工044号5王肇虹吉林省计量测试技术长春市卫星路22号研究所(130022) ************女41电学17大学高工045号6刘莉北京市计量测试所北京安苑东里一区12号(100029)************女40力学9大学高工046号7于宝良北京市计量测试所北京安苑东里一区12号(100029)************男37力学14大学高工047号8戚宁武重庆市流量检测技术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研究所村十七号(400020)************男38流量13大学高工048号9龚中字重庆市流量检测技术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研究所村十七号(400020)************男36力学15大学高工049号10丁跃清重庆市计量技术研究所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十七号(400020)************男36力学15双本科高工050号11张少民宁夏计量研究所银川市公园街8号(750001)************男54计量管理21大专高工051号12胡匡生湖南省计量测试技术长沙市香樟路55号研究所(410004)0731-559354男43几何量17大学高工052号13刘岚松湖南省计量测试技术长沙市香樟路55号研究所(410004)************男37热工17大学高工053号14王炳甲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西安市咸宁西路30号(710048) 029-*******男59光学37大专高工054号15魏志昂浙江省技术监督检测杭州天目山路66号研究院(310013)************男49电学23大学高工055号16殷彤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所哈尔滨香坊区司徒街99号(150036)************男59电磁无线电32大学研究员056号17聂英华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所哈尔滨香坊区司徒街99号(150036)************男50几何量22大学高工057号18齐湛谊河北省计量测试研究所石家庄友谊南大街175号(050051)************男46几何量16大学高工058号19金美峰安徽省计量测试研究所合肥市靶场路15号(230022)************女44长度20大学高工059号20田林海南省计量测试所海口市海秀路34号工业大厦五楼(570206)************男47计量管理长度16大学高工060号21赵勇青海省计量测试研究所西宁市西关大街31号(810001)************男35光仪15大学高工061号22曹瑞基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济南市千佛山东路28号(250014) ************男38电磁15研究生高工062号23赵峰江苏省计量测试技术南京市光华东街3号研究所(210007)025-*******男37力学13硕士高工063号24王震江苏省计量测试技术南京市光华东街3号研究所(210007)025-*******男41电学18大学高工064号25廖宜水福建省计量科学技术福州市华林路147号研究所(350003)************男52几何量24大学高工065号26蔡晓平陕西省计量测试研究所西安市咸宁西路30号(710048) 029-*******男36测试14硕士高工066号27王民学陕西省计量测试研究所西安市咸宁西路30号(710048) 029-*******男47热工23大学高工067号28邹新洲新疆计量测试研究所乌鲁木齐北京南路40号(830011) ************男57电学28大学高工068号29宋学青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昆明市东风东路唐家研究院营(650041)************女38计量管理10大学高工069号30陆福敏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上海宜山路716号研究院(200233)************男42无线电19大学高工070号31薛润秋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上海宜山路716号研究院(200233)************女51长度25大学高工071号32周小波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武昌区东湖路3号研究院(430071)************男44力学热工19大学高工072号33时根火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武昌区东湖路3号研究院(430071)************男39声学19大学高工073号34陈传岭河南省计量测试研究所郑州市花园路21号(450008)************男39无线电18大学高工074号35张耀国贵州省计量测试技术贵阳市头桥海马冲街研究所45号(550003)************男55热工33大学高工075号36吕文华国家气象计量站北京市白石桥路46号(100081) ************男45气象计量22大学高工076号37宋湛华国家纺织计量站北京朝外英家坟(100025)************男55仪器仪表11硕士高工077号38白胤国家大容量第一计量站抚顺市长春街2号(113126)************男44大容量20大学高工078号39龚政明国家蒸汽流量计量烟烟台市上夼西路101台检定站号(264001)************男55长度27大学高工079号40闫凤霞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北京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100081)************女43自控18大学副研080号41何小菊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北京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100081)************女45计量仪器26大学副研081号42王勤国家高电压计量站武汉珞喻路143号(430074)************男44高电压电测24研究生高工082号43刘元敏国家矿山安全计量站重庆市上桥三村(400037)************男37矿山安全10硕士高工083号44刘子达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锦州市和平路3段量站锦州分站17号(121000)139****0302男46力学电学19大学高工084号45孟艾立国家通信计量站北京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100083)************男39通信17大学高工085号46罗意承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南宁市星湖路26号(530022) ************男45计量管理23大学高工086号47冯林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市华林路147号(350003) ************男47力学24大学高工087号48权小菁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广州市广园中路松柏东街30号(510405)************女45化学计量22大学高工088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0.23•【文号】质技监量发[2000]182号•【施行日期】2000.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10月23日质技监局量发〔200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所,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及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管理,规范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行为,保证强制检定工作科学、公正、有效,通知如下:1.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普遍适用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不需要进行调整。
2.凡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低于95%(计量器具主要计量性能指标)或某台(件)计量器具连续两个检定周期主要计量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可以根据相关的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适当缩短其检定周期,但缩短后的检定周期不得低于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的50%;缩短检定周期的工作计量器具,若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在97%以上(含97%)或三次检定合格,应当恢复执行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
3.在调整强制检定周期前,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调整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报送检定原始记录及数据统计分析表等资料的复印件,经审查批准备案后,方可调整强制检定周期。
4.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严格审核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必要时可聘请技术专家评议。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书、考核合格证明和《计量检定员证》的式样以及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条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延长《计量检定员证》的有效期。
因丢失、损毁或工作单位更换,需要补办或变更《计量检定员证》的,应当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是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其他技术机构。(相关资料: Nhomakorabea订沿革)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应当另行申请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
第六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名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30•【文号】国质检量函[2006]939号•【施行日期】2006.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名单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6]9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各省级计量科学(测试技术)研究院(所):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于2006年11月组织了第三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的培训和考核。
现将获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资格的人员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附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名单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名单┌──┬────┬───────────────┬────────────────┬────┬────┬──────┬────┬───────┐│序号│ 姓名│单位│地址│ 邮编│性别│专业│ 学历│证书编号│├──┼────┼───────────────┼────────────────┼────┼────┼──────┼────┼───────┤│ 1│杨志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8号│ 100013 │男│声学│大学│089号│├──┼────┼───────────────┼────────────────┼────┼────┼──────┼────┼───────┤│ 2│王春艳│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8号│ 100013 │女│计量管理│硕士│090号│├──┼────┼───────────────┼────────────────┼────┼────┼──────┼────┼───────┤│ 3│倪晓丽│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8号│ 100013 │女│化学、标物│大学│091号│├──┼────┼───────────────┼────────────────┼────┼────┼──────┼────┼───────┤│ 4│张加力│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北京市朝阳区小关北安苑东里一区12│ 100029 │男│热工│大学│092号│││││号││││││├──┼────┼───────────────┼────────────────┼────┼────┼──────┼────┼───────┤│ 5│刘巍│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4号│ 300192 │男│热工│大学│093号│├──┼────┼───────────────┼────────────────┼────┼────┼──────┼────┼───────┤│ 6│白力军│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院│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75号│ 050051 │男│无线电、电学│大学│094号│├──┼────┼───────────────┼────────────────┼────┼────┼──────┼────┼───────┤│ 7│韩建书│山西省计量监督检定测试所│太原市府西街131号│ 030002 │男│热工│大本│095号│││││││││││├──┼────┼───────────────┼────────────────┼────┼────┼──────┼────┼───────┤│ 8│裴海琴│山西省计量监督检定测试所│太原市府西街131号│ 030002 │女│光学、医疗│大学│096号│├──┼────┼───────────────┼────────────────┼────┼────┼──────┼────┼───────┤│ 9│朱庆科│山西省计量监督检定测试所│太原市府西街131号│ 030002 │男│几何量│大本│097号│├──┼────┼───────────────┼────────────────┼────┼────┼──────┼────┼───────┤│ 10 │孙达│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9号│ 110006 │男│流量│大本│098号│├──┼────┼───────────────┼────────────────┼────┼────┼──────┼────┼───────┤│ 11 │张夕│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9号│ 110006 │女│热工│大本│099号│├──┼────┼───────────────┼────────────────┼────┼────┼──────┼────┼───────┤│ 12 │张攀峰│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长春市卫星路7440号│ 130022 │男│热工、容量│大学│100号│├──┼────┼───────────────┼────────────────┼────┼────┼──────┼────┼───────┤│ 13 │吴建英│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上海市宜山路716号│ 200233 │女│热工│大学│101号│├──┼────┼───────────────┼────────────────┼────┼────┼──────┼────┼───────┤│ 14 │任淑贞│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上海市宜山路716号│ 200233 │女│化学│硕研│102号│├──┼────┼───────────────┼────────────────┼────┼────┼──────┼────┼───────┤│ 15 │马宇明│江苏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南京市光华东街3号│ 210007 │女│电学│大学│103号│├──┼────┼───────────────┼────────────────┼────┼────┼──────┼────┼───────┤│ 16 │沈才忠│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 310013 │男│温度│大本│104号│├──┼────┼───────────────┼────────────────┼────┼────┼──────┼────┼───────┤│ 17 │詹志杰│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 310013 │男│流量│大本│105号│├──┼────┼───────────────┼────────────────┼────┼────┼──────┼────┼───────┤│ 18 │钱永安│江西省计量测试研究院│南昌市江大南路19号│ 330029 │男│流量、容量│大学│106号│├──┼────┼───────────────┼────────────────┼────┼────┼──────┼────┼───────┤│ 19 │林振强│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济南市千佛山东路28号│ 250014 │男│化学│大学│107号│├──┼────┼───────────────┼────────────────┼────┼────┼──────┼────┼───────┤│ 20 │刘伟│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郑州市花园路21号│ 450008 │男│力学、化学│博士│108号│├──┼────┼───────────────┼────────────────┼────┼────┼──────┼────┼───────┤│ 21 │杨春林│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武汉市东湖路3号│ 430071 │男│化学│大学│109号│├──┼────┼───────────────┼────────────────┼────┼────┼──────┼────┼───────┤│ 22 │汤雄│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武汉市东湖路3号│ 430071 │男│力学│大本│110号│├──┼────┼───────────────┼────────────────┼────┼────┼──────┼────┼───────┤│ 23 │李庆先│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长沙市香樟路396号│ 410014 │男│电磁│大本│111号│├──┼────┼───────────────┼────────────────┼────┼────┼──────┼────┼───────┤│ 24 │王有贵│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长沙市香樟路396号│ 410014 │男│电学、力学│大学│112号│├──┼────┼───────────────┼────────────────┼────┼────┼──────┼────┼───────┤│ 25 │陈恪│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长沙市香樟路396号│ 410014 │女│热工│大本│113号│├──┼────┼───────────────┼────────────────┼────┼────┼──────┼────┼───────┤│ 26 │莫华荣│广西计量检测研究院│南宁市星湖路26号│ 530022 │男│电磁│大学│114号│├──┼────┼───────────────┼────────────────┼────┼────┼──────┼────┼───────┤│ 27 │李诗铁│贵州省计量测试院│贵阳市头桥海马冲街45号│ 550003 │男│理化│大本│115号│├──┼────┼───────────────┼────────────────┼────┼────┼──────┼────┼───────┤│ 28 │朱长春│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西安市咸宁西路30号│ 710048 │男│无线电、时频│硕士│116号│├──┼────┼───────────────┼────────────────┼────┼────┼──────┼────┼───────┤│ 29 │鲁光军│甘肃省计量研究院│兰州市安宁东路400号│ 730070 │男│声振、无线电│大本│117号│├──┼────┼───────────────┼────────────────┼────┼────┼──────┼────┼───────┤│ 30 │王平静│甘肃省计量研究院│兰州市安宁东路400号│ 730070 │男│电磁、无线电│大本│118号│├──┼────┼───────────────┼────────────────┼────┼────┼──────┼────┼───────┤│ 31 │朱经国│甘肃省计量研究院│兰州市安宁东路400号│ 730070 │男│理化│大本│119号│├──┼────┼───────────────┼────────────────┼────┼────┼──────┼────┼───────┤│ 32 │苏晓东│宁夏计量测试所│宁夏自治区银川市公园街8号│ 750001 │男│精密仪器│大学│120号│├──┼────┼───────────────┼────────────────┼────┼────┼──────┼────┼───────┤│ 33 │陆霖│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100081 │男│力学│大本│121号│├──┼────┼───────────────┼────────────────┼────┼────┼──────┼────┼───────┤│ 34 │郝飚│国家轨道衡计量站沈阳分站│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东路13号│ 110032 │男│力学、电学│大本│122号│├──┼────┼───────────────┼────────────────┼────┼────┼──────┼────┼───────┤│ 35 │康献民│国家轨道衡计量站济南分站│济南市车站街165号│ 250001 │男│力学│大学│123号│├──┼────┼───────────────┼────────────────┼────┼────┼──────┼────┼───────┤│ 36 │傅青喜│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100081 │男│力学│大本│124号│├──┼────┼───────────────┼────────────────┼────┼────┼──────┼────┼───────┤│ 37 │邵学君│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100081 │女│力学│硕研│125号│├──┼────┼───────────────┼────────────────┼────┼────┼──────┼────┼───────┤│ 38 │徐三民│国家矿山安全计量站│重庆市上桥三村55号│ 400037 │男│计管、力学│硕士│126号│├──┼────┼───────────────┼────────────────┼────┼────┼──────┼────┼───────┤│ 39 │崔建华│国家原油大流量计量站│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163712 │男│流量│大学│127号│├──┼────┼───────────────┼────────────────┼────┼────┼──────┼────┼───────┤│ 40 │段继芹│国家原油大流量计量站成都天然气│成都市华阳成仁路天然气计量检测中│ 610213 │女│流量│ 研究生│128号││││分站│心││││││├──┼────┼───────────────┼────────────────┼────┼────┼──────┼────┼───────┤│ 41 │李明钊│国家海洋计量站│天津市南开芥园西道│ 300112 │男│海洋计量│大学│129号│├──┼────┼───────────────┼────────────────┼────┼────┼──────┼────┼───────┤│ 42 │姚勇│国家海洋计量站│天津市南开芥园西道│ 300112 │男│海洋计量│博士│130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关于加强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关于加强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06•【文号】质技监量函[2000]028号•【施行日期】2000.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关于加强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的通知(质技监量函[200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及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计量标准考评员的队伍建设,提高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见质技监局量函[1999]300号)。
现就执行《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做好计量标准考评员的申请、培训、考核、注册等工作,通知如下:一、申请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由本人填写“计量标准考评员申请表”(见附件1),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申请表的要求提交所需材料。
为统一规范管理,原已取得证书的计量标准考评员,也应按上述要求重新申请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
二、申请考评专业项目按照“计量标准考评项目表”(见附件2)填写。
“计量标准考评项目表”中没有的项目,申请人可根据本人所从事专业项目的具体情况填写。
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工作需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及申请人培训考核时间。
四、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的培训、考核具体工作由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五、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培训教材,使用《计量标准和计量检定人员考核指南》、《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有关资料。
计量标准考评员培训教程参照附件3。
六、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考核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笔试,内容包括计量法律知识、计量基础知识、计量标准的考核与管理。
XX市质监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报告
XX市质监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报告根据省局闽质监量[2006]293号文件精神,XX市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工作开展情况和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计量专业技术机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执行国家量值传递体系,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可靠的科学、公正技术机构。
此次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是省局闽质监量[2006]293号文件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检查的主要内容为:①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周期检定执行情况、检定规程执行情况、人员持证情况、技术档案管理情况、检定证书审批发放情况以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②质量体系运行是否正常,重点检查内审记录、评审记录;③实验室环境;④进行盲样检测或量值比对,对检定人员进行口试和实际操作测试等;⑤开展反商业贿赂工作情况。
从此次监督检查情况看,各县(市)局领导普遍对法定技术机构的基础建设、日常管理和规范工作行为等方面较为重视,大部份计量检定机构在技术档案管理、检测设备管理、人员配备等方面比过去更为规范,对标准器具及配套设备的配备不足或陈旧失准问题能及时添置更新;检定人员在执行检定规程、原始记录的填写等方面也在逐步规范,检查中没有发现检定人员在具体检定工作中擅自简化检定程序和缩减检定项目的现象;大部份计量检定机构的实验室通过近二年的技术改造,环境条件正逐步得到改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也卓有成效。
检定证书的管理日趋规范,大部份计量检定机构都设有专人负责证书的发放和登记工作。
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方面,各县(市)局和市计量所都能从讲政治的高度上充分认识到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把手能亲自抓这项工作的开展。
各计量检定机构相继组织本单位职工,认真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全国计量专业技术机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深刻领会文件的内涵实质,充分认识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所做出的重大决策和布署,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又快又好的需要,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只有扎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才能有效遏制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须知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须知1. 引言计量检定员是指参与计量检定工作,并拥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
计量检定员的资格核准是保障计量检定工作质量和结果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2. 计量检定员资格要求为了确保计量检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计量检定员需要具备以下资格要求: - 中国国籍; -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 高等专科以上学历; - 通过计量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3.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的程序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向相关计量检定机构提交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申请,申请材料需要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计量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等。
2. 审核材料:计量检定机构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确保申请人符合资格要求。
3. 资格考试: 申请人需要参加计量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并通过该考试。
4. 考核实践:申请人需要参与一定数量的计量检定工作,并在实践中展示其专业知识和技能。
5. 综合评估:计量检定机构将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资格考试成绩和实践表现,进行综合评估。
6. 核准决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综合评估结果作出核准决定。
7. 发放资格证书:核准通过的申请人将获得计量检定员资格证书。
4.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的目的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计量检定工作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核准通过的计量检定员拥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承担计量检定工作,并保证检定结果的可靠性。
5.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的重要性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的重要性在于: - 提高计量检定工作的质量和结果的可靠性; - 保障计量检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 为计量检定工作提供合格的专业人员; - 促进计量检定行业的发展和规范。
6. 结论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是保障计量检定工作质量和结果的重要环节。
通过严格的资格要求和程序,核准出合格的计量检定员,可以提高计量检定工作的可靠性和质量,确保计量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关于增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关于增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01•【文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关于增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为了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队伍建设,满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工作的需要,经研究,总局拟增补40名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
现将增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管理规范》现已注册的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名单见附件1。
二、增补名额原则上按照省级区域分配,每省级区域增补1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增补1名;现省级区域内因原有国家级考评员退休等原因已不足1人的,可增补2名。
三、总局计量司负责国家级考评员的申请和发证工作。
请你单位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管理规范》第四条有关国家级考评员应具备的条件,推荐1~2名人员(申请表见附件2),于2012年4月30日前寄至总局计量司。
四、中国计量协会负责国家级考评员的培训、考核和注册工作。
培训、考核的具体时间由中国计量协会另行通知。
总局计量司联系人及电话:李群(010)82261848中国计量协会联系人及电话:王晓琴(010)84638529、138****3242附件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注册名单附件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资格申请表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附件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注册名单附件2:。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发布《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05号) (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后,在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 确可靠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取消了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2019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办法》的大部分内容已不再适用, 且主要内容在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中已作了规定。考虑到《办法》现有内容与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中规 定的内容高度重合,且暂不存在必须以部门规章形式规范调整的事项。经研究,市场监管总局拟废止《计量检定 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管理办法
01 文件来源
03 修定
目录
02 全文 04 废止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29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发布,经2015年8月 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订。
文件来源
该《办法》共26条,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国家计量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予以废止。
废止
总局令
废止说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9号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7日经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 2020年7月13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等24部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12.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强化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推动机构持续提升计量能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月7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邮编100088。
请在信封注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12月8日附件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施《计量法》的需要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第四条【监督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管理规范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管理规范发文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号:质技监局量发[2000]143号发布日期:2000-8-31执行日期:2000-8-31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的管理,保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注册,持有考评员证件,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人员。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分为二级: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以下简称“国家级考评员”)和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以下简称“省级考评员”)。
国家级考评员有资格参加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省级考评员有资格参加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
第三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的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国家级考评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综合评价能力、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和政策水平;(四)从事有关专业计量技术或计量管理工作八年以上,有较高的计量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五条省级考评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三)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综合评价能力、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和政策水平;(四)从事有关专业计量技术或计量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的计量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
第六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的职责:(一)尊重客观事实,确保考核工作的真实性、公正性;(二)坚持原则,正确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认真填写考核报告,对考核结果负责;(三)保守被考核单位的技术秘密。
(四)接受发证单位和聘用单位的监督。
第七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国家级考评员的申请,并组织培训、考核、发证和注册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省级考评员的申请,并组织培训、考核、发证和注册工作。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和特邀专家承担。
第十条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申请授权项目的工作。
第十一条计量授权证书的有效期由授权部门决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考核申请,经复查合格的,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复查不合格的,应当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新增授权项目,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新增授权项目申请,经考核合格并获得授权证书后,方可开展新增授权项目的工作。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项目的工作,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十三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开展校准工作;(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