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检察院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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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工作方面:
(3)在用章方面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不起诉决 定书》、《接收案件通知书》、《提押提解证》、《未 成年人成年亲属、有关组织代表到场通知书》、《不批 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复议决定书》、《批准逮捕决 定书》、《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纠正违法 通知书》、《退还、返还扣押财物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未使用电子印章,《送达回证》未加盖院章,《审批表 》中承办人、科长、副检察长均未使用电子签名
(一)业务工作方面:
审查逮捕、公诉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缺少《受 理案件登记表》、《接收案件通知书》、《案件材料移 送清单》的问题;审查逮捕案件中,对以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未制作《不批准逮捕案件补 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送达公安机关;缺少将案卷及《 不捕理由说明书》、《准予撤回决定书》等送达公安机 关的《送达回证》等材料;
( 3 )案卷中缺少法律文书、工作文书问题,主要表 现为:信访、举报中,控申部门向自侦部门移送线索时 ,未附《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缺少《回复处 理情况书》;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中, 卷中仅有《刑事申诉审查报告》,缺少《刑事申诉提请 立案复查报告》;
(一)业务工作方面:
经审查认为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其它需要 核实的问题时,未拟定《调查提纲》;承办人在制作《 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前,应当经部门集体讨论,在 部门集体讨论时,承办人未制作《讨论案件笔录》;不 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收 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未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 》;
(一)业务工作方面:
公诉案件中(含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传唤未被羁押 的犯罪嫌疑人未使用《传唤证》;询问被害人和证人未 使用《询问通知书》;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案件, 缺少《派员出庭法庭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 诉案件,缺少《讯问提纲》、《答辩提纲》和《举证、 质证提纲》;
当前基层检察院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录
1
业务工作方面
2
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方面
3
管理科学化、信息化建设方面
4
保障现代化、实用化建设方面
(一)业务工作方面:
1、法律文书或工作文书制作不够规范:(1)法律文书、工 作文书缺少必要内容,主要表现为:信访、举报案件中,接待 举报人时,接待记录中未见告知信访人诬告陷害他人严重后 果的记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主要法律文书、工作文书 中,未标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出生年月日、法定代理人、辩 护人基本情况;缺少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适成年人身份 及是否同意合适成年人到场意见的记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一)业务工作方面:
审查逮捕案件中,讯问笔录中未对嫌疑人基本情况等 进行讯问;《审查逮捕意见书》中未对辩护律师提出不构 成犯罪的意见进行审查;未发现《不捕理由说明书》送达 公安机关的相关记录;未对侦查机关是否采用刑讯逼供以 及非法方法收集供述等情形进行核实。
(一)业务工作方面:
公诉案件中,讯问笔录未写明讯问的具体开始和结 束时间;未进行执法办案风险抽样评估;案件中有证人 的,《起诉书》没有附证人名单;《起诉书》中未列明 被害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 诉案件,公诉人未在法院决定开庭审理之后,拟定讯问 被告人计划;出庭笔录中检察员及书记员未签名;自侦 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书材料,检察人员没有在首页右 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收到”,也无签名;《侦查终结 报告》《起诉意见书》中没有提出对涉案款物的处理意 见;扣押涉案款物没有两名检察人员签字。
(一)业务工作方面:
(4)其他适用法律文书、工作文书不规范的情形。 主要表现为:审查逮捕和自侦案件中,以《调查笔录》 代替《讯问笔录》;《立案决定书》的决定时间顺序和 文书号顺序不一致;对于群众举报的案件,《立案决定 书》引用条款错误;立案监督案件中,向公安机关发《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报领导审批后,制作《立 案监督案件审查意见书》;公诉案件中,《提讯、提解 证》时间显示还押在前,提讯在后,甚至还押以后继续 讯问。
(一)业务工作方面:
(2)存在以公函代替法律文书、使用废止的法律文 书问题。主要表现为:自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权利 义务告知书》、《询问通知书》、《拘留证》、《拘传 证》未使用系统内文书;审查逮捕和公诉案件中(含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意见书》、《不批准逮 捕决定书》、《讯问笔录》、《案件讨论笔录》、《不 起诉决定书》、《换押证》、《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 场通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出庭笔录》 、《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未使用系统内文书或使用已 废止的旧版文书。
(一)业务工作方面:
(2)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等审批手续不规范,主要 表现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包括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中,未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自侦 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 未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一)业务工作方面:
(一)业务工作方面:
控申部门在决定案件是否复查时,未经集体讨论, 未制作《案件讨论笔录》;对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 ,未审查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件中,检察机关未在年终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当年 发放救助资金的明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一)业务工作方面:
自侦案件中,缺少《立案备案登记表》等工作文书 ,缺少《传唤证》;对于上级院交办指定管辖案件,缺 少《线索备案登记表》;对涉案款物进行扣押的案件中 ,缺少扣押的相关法律文书;提请初查的案件,卷内缺 少《初查安全防范预案》;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后, 未将搜查情况制作成笔录;
(一)业务工作方面:
2.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执行或者交通执行相关法 律程序:( 1 )办案主体不合法问题,主要表现为:申 诉案件中,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不是由两名检察人员进行 的;审查逮捕案件和自侦案件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由一 名检察人员或两名均不是检察人员的讯问人进行;自侦 案件中,扣押犯罪嫌疑人涉案款 物时,只有一名检察 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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