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某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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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某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
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要求,完善我县畜禽养殖退养工作机制,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643号)有关条款以及《关于调整划定XX县畜禽养殖区域的通知》(兴府办字〔2016〕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按照“一场一策”原则,根据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整治要求,有关乡镇区要明确整治方式、整治时限和整治责任人,下发畜禽养殖场限期整治责任书。通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有效解决畜禽养殖污染突出问题,规范提升全县畜禽养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一)规范畜禽养殖管理。严格落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禁养政策,18年12月底前全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基本退出养殖;全县所有禁养区未退养的养殖户在10月底之后不再享受养殖业惠农政策,限养区内不得新增或扩建畜禽养殖场。
(二)建设完善环保设施。切实推进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含养牛场,下同)污染达标治理工作,18年10月底前限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技术要求建设和完善环保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限期未完成的,在本轮畜禽出栏后一律停养,直至达标;18年底仍未完成的,依法强制关停禁养。
二、工作措施
(一)健全组织结构。成立XX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粮局局长、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农粮局、环保局、国土局、城建局、林业局、水利局、财政局、公安局等单位及各乡镇区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农粮局,县农粮局、环保局、水利局各抽调一名业务骨干为办公室成员,县农粮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并成立XX县联合生态执法大队,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农粮局、水利局、国土局、林业局、城建局、公安局等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做好拆除工作中的执法工作。各乡镇区要成立相应的办事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督促本辖区的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二)深入调查摸底。各乡镇区要根据全县的“三区”规划要求,全面开展一次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搬迁的畜禽养殖场(户)调查摸底工作,掌握畜禽养殖等情况,进一步摸清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法人、养殖数量、建成年份等情况,拍摄影像资料留底(备案),做到不漏村、不漏户。同时,要按照一场一策的要求,确定辖区畜禽养殖场的整治方式、整治时限、整治责任人、退出养殖时限和退养责任人,下发畜禽养殖场限期(限期关停、限期拆除、限期达标新建或改建环保设施)整治通知书,并在18年7月30日前将畜禽养殖摸底调查表(纸质材料需乡镇区、村、组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县整治办备案,电子档报县农粮局邮箱。畜禽养殖场一户一档调查摸底表、限期整治通
知书、关停禁养协议书等相关样表、参考文本等(具体详见附件)。
(三)全面宣传发动。各乡镇区要适时召开动员会,对深化生猪养殖污染和规范管理进行动员部署,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采取发放《致广大养殖户们的一封公开信》和法律法规宣传单、逐场逐户上门对接等有效方式,大力宣传全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奖补办法及政策措施,以及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畜禽排泄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尤其要利用节假日人员返乡等有利时机进行宣传,营造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浓厚氛围。各乡镇区要按调整后的“三区”规划要求,在显要位置悬挂公示图,通告到村、到户。
(四)加强政策扶持。为做好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拆除、关闭工作,县财政安排专项整治资金,用于奖补在整治过程中主动拆除、关闭的养殖场(户)以及各乡镇区和整治办公室专项整治工作经费。
1.18年7月30日之前各乡镇区必须与禁养区内确需关停的畜禽养殖场签订关停协议并报县整治办备案。
2.18年10月31日前,自行完成拆除且取得了环境评价或土地审批许可的养殖场,按实际拆除的畜禽养殖场建筑面积计算,以如下标准分类予以补助。⑴红砖盖瓦片、红砖盖钢架棚:200元/㎡;⑵水泥砖盖瓦片、红砖盖水泥瓦、水泥砖盖钢架棚:150元/㎡;⑶水泥砖盖水泥瓦:120元/㎡;⑷简易棚(砖柱支人字架,砌筑1.5米高墙):60元/㎡。
3.18年10月31日前,自行完成拆除且未取得建场许可手续的
养殖场,按实际拆除的畜禽养殖场建筑面积计算,以如下标准分类予以补助。⑴红砖盖瓦片、红砖盖钢架棚:150元/㎡;⑵水泥砖盖瓦片、红砖盖水泥瓦、水泥砖盖钢架棚:100元/㎡;⑶水泥砖盖水泥瓦:70元/㎡;⑷简易棚(砖柱支人字架,砌筑1.5米高墙):40元/㎡;⑸由“空心房”改造为栏舍的按“空心房”拆除标准予以补助。
4.18年10月31日后,对取得了环境评价或土地审批许可的养殖场不关停、不拆除、不转产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分别按红砖盖瓦片、红砖盖钢架棚100元/㎡,水泥砖盖瓦片、红砖盖水泥瓦、水泥砖盖钢架棚70元/㎡,水泥砖盖水泥瓦50元/㎡,简易棚(砖柱支人字架,砌筑1.5米高墙)20元/㎡给予补助;对未取得建场许可手续的养殖场不关停、不拆除、不转产的将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助。
(五)明确部门职责。各乡镇区、各部门要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结合全县“两违”整治行动,共同推进禁养区养殖场(户)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协调。
县环保局: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保监管工作,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县农粮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做好畜禽养殖染污治理的各项工作协调、督促、指导和补助资金落实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和安排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和拆除补助资金。
县国土局:协助对占用基本农田违法建设的规模养殖场进行整治拆除。
县委宣传部:负责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营造正面舆论氛围,引导养殖户自觉配合整治行动。
县公安局:负责对县环保部门移送的相关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快、从严处理。
县城建局:协助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搭建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县林业局:协助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县水利局:协助水库、江河堤内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严格按照《关于调整划定XX县畜禽养殖区域的通知》(兴府办字〔2016〕96号),对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协助有关部门对已办理注册登记的畜禽养殖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清理规范;积极配合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