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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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表1 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

时间事件

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

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被审议通过。

1978年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有一句著名的论断:“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这一“依法治国”战略的理论起点,直接催生

了大规模的“立法潮”。

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一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

1982年新宪法的通过,为新时期的中国法治打下了坚实基础。此后多年,《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

法》、《破产法》等一批基础法律的通过,更是在民事、行政、商事

等方面共同构筑起了中国法治的框架,使改革开放逐渐“有法可依”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这次大会中,“法制”

换成了“法治”。

1999年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

2002年党的十六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被当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

2011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已经形成。

2012年党的十八大,“法治”的作用被再次重新定义:“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2013年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主题。

2014

就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来看,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中间点,前后分为两大时期来了解建国以来的法治历程。

一、第一时期:依法治国提出之前

从1949年新中国初创开始,一位诗人赞美道:“时间开始了”。在除旧

布新的洪流中,旧中国的一套被彻底否定了,《六法全书》和旧中国的司法

体制被彻底打倒、否定,人员分流、改造,在当时的背景下,《婚姻法》率

先出台,1951年出台了“惩治反革命条例”,解决了人民生活和维护政权的

迫切需要,到了1954年,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大家注意到,在194

9年到1956年,新中国初创,有很多领域的法律还是空白。接下来从1957

年开始,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左”的失误导致轻视法制思想的流行,人民

法院工作进入艰难曲折时期。1966年“文革”爆发,在“砸烂公、检、法”

口号下,司法工作日渐艰难,至1969年,最高人民法院干部被下放湖北农场

劳动,只留下8名办案人员,国家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法院工作陷入停顿。

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没有提出、也不可能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究其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当时的社会现实来说,缺乏健全法制和厉行法治的社会需求。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前,经济上高度集中、政治上高度集权。这就在

客观上泯灭了法制建设的需求。这就正如1958年中央政法小组在报告中所说的:“刑法、民法、诉讼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已经没有必要制定了。”

第二,长期的革命战争环境养成的有事找党委、依靠政策办事的习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和平年代里得以延续。对此,彭真同志在1984年3月13日召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上发表讲话时,作了极其精辟的论述。他指出:“在战争时期,党也好,军队也好,群众也好,注意的是党的政策。一件事情来了,老百姓总是问,这是不是党的政策?”“那时,只能靠政策。当然,我们根据地的政权也有一些法,但有限,也很简单。”“建国以后,我们有了全国性的政权,情况不同了,不讲法制怎么行?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一要有法可依,二要依法办事。”“但是,应该承认,长时期内我们对法制建设有时抓得紧,有时放松了,甚至丢掉了。”的确,在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左右时间里,我们不但没能完成“不仅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的过渡和转变,反而是“人治”占了上风。

第三,从历史根据上来看,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留给我们的是浓厚的封建特权和个人的独断专行,而缺乏的是民主法制传统。这就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深刻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这一点即使在今天看来,也没有完全消除,并在事实上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观念障碍。

第四,党的指导思想上犯了“左”的错误,过分强调阶级专政,以阶级斗争为纲,搞阶级斗争扩大化,过于推崇、迷信群众运动,以致出现像“文化大革命”这样的惨剧,等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1958年8月召开的

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毛泽东说,公安法院也在整风,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

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

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

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他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

们那一套。刘少奇提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

为办事的参考。”这表明,党的高级领导人已开始看轻、甚至否定法制的作用,党在指导思想上不再注重法制建设。

因此,在改革开放以前,各种条件决定了我们党和国家不可能提出依法

治国基本方略,当然更不可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正是因为这一阶段我国的法治不健全,因此出现好多冤案惨案,以下为特殊的例子:

呼格吉勒图案

呼格吉勒图,本市呼和浩特市卷烟厂的工人,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的第一毛纺厂家属区的公共厕所内一名女子被奸杀,当时是呼格吉勒图第一个发现了被害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随后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了调查,但无果,随后公安开始将怀疑对象对准了第一个发现了被害女子的呼格吉勒图。因为他作为一名男子发现女厕所的被害女子是很蹊跷的,于是将呼格吉勒图带进了公安局,此后,在疑似刑讯逼供下,认定了呼格吉勒图就是这起强奸杀人案的凶手。

1996年5月23日,呼格吉勒图案开庭审理。检方以“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提交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以及现场勘验笔录。检方指控:1996年4月9日2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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