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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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本行小微企业金融业务服务水平,丰富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模式,规范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和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系指本行
向投保信贷履约保证保险的客户发放的授信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贷履约保证保险,系指以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保险的投保人为借款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本行;当借款人违约或未按法律规定足额履行债务,由保险公司向本行赔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支付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以及其他违约费用。
第三条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遵循“合作准入、违约即付、独立评审、信息共享和动态调整”的原则。
(一)合作准入
总行对新合作开展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准入制,各经营单位不得与未经总行准入的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合作。
(二)违约即付
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理赔范围内违约即付,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在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向本行进行赔付。
(三)独立评审
对申请办理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所有客户,保险公司应进行独立的调查与评审,评审通过后向本行出具《承保意向书》。保险公司需对评审结果负责。
(四)信息共享
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强与合作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可借鉴保险公司保前调查和保后检查的工作结论进行业务管理。
(五)动态调整
当合作保险公司自身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行准入条件,或者出现其他应当终止合作的情形时,由总行实施动态管理,及时予以退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向本行申请贷款的小微型企业客户
和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客户,大中型企业客户向本行申请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五条合作的保险公司须为上年度保费收入在全国排名
前二十的大型商业保险集团总公司或其省级分公司,还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批准成立,运营正常,资信良好,注册资金(实缴)人民币20亿元以上,经营期限在3年以上且连续3年盈利,上一年度末及最近4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赔付率低于同业平均水平。
(二)小微企业(或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已向保监会备案。
(三)风险管理机制及系统建设完善,具有较强的客户评估选择、管理、风险预警和处置能力。具备健全的机构设置及专业的从业人员。
(四)合作的总额度不超过保险公司净资产的2倍与其信用保证保险在保余额之差。具体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合作限额=保险公司净资产×2-全部信用保证保险在保余额其中,信用保证保险系指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保险,包括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是以债务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证保险是以被保证人的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被保证人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五)纳入本行保险公司合作准入名单。
第六条准入
保险公司准入由业务经办部门发起,按照《同业业务管理办法》中的准入流程予以办理,总行金融市场部对业务合作发起部
门提交的同业合作机构基本资料及《同业合作机构资质准入申请表》进行业务性审查;总行内控合规部进行合规性审批。
第七条确定综合授信额度
对总行内控合规部审批同意准入的保险公司,由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查后提交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议。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根据其资金实力、经营状况、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及赔付率、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余额等确定综合授信额度等有关事项。
第八条签订业务合作协议
本行与合作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签订相关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开办“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合作范围、合作机制、免赔范围、业务合作流程等基本事宜。
保险公司免赔范围原则上仅限于由不可抗力及以下行为所导致借款人违约或未按法律规定足额履行债务的情形:(一)人民法院认定本行及本行代表或雇员存在骗贷、骗保等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诈骗类违法犯罪行为;
(二)人民法院认定借款人与本行或本行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
第九条合作过程管理
(一)额度控制
全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办“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总量不得突破合作限额(合作限额由保险公司准入的经办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并据此进行控制)和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确定的综合授信额度两者中的孰低值。
(二)合作中止
当合作保险公司累计出现两次未按照约定时限进行赔付时,应立即暂停与该保险公司的合作,并要求保险公司尽快履行赔付义务,同时应视情况确定是否终止开展业务合作。
当本行与某一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总量达到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确定的合作额度时,应暂定与该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
(三)合作终止
当合作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赔付义务或出现其他重大违约事项,或保险公司退出合作准入名单时,应立即终止与该保险公司的合作。
(四)持续管理
相关前台业务经营管理部门(授信额度使用业务条线的总行管理部门)每年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出现以下问题时应视情况分别采取降低授信额度、调整业务区域、暂停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合作等举措:
1.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监管标准的;
2.总公司及保监会暂停或取消开展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资格;
3.合作信贷产品的不良贷款率达到3%时;
4.未履行与本行签订的协议约定;
5.出现重大违规行为影响公司经营,受到监管部门查处、被重点关注的;
6.客户投诉较多、售后服务差,对本行信誉造成严重影响的;
7.由于经营管理不规范,媒体多次曝光,社会影响恶劣的;
8.经营业绩同比下降超过30%的;
9.影响本行与保险公司业务合作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十条申请“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的客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和小微企业具体业务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准入条件;
(二)保险公司出具《承保意向书》;
(三)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的基本要素按如下规定确定:(一)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根据企业资金需求、经营状况、风险状况等因素以及本行已准入保险公司的准入要求或条件确定,一般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30%,且不高于《承保意向书》中确定的承保金额。
(二)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本行相关产品定价管理办法执行。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且在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内。
如贷款期限需超过12个月,则应在提交授信审批委员会审议前,由总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