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e3eb0e8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fe.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8•【字号】鄂政办发[2003]65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65号)省政府各部门:《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94号)精神,现就在汉湖北省直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范围武汉市内的湖北省直党、政、群机关和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对象1、无房职工。
即本人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2、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
即本人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的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3、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职工。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标准1、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
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一律以建筑面积为准(各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件)。
2、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政[1999]105号文件规定,本着“同一城市同一标准”的原则,在汉湖北省直机关的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标准参照武汉市的标准制定。
即:无房职工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按每平方米450元的基数和职工的平均工作年限,分解为每年每平方米补贴14元;低于32年的按32年计发,高于32年的按实际工龄计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7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6275aa8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a4.png)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70号2005年12月22日)《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切实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碑林、莲湖、灞桥、雁塔、未央区行政区域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的分配形式。
第四条市住房制度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是: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六条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
具体来源如下:(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三)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资金。
对财政供给经费的单位,住房建设资金转化后的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审核后,按全额或差额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南京市住房补贴发放通知》
![《南京市住房补贴发放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b122ac06edb6f1aff001ff7.png)
《南京市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作者:日期:xx-01-19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住宅建设,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精神,对我市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和合理性的原则,推进新房新制度的有效和稳步实施。
(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在不过多增加各方负担条件下,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建设和分配制度。
(三)坚持机制转换和现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原则,将住宅建设、经营、消费等环节的资金集中起来,合理使用。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
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之积。
市政府将适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
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610元。
2.购房补贴面积指该职工的职务(职称)和级别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一)。
无房职工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购房补贴。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购房时按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补贴。
3.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购房职工发放工龄补贴。
职工工龄补贴额按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0.6%)、1992年前的工龄和购房补贴面积四项之积计算确定。
市政府将适时公布职工家庭负担价标准。
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为1180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1d08cf2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1d23d43.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14•【字号】鲁政办发[1998]11号•【施行日期】1998.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8]1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切实搞好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鲁政发[1997]1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和管理(一)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自1998年1月起把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
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为:执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人员为基本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企业职工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为经同级劳动部门核准的基本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
计发住房补贴要与售房价格挂钩。
济南市的补贴比例为上述工资基数的25%。
各地不得自行提高比例,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可适当降低比例。
(二)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的长期性住房储金,也是各级政府重要的建房资金来源。
各地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集中管理,统筹用于职工住房建设,以更好地发挥资金效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和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
凡是缴入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企业不计入社会养老、失业保险统筹基数。
二、1997年前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和有关问题的处理(一)1997年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其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具体计算公式和有关系数为:实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1997年前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当地政府测算的当年的折扣额,下同)×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科级以下干部职工为65平方米,科局级为75平方米,县处级90平方米,地厅级为120平方米)×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级别系数(科级以下为1.153,科局级为1.200,县处级为1.333,地厅级为1.250)×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0.01)。
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关于在昌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的补充通知
![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关于在昌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的补充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97640d428ea81c758f578f1.png)
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关于在昌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的补充通知赣财综[2009]11号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直机关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在昌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的通知》(赣财综[2008]93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省直各单位依据《办法》规定正在着手住房补贴的申报准备。
为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这项工作,年前,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我们选择了不同类型的三个省直单位进行住房补贴试点,通过各方努力,试点取得成功。
通过试点,完善了住房补贴发放系统和住房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为全面铺开省直单位住房补贴工作积累了经验,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现根据试点情况,就完善省直单位住房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省直单位,在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申报时,原则上应将本单位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进行一次性申报。
对个别单位一次申报有困难的,报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同意后,可分两次申报。
单位在进行第二次申报时,要到省财政厅网站重新下载“住房补贴系统”使用,不得在第一次申报的“住房补贴系统”基础上修改数据上报。
二、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需报送的材料外,申报单位应补充如下材料:(一)向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各提交一份享受住房补贴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两面复印),上报前由单位统一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印戳。
(二)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各提交一份“关于确定我单位已故职工住房补贴领取人的意见”(样表附后,此表请在省财政厅网站住房补贴专题中下载),列明已故职工姓名、原身份证号码,代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已故职工与代领人关系。
申报单位在确定代领人时,应当与已故职工家属充分协商,应依法进行。
(三)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各提交一份“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及处理情况说明”。
说明的主要内容:1、本单位自住房制度改革后到现在是否发放了住房补贴;2、已发放住房补贴的范围、人数、金额、依据;3、这次申报住房补贴的金额中是否已经扣除;4、没有扣除的原因。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fd5560d071fe910ef12df895.png)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湖北省《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1999〕13号)、《关于调整省房改直管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1号)、《关于省房改直管高校和直管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13号)、《关于调整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房改办[2009]11号)、《省房改直管高校房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房改办[2009]13号)和《关于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校党字〔2003〕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属地化的原则。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贯彻执行湖北省房改办关于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
(三)轮候发放的原则。
优先发放离退休职工和无房职工,逐步落实其他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在校房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计财处、人事处、后管处、房改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专班,加强对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的研究,强化协调和沟通,确保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对象(一)补贴对象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对象为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职工,具体包括: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或单身职工)均未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或单身职工)虽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补贴形式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给予住房补贴。
2、新职工按照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给予住房补贴。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a17e86b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09.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对启动市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的意义,要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制定和完善方案,精心组织好实施。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意见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新体制的建立,根据《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鄂政发(1998)84号)精神,现就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义(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
它的目标宗旨是:在不断巩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将住房实物分配改变为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并与实行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办法相配套,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新制度。
(二)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将有利于改变传统的住房分配方式,切断职工在住房问题上对国家和单位的依赖;有利于克服住房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各种弊端;有利于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促进住宅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培育我省经济新的增长点;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住房供应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城镇居民不同的住房需求。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一)立足于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加快与住房相关的其他方面的综合配套改革,促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住房新体制的尽早实现。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393750a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fdb7754.png)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6•【字号】呼政发[2003]54号•【施行日期】200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呼政发[2003]5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为建立住房分配新制度,确保住房补贴及时发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呼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一)住房补贴资金是指国家、单位按规定发给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分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和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按照国家、单位共同负担的原则多渠道进行筹集。
(三)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1、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划转部分;2、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3、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4、单位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资金。
(四)市财政局、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资金情况进行核查,核定的上述住房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职工住房补贴,不得挤占、挪用和流失。
(五)由市本级财政核拨的住房补贴资金,按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和财力可能的原则进行安排。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二、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一)补贴资金的发放标准。
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内政发[2000]9号)及市政府《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呼政发[2001]102号)的规定执行,对2001年12月31日(含当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实行一次性发放。
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35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为5.73元。
关于第五批部分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通知
![关于第五批部分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540c2b39b6648d7c0c74662.png)
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皖直房组〔2002〕1号)和《安徽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校政秘〔2016〕93号)等有关规定,我校第五批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工作中,部分申报人员材料经学校和省直房改办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经批复同意发放补贴。
现将补贴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提取方式
打开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简称安徽省管局)官网首页,在“办事服务”栏点击“住房制度改革”进入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首页。
在省直房改办首页点击“个人用户”后在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进行登录(点击支付宝后扫描二维码登录),登录后按步骤要求进行网上提取。
二、其他事项
根据《安徽大学无房教职工外租房补贴发放暂行办法》(校政〔2007〕15号)和《安徽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校政秘〔2016〕93号)精神,对于本次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未享受过福利房的教职工,学校将于2021年4月1日起停止发放外租房补贴,已发外租房补贴尚未扣除部分待下一批发放时予以扣除。
联系人:陈灿、陶丽梅
联系电话:63861578、63831769
特此通知。
附件:
1.第五批住房货币化补贴部分申报人员批复名单;
2.住房货币化补贴网上支取操作手册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采购管理中心)
2021年3月19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96d6b15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c4.png)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2•【字号】皖政[2000]39号•【施行日期】200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00〕39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取得了较大成绩,各地陆续停止了住房的实物分配,逐步向住房分配货币化方向过渡。
但总体看,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进展缓慢,多数市县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没有向社会公布,住房消费尚未发挥拉动经济增长的应有作用。
为了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促进个人住房消费,把住房业真正培育成我省的支柱产业,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城镇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使个人成为住房投资主体和消费主体,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住房业的建设和发展,改善城镇居住条件。
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有利于扩大民间投资和住房消费,带动建树、钢铁、化工、机械、仪表、家具、家电等众多物质生产部门和装饰、运输、商业等服务业的发展,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有利于把先进的科技、文化融入住房设计和建设,推进住房产业现代化。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清实施城镇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真正统一到中央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上来,统一到安徽经济发展的大局上来,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把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摆上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克服畏难情绪,摒弃等待观望思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加快城镇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工作各市、县要于今年底前全部出台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件公示
![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件公示](https://img.taocdn.com/s3/m/3ce8361a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ea.png)
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件公示一、引言最近,辽阳市政府发布了一项重要政策文件,即《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件》。
该政策文件旨在为辽阳市的职工提供更好的住房福利,并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该政策文件的相关内容。
二、政策背景近年来,辽阳市经济持续发展,职工的收入也有了较大的提高。
然而,住房问题一直是职工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辽阳市政府决定推出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以进一步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
三、政策目标该政策的主要目标是通过货币化补贴,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1.提高职工的居住品质;2.改善职工的居住环境;3.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四、政策内容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1. 补贴对象该政策适用于辽阳市的职工,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等。
职工必须在辽阳市缴纳社会保险并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才能享受补贴。
2.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进行划分。
工作年限越长、工资水平越高的职工将享受更高的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标准将由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调整。
3. 补贴形式补贴将以货币化的方式发放给职工。
职工可以选择将补贴用于购买自住房、租赁房屋、还贷款等。
补贴金额将根据职工的实际需求和政策规定进行核定。
4. 补贴申请和发放职工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核申请材料,并在一定时间内发放补贴到职工的个人账户。
五、政策效果该政策的实施将带来以下效果:1. 提高职工的居住品质通过货币化补贴,职工可以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住房,提高居住品质。
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购买自住房、租赁房屋或者还贷款,使自己的居住条件更加舒适。
2. 改善职工的居住环境通过购买自住房或租赁房屋,职工可以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
他们可以选择更好的地理位置、更宽敞的房屋空间,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405f4e858f5f61fb636661b.png)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1999]10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已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将过去住房实物分配中的暗贴改为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逐步理入职工工资。
促进居民成为住房市场的消费主体,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市住房新制度。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确保房改稳步推进。
二、住房补贴对象、形式及标准(一)住房补贴对象:全市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住房补贴对象: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住房补贴形式: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形式发放,即:对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一次性核定,由各单位根据住房资金的转化情况,按职工工龄、职级、住房情况等因素综合排序,轮候计发;对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其参加工作的剩余年限内按月计发。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黑政办发[20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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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正文:----------------------------------------------------------------------------------------------------------------------------------------------------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黑政办发(2006)8号2006年2月16日)为推进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制度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1998〕11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发放原则按照住房制度属地化的原则,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标准,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公开、公正、合理,以财政补贴资金为主,单位自筹资金为辅,并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分年逐步实施。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发放范围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发放范围为省直机关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中的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形式取得公有住房的职工。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形式取得公有住房,但没有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三、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执行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执行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是:正厅级100平方米;副厅级90平方米;正处级80平方米;副处级70平方米;正科级60平方米;副科级50平方米;科员(办事员)48平方米,其中工龄满25年的科员(办事员)50平方米。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c200a3d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2a.png)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濮政〔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濮政〔2006〕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濮阳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 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 〕(国发18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豫政〔1998〕70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2003〕29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和把住宅与房地产业培育成支柱产业,以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新人实行新制度为重点,逐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促进居民成为住宅市场的消费主体,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体制。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适应我市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考虑我市财政和单位及个人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与按月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积极稳妥,平稳过渡。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加强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加强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bd67328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4c59616.png)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加强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4.12.29•【字号】•【施行日期】200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加强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行为,根据厦府[1999]综94号文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各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重申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规定,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干部职工不得再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二、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专人负责,做好住房货币化补贴网上登记报备工作,确保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的人员不错不漏,同时严格按照《住房货币化补贴网上登记报备办事流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审查工作,对职工填报的家庭住房情况、职务(职称)、工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等情况进行严格把关、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应签字并对审核意见承担审查责任。
四、各单位应建立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公示制度,应将《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公示表》在单位公示栏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同时,各单位应将经办人、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登记报备表》、《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基本情况表》或(及)《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异动情况表》通过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收件窗口报送市房改办备案。
五、各单位应建立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档案制度,应将《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基本情况调查表》、《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基本情况表》或(及)《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异动情况表》和《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取通知书》等材料归入职工个人档案。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住房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财综字[1998]161号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住房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财综字[1998]1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1c00f8fa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a2.png)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住房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住房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1998年12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改革进程,现就财政部门做好住房补贴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的精神,积极参与当地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研究、测算和制定工作。
二、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规定,根据当地房价收入比和财政及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住房补贴方案。
要在摸清本地财政负担的行政事业单位人数及无房、缺房情况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
同时,在政策上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实施住房补贴办法。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转化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原则,切实做好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核定和划转工作,并根据住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多渠道筹集住房补贴资金,保证发放住房补贴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住房补贴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规范化的申报、审批和拨付制度,加强住房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保证住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结束——。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40f84d5d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21.png)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湖北省《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1999〕13号)、《关于调整省房改直管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1号)、《关于省房改直管高校和直管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13号)、《关于调整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房改办[2009] 11号)、《省房改直管高校房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房改办[2009] 13号)和《关于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校党字〔2003〕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属地化的原则。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贯彻执行湖北省房改办关于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
(三)轮候发放的原则。
优先发放离退休职工和无房职工,逐步落实其他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在校房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计财处、人事处、后管处、房改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专班,加强对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的研究,强化协调和沟通,确保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对象(一)补贴对象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对象为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职工,具体包括: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或单身职工)均未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或单身职工)虽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补贴形式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给予住房补贴。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f7ecd06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1a.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3•【字号】闽政[2001]45号•【施行日期】200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政[2001]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近年来,各地根据省政府要求制定出台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这项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市县尚未启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为进一步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伐,保证住房补贴资金尽快发到购房者手中,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拉动即期住房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现就加快发放住房补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稳定的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渠道(一)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
发放住房补贴的市县应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抓紧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综[2001]53号)精神,抓紧落实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工作。
应以不低于1996—1998年3年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平均支出为基数,在年度预算编制时将其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并逐年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1996—1998年期间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投入较少,或1998年底前职工无房、住房面积未达标较多,且财政状况较好的市县,应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住房补贴。
(二)各市县、各单位出售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收入,在按规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及房管所、站转制等资金后,要全部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bbf4724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23.png)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施行日期】200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房货币补贴办法第三章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发放第四章相关政策第五章附则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指导思想:稳步推进我市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适合我市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我市职工住房问题。
第三条工作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制度,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第四条基本原则:在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由单位参照此方案自主确定。
第二章住房货币补贴办法第五条全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职工均属住房补贴对象:1、200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本人(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或夫妻双方均未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下同)的职工。
2、200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本人或夫妻双方虽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应享受职级面积标准的职工。
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件公示
![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件公示](https://img.taocdn.com/s3/m/08cf3271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ba.png)
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件公示一、背景在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的大环境下,购房成本一直是职工们不得不面对的严峻问题。
为了稳定职工队伍,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辽阳市出台了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以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而这一政策文件的公示,对辽阳的城市发展以及职工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二、政策内容1. 房屋货币化补贴对象范围:政策适用于在辽阳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家庭,且本人及配偶没有在全市范围内有住房。
2. 补贴资金来源和标准:根据职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提供不超过当地规定的货币化补贴标准的资金。
3. 申请材料和程序:职工需要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评定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4. 责任部门和监督机制:市、区、镇街三级人社部门负责实施,建立健全货币化补贴工作宣传、监督、评估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政策意义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的公示,意味着政府对职工住房问题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价格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政府的这一举措无疑为职工们提供了更多的住房选择和支持。
这不仅有利于缓解职工买房压力,还有助于提高职工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个人观点作为我的文章写手,深入研究和撰写这一议题,我认为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的公示是一件重要的民生实事。
政府通过这一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群体切实利益的关注和支持,也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我希望这一政策的实施能够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职工们带来更多实惠,为辽阳的城市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件的公示,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对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产生了深远影响。
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为广大职工带来了更多的希望和信心。
希望政策文件的实施能够真正造福于职工,并成为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以上就是我对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件公示的文章撰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现状分析辽阳市作为辽宁省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迅速,人口规模不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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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通知各院系、各单位:
学校近期将发放第三批2009年度申报住房货币化补贴教职工的补贴款,现将本次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2009年度申报住房货币化补贴教职工,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签订协议书与货币补贴发放办法:
1、签订协议书:
根据南字发[2003]11号文件精神,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需与学校签订协议书,签订协议书的时间为:2010年12月2日上午8:30~11:30;下午12:30~16:30;地点为:学校田家炳楼教工之家。
届时请申请人本人或去世申请人的配偶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如有私人印章的请一并携带)到场签订协议书。
对确因身体等原因不能亲自到场者,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签。
委托他人代签协议时,受托人需携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受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印章(或手印),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在委托书上盖章确认后有效。
如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前来办理的教职工请提前与房地产管理处住房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83592901)。
若已去世的申请人的配偶也已去世,则由申请人所有的法定继承人派代表签订协议书,同时必须提供所有法定继承人签名、印章(或手印)的书面委托书及所有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在委托书上盖章确认后有效。
2、新聘用教职工已领取过货币补贴的,本次无需再签订协议。
3、对现住南园非售区住房的教职工,在此次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中,其“享受补贴面积”中不再扣除南园承租住房的面积,但此面积部分折算的货币补贴金额学校暂不发放,待其退还承租住房后再予以补发。
同时补签《南京大学非售区住房租赁协议》。
4、发放办法:
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后,凡是工资关系在学校的申请人补贴款将由学校统一打入申请人本人工资帐号。
无工资关系的补贴款以现金或支票形式发放。
此次住房货币化补贴已经南京市房改办正式批准备案,任何人不得变更。
以上通知请各单位务必通知到相关人员。
房地产管理处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