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准公共产品和生均幼儿培养成本的学前教育定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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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准公共产品和生均幼儿培养成本的学前教育定价研究

[摘要]针对近年来学前教育的收费贵问题,本文拟从学前教育准公共产品属性着手,梳理学前教育定价的原则和依据,比较了目前的4种教育定价模式,探讨基于生均幼儿培养成本的学前教育定价模式及其保障措施,以期规范学前教育收费行为。

[关键词]教育收费;生均幼儿培养成本;准公共产品;学前教育定价

学前教育是具有公共性和专业性的公共资源,社会在这一资源的分配上应当秉承公正、平等的原则。20世纪80年代以前,由于我国学前教育规模较小,办学所需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对学前教育需求的日益增长,学前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尽管政府不断加大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但其相对能力却在下降。为缓解这一矛盾,学前教育成本开始由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分担。这种成本分担定价模式能有效缓解学前教育经费不足等问题,但也导致学前教育有失公平和收费贵等新问题。本文以公共产品理论为基础,分析基于生均幼儿培养成本的学前教育定价模式。[1]

一、学前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按照产品收益范围的差别,社会产品可以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通常,学前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它具有消费的排他性、非竞争性和外部性等基本特征。①排他性。学前教育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因为学前教育资源是稀缺的,并不是每个幼儿都能够公平地享受优质的学前教育,只有受教育者付费才能消费学前教育资源。②非竞争性。学前教育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只需追加相对低廉的社会成本便能连续地为追加的消费者所消费,其边际成本曲线富有弹性。③外部性。学前教育能使幼儿在将来的生活中获得更多的货币收益和非货币收益,也有利于提高一个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学前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产生的外部性使受教育者个人得益;如果由私人提供,也会因学前教育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而使社会得益。从这个角度看,学前教育不论是完全由政府提供还是完全由私人提供都不合理。此外,由于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稀缺,政府无法为适龄幼儿提供普遍优质学前教育的机会,使学前教育具有明显的竞争性,而具有竞争性的公共产品如果完全由政府提供,对于那些未能接受优质学前教育的幼儿来说有失公平。所以,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公平原则,应当形成政府、受教育者个人和社会三位一体的学前教育成本补偿机制,即政府的财政补贴、幼儿的学费和社会的捐资助学。因此,为学前教育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成本补偿机制,特别是学前教育收费政策,是促进学前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关键。[2]

二、学前教育定价的依据与原则

由于学前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学前教育能给个人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带来更多的机会,这是个人的直接收益;对社会而言,由于受教育者的科技、文化素质提高,会产生更大的社会收益。因此,学前教育定价的依据是边际成本等于私人边际收益加上社会边际收益,以此确定学前教育的供给和需求规模,再根据市场供求曲线来确定学前教育价格。图1中的横轴Y代表学前教育规模,纵轴C,MR,P分别代表成本、边际收益、价格。MR1代表私人收益,MR2,代表社会收益,MR代表总收益,MR=MR1+MR2,∑MC代表总的边际成本,D代表需求曲线。为使学前教育效用最大,根据MR=∑MC,确定教育规模Y*,再根据需求曲线D,确定学前教育产品的价格P*。[3]

根据学前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和定价依据,学前教育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利益获得原则。学前教育是一种具有明显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因此,谁从学前教育中受益,谁就应当支付学前教育经费,支付的数额应当以学前教育整体效用最大化为依据。即学前教育服务按照外部性程度,除了由政府投入资金外,还应由受教育者按照受益程度提供相应的教育经费,以提高政府的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效果。

二是市场机制原则。市场机制能根据学前教育市场的供求规律和私人成本科学地确定学前教育的价格,并规范学前教育收费行为。学前教育学费只有按全部显性成本定价,且学费成为补偿幼儿园办学成本的主要来源时,学前教育才能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三是机会均等原则。不管幼儿家境富足还是贫穷,政府和社会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幼儿的受教育机会。教育的绝对公平是不存在的,但要做到教育机会起点和教育过程基本平等。即教育要最大限度地克服由于种族、性别、生理、心理、文化和经济等因素所造成的差别,使每个幼儿都享有受到最基本的学前教育的权利。

四是支付能力原则。各阶层负担的费用与其支付能力相适应。即以准公共产品使用者或消费者的收入状况作为确定学前教育价格的依据,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由于社会分配领域不公平导致部分社会成员因经济实力不足而无法使用或消费某些准公共产品,从而引致新的不公平,并由此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对于贫困幼儿,应当由社会向他们直接提供教育费用。

四、学前教育定价模式的比较、选择与构建

目前教育定价的模式主要有以下4种。

一是成本定价模式。该模式认为商品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因此,学前教育的价格应根据学前教育成本来确定。为使对于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重大收益的学前教育能够继续,就必须对幼儿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追加,使学前教育不断发展壮大。这种定价模式有两种具体做法:分摊法,即学前教育成本应由受教育者分摊;比例法,即学前教育收费应为学前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4]

二是居民收入定价模式。其基本着眼点是,学前教育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来确定。按照这一思路,对学前教育的收费标准有3种做

法:学前教育收费应考虑低收入水平的家庭,即学前教育收费标准应降低;学前教育收费要看到“孔雀欧美飞”的现象,即学前教育的收费标准可以提高;世界银行专家卡尔逊认为教育的学费应相当于中等偏下家庭年收入的10%,加上学生未来收入的10%。

三是未来收益资本化模式。该模式认为学费应是教育所产生的未来收益的资本化价值的一定比例。学前教育支出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这种投资可以带来个人收益和社会利益。正由于接受学前教育可以使个人受益,所以上幼儿园要交学费,要进行投资;正由于学前教育可以创造社会利益,所以幼儿只需要交一部分学费,其余部分应由国家和社会承担。

四是学费/经费比率模式。该模式认为国家拨款和学费是学前教育所耗费资源的主要资金来源,即:学前教育总投入=经费收入+学费收入。经费比率=经费收入/教育总投入,反映了国家拨款占幼儿园所需教育经费的比例。学费比率=学费收入/教育总投入,反映了学费收入占学校所需教育经费的比例。该模式可按以下步骤确定学前教育价格: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估算不同地区、幼儿园和年级所需的教育经费总额,或确定适当的经费/学费比率;确定国家拨款;学费总额=教育经费总额-国家拨款;生均学费=学费总额/学生人数。

这4种模式各有优劣,本文提出另一种学前教育定价模式:幼儿生均培养成本模式。选择该模式有以下理由。

一是有利于幼儿园加强教育资源管理和利用,提高办园效益。幼儿培养成本是幼儿园教育经济活动中资源耗费的综合反映,是衡量其经营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的重要指标。通过生均幼儿培养成本的计算,有利于本期成本与上年同期成本比较,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比较,考核幼儿园管理水平和领导业绩,增强教职工的成本意识。二是为政府部门确定拨款标准和学费标准提供依据。学前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教育成本要由政府、社会和受教育者共同承担。受教育者直接负担的形式就是缴纳学费,学费并不是教育价格,而是教育成本的部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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