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教程(第16-18章)
民事诉讼法学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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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支付令的方式 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债权文书. 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债权文书. (三)案件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二,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后,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对 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只限于程序方面的内容,故称为形式审查. 只限于程序方面的内容,故称为形式审查.
第三节 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 审查和处理
一,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 审查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 审查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 债权人提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债权人提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二,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处理 (一)驳回支付令申请 (二)发出支付令 支付令的制作 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的效力: 第一,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清偿债务,或者向人 第一,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清偿债务, 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 15日内 第二,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 不清偿债务的,支付令发生强制执行效力, 不清偿债务的,支付令发生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节 债务人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一,债务人异议 债务人异议, 债务人异议,是指债务人向签发支付令的人 民法院提出不同意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律 行为. 行为. (一)债务人异议成立的条件 异议必须由债务人提出; 1. 异议必须由债务人提出; 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2. 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 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 4. 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债务关系本身提 出.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十八章
4.4.6 公益诉讼的和解与调解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9条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
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能够和解和调解都是基于 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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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民事公益诉讼
4.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在主体上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将个 人排除在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之外。英美国家大多没有对提起 公益诉讼的主体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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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民事公益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和瓶颈
由于政府管控欠佳,近些年来侵害社会公益的行为依然时有发生。人们 期望通过机关、社会组织的力量,借助司法手段遏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事件的发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理论上讲,如果有社会广泛参 与,加上强有力的司法,这一期望是有可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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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由于司法体制等原因,我国司法独立性尚有不足,导致司法的权 威和司法执行力均不够。所以,试图通过司法手段遏制对社会公共利益 的侵害,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司法手段遏制侵害行为就必然遭 遇行政权力的阻碍,而司法权又是难以与行政权对抗的,这无疑是我国 公益诉讼的一大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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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民事公益诉讼
3.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 主要列举了两类:对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 起公益诉讼。
在界定公益诉讼的客体时,必然涉及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两者的关系问 题。在法律上,国家利益有着明确的主体即国家,例如国家所有的土地 、矿产资源、国有资产,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特定的主体。因此,法律 责任的实现也就有所不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其受偿主体是国家。而侵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赔偿,因受偿主体的不特定,赔偿方法也有其特殊性 ,即使赔偿给国家,国家也只是代为受偿而已。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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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本国通用语言、文
字是各国通行的准则,也是国家主权原则 乃至维护国家尊严原则的具体体现。 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是指法院审 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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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某些规 定与我国民诉法的规定不相一致,我国已 对此作了保留声明的,不适用国际条约, 而适用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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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豁免原则
【16-3】甲国驻我国的外交机关为甲国使馆 的修缮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合同,我国公司因 双方发生纠纷而在我国法院对甲国起诉。甲国 答复法院,认为依主权豁免原则,以国家名义 从事的一切活动都应享有豁免权,中国法院不 得对此进行管辖。在法院开庭时甲国的代表再 次当庭声明了甲国的上述立场后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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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与我国当事人 发生民事纠纷,不享有司法豁免权,我国法院有 权管辖。
外交代表本人主动提起诉讼,因而引起对方当事 人反诉的,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国家的司法豁免权,有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之分。
国家商业活动属于一般的民商事活动,国家在民 商事活动中并无特殊主体地位,不应予以豁免。
第十六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则 第三节 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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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学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是根据涉外民
事诉讼的特点,为适应处理涉外民事案件的需 要,在程序上作出不同于一般规定的特别规定。 通过本章的学习,把握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在基 本原则、管辖、期间、送达、司法协助等方面 的特别规定。
民事诉讼法课件16
三、抗诉的程序
(一)抗诉的提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 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二)抗诉的进行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一、民事抗诉的概念
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 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 诉讼行为。
二、抗诉的条件
必须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 一 ) 必须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 裁定提起的抗诉 (二)必须具备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
(一)本法院决定再审 ( 二 )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决 定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 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 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二)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 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 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 审判决、 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 当依法提审。 (三)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 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判决、裁定和调 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 程序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对这些案件进行再审 的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一)程序的性质和目的具有特殊性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一级独立的审判程序,不具有审级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一级独立的审判程序 不具有审级 的性质目的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 协议的错误 . (二)审理的对象和理由具有特殊性 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审理对象 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和调解 协议.审理理由 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 审理理由,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协议 审理理由 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和调解协 议确有错误. 议确有错误 (三)引起程序发生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主体,可以是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法院 可以是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法院,享有检查 主体 可以是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法院 享有检查 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还可以是享有诉权的当事人 还可以是享有诉权的当事人. 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 还可以是享有诉权的当事人 审判程序的设置具有特殊性: (四)审判程序的设置具有特殊性 由提起再审的程序和进行再审的程序两部分组成. 由提起再审的程序和进行再审的程序两部分组成
《民事诉讼法学》第16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各类型案件的审判程序独立 2.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3.没有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4.审判组织简单 5.实行一审终审制 6.审限较短 7.免交案件受理费 8.纠错程序特殊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特别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特别程序是一种独立、特殊的审判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 理的案件均实行一审终审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 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基层法院审理和裁判。因此,特别程序 只能由基层法院适用,中级以上的法院不可能适用特别程序。
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
法院提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
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
院管辖。
第九章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受理和裁定
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受理和裁定
(一)申请
2.申请的形式 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目的是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体现司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 程序是相对于通常诉讼程序而言的一种独立、特殊的审判程序。
特别程序的独立性表现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不能适用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均不能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特别程序的特殊性表现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既不存在民 事权益争议,也没有地位平等和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各类型案件的性 质不同,在审理原则、制度和程序上均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
判决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非 讼案件的审理完结之时,依据事实 和法律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 威性判定。
裁定 功能 程序性问题
判决 实体法律关系
目的
前提 作出依据
清除诉讼障碍,推进诉讼进程
解决民事权益纠纷
依当事人申请或法院职权作出 当事人诉讼请求为前提 程序性事实,民事诉讼法 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 系发生、变化、消灭的 事实,民事实体法 案件审理最后阶段 必须是书面形式
(二)既判力的基准时点
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意思是在该时 点争讼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存否经过 了确定,并不是说当事人于此时刻 就享有该权利或负有该义务。
(三)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既判力是对后诉诉讼标的的拘束, 即对哪些法律关系或实体请求权有 拘束力。 既判力客观范围适用的原则是限于 已经裁判的法律关系,未经裁判的 法律关系不发生判决的既判力。
四、判决的效力 民事判决的效力,是指法院的生效 判决在法律上的效力。 (一)拘束力 (二)确定力 (三)形成力 (四)执行力
五、既判力 (一)既判力的含义与功能 既判力就是指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 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 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的内容 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 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 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 决冲突的判断。
适用时间 形式
诉讼过程中任何阶段 口头或书面
上诉范围 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 起诉三种 审判决 上诉期限 10日内,不可上诉的裁定一经 作出立即生效 15日内
二、判决的种类
1.
2.
3. 4. 5.
争讼案件判决和非讼案件判决 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 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六章
七、参与分配
(一)参与分配的概念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已 取得有效的金钱债权执行根据的其他债权人,发现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 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加入到已经 开始的执行程序,就其享有的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
(二)参与分配的条件
1.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2.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3.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务 4.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 5.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已取得有效的执行根
三、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是指
人民法院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迫使被执行人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行为的一种措施。 该措施是以被执行人的行为作为执行标的的。 在此情形下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只是对被执行人拒 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 强制和教育手段,作用在于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指定 的行为,其并不能免除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被执 行人仍需继续履行义务。
第一,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 作出裁定。
第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 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 且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 参加。
第三,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 债务的价值相当。
第四,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应当 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四,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一 次不得超过6个月。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被 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予以执行的措施。
(一)扣 留
扣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采取的向储存有被执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1.概念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
具体来讲:(1)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 概述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区别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与意义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拘传 训诫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 拘留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妨害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的人,如旁听群众。
(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时,依照行为人妨害民事诉讼的程度轻重不同,既可单独适用某一种强制措施,也可以将几种强制措施合并适用。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区别(1)适用的主体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适用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2)适用的对象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实施了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人采用的,无论是本案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还是案外人,只要他的行为妨碍了诉讼进行,均应对其适用相应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对本案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适用,对案外人则严禁适用。
(3)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已经实施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人适用,具有惩罚性;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主要体现其预防性,旨在防止被告人、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或继续犯罪等。
高教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18章 公示催告程序
1. 主体:必须是票据持有人。 2. 对象: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 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3. 事由: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4. 形式: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 5. 管辖法院:申请人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申请。
第二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六、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申报权利,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向法院主张票据 权利的行为,也是利害关系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申报权利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报权利的主体是公示催告 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也就是票据的实际占有人;(2)利害关 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3)利害关系人 申报权利要向受理公示催告案件的法院提出;(4)利害关系 人申报权利时,应当提交票据,供法院审查。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申请人具有限定性 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案件的非讼性 审理方式的特殊性 审理组织的特殊性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本票和支票,除出票 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均可以背书转让。因此, 只有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才能成为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对 象。
第二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二、公示催告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后,又要求撤回的,应当准 许。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55条规定,公示催告申请人 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 的,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6章 特别程序
(3)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 的公告。公告期为 3 个月。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 明公民的公告。公告期为 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且 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四、撤销原判决
法院作出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后,经过一段时间,如果被认 定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身体、 精神健康状况上发生了变化,以致原认定所依赖的 原因已经消除,法院应当在当事人的申请下,作出 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恢复该公民相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管辖和裁判
申请
• 认定财产无主,由有关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管辖
•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财产所在地 的基层法院管辖。
公告与裁判
• 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 实,认为财产有主,申请不成立的,判决 驳回申请,终结审理。一时找不到财产所 有人,不能马上确定是否有财产所有人的, 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案件审理程序
管辖
• 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 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
• 公告期为3个月
判决
• 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驳回申请的判决
• 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三、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是在法院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作出之后的另外 一个诉讼程序,前者既非后者的一个阶段或者组成 部分,也不是在后者结束之后必须产生的程序。监 护人是否要法院指定,在实体上取决于有无指定监 护人的必要,在程序上取决于有无申请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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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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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决定
一、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
1、诉讼过程中的特殊事项 2、既有实体问题也有程序问题。 主要有:
1、回避 2、强制措施 3、延期审理 4、缓、减、免诉讼费用 5、其他重大疑难事项
二、民事决定的效力: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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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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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判决
三、民事判决的效力
2、既判力
2 )既判力对当事人:不得再起争议,再行诉 讼。 3 )既判力对法院: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判 决;后诉法院不得作出与前诉法院相矛盾的认 定。
3、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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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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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真题
(2007)43.甲在某报发表纪实报道,对明星乙和丙的关系作了富有 想象力的描述。乙和丙以甲及报社共同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为由提起 诉讼,要求甲及报社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甲向乙 和丙赔偿1万元,报社赔偿3万元,并责令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 。报社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担2万元,以甲的名 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二审法院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地位? A.报社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乙和丙列为原审原告 B.报社是上诉人,甲、乙、丙是被上诉人 C.报社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甲列为原审被告 D.报社和甲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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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六、部分案件中调解前置——六类案件应先予调解; 七、开庭审理的程序简化 —— 不严格区分庭审步 骤 ; 八、审结案件的时间短——3个月,且不得延长; 九、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可以适当简化民事 裁判文书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的理由部分; 十、小额案件一审终审。
20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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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真题
(2006)48.下列哪种民事诉讼案件不能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 A.当事人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B.起诉时被告被监禁的案件 C.发回重审的案件 D.共同诉讼案件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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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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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决定
三、对民事决定的救济
1、不予回避的决定——向作出法院申请复议
2、罚款、拘留的决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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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真题
(2006)77.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下列哪些 民事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A.关于再审的决定 B.关于回避的决定 C.关于罚款的决定 D.关于拘留的决定 参考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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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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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真题
(2008)46.甲与乙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甲向某区法院提 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准备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甲为了能够尽快结案,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 审理,乙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法 院不可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B.法院有权将普通程序审理转为简易程序,因此,甲 、乙的意见无意义 C.甲、乙可以自愿协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无须经法 院同意 D.甲、乙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须经法院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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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真题
(2007)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 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 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 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 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 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 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 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 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 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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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判决
三、民事判决的效力
1、拘束力 2、既判力:生效裁判对当事人所有的确定力。形 式的当事人不得就以生效裁判确定的事项再行起 诉和上诉;实质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项不得再 行争议,不得改变。
1)关于既判力的本质有 : ①实体法说 ②诉讼法说 ③权利实在说 ④新诉讼法说
第十六章 简易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特 点,明确简易程序的意义。
20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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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一、简易程序的含义:
简易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基 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 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1 、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有利于减轻当事 人的诉讼负担; 2 、便利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利于提 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
20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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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真题
100.2006年7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8万元,陈某 无过错不承担责任。2006年7月25日,李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以一 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被告以陈某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陈某 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选项正 确的是: A.李某、一审被告、陈某的上诉都是合法的 B.一审被告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 某不可以作为被上诉人 C.李某的上诉是不合法的 D.陈某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 可以作为上诉人 参考答案:D
小额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 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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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有何异同? 2、什么是简单的民事案件? 3、我国民诉法对简易程序有哪些具体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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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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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 派出法庭 二、适用的审级:一审案件 三、适用的案件:简单民事案件,即审 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 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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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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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及意义 二、一、二审的衔接
1 、当事人提起上诉,一审程序结束,案 件进入二审程序。 2 、在一审收到上诉状,但案件还未移交 给上诉法院前,需要采取相关措施的,由 一审法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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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上 诉
三、上诉的条件:
2、形式要件:应具备的程序上的条件
1)必须具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确定的规则:上诉的为上诉人;自己未上诉但 被上诉的为被上诉人;既未上诉也未被上诉的 按原审地位列明 2)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3 )必须递交上诉状(向原审或上一级法院均可); 4)向原审的上一级法院上诉
2、二审的审理方式
3、审理期限——对判决上诉的案件,3个月,经本 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对裁定上诉的案件,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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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按照不 同情况分别作出裁判
1. 维持原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 确,以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 依法改判。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 律有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 更;②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3. 发回重审。 ①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 ②原裁 判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仅限一次。 4.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审理后认为不符合起 诉条件的。 5. 对裁定的上诉案件,二审后一律使用裁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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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民事判决有哪些法律效力? 2、民事裁定和决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3、民事判决与裁定、决定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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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什么是第二审程序及其意义,明确我 国上诉审法院的职能,掌握我国上诉制度 的精神实质。
一、起诉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 ;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 不受开庭 审理前各种期限的限制 ; 三、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简便 —— 不拘泥于传票、书面通知 ; 四、审理的组织简便——实行独任制; 五、当事人举证具有灵活性 —— 无需严 格遵守举证时限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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