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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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正文:----------------------------------------------------------------------------------------------------------------------------------------------------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1998年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8]145号)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审批管理,提高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规划司负责具体组织工作,会审单位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矿产开发管理司、地质环境司、执法监察局。

二、审查依据(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二)《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地质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及矿山勘察和开发有关规定;(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及其他调查资料;(六)省(区、市)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

三、审查重点(一)规划指导思想。

规划是否体现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提高土地利用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二)规划目标和方针。

规划是否体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的要求,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主要规划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分区和布局是否科学合理,重点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规划协调情况。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是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规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和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总规模是否衔接到位。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备案等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备案等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备案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备案等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50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目前,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已完成并启用。

为做好规划审核、修改和备案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规划审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地块规划用途为依据,同时参考地块所处的土地利用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项目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的,应进行复核。

二、严格控制规划修改各地应加强对各级各类非农建设用地布局的指导,尽量避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按照《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粤府办〔2013〕3号)、《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等要求办理。

三、及时报备村规划成果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突破建设用地规模。

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成果,不涉及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调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备案;涉及调整的,应将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列为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一项成果,经县级政府审核后,报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批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4月16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务院批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以来,各省(区、市)根据《纲要》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目标和要求,积极推进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

目前,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基本完成,大部分规划已批准实施。

从2012年4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项相关工作以经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数据库为依据。

为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事关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确保各类规划在土地利用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管控作用。

二、严格依据规划划定和保护基本农田(一)及时划定基本农田。

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后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土地管理与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修改

土地管理与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修改

(⼗三)⼟地利⽤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修改(掌握)⼟地利⽤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地利⽤总体规划⼤纲审查和⼟地利⽤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1.⼟地利⽤总体规划⼤纲审查⼟地利⽤总体规划⼤纲经本级⼈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审查。

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利⽤总体规划⼤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标、⼟地利⽤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审查。

⼟地利⽤总体规划⼤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地利⽤总体规划⼤纲,重新申报审查。

⼟地利⽤总体规划⼤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地利⽤总体规划⼤纲,编制⼟地利⽤总体规划。

2.⼟地利⽤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地利⽤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上⽽下审查报批。

审查提交材料。

⼟地利⽤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规划⽂本及说明;(2)规划图件;(3)专题研究报告;(4)规划成果数据库;(5)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地利⽤总体规划⼤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审查时限要求。

有关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到⼈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地利⽤总体规划之⽇起5个⼯作⽇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起15个⼯作⽇内,完成规划审查⼯作。

对⼟地利⽤总体规划有较⼤分歧时,有关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进⾏协调。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审查依据。

国⼟资源⾏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地利⽤总体规划进⾏审查:(1)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2)国家有关⼟地利⽤和管理的各项⽅针、政策;(3)上级⼟地利⽤总体规划;(4)⼟地利⽤相关规划;(5)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审查内容。

⼟地利⽤总体规划审查重点内容包括:(1)现⾏规划实施评价;(2)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3)战略定位与规划⽬标;(4)⼟地利⽤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5)⼟地利⽤主要指标分解情况;(6)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6)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2024年城市土地使用法规

2024年城市土地使用法规

2024年城市土地使用法规一、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规适用于我国城市区域内土地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1.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2. 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3. 优化土地用途结构,促进城乡融合发展;4. 公共利益优先,保障民生;5. 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

二、土地使用规划第四条规划依据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应依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编制。

第五条规划内容1. 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包括居住、商业、工业、物流、公共设施等;2. 规定土地使用强度,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3. 布局土地使用空间,包括土地利用区块、功能区划分等;4. 制定土地使用管制措施,包括土地使用条件、期限、变更管理等。

第六条规划编制与审批1. 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应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2. 编制完成的规划应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公众的意见;3. 规划审批前,应进行专家论证和听证;4. 经审批的土地使用规划应向社会公布。

三、土地使用许可第七条许可条件1. 符合土地使用规划;2. 符合土地使用条件;3. 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4.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

第八条许可程序1. 申请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 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 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踏勘、听证、专家论证等活动;4. 符合条件的,核发土地使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许可变更土地使用许可证核发后,如确需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用途等,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四、土地使用监管第十条监管职责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监管措施1. 定期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2. 建立土地使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土地使用数据的动态管理;3. 对违反土地使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4. 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土地使用方面的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及基本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及基本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及基本要求刘五一(省国土资源厅综合规划处)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办公室2006.7本课程授课目的与预期效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政府依法管理土地资源的纲领性文件,必须依法依程序编制。

规划编制程序管理是确保各级土地总体规划编制成果质量的重要措施。

授此课的目的在于让学员们全面了解规划修编的主要程序及基本要求。

本课程的预期效果是,在规划修编过程中,参加学习的各位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自觉和熟练地按照规划编制程序要求,管理和编制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规划质量,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目录一、概述 .......................................................................................................................... - 1 - (一)规划修编程序的概念. (1)(二)加强规划编制程序管理的必要性 (1)(三)规划修编的主要程序 (2)二、各主要编制程序基本要求 ............................................................ - 2 - (一)规划修编前期工作阶段 (2)1、规划实施评价 (3)2、前期调研 (4)3、“四查清、四对照” (4)4、指标测算 (5)5、成立机构、落实经费 (5)6、组建或选择技术队伍 (6)7、人员培训、学习 (6)8、编制工作和技术方案 (6)9、规划修编动员大会与简单技术培训 (7)10、资料收集 (8)11、专题研究 (11)12、现状数据确认 (13)13、前期工作成果审查验收 (13)(二)规划大纲编制阶段 (13)1、部署开展部门用地规划 (13)2、综合专题研究成果 (14)3、汇总协调部门用地规划初步成果 (14)4、拟定主要规划目标与任务 (15)5、征求意见 (15)6、审查验收与批复 (16)(三)形成规划成果 (16)1、分解规划目标与空间布局 (16)2、提出规划供选方案和说明 (18)3、选定规划方案 (18)4、规划协调 (19)5、听证与论证 (20)(四)审查 (21)1、技术审查 (21)2、同级政府审查 (22)3、上级主管部门预审 (22)4、报批 (23)(五)数据库建设 (23)1、数据库建库 (23)2、数据库预检 (23)3、数据库验收 (24)(六)批复 (24)(七)工作与技术总结 (25)(八)规划成果汇交、归档 (25)三、其它要求 .......................................................................................................... - 25 - (一)程序管理. (25)1、省厅职责 (25)2、市(州)局职责 (26)3、县(市、区)局职责 (26)(二)程序程序管理证明材料 (27)1、建立阶段开工认可制度 (27)2、主要编制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27)(三)规划修编进度管理 (28)1、进度倒计时管理 (28)2、月报制度与程序管理 (2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程序及基本要求一、概述(一)规划修编程序的概念规划编制程序是指在整个规划编制过程中,所有有效工作的总和。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国土[规]字第40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国土[规]字第40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国土[规]字第40号1993年3月1日)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87]82号)要求,在总结省、市(地)、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试点的基础上,我局于1989年分别制定了省级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点(征求意见稿)下发试行。

现经三年的实践,对上述两个要点进行了论证、修改,制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省级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点(征求意见稿)同时停止使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推动规划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规划、市(地)级规划、县级规划和乡(镇)级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均应遵守本办法。

编制跨行政区域的规划,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后备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在预测土地利用变化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并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提出各类用地的控制性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以及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和步骤。

第四条编制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对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关于农用地转用之各级政府审批权限

关于农用地转用之各级政府审批权限

关于农⽤地转⽤之各级政府审批权限关于农⽤地转⽤之各级政府审批权限本⽂作者为沈宗斌律师,⽂章⾸发于《今⽇头条》2020年1⽉1⽇开始施⾏新修正的《⼟地管理法》,其中对农⽤地转⽤审批权限做出具体规定。

农⽤地转⽤的批准机关与⼟地利⽤总体规划批准或授权批准的各级政府有存在很⼤程度的对应关系。

⼟地利⽤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地管理法》第⼗九条、第⼆⼗条对各级政府编制和批准⼟地利⽤总体规划做出了明确规定。

1)乡(镇)、县级政府有权编制⼟地利⽤总体规划,但⽆批准权乡(镇)政府根据县级⼟地利⽤总体规划编制乡(镇)⼟地利⽤总体规划。

县级政府根据设区的市或州级⼟地利⽤总体规划编制县级⼟地利⽤总体规划。

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民政府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授权设区的市、⾃治州⼈民政府批准。

2)省级政府有权批准县级政府和⼈⼝较少设区市和州级政府⼟地利⽤总体规划设区的市或州级⼈民政府应根据省、⾃治区、直辖市省级⼟地利⽤总体规划编制⼟地利⽤总体规划。

县级⼈民政府和⼈⼝不⾜⼀百万设区的市或州级⼈民政府编制的⼟地利⽤总体规划,逐级上报后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3)国务院审批较⼤市和州政府、及省级政府⼟地利⽤总体规划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在⼀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地利⽤总体规划,经省、⾃治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编制的⼟地利⽤总体规划,报由国务院批准。

⼟地利⽤总体规划⼀经批准,必须严格执⾏。

建设占⽤农⽤地,必须符合上述⼟地利⽤总体规划,并在⼟地利⽤总体规划规模范围内申请集体⼟地。

各级政府关于农⽤地转⽤审批权限1)国务院建设占⽤⼟地,涉及永久基本农⽥转为建设⽤地的审批事项,除国务院决定委托试点的⼋个省、直辖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东、重庆外,全国其他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有关上述事项仍需国务院批准。

对永久基本农⽥、永久基本农⽥以外的耕地超过三⼗五公顷的、其他⼟地超过七⼗公顷的⼟地征收审批事项,除⾸批试点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东、重庆外,全国其他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有关⼟地征收事项仍由国务院负责批准。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土地的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活动。

第三条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保护耕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保证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二)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益;(三)统筹各业、各类、各区域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四)加强土地生态建设,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强化土地宏观调控,加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土地管理、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经贸、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采用统一的人口数据和用地规模现状数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从保护耕地、优化用地结构、调整用地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加强生态建设、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面提出目标和任务;从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以及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面积等方面确定相关指标;并将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分解到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

简介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其次在农业与农业内部进行配置,如在农业内部的种植业、林业、牧业之间配置。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整治、保护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

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

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件、规划图件及相应的附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土地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2、在2009年1月国土资源部会议审议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还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规划内容、审查和报批等项作出明确规定。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7•【字号】苏政办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七日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审查报批须依据国家、省颁布的有关行业规程和规范进行。

第二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是实施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和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审查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省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市、县、乡三级。

纳入省辖市中心城区的区可不单独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辖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乡(镇、街道)不需单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在省辖市所辖区范围内,跨中心城区和郊区的乡(镇、街道)以及未纳入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的乡(镇、街道),需单独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2号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要求,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国家发展战略为基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一)规划背景;(二)土地利用现状与评价;(三)指导思想和原则;(四)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五)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总体布局;(六)规划实施措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土资源部二OO八年八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组织与程序 (3)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任务与内容 (5)第四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报批 (9)第五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县级和乡(镇)级五级。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总体定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

第四条【指导方针】编制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指导方针,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工作方针】编制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针。

第六条【编制和审批原则】编制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二)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时序,节约集约用地。

(三)统筹各业各类用地,加强生态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

(四)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七条【编制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法律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相应年度的本级财政预算足额按时保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07•【字号】闽政办[1999]83号•【施行日期】199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99〕83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确保规划编制质量,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顺利实施,经省政府研究,现将《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五月七日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确保规划编制质量,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土地局令第七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审查组织省土地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商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省直有关部门包括:省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政府农业办公室、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交通厅、省水电厅、省环境保护局、省统计局,省军区等。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的主要依据(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原国家土地局令第七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三)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GB/T 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50188-2007 镇规划标准
GB 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TD/T 1011-2000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数据单位要求 24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应关系表 25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人口预测的内容和方法 27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有关建设用地规划采用的用地标准 29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规划文本附表 35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土地利用规划调控指标体系 39
对低效、空闲和不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治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是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活动的统称。
3.6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land-area balance mechanism between the urban and rural settlements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等措施,实现耕地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不增加、布局更合理、节约集约用地等目标的土地整治活动。
9.11 规划实施措施制定 16
9.1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16
10 成果要求 17
10.1 规划成果 17
10.2 规划文本 17
10.3 规划图件 17
10.4 规划说明 18
10.5 规划数据库 18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废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废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废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06•【字号】津国土房规〔2012〕313号•【施行日期】201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废止】津国土房规〔2012〕313号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直属单位:《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超过法定有效期,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重新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6日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和规范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第三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相衔接。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各种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布局和方向相衔接。

河流、水系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实施规划工作情况。

第六条本市鼓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2〕139号,2002年4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2〕139号,2002年4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2〕139号(2002年4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科学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现就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规划的编制(一)指导思想: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以内涵挖潜为重点,以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为目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提高土地开发整理的水平,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任务: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进行统筹规划,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和方向,提出重点区域、工程和项目等,拟定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主要内容:1.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潜力;3.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和任务;4.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规模、布局、项目等;5.分析评价土地开发整理的预期投资和效益;6.提出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国家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制定全国土地开发整理的方针和政策,提出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省、地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提出本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区域平衡的原则、方向和途径,确定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方向。

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区,明确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作为确立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的依据。

(四)编制原则:1.保护、改善生态环境;2.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3.内涵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地整理复垦为重点;4.提高土地利用效率;5.因地制宜,统筹安排;6.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跨行政区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由涉及区域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按照中央11号文件要求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具体部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已全面开展,从总体上看,许多省(区、市)在保证修编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情况良好。

但是,也有少数地方规划修编工作中存在着分解占用耕地控制指标同城市等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扩大不够衔接、工作重点不够突出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突破国家规划确定的控制占用耕地总量,影响中央提出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

为此,特紧急通知如下:一、必须确保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全面落实国家土地管理局136号文件下达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主要控制指标,是按照中央11号文件关于保护耕地的指示精神,对规划修编提出的主要控制指标。

国家土地管理局早在100号文件中就明确规定:“在对指标分解时,要重点保障经国家及省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同时从严安排其他各类非农建设项目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时,都应附具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同城市等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扩大和新建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预留相衔接的专题报告”。

各地在规划修编中,都要按照上述要求切实做好规划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工作。

第一,各地在规划修编中,应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等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扩大和新建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预留,与规划修编下达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控制指标的衔接工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制度CATALOGUE 目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与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建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政府根据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环境目标和战略,对土地利用进行的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种具有战略性和前瞻性的规划,旨在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定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在满足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要切实保护耕地和生态用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保护耕地和生态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统筹城乡发展公平与可持续利用通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合理配置城乡土地资源,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城乡共同繁荣。

在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同时,不损害后代人利用土地的权利,实现土地资源的公平与可持续利用。

推动城乡发展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推动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保障粮食安全保护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本手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确保耕地红线,为农业生产提供稳定的基础。

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升级。

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用地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确保生态用地的总量和布局合理,保障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持续改善。

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划程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需要经过前期调研、方案设计、公众参与、审批等程序。

规划编制的依据和程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利用目标与战略、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施措施与保障等内容。

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生态保护要求以及土地使用标准等相关规定。

要求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规划编制的审批和备案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如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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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4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7.10.28
【实施日期】1997.10.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1997年10月2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五级。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第五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二)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三)自上而下,上下结合;
(四)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
(五)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七条国家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准和规范。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

规划基期各类用地面积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确定。

规划用地分类应当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为基础。

第十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是:
(一)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
(二)编制规划方案;
(三)规划的协调论证;
(四)规划的评审;
(五)规划的报批。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一般为十年至十五年,同时展望远景土地利用目标。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应当分阶段安排实施,重点确定近期规划目标。

近期规划一般为五年。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作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决定,并将调整方案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备案;需作重大修改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批准。

第二章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四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潜力和各业用地需求量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二)协调各部门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用地;
(三)逐级分解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重点确定城镇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和基本农田等重要用地的区域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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