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行政许可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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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现场管理规范文

爆破作业现场管理规范文

爆破作业现场管理规范文一、引言爆破作业是一项高风险、高技术的工作,对作业现场的管理要求也非常严格。

合理的爆破作业现场管理规范能够确保作业的安全、高效进行。

本文将从人员管理、设备管理、现场安全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人员管理1. 责任制度:爆破作业现场应明确责任分工,明确每个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明确爆破专家、监督员、操作人员等的职责,落实到位。

2. 培训要求:对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作业技能。

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严格管理:严格执行作业现场人员的进出制度,绝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对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具和安全指导。

三、设备管理1. 设备保养:定期对使用的爆破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设备的合理使用寿命到期后应及时更换,不得使用老化、损坏的设备进行作业。

2. 质量检验:对新购置的设备进行质量检验,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

对使用中的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3. 安全使用: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操作设备。

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操作规程,并按照安全要求使用防护装备。

四、现场安全1. 周边防护:在作业现场周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对作业现场周边的建筑物、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2. 通风设备:对于有有毒气体产生的爆破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的通风设备,保证作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通风设备要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废弃物处理:爆破作业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和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对于易燃、易爆的废弃物应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专门处理,并保存相关的处理记录。

4. 应急处置:在爆破作业现场设置紧急疏散通道和紧急救援设备,确保作业人员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撤离。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XXX颁布了第30号令,旨在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如有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其规定执行。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如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以及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还需要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将受到警告和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将受到警告和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9.10.30•【字号】甘公警令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1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公安局,兰州新区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省公安厅制定了《甘肃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细则规定,切实做好爆破作业人员管理培训考核工作。

甘肃省公安厅2019年10月30日甘肃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强化民爆物品安全监管,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内爆破作业人员行政审批办理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爆破作业人员是指依法经公安机关审批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包括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其中,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分为高级/A、高级/B、中级/C和初级/D四个资格等级;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分级(具体资格条件及作业范围见附件1)。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省公安厅负责认定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师资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专家,统筹组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等工作;(二)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核认定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培训单位,组织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审批发放等工作;(三)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人员背景审查等工作。

爆破作业单位教育培训制度

爆破作业单位教育培训制度

爆破作业单位教育培训制度1.引言爆破作业是一项危险且复杂的任务,对操作人员的技能和知识要求极高。

然而,当前爆破作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培训内容不全面、培训方式不科学等。

为了确保爆破作业能够安全、高效地进行,有必要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2.问题分析2.1 培训内容不全面当前爆破作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内容主要集中在爆破技术的操作层面,而忽视了相关知识的学习。

这导致操作人员缺乏对爆破作业的全面了解,无法应对复杂的作业环境和突发情况。

2.2 培训方式不科学爆破作业单位目前多采用传统的教育培训方式,如课堂讲解、模拟演练等,但这些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传统的培训方式缺乏针对性和实践性,无法很好地提高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应变能力。

3.改进措施3.1 完善培训内容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教育培训中增加相关知识的学习内容,如爆破原理、作业规范、安全技术措施等。

通过提供全面的培训,操作人员能够更好地理解爆破作业的重要性和要求,从而提高作业的安全性和效率。

3.2 创新培训方式爆破作业单位可以借鉴现代教育理念,采用多种培训方式,如实地考察、案例分析、团队合作等。

通过这些创新的培训方式,操作人员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爆破作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应对能力。

4.推行过程4.1 制定培训计划爆破作业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内容和方式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和培训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便实施和监督。

4.2 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大对培训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确保培训师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培训师应不断提升自身的教育培训水平,以更好地指导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提升。

4.3 培训效果评估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培训效果评估机制,通过考核和测评等方式,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评估和培训反馈。

评估结果可以为进一步改进培训制度提供有效的参考。

爆破作业管理办法模版

爆破作业管理办法模版

爆破作业管理办法模版一、引言爆破作业是一项高风险、高技术含量的工作,为了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保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爆破作业的组织、管理和施工过程,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性、高效性和合法性。

二、作业组织与管理1. 组织设立1.1 爆破作业管理机构的设置。

1.2 人员配备及职责划分。

2. 作业人员资质要求2.1 爆破综合能力测试和技术培训。

2.2 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证件审核。

2.3 岗前培训和定期考核。

3. 作业准备工作3.1 地质勘探和数据收集。

3.2 爆破方案编制和审批。

3.3 爆破物资采购与管理。

3.4 施工场地和设备的检查和准备。

3.5 安全防护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4. 作业现场管理4.1 作业现场的围护和封控。

4.2 爆破物资的堆放和管理。

4.3 作业人员的操作规范。

4.4 现场监测和安全记录。

三、安全保障措施1. 安全教育和培训1.1 爆破作业安全知识的培训。

1.2 安全操作规程的宣传和教育。

1.3 爆破作业应急预案的培训。

2. 风险评估和管理2.1 对爆破作业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2.2 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2.3 定期检查和维护作业设备和工具。

3.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3.1 落实作业现场的安全责任。

3.2 建立现场安全巡查和记录制度。

3.3 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

四、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1. 施工方案与实施方案的编制1.1 施工方案的编制。

1.2 实施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2. 施工质量控制2.1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与把控。

2.2 施工记录的保管与归档。

3. 收尾工程及验收3.1 结束爆破作业的相关工作。

3.2 废弃物的处置和清理工作。

3.3 相关部门验收工作。

五、监督与追责1. 监督检查1.1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1.2 内部自查和整改工作。

2. 整改措施2.1 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2 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XX省境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设区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相应条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件1);(二)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三)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和安全评价报告;(四)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

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向省公安厅提交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附件2);(二)独立法人资格证明;(三)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和安全评价报告;(四)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六)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第八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附件3)。

第九条接收申请材料后,本级公安机关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和治安检查工作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和治安检查工作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和治安检查工作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和治安检查工作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州、市公安局:《云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规定》和《云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治安检查工作规定》已经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两个规范性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公安厅2020年6月3日云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南省内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的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爆破作业活动备案、爆破作业施工等公共安全监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的单位。

爆破作业人员是指由公安机关核发作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正、规范、利企、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依法自主经营,自主选择合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购买爆破作业和经营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自主决定和组织实施爆破相关的活动。

具有危货运输资质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可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或提供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服务。

涉爆人员试行条例

涉爆人员试行条例

贵州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的许可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3号令)、《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和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等法律、标准及公安部相关通知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爆破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等级为高级/A、高级/B、中级/C、初级/D)、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具体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三条贵州省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和在贵州省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培训师资力量、考核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实施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认定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师资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专家。

严格督促落实培考分离制度,建立健全面试试题库,选派考核专家严格考核把关,指派巡考人员监督考核,为考核工作提供支持。

鉴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现状,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统筹组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工作。

第六条市级公安机关是爆破作业人员安全考核的责任主体,负责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的认定、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审查、考前公告、考核组织、证件核发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严格按照《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的规定,充分利用公安业务信息系统和互联网相关信息查询系统资源,逐一核实申请人资格条件,逐一辨别申请人资历证明特别是学历、学位证书真伪。

考核过程中,严格考试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

对考核合格人员,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许可证件式样,利用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依法加盖市级公安机关行政印章。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特种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爆破作业、电焊作业、起重作业、危险品操作、非破坏检测作业等。

第三条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目标是建立科学的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体系,提高特种作业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落实特种作业安全责任,减少特种作业事故的发生,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由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特种作业安全许可第六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依法申请特种作业安全许可证。

第七条特种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作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二)特种作业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作业项目名称、作业方法、作业环境等;(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人员名称、岗位职责、培训情况等;(四)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等;(五)特种作业安全设备的检测证明;(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特种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特种作业单位填写申请表,携带申请材料提交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部门;(二)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核;(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许可证现场核查;(四)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和核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特种作业安全许可证;(五)特种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特种作业安全许可证的要求履行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责任,接受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特种作业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应当重新申请特种作业安全许可证:(一)特种作业项目发生变化的;(二)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发生变化的;(三)特种作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四)特种作业安全设备发生变化的。

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

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

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公安部发布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等规章的规定,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设区的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

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的内容及其名称、定义、术语和解释等,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应当根据申请类别填写《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或者《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并提交符合《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向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提出。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爆破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范本

爆破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范本

爆破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爆破作业的安全,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规范爆破员的操作行为,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从事爆破作业的所有爆破员。

第三条爆破员在执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爆破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爆破技能和相关知识,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未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第二章爆破前准备工作第五条执行爆破作业前,爆破员必须认真查阅相关爆破设计文件,了解爆破任务的具体要求和施工方案。

第六条爆破员必须准确掌握作业区域的地下管线、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等情况,妥善处理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爆破员必须合理选择爆破器材和药材,并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爆破员在作业区域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并确保所有的警示标识清晰可见。

第三章爆破作业的安全操作第九条爆破员在爆破作业前必须佩戴规定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条爆破员在爆破作业前应对现场进行仔细查看,确保无人员及动植物等存在,必要时应对作业区域进行封控。

第十一条爆破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操作步骤或者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爆破员应当根据爆破任务的具体要求选择适当的引爆方式和时间,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

第十三条爆破员在进行引爆前,必须严格检查起爆器材的正常工作状态,并负责执行引爆操作。

第十四条爆破员在引爆作业后,应及时撤离现场,并进行详细的检查和清理,确保安全无异。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五条爆破员在发生爆破事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六条爆破员应当熟悉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道如何使用灭火器、急救器械等应急工具,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防止事故扩大。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爆破员发生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爆破作业单位教育培训制度范本

爆破作业单位教育培训制度范本

爆破作业单位教育培训制度范本一、引言教育培训是爆破作业单位保障安全生产、提升员工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

为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培训制度对于爆破作业单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范本旨在为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编制教育培训制度的参考,确保教育培训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培训需求分析1. 作业单位和岗位分析爆破作业单位应对不同岗位的员工进行针对性培训,包括爆破工、监工、安全员等。

根据各类岗位的工作特点和职责,明确培训内容和要求。

2. 培训目标设定制定明确的培训目标,如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掌握爆破作业的操作技能、增强应急处理能力等。

目标要具体、可衡量,并与单位的发展目标相一致。

三、培训计划制定1. 教育培训计划的编制根据培训需求和目标,编制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细化到各岗位、个人。

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信息。

2. 培训方法和手段选择根据培训内容和对象的不同,选用合适的培训方法和手段,如讲座、培训课程、模拟演练等,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运用。

四、培训资源保障1. 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培训师资库,培养和储备一支高素质的培训师队伍。

定期对培训师进行培训,提升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2. 培训场地和设备保障确保培训场地的舒适、安全、便利,配置所需的培训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五、培训实施1. 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活动,确保培训的顺利进行。

培训组织形式多样,可结合现场教学、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方法。

2. 培训过程监督与评估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与评估,确保培训内容的实际效果。

培训过程中注重培训效果的反馈和总结,及时调整培训方案。

六、培训成果应用与总结1. 培训成果的应用将培训成果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各岗位的员工要将所学知识和技能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提高工作水平。

2. 培训总结与改进对每次培训活动进行总结与归档,收集培训反馈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培训制度和方案。

七、保障机制与措施1. 组织领导的责任明确领导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和责任,配备专门的负责人,统筹协调教育培训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五)登高架设作业;(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七)压力容器操作;(八)制冷作业;(九)爆破作业;(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培训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第六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第七条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第九条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报送考核、发证单位备案。

第三章考核和发证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江苏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人员

江苏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人员

江苏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人员许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和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等法律、标准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爆破作业人员是指《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规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具体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三条江苏省境内爆破作业人员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的具体分工如下:(一)省公安厅负责认定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师资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专家,统筹组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等工作。

(二)省辖市公安局负责认定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组织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工作,负责《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审批发放等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人员背景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范,实施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背景审查及从业经历、学历验证第六条初次申领、到期换发、变更单位换发、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申请提高资格等级的,均需进行背景审查。

初次申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无爆破作业从业经历,直接申请爆破员、安全员或保管员资格;(二)取得爆破员、安全员或保管员之一的资格后,申请变更工作岗位,如爆破员申请变更为安全员等;(三)取得爆破员或安全员资格后,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

第七条因第六条所述情形申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登录江苏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网络服务平台(http://221.226.3.58:9001)录入申请信息,并通过系统打印《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

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实施细则

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实施细则

吉林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爆破作业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吉林省行政区划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审批;设区的市级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审批。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专家评审组(简称专家组,省公安厅确定专家组成员)参与申请材料和专业性问题的技术评审,对申请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并出具明确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将作为行政许可的必要依据。

第五条公安机关自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公示和公告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件1)及下列材料:(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包括以下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科研院所单位的注册登记凭证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在固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5.当上述凭证未载明限定的作业区域时,须提交经有关管理部门鉴章确认的证明材料;6.其他需要提供的合法生产活动证明。

(二)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包括可移动库)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1.仓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2009)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3.安全评价机构整改验收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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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行政许可管理工
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爆破作业单位企业主体责任和公安机关日常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提升爆破作业人员能力水平,推动爆破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爆破作业人员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和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
员培训、考核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爆破作业人员分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爆破作业人员应符合《爆破作业人员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资格条件。

爆破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培训、考核并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条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以及审批发证依托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服务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审批管理全程监督。

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应依法与爆破作业人员签订
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爆破作业人员合法权益,构建规范有序、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培训单位和师资认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的(包括自行组织培训的爆破作业单位、受委托培训的专业培训机构及行业协会组织)登记工作。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单位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登记录入,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简称“三员”)培训单位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负责登记录入。

第七条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应有固定教学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爆破作业单位自行组织培训的,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行业协会组织培训的,应当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业务范围应包含“教育”或“培训”内容;
(三)专业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培训资质证明,业务范围应包含爆破作业人员相关培训内容。

第八条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应对照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梳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三员”培训单位。

对符合条件的,由培训单位填写《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并提供符合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应组织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对符合第七条规定、从事“三员”培训的单位,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登记录入培训考核信息系统。

对符合第七条规定、从事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的单位,由省级公安机关登记录入培训考核信息系统。

第九条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师资应填报《XX省爆破作业人员培训教师推荐表》后提交省级公安机关认定并录入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专家由公安部认定。

“三员”考核专家由省级公安机关认定。

第三章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爆破作业单位是爆破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严格落实培训内容和学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是爆破作业人员考核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做好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审查、考前公告、考核组织、证件核发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坚持爆破作业人员培考分离制度。

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应由爆破作业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组织。

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应使用统一规范的培训教材,并参照《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设置课程和教学内容。

爆破作业人员的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组织,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分初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40学时;初次申请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资格的,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每年应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保障经费投入,落实安全培训工作。

年度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类型、人数、时间、地点、经费保障等,并于每年1月10日前提交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其中设区的市级
公安机关应于1月20日前汇总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计划报省级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培训单位组织培训前,应通过培训考核信息系统录入培训人员、时间、地点、师资和内容等信息申请备案,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培训结束后10日内,培训单位录入培训结果并提交;同时,通过系统打印《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证明》,加盖单位印章后交给培训人员。

爆破作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培训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后组织爆破作业人员测试,并将测试结果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初次申领、到期换发、变更单位换发、遗失或损毁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申请提高资格等级的,应由县级公安机关通过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背景审查。

第十六条初次申领、到期换发、变更单位换发、遗失或损毁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申请提高资格等级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登录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网络服务平台录入申请信息,并通过平台打印《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第十七条初次申领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申请提高资格等级的,应经培训后通过考核。

第十八条初次申请“三员”资格的,应向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
(三)申请人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四)培训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五)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并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六)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五)(六)项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申请人现或原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第十九条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或申请提高资格等级的,应向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考核申请,除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学历证明,包括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二)从事爆破作业经历证明,包括《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工作经历和获奖证明(没有获奖证明的可不提供)等;
(三)设计施工业绩证明,包括主持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证明、设计文件等。

学历验证须通过“学信网”获取学历在线验证报告。

其中,非因学历提升符合条件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不需提交学历在线验证报告。

第二十条考核30日前,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应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系统中公告爆破作业人员考核时间、地点及考核大纲。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确定“三员”考核时间后,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中提交考核备案信息(考核方式选择“机考”),并在考核15日前将《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备案表》报省级公安机关。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填写考核备案信息时,考核专家人数应选择3人(含)以上。

省级公安机关统筹确定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时间后,组织考核的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中提交考核备案信息(考核方式选择“笔试”),并在考核20日前将《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备案表》报省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考核10日前,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应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系统中公告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通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参加考核。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间组织爆破作业人员考核。

考核分理论考核和面试考核;其中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面试考核应经2名(含)以上考核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集体讨论评分,给出及格或不及格的结论;“三员”面试考核应经3名(含)以上考核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集体讨论评分,给出及格或不及格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束10日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中录入爆破作业人员考核结果,并在培训考核系统中公告爆破作业人员考核结果。

第四章爆破作业人员审批
第二十四条对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申请提高资格等级的,申请人经考核合格且公告无异议的,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审批信息,制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及原《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原件并复印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收回原证并制发新《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申请变更单位的,向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原《爆破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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