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单 科免考。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依据《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 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在省教育厅。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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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考试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课程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操行方面 根据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及在学习、劳动、生活中的表现等进行考查评定。
第三十一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查与考试两种方法。平时考查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 和操作演示等;考试指期末考试。
第六章跳级、留级与毕业
第二十六条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考察同意可以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受完 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予留级,个别学生在学习期间成绩较差,学习确有困难,学生本人监护人 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留级,留级学生的学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实行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月报制度,乡(镇)中心校应把辖区内小学生的辍学情况、初中应把本校学 生的辍学情况每月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一次。
第十九条对有辍学情况不及时上报的教师、校长,对学生辍学劝导或强制返校工作不力的校长或政府工作人 员,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2023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包括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管理、学籍登记、学籍变更、学籍查询、学籍使用等环节。
第四条学生学籍具有证明学生身份、管理学生学业和行为、提供教育服务的功能。
第五条学生学籍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机关共同管理,学生和家长对学籍信息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六条学生学籍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弄虚作假。
第七条学生学籍信息的变更应当及时处理,确保变更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二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八条学生入学应当按照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招生计划进行。
第九条学生入学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学籍文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录取。
第十条学生入学时,学校应当向学生和家长说明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权益。
第十一条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生入学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其他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相互连接,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应当采取相应的信息安全措施,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学籍登记第十四条学生学籍登记应当由学校进行,学校负责学籍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登记应当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信息、入学信息、学籍变更信息等内容。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对新入学的学生进行学籍登记,包括核对学生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证件,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学籍登记应当由学校校长或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四章学籍变更第十八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应当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并经原学校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应当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并经学校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学常规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一)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小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主要由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初中学生学籍由县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一)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造册,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应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改。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二)各中小学校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并按《毕节市教育____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____》(毕教通【____】____号)要求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转学(一)初中转学1、县内转学。
因父母亲工作调动、进城务工、住所变迁需转学的学生,须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持相关证明、学籍档案到县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原则上县域内初三(九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4、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二)小学转学1、乡镇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如特殊情况需转学,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跨乡镇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秋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报县教育局备案。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展开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即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1、新生入学,原则上小学一年级学生年龄要达到____周,家长或者监护人提供户口本,学校要采集好学生的一切信息,填写好新生导入模版,没户口的学生要把家长或者监护人的信息填写仔细。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____月____日前把填好的导入模板及采集的电子照片一并报中心校办理电子学籍。
3、新生入学后,中心校收集好辖区的小学新生信息后及时进行网上操作并纸质材料报教育局审批。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县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升(留)级、奖励、处分、毕业、结业及其学籍档案资料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当年招生规定办理。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学籍注册,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核对学生户籍、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如发现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及时更正,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转学、休学、复学第八条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转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保留,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需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升级、留级第十二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可正常升级。
第十三条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留级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留级手续。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品德、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可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可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奖励与处分应公平、公正、公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毕业、结业第十七条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可申请毕业。
第十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毕业的,可申请结业。
第十九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由学校颁发,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妥善保管学籍档案资料。
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异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为促进全市范围内学籍管理信息的共享,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内中小学学生信息工作。
第二章学制、入学注册与考勤第四条(学制)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
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就学年龄)本市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
初中入学者应为修完小学学业的学生或达到小学学力的未满18周岁的学生。
第六条(入学)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各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
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儿童、少年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七条(班级学额)本市小学、初中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0人,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一般为30人。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是中小学生在学校的身份标识和教育管理的一种方式。
中小学生的学籍应当记录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和教育经历等内容。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公正公平、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目标,强化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科教育。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荣誉奖励、惩戒处分等情况,并负责学籍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学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为家长、教师和学生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交流平台。
第七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学校内部审查,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学籍的建立和变更第八条学生的学籍由入学报名时建立,当事人为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九条入学报名时,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转学、升学、休学、退学、重返学校等。
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当经过学校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学籍的使用与保护第十二条学校在学籍管理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和学籍信息的安全。
第十三条学生的学籍信息仅限于学校教育管理使用,不得对外公开,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学籍信息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第十五条学生在转入其他学校时,原学校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或者退学时,学校应当妥善处理学籍信息、教育经历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和档案保存。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中小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学籍管理制度是指对学生在中小学阶段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学籍相关事项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2.学籍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3.学籍管理制度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学校负责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入学注册1.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逾期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的学籍证明材料。
3.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入学注册情况进行记录,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三、转学1.学生因家庭迁移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2.学校应当对学生的转学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更新学生学籍档案。
3.学生转学后,原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的学籍档案转移到新学校。
四、休学和复学1.学生因病、家庭困难等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2.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并及时更新学生学籍档案。
3.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五、退学1.学生因违反学校纪律、成绩不合格等原因需要退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2.学校应当对学生的退学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更新学生学籍档案。
六、毕业1.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习年限,达到毕业要求的,应当向学校提出毕业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毕业手续。
2.学校应当对学生的毕业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更新学生学籍档案。
七、学籍档案管理1.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学籍档案进行规范管理。
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确保素质教育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小学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确保素质教育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小学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各类教育机构。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县(市、区)、乡(镇)、学校五级管理体制。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进行宏观指导,负责建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管理系统。
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实行宏观管理,直接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汇集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及时、准确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直接管理初中段学籍,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建立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向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乡(镇)负责辖区内小学段学籍管理,负责颁发小学毕业证书。
其管理机构可设在乡(镇)中心学校,建立健全辖区内小学段学籍档案,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时报送小学段学籍信息。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学校应逐步实行学籍电子管理,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现代化。
学生学籍和相关的统计资料(如新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等)应按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下一级学籍管理部门应每学期向上一级学籍管理部门上报一次学籍信息。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应有利于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有利于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与提高,有利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有利于调动儿童少年就学和社会各界助学、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
2024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2024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可能会依据实际情况和教育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假设,描述了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的一些重要方面:
1. 学籍注册:每个小学生都必须在入学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包括填写入学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家庭住址等相关信息。
2.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将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成绩记录、课堂表现、奖惩记录等内容。
学籍档案将被妥善保存和管理,以备日后使用。
3. 转学管理:学生如需转学,必须提前通知学校,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学手续,并将学生的学籍档案移交给新学校。
4. 学籍信息查询:学生及其家长可以通过学校教育管理系统查询学生的学籍信息,包括成绩、考勤、奖惩等信息。
5. 学籍调整:学生的学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学生年级晋级、留级、转学等。
学校会保证学籍调整的公平公正,并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
6. 奖惩管理:学校将根据学生的表现进行奖励和惩罚。
奖励可以包括文明勤奋奖、道德模范奖等,惩罚可以包括警告、留校察看等。
学校将记录奖惩情况,并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
7. 学籍证明:学生或家长如需要学籍证明,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
学校将尽快办理学籍证明,并提供给申请人。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假设的情况,实际的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可能会有所不同。
具体的实施方案将由相关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全日制公办、民办中小学。
第二条(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第一款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新生(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入学的依据依次为:1、按户籍就近免试入学学生户籍与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的,按户籍地址就近安排。
2、按住址就近免试入学户籍地址与住址分离的本市户籍学生,需待区域内按户籍入学新生安排后,视各校招生情况,再按房产证(产权人是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地址,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3、其他特殊情况的入学市政动迁户子女、移民子女、转业干部子女、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地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本市蓝印户口(学生本人)或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根据蓝印户口或居住证注明的地址,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参照沪教委基[____]____号文件执行。
港、澳、台、外籍人员子女,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每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由教育局普教科根据市教委的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制订,入学依据若有调整,以当年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为准。
少体校、特殊学校的招生工作与其他中小学同步。
第二款由教育局普教科制定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事业规划和入学工作的政策和文件,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分布和生源情况,对学区进行统一规划或适当调整,并于招生工作开展之前向社会公示有关政策、文件和学区安排。
第三款学校根据区教育局的招生文件要求,进行新生报名、注册、分班,并将新生信息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导入学籍管理系统后生存学生学籍号。
第四款本市户籍、在本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小学生免学、缓学申请表》,学校于八月底前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由考试中心汇总后报教育局普教科核准备案。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中小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高中)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与育人相结合原则;(三)学生主体地位原则;(四)分类管理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职责,加强学籍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学籍管理水平。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二)入学考试成绩;(三)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信息;(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八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当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九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十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因家庭搬迁、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二)学生本人有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转学的。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三)转出、转入学校应当相互确认学生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籍变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应手续;(三)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告知家长或监护人。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明确学籍管理职责,具体如下:(一)负责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工作;(二)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三)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四)负责处理学生学籍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普及义务教育成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第五条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新生均衡分班,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六条公办学校新生入学。
农村学校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中心学校按照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10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城市学校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委托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子女的户籍、住房等情况,测算生源分布,合理划定小学、初中的学区范围。
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应按时到相应学校登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后,及时公布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并由学校按照公布的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10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不符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附件1: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管理水平,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办学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组织推进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其数据库建设,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籍数据中心并确保其正常运行,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学籍建立审核、转接批准、数据汇总和上报,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学籍和学籍档案的建立、日常维护和转接,及时向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籍管理情况。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加快推进学籍电子化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建设全国统一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制订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各省(区、市)应采取措施,确保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部署实施。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九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籍,申请学籍号。
学籍号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异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为促进全范围内学籍管理信息的共享,全统一采用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内中小学学生信息工作。
第二章学制、入学注册与考勤第四条(学制)本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
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就学年龄)本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
初中入学者应为修完小学学业的学生或达到小学学力的未满18周岁的学生。
第六条(入学)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各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
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儿童、少年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
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七条(班级学额)本小学、初中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0人,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一般为30人。
如有特殊情况,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班额。
第八条(注册)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应凭入学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为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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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九年制义务教育,规范县城老隆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粤教基[1999]1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县城中小学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合理划分入学区域。
根据县城中小学校布局和适龄少年儿童分布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划分县城中小学校入学区域。
第三条实行新生入学公示制度。
为保证学位安排公开、公平、公正,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名单和新生的有关情况实行公示制度。
公示时间为每年秋季入学前,公示期限为三天。
其中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名单和新生的有关情况分两批公示,一批为在老隆地区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名单,另一批符合入学条件但没有在老隆地区幼儿园就读的新生名单,对符合入学条件的一年级新生由学校发给入学通知书。
小学毕业生名单由原毕业学校公示。
初中一年级入学,在免试入学的前提下,按照县教育局制定的小学毕业生升学实施方案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户籍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转学
(一)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
小学一年级入学的适龄儿童须出具以下材料并提供复印件:
1、《居民户口本》(包括地址页、适龄儿童个人户口页、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页 3项内容);
2、《适龄儿童出生证》;
3、《房地产权证》(或购、租房合同等材料);
4、《儿童体检证》(健康检查表和预防接种证)。
(二)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
在免试入学的前提下,按照县教育局采用的小学毕业生升学方案办理入学手续。
(三)转学压滤机滤布厂家
1、转学学生需要出具以下材料:
(1)《学生转学联系函》;
(2)《居民户口本》(包括地址页、适龄儿童少年个人户口页、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页 3项内容);
(3)《房地产权证》(或购、租房合同等材料);
(4)转学所需的其他学籍资料。
2、转学程序:
(1)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带齐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向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局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
(3)转入地教育局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并开具同意接收回函;
(4)转出学校凭接收地教育局的接收函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
(5)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
第五条非户籍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转学
(一)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
非户籍人口小学一年级入学的适龄儿童需要出具以下材料:
1、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原籍居民户口本;共2页: 上一页12下一页
附送: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某某矿务集团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根据《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6 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
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
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
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
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
滤布厂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改变学籍号。
二、转学
1、转学条件:
(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
(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
(3)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的。
(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
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
(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
(3)报教育中心审批。
(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3、转学时间:
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4、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读
1、借读条件:
(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边、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
(2)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读的。
2、借读手续:
(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
(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
(3)报教育中心审批。
3、办理时间:
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4、借读管理:
(1)学籍: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
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保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校。
(2)考核:
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3)收费:
借读学校按照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
(4)对借读生实行严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学生成绩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外出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
1、休学条件:
学生因伤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 个学时(一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压滤机滤布可以办理休学。
2、休学手续:
(1)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材料包括:
A、书面休学申请。
B、学生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及其它证明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2)学校审查后填写《休学审批表》,签署意见。
(3)报教育中心审批。
(4)学校开出《休学证明》交家长妥善保管。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
①《诊断证明》;
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
③《休学审批表》、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3、休学自伤病之日始,期限为一年。
随原年级就读(不变更年级、学籍)的凭医院的“健康证明”可随时办理手续复学。
4、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一年。
休学期满可以复学的,应提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
5、复学时,凭医院的《健康证明》、《休学证明》和办理休学手续以后的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等,到学校填写《复学审批表》,报教育中心审批。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
①《健康证明》;
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
③《休学证明》;④《复学审批表》。
6、严格控制休学率。
年休学率不得高于年级总人数的1%,对违规办理休学的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纠正。
休学率与学校综合考核挂钩。
五、毕业、升学
1、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直接升入初中。
2、跨市县借读的小学毕业生,一般应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毕业证、安排升学。
3、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均合格者由毕业学校发给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
4、学生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准予补考。
补考仍不合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5、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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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它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
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
2、学生死亡和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3、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及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并予以纠正。
5、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6、学校每学期放假前必须对中小学各年级学籍进行审核,填写增、减员表报教育中心。
教育中心每学期进行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