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决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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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项目的成本控制,有效降低投资成

本,规范投资和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运作,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政

策和集团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结算管理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

工结算和竣工决算等环节,原则上概算不能突破估算,预算不能突破

概算。

第三条工程结算的审查实行报审制和备案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其直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经

各自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集团总部设预结算管理机构,负责集团工程项目的结算

管理工作。公司设工程预算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预算和初步结算。

公司预算部门接受集团预结算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集团总部预结算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预结算管理制度;

(二)编制或审查投资项目的投资估算,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的谈

判;

(三)审查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概算,对不经济、不合理的,提出修改意见,作为设计单位调整设计内容和设计概算的依据;

(四)参加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审查;

(五)负责组织集团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查工作,确认最终结

算金额;

(六)负责考察、选定和委托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审核单位或单项

竣工结算,并负责跟踪、协调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工作的全过程;(七)负责工程项目预结算档案资料的管理,并建立结算台帐;

(八)组织预结算方面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公司预算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工程项目的估(概)算和预算,并对各项指标进行经

济比较和分析,在满足质量功能要求和安全可靠的前提下,

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控制成本;

(二)参加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的会审,对有关成本控制条款提出

审查意见;

(三)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查,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

期的前提下,提出造价合理、操作可行的方案并作好已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备案;

(四)参加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等技术会议并作好设计变更、技

术核定单、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会汇总问题答复等资料的备案,总工

室负责及时提供;

(五)对设计变更及时做出预算,因设计变更导致预算成本增加

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总部审批,增加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报集团总部备案;

(六)参加施工过程中的经济签证并备案;

(七)负责编写或审核合同结算条款(含隐性标的、隐性计价标

准);

(八)参与材料、设备、半成品、成品供应方的考察和价格的审

定工作并备案;

(九)负责工程进度款的核定;负责工程竣工最终结算金额确认

前进度款付款额度的审定并报财务部、总部审计部备案,作为工程付

款的依据;

(十)负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初步结算工作;负责工程

项目按“工程承包人提供竣工结算资料登记表”的要求核验竣工结算

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符合要求后才能办理初步结算工作。“工程承包

人提供竣工结算资料登记表”见附件三。

(十一)负责及时收集工程造价文件和资料,并报集团总部预结

算管理机构备案;

分别建立两(十二)负责工程项目预结算档案资料的管理,并

份结算Excel台帐:台帐一,以单项(单栋)工程为对象归类统

计,以便公司领导了解该项目完全造价及各项指标;台帐二,以承包人为对象归类统计,便于公司领导了解该承包人实际完

成工程的产值、付工程款等方面有较科学的决策依据。结算台

帐一内容见附件一、结算台帐二内容附件二。

(十三)备案资料在工程竣工时均不能调换、退还或外借工程

承包单位。

第八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优选和编制好投资估算。

第九条集团总部预结算管理机构根据新项目的规模、设计选型

和地理条件等因素,组织编制各单位建造成本的投资估算控制目标,

公司相关部门参与、配合。

第十条按投资估算,优化设计方案,合理地采用新技术、新工

艺和新材料,优选和编制好设计概算。

第十一条项目设计或扩初设计完成后,公司设计部门应会同预

算部门对施工图设计的各项经济技术参数提出限额设计指标。

第十二条设计施工图审定后,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根据行政区

域内现行的工程计价标准(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汇总各项预算指标,会同设计部门,参与对各项限额设计指标的考核和

修正。

第十三条根据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择优选择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商和材料供应商等。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时,公司应组织会审,严格对各项预算指标

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单位建造成本必须控制在集团总部核定的

范围内。

第十五条根据项目开发建设的实际需要、施工现场的具体情

况以及设计上存在的问题,由公司提出,要求设计单位出变更图纸

盖章认可,公司技术部门盖章确认后下发。公司预算部门对变更部分

及时做出预算,因设计变更而增加预算的,公司预算部门应根据本

办法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报集团总部审批或备案;涉及建筑施工

图设计或使用功能变更的,须报集团总部审批。

第十六条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预算外经济签证,确因

设计原因、材料替换或其他原因需办理签证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

程序办理:

(一)施工过程中,需要办理经济签证的,由承包方提出,公司

直接承办部门根据签证额度,会同预算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时核实(签证的工程量、费用类别及归口、计价标准、合同或定额是否包含等由预算部门确认,工程部、监理部门负责签证的原因、部位、附助草图、尺寸、设备的型号、施工日期、签证部位签证前施工详细情况原施工单位不施工的原因、实际施工单位的名称,必须用工日、台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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