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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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别标准(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第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21〕98号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3)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4)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5)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6)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7)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8)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9)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10)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11)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12)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13)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14)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5)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6)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17)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18)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19)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20)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1)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22)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安监总管一〔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9月1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解读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解读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矿山生产一直是属于危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国家对此也不断的在探索高效而安全的生产方法,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
下面为大家进行解读的是关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者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解读:地下矿山转露天开采,原有地下矿山采空区可能不明。
如果未探明采空区,并采取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即进行作业,往往造成人员和设备掉进采空区事故的发生。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2.6.4条规定:“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时,应将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区和矿柱的位置,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
地下巷道和采空区的处理方法,应在设计中确定”。
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的,或者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解读:露天矿山存在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了《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规定对露天矿山七类设备、材料和工艺禁止使用。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指通过对矿山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系统评估和分析,判定其对生产安全的威胁程度。
下面是一些可能相关的参考内容。
1. 地质条件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首先要考虑的是矿山所在的地质条件。
如地质构造、地表地下水位、地质断裂带、矿山陡坡等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会对矿山的稳定性造成威胁,从而增加安全隐患。
2. 工程条件矿山的工程条件包括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设施。
是否存在运输设备老化、通风不良、排水不畅、供电不稳定等问题,矿山是否具备启停机、故障隔离、人员逃生等安全设施,这些条件可能会增加安全隐患。
3. 设备设施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备设施是生产的重要环节,对于设备的现场管理和维护至关重要。
是否存在设备老化、设备维护不当、设备操作人员技能水平不足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设备故障、事故的发生。
4. 生产管理矿山的生产管理是保证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是否存在生产管理混乱、生产过程监控不到位、生产计划与实际生产不符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引发重大事故。
5. 应急救援矿山的应急救援体系是安全产生事故后救援和处理的关键。
是否存在应急预案不完善、应急救援设备不全、救援人员不足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影响事故的后果和救援的效果。
6. 人员素质矿山工作人员的素质情况是影响安全的重要因素。
是否存在员工安全意识薄弱、员工操作技能缺乏、员工训练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以上是一些可能相关的参考内容。
在判定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时,需要综合考虑矿山的地质条件、工程条件、设备设施、生产管理、应急救援和人员素质等多个因素,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别标准
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第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与工艺。
(3)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4)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5)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6)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7)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8)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9)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10)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11)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12)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13)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14)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5)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6)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17)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18)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19)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20)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1)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与自救器。
(22)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23)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总则1. 为了更加科学有效地识别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矿业部关于实施矿山安全重大隐患分级分类整治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特制订本标准。
2. 本标准提供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点的判定依据,以及重大事故隐患点的识别及管控措施,不断改进完善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判定依据1. 工程基础和运输提升设备存在根本性安全隐患;2. 矿山煤矿及瓦斯放散、围岩涌水、回采面碰撞危险较大;3. 金属及非金属矿山开采工法规程不完善;4. 橡胶软层及内外垫板技术不达标或不当处理;5. 工程岩心预测及超前预防措施不足;6. 矿井排水设施存在严重漏水现象;7. 较宽的煤层变形、裂缝出现;8. 深部房屋结构发生裂缝;9. 机电设备及控制系统存在安全隐患;10. 金属及非金属矿山事故处理适当性不足;11. 疏散报警设施及设备缺乏;12. 职业卫生安全控制措施不充分;13. 消防设施不足及设施未按规定维护;14. 其他危险源导致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及管控措施1. 建立以矿院领导为带头人的金属及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管控小组,专案研究重大事故隐患的发生机率、危害性和后果,并提出整治方案和措施;2. 对重大事故隐患点进行详细检查,研究及确定联合采取改造、补充设备、改善操作技术和安全管理等措施进行整治;3. 确立从严问责机制,以及认同奖励政策;4. 建立完善的安全数据统计分析及管理系统,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标准,持续改进管理;5. 重视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增强工人对安全防范技术知识的掌握;6. 坚持安全检查,完善安全检查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7. 坚持安全生产投入,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保障矿山安全无忧;8. 分层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能。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近年来,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频发,给国家、企业以及广大劳动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人力资源损失。
因此,正确认识和判定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对于推进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安全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相关参考内容的阐述。
一、生产设备隐患方面的判定标准1、设备的安全隐患重大,如桥梁、井架、斜坡、观测站、仓库、铁路、输送带、大型矿车等如果没有获得安全管理合格证,或已超过有效期,应予立即更换。
2、车辆装载超标,传送带的速度过快,设备运转的速度、轨道、缆绳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及保养。
3、设备废旧物资和垃圾未及时清运,周围有可燃和易燃物质堆积,应在每天、每周、每月进行清理记录,确保账目清晰、实际清理等同。
4、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不完善。
在生产过程中,部分设备和车辆经过长时间的日夜工作,很容易出现卡轮锈蚀等机械故障,需要定期清理和保养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不出现安全隐患。
二、现场安全隐患方面的判定标准1、人员进出处布置不应规范。
进出口应采用压力盒,外设防护屏障和报警提示,定期检查设备完好情况,制定好人员进门离开规范检查的工作流程。
2、现场缺乏必要的防护措施。
特别是高风险作业地点,应按照规定设置隔离带、防护栏杆等,并在周围设置警告牌,人行道板、标路波等安全设施,确保现场生产人员的安全。
3、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和设备安全操作知识。
生产现场的工作人员在从业前需要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和考核,理解机器设备操作规则与技能操作,提高对设备维护保养意识和安全使用知识。
三、管理制度隐患方面的判定标准1、缺乏相关管理制度。
应及时建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好作业协议、环保法规等。
严禁私放个人食品、烟草、火种或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等。
2、领导不重视生产安全工作。
应提高领导班子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生产安全工作,严格督促工作人员做好生产中所有环节,确保生产的高效、高质、高速和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总则为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和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山企业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制定本判定标准。
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类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为生产工艺系统、矿井通风、矿井提升运输、矿井供配电、尾矿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等六类。
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生产工艺系统1. 矿山无正规设计或者未按照正规设计组织生产建设。
2. 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进行稳定性分析、计算及监测。
3. 露天开采高陡边坡,边坡角超过设计规定的范围。
4. 地下开采采空区未及时处理。
5. 矿山企业未实行分级分段开采,出现上下不同中段同时作业或者在同一台阶多台铲运机同时作业现象。
6. 露天矿山未按正规设计形成台阶状边坡,出现顺帮开采或者台阶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7. 斜井提升容器、索道人车等运载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8. 输送人员索道无上下分线、无醒目停车位置信号、无安全乘坐提示标志等。
9. 露天矿用电铲、钻机、装载机、汽车、推土机、挖掘机等非防爆运输工具未装设防飞溅装置或者未装设警示灯具。
10. 露天矿采剥作业面未设置安全避险警示标识或者标识不清晰。
11. 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未采用双电源供电。
12. 地下矿山井下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3. 井下采掘设备没有断电功能。
14. 井下主要通风机未实现双回路供电。
15. 地下矿山未按规定设置避难硐室或未向避难硐室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空气、食品、饮料和各种急救用品等。
16. 地下矿山同一中段采场不同安全出口之间未设置联络道。
17. 地下矿山采场与各中段采场之间未设置运输信号系统。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017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别标准(整理)
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第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3)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4)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5)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6)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7)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8)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9)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10)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11)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12)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13)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14)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5)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6)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17)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18)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19)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20)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21)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22)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23)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24)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最新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试行版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设计要求。
(3)(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3)(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4)(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4)(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4)(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5)(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5)(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6)(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6)(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7)(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7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8)(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8)(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9)(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9)(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者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9)(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10)(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10)(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11)(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11)(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12)(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者检测检验。
(13)(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者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2.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3.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均未设置梯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间;4.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5.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三)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四)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1.10条规定的图纸,或者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2.岩体移动范围内的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及沟谷河流与实际不符;3.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4.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与实际不符;5.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与实际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2.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时,回采顺序与设计不符;3.未按设计采取留设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
(六)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2.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与水泵未有效连接;3.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或者另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4.利用采空区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
非煤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非煤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五)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六)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七)边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
2.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3.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八)边坡出现滑移现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
2.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
3.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
化的趋势。
(九)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十)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十一)排土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2.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3.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
(十二)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十三)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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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和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安全是国家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需要建立科学可行的隐患判定标准。
以下是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地质条件隐患判定:
1. 露天矿山的地质构造是否稳定,是否存在断层、裂缝或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隐患。
2. 露天矿山开采区域是否存在地下水、瓦斯等危险气体的出现,是否存在水源涌入或者突泉等情况。
3. 露天矿山周边是否存在自然灾害风险,如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
二、设备设施隐患判定:
1. 露天矿山设备设施是否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和合格认证,是否存在性能不稳定或者使用年限过长的问题。
2. 露天矿山机械设备是否经常保养维修,是否有定期检查和维护记录。
3. 露天矿山通风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氧气不足或有毒气体堆积的情况。
4. 露天矿山的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有合格的灭火器材和疏散逃生通道。
三、作业环境隐患判定:
1. 矿场周边是否存在爆破等噪音污染,是否存在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等有害物质的污染。
2. 雷暴天气是否及时采取避雷措施,是否存在雷击等安全风险。
3. 作业现场是否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如有无良好光照、通风、维护仓库、堆料场等工作条件。
四、管理制度隐患判定:
1. 公司是否建立科学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程序,并且能够有效落实。
2. 矿山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是否具备相关职业证书和合格证明。
3. 矿山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对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五、事故应急处理能力隐患判定:
1. 矿山是否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是否进行定期演练。
2. 矿山是否配备完整的应急救援设施和装备,是否有专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最后,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经验总结,由专家团队进行评估。
矿山企业在日常生产中应对各个方面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进行整改和预防,确保生产安全。
同时,政府和矿山管理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维护矿山生产安全。